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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郑州市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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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关于郑州市电梯使用平安管理方法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平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郑州市电梯使用平安管理方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使用平安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平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平安评估及相关监视管理活动,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的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详细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及特种设备平安技术标准确定。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

2、应当加强对电梯平安工作的指导,催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视管理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平安监视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电梯平安监视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特种设备平安监视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电梯的平安监视管理工作。 县(市、区)特种设备平安监视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平安监视管理工作。 城乡建立、城乡规划、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公安、消防、电力、旅游、商务、教育、平安消费监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平安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特种设备平安监视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平安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配合做好电梯平安知

3、识宣传普及工作,倡导平安乘梯,增强公众平安意识和自我保护才能。 第六条 本市推行电梯平安责任保险制度,进步电梯平安事故赔付才能。 第七条 支持有关电梯使用平安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 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进展业诚信体系建立,促进展业有序竞争和标准运作。 第八条 附属电梯的建筑物业主是电梯所有权人,依法承担电梯使用平安相关义务。 第九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使用平安管理制度,落实电梯使用平安管理责任。 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以下方式进展确定: (一)电梯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效劳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的,受托方为电梯使用单位;未委托管理的,电梯

4、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二)电梯属于共有产姑且未委托别人管理的,共有人应当通过书面形式约定电梯使用单位; (三)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应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第十条 电梯使用平安管理责任无法确定的,由电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催促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落实电梯使用平安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经依法获得容许消费且检验合格的电梯,并按规定向市特种设备平安监视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 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进展改造或者更新的,应当按规定变更电梯使用登记。 第十二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

5、制定电梯平安运行管理制度,建立电梯平安技术档案,落实电梯平安管理责任; (二)加强日常平安检查巡查,按照规定进展平安评估,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三)按照规定装备电梯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在电梯运行期间平安管理人员持证在岗; (四)确认维护保养记录,监视维护保养质量; (五)设立紧急报警装置并保持其有效联络;电梯发惹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平安监视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六)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平安本卷须知、使用登记标志、应急救援 、电梯平安责任的投保信息; (七)电梯轿厢装修或者张贴、悬挂广告,应当符合电梯平安技术标准及相关

6、标准,不得影响电梯平安运行; (八)对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大型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采取有效的平安防护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展现场管理; (九)电梯停用的,应当及时公示停用原因; (十)法律、法规、规章及平安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平安管理义务。 第十三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安装电梯平安运行监控设备,并与市特种设备平安监视管理部门的质量平安监管平台连接,保持其有效运行。 第十四条 电梯日常管理、改造、修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平安评估、更新等所需的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电梯所有权人与电梯使用单位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住宅小区电梯需要改造、修理、更新的,电梯使用单位和业

7、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落实,业主应当履行资金筹集义务。所需资金按照以下方式筹集: (一)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规定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缺乏的,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组织业主筹集落实资金。 第十六条 乘客应当按照平安本卷须知和电梯管理要求乘用电梯,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电梯; (二)在超过额定载重量时乘坐电梯; (三)携带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已折迭的自行车除外)乘坐电梯; (四)违犯电梯平安警示标志操作电梯; (五)采用扒撬等非正

8、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 (六)撤除、破坏电梯的平安本卷须知、使用标志、应急救援 、电梯平安责任投保信息、报警装置、平安部件及其他附属设施; (七)其他危及电梯平安运行和别人乘坐平安的行为。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教育、监视被监护人平安、文明乘用电梯。 第十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施行电梯的维护保养。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范围内从事电梯维护保养活动,不得分包、转包维护保养业务。 第十八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电梯平安技术标准、标准和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制定平安管理制度,开展维护保养工作; (二)制定电梯维护保养方案,并将

9、方案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如实填写维护保养和故障维修记录; (三)设立值班 ,确保及时施行应急救援; (四)对维护保养人员进展平安教育和技能培训; (五)建立电梯维护保养平安技术档案并至少保存4年;维护保养档案包括:维护保养合同、维护保养方案、维护保养记录、维修记录、年度自检记录、检验检测机构年检报告等; (六)自行检查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有关要求进展,并向电梯使用单位出具电梯自检报告; (七)更换电梯零部件应当满足设计、使用要求,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平安部件应当具有合格的型式试验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平安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书

10、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电梯,配合电梯使用单位采取有效的平安措施,并向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平安监视管理部门报告: (一)使用未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电梯; (二)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电梯; (三)使用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已经报停、报废的电梯; (四)违规进展电梯改造、修理; (五)其他严重危及电梯使用平安的行为。 第二十条 从事电梯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资质,按照有关标准和标准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客观、及时出具报告,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异地检验检测机构在本地从事电梯检验检测活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特种设备平安监视管理部门告知信息。 第二十一条 检

11、验检测机构从事电梯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电梯安装、修理、改造等施工单位或者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自检合格的根底上进展检验检测; (二)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展检验检测; (三)检验检测结果应当与市特种设备平安监视管理部门实现数据共享; (四)按照有关标准、标准,核查电梯使用单位落实电梯使用平安管理责任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展电梯平安评估,并按照评估意见确定继续使用电梯或者对电梯进展改造、修理、更新: (一)电梯故障频率较高、影响正常使用的; (二)电梯曾遭遇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的; (三)电梯到达设

12、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的; (四)其他需要进展平安评估的。 电梯经平安评估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将评估意见张贴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处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平安监视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视检查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后组织施行。 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平安监视管理部门应当对公众聚集场所或者故障频率较高的电梯使用单位管理情况、维护保养质量、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等事项施行重点监视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四条 市特种设备平安监视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质量平安监管平台,加强电梯平安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平安评估的管理与效劳。 第二十五条 本市建立电梯平安应急救援处置

13、体系,组建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为站点的电梯应急救援网络,公布救援 和站点分布情况。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平安监视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平安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 。 单位和个人发现电梯平安违法行为或者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向特种设备平安监视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二十七条 违犯本方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电梯使用单位违犯本方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平安监视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

14、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电梯运行期间,相关电梯平安管理人员未在岗的; (二)对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大型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未采取有效的平安防护措施或者未安排人员进展现场管理的; (三)电梯停用,未公示停用原因的。 第二十九条 电梯使用单位违犯本方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平安监视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对维修保养记录进展确认的; (二)未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应急救援 的; (三)电梯轿厢装修或者张贴、悬挂广告不符合电梯平安技术标准及相关标准规定,影响电梯平安运行的; (四)未安装电梯平安运行监控设备,或

15、者未保持其有效运行的。 第三十条 电梯使用单位未按照本方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进展电梯平安评估,或者未按照评估意见对电梯进展改造、修理、更新的,由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平安监视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犯本方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平安监视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平安监视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或者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施行监视

16、检查的; (二)发现违犯本方法规定的电梯使用平安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在电梯平安事故救援中存在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接到投诉举报不依法调查处理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在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不适用本方法;改作公共使用的,适用本方法。 第三十四条 本方法所称开发区管委会,是指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东新区的管理委员会。 本方法所称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公共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车站、机场、公园、景区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第三十五条 本方法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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