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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运输车辆防火防爆治理规定
为加强危险品运输平安治理,构成制度化治理、标准化运作程序,有效杜绝火灾爆炸事故,特制定《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危险品运输车辆防火防爆治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各车队(配送中心)要认真落实出车前的平安讲话制度。对驾驶员进展“三交待”(交待任务、交待道路、交待防火防爆平安本卷须知),落实“保一趟车平安”司机签字制度。
第二条 驾驶员在出车前必须对所驾驶车辆的连接、传动、制动、电路、灯光、油罐阀门、油罐呼吸阀、轮胎、防静电拖地带、灭火器等进展详细地检查,保证车辆技术功能和关键部位符合平安行车条件。
第三条 各车队(配送中心)要认真落实出车前、途中和归场防火防爆检查制度,杜绝车辆带隐患行驶。
第四条 行车途中禁止吸烟。驾驶员要按照承载危险品的特性和车辆各部件平安技术情况,停车自检自查,觉察不平安要素要立即排除。本身无法排除的,要立即向本单位求助,禁止车辆带缺点行驶,禁止所承载物资带隐患行驶。
第五条 车辆必须装备与运输的危险品性质相习惯的消防设备设备。灭火器应放置在易于取用的位置。
第六条 从事道路危险物资运输的驾驶、押运人员需经所在地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获得相应从业资历证。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历证(驾驶员必须随身携带内部准驾证)。
第七条 按照《道路物资运输及站场治理规定》有关车辆治理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治理车辆,确保车辆技术情况良好。
第八条 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符合《钢制压力容器》(GB150)、《汽车运输液体危险物资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18564)等标准规定的技术条件。放油开关必须安装在罐体底部。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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