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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oc

1、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GBB P 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 of Design on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 20060712发布 2006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 of Design on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 GB50016-200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6年12月1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2

2、006年 北 京 1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 第450号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号)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6-2006,自2006年 X 月 X 日起施行。其中第3.1.2、3.2.1、3.2.2、3.2.7、3.2.8、3.3.1、3.3.2、3.3.7、3.3.8、3.3.10、3.3.11、3.3.13、3.3.14、3.3.15、3.3.16、3.3.18、3.4.1、

3、3.4.2、3.4.3、3.4.4、3.4.9、3.4.11、3.5.1、3.5.2、3.6.2、3.6.6、3.6.8、3.6.10、3.6.11、3.7.1、3.7.2、3.7.3、3.7.4、3.7.5、3.7.6、3.8.1、3.8.2、3.8.3、3.8.7、4.1.2、4.1.3、4.1.4、4.2.1、4.2.2、4.2.3、4.2.5、4.3.1、4.3.2、4.3.3、4.3.5、4.3.6、4.4.1、4.4.2、4.4.3、4.4.4、4.4.5、4.4.6、5.1.1、5.1.2、5.1.3、5.1.6、5.1.7、5.1.8、5.1.9、5.1.10、5.1.11、5

4、.1.12、5.1.13、5.1.15、5.2.1、5.3.1、5.3.2、5.3.3、5.3.4、5.3.5、5.3.6、5.3.8、5.3.9、5.3.11、5.3.12、5.3.13、5.3.14、5.3.16、5.3.17、5.4.2、5.4.3、5.4.4、5.4.5、5.4.6、6.0.1、6.0.4、6.0.6、6.0.7(3、4)、6.0.8、6.0.9、6.0.10、7.1.1、7.1.2、7.1.3、7.1.5、7.1.6、7.2.1、7.2.2、7.2.3、7.2.4、7.2.5、7.2.7、7.2.9、7.2.10、7.2.11、7.3.5、7.4.1(1、4、5、6)

5、、7.4.2(1、2、3、4)、7.4.3、7.4.4、7.4.10、7.4.12、7.5.2、7.5.3、7.6.2、8.1.2、8.1.3、8.2.1、8.2.2、8.2.3、8.2.4、8.2.5、8.2.6、8.3.1、8.4.1、8.5.1、8.5.3、8.5.4、8.5.5、8.5.6、8.6.1、8.6.2、8.6.3、8.6.4、8.6.5、8.6.9、9.1.2、9.1.3、9.1.5、9.2.2(1、2、3)、9.3.1、9.3.3、9.4.1、9.4.3(3)、9.4.5、10.1.2、10.1.3、10.1.4、10.2.2、10.2.3、10.3.2、10.3.5、1

6、0.3.6(1)、10.3.8、10.3.9、10.3.10、10.3.12、10.3.17、11.1.1(1、2)、11.1.3、11.1.4、11.1.6(1)、11.2.1、11.2.4、11.3.1、11.3.2、11.3.4、11.3.5、11.4.1、11.4.2、11.4.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修订本)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6年7月12日 前 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94号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本规范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北京市建筑设

7、计研究院、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中元兴华工程公司、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建设部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东北电力设计院、中国轻工业北京设计院、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上海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共同修订。 本规范的修订,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总结我国建筑防火和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建筑设计和建筑火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有关科研、设计、生产、消防监督、高等院校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同时研究和消化吸收了国外有关规范标准,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

8、分十二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厂房(仓库),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民用建筑,消防车道,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与排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城市交通隧道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工作,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作。 鉴于本规范是一项综合性的防火技术标准,政策性和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交本规范具体解释单位公安部天津消

9、防研究所(地址:天津市卫津南路110号;邮政编码:300381),以便今后修改时参考。 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及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参 编 单 位: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中元兴华工程公司 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 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 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 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建设部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 东北电力设计院 中国轻工业北京设计院 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 上海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 1Johns Manville 中国有限公司 Huntsman 聚氨酯中国有限公司 Hilti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经

10、建生、倪照鹏、马恒、沈纹、杜霞、庄敬仪、陈孝华、王诗萃、王万钢、张菊良、黄晓家、李娥飞、金石坚、王宗存、王国辉、黄德祥、苏慧英、李向东、宋晓勇、郭树林、郑铁一、刘栋权、冯长海、丁瑞元、陈景霞、宋燕燕、贺琳、王稚 1目 次 1 总则1 2 术语2 3 厂房(仓库)4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4 3.2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5 3.3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7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11 3.5 仓库的防火间距14 3.6 厂房(仓库)的防爆15 3.7 厂房的安全疏散17 3.8 仓库的安全疏散18 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19 4

11、.1 一般规定19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19 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22 4.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24 4.5 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25 5 民用建筑27 5.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27 5.2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29 5.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30 5.4 其它35 5.5 木结构民用建筑36 6 消防车道38 7 建筑构造39 7.1 防火墙39 7.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39 7.3 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40 7.4 楼梯间、楼梯和门41 7.5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43 7.6 天桥、栈桥和管沟43 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44 8.1 一般规定44 28.2 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44 8.3 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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