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通防科监测检查人员平安消费责任制
通防科监测检查人员是本岗位平安消费的直截了当责任者,负责矿井一通三防“平安监测检查工作,必须纯熟掌握矿井通防专业知识,并依法通过培训,获得平安资历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平安消费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标准。
第2条 严格执行《煤矿平安规程》、《煤矿平安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
第3条 执行平安消费责任制和各项治理制度。
第4条 深化现场,检查通防平安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及通防设备的治理情况,排查通防平安隐患,现场组织处理。
第5条 熟悉矿井通风系统,负责检查所管辖范围内的一通三防“设备的运转情况。
第6条 参与质量标准化达标检查和通防工程质量验收,觉察平安隐患,有权安排处理。
第7条 按时参加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平安操作技能。
第8条 工作中杜绝三违。
二、责任追查
第9条 未执行国家平安消费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标准,监测人员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0条 未按《煤矿平安规程》、《煤矿平安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的,监测人员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1条 未执行平安消费责任制和各项治理制度,监测人员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2条 对现场平安隐患未及时组织处理的,监测人员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3条 未认真检查通风设备的,监测人员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4条 对因监视检查不力、玩忽职守等缘故造成事故或损失的,监测人员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5条 未按时参加技能培训,监测人员负直截了当或主要责任。第16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监测人员警告处分;造成
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
(二)对别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严峻事故预兆或者已觉察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17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平安检查(监察)、审查中,监测人员或授意相关人员成心故弄玄虚、隐瞒真相的,监测人员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8 条 关于上述负直截了当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按照情节严峻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判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分、追查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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