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伤亡事故行政责任追查制度
一、发生直截了当或间接责任轻伤事故、一般事故、严峻事故、特大事故,应追查直截了当责任者、治理责任者、领导责任者的行政责任。
二、追查范围:
⑴对平安工作不注重,因治理混乱造成事故者;
⑵不按规定对员工进展必要的教育培训,员工因缺乏平安技术知识发生误操作造成事故者;
⑶不及时处理平安防护征询题或整改事故隐患,造成事故者;
⑷因设备缺陷或防护措施不全,在危险部位作业采取保护措施不力造成事故者;
⑸技改、技措、消费性建立工程未执行三同时“规定,造成事故者;
⑹事故发生时,未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者;
⑺事故发生后,未按四不放过“原那么处理,致使同类事故一年内再次发生者;
⑻挪用平安措施经费、材料或擅自决定撤除平安防护设备、装置、设备而留下隐患造成事故者;
⑼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加班加点,致使作业人员超负荷劳动,造成事故者。
三、追查方式:按照事故性质,分别给予直截了当责任者和治理责任者、领导责任者批判教育、警告、记过、承担全部或部份损失、罚款、诉职、降职、降薪、撤职直至从公司除名,交司法机关追查刑事责任。
四、轻伤事故行政责任追查,由公司董事会或平安消费领导小组作出决定。
五、一般事故、严峻事故、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查,由上级安监主管部门等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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