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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区建筑业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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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页为作品封面,下载后可以自由编辑删除,欢迎下载! 精 品文档1【精品word文档、可以自由编辑!】温州市区建筑业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州市区建筑业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出处:温州市政府 作者:pyz6862 发表时间: 2008年07月18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区建筑业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三日温州市区建筑业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在我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克扣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和其他职工(以下统称职工

2、)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温州市区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施工的建筑业企业(包括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管理活动。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并按时足额发放到人,严禁拖欠、克扣职工工资。第四条 建立建筑业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在市区从事建设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

3、业必须按照规定缴纳工资支付保障金。工资支付保障金由劳动保障、建设、市政园林部门共同监管,专项用于保障职工工资支付。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在参与市区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或者承揽业务时,必须出具履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承诺书,并在签订承包合同后10日内或者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办理工资支付保障金手续,已经办理的须提供工资支付保障金缴款凭证或者保函。凡不按规定办理工资支付保障金手续的建筑业企业,一律不得参与市区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不得承揽业务。第六条 履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承诺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按标准将保障金足额存入指定开户银行或者由本市各银行出具保函;(二)在温州市区所有施工现场实行工资卡制度,保证按

4、时足额向职工支付工资;(三)在规定期限内无力支付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时,劳动保障部门可以书面通知银行支取工资保障金用于垫付职工工资;(四)工资支付保障金支取后,保证在10日内补足。第七条 工资支付保障金对该企业在市区范围内所有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有效,其缴纳标准为:(一)一级及以上总承包企业120万元;(二)二级总承包企业90万元;(三)三级总承包企业和一、二级专业承包企业60万元;(四)三级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30万元。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凭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工资支付保障金存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存储或者办理保函。银行保函应当为连续担保,每一担保期为3年,企业应当在担保

5、期满前1个月内申请并办妥下一担保期手续。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将银行出具的工资支付保障金缴款凭证或者工资支付保障金保函及履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承诺书分别报送劳动保障与建设或者市政园林部门备案。第十条 建筑业企业对其所承包工程的职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并实行总包负责制。总承包企业应当对分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第十一条 业主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支付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克扣职工工资的,由业主先行垫付职工被拖欠、克扣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拖欠、克扣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或者市政园林

6、部门及时核实,责令企业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的,通知银行凭工资支付保障金划拨通知书从该企业工资支付保障金中划拨支付。企业应当在工资支付保障金被划拨后10日内按承诺补足。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在市区范围内的最后一个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6个月后,可以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退还工资支付保障金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建设或市政园林部门共同核实确认后出具退还工资支付保障金通知书,由银行退还工资支付保障金本息或者终止保函担保。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市政园林部门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及时将企业不按规定缴纳工资支付保障金或者拖欠、克扣工资等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予以通报,并将该

7、企业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缴纳的工资支付保障金,经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建设或者市政园林部门核实确认后,按照下列标准予以调整:(一)连续3年无拖欠、克扣职工工资记录的,在原标准基础上下调50%;(二)连续6年无拖欠、克扣职工工资记录的,可以免缴;(三)有拖欠、克扣职工工资记录的,在原标准基础上上调20%。第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拖欠、克扣职工工资以及不按规定缴纳工资支付保障金的,由劳动保障、建设、市政园林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七条 拒绝、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干扰劳动者依法申诉、追讨工资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交通、水利、电力建设施工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主题词:劳动 工资 办法 通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劳动保障厅,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主题词:劳动 工资 办法 通知发布机构: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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