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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建交的时候中国做了那些让步
上世纪七十年代,随着中美关系的改善,中日关系的改善也提上了日程,而中国为了促成双方关系的早日改善,在谈判中作出了重大让步,那么当时中国究竟做了哪些让步呢?本文即就此做一简单说明。
一、 日方坚持1952年与台湾签署的《日华和平条约》(以下称《日台和约》此和约规定了战后日本与台湾的“外交”关系,并同时断绝了日本与中国大陆的官方关系,由此而成为中日邦交正常化的重大障碍),中方不承认但为“照顾日方困难”联合声明中可不提及,但同时强调不能要求我们承认《日台和约》的存在与合法。
二、 放弃了4亿美元的赔偿要求,而且在中日联合声明中的相关表述也应日本要求做了改动。原来表述为:“ 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放弃对日本国要求战争赔偿的权利”,但日认为它和台湾缔结《日台条约》时,蒋介石已经宣布放弃了,赔偿问题已经解决, 所以日本不承认这项权利,最终中日联合声明中并没有写上“权利”二字,而是表述为:“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
三、 中方要求日方明确表述侵华战争的侵略责任,但日方只是表示“深刻的反省”,双方经过协商所达成的联合声明文本是这样表述的:“日本方面痛感日本国过去由于战争给中国人民造成的重大损害的责任,表示深刻的反省”。此表述虽然与中国要求还有差距,并没有明确的“侵略”字样,但这毕竟是战后以来,日本政府在与各国发表、签署的共同声明或双边协定等国际法文件中,第一次明确承认了日本的战争责任,并表示要进行深刻的反省,故中国未坚持一开始的要求。
四、 搁置钓鱼岛主权争议等问题。
五、 关于结束战争状态问题的表述,对于此问题,中方的表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之间的战争状态,自本声明发表之日起结束。” 而日本则提出异议,日认为《日台条约》生效后,战争状态就宣告结束,而中日声明这样表述会让人觉得日台条约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最后还是以“自本声明公布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之间迄今为止的不正常状态宣告结束”这样的折中妥协表述告终。
六、 日方不希望因中日关系的改善而损害日美同盟,周恩来表示尊重日本与美国的关系,中日邦交不会让美国为难,中日联合声明中不涉及1951签订的《日美安保条约》和1969年佐藤和尼克松发表的联合公报。
1972年,中国将各种原则的内容归纳成三项基本内容,称为“中日复交三原则”。三原则的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台条约是非法的,无效的,必须废除。
中国的对日邦交正常化,主要动机还是出于对抗苏联的战略考虑,同时也是为了斩断日本与台湾的关系,谋求日本确认政权的合法性。这种战略确实提高了中国在国际政治中的战略地位,但是也使得在中国在谈判过程中对日本作出了诸多让步。在整个谈判过程中,领导意志过重,民意被排除在外,诸多实质性问题被搁置,如钓鱼岛主权争议、《日台和约》、《日美安保条约》等问题,而这也给日后中日关系留下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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