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耙装机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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耙装机维修工平安消费责任制   耙装机维修工必须掌握相关业务技术知识,熟悉耙装机的功能、构造、工作原理和所在工作面的避灾道路,纯熟掌握耙装机的维修保养和缺点处理技能,并依法通过专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检修耙装机时,必须首先切断机器电源,闭锁开关,并挂好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牌。    第2条 严格执行设备定期维修制度。必须严格执行机器出厂制定的各项维修质量标准。检查、拆装和维修必须按维修操作标准进展。    第3条 维修工作中,必须留意保护设备的防爆面不受损伤;拆装零部件时,应留意保管好小零件,严禁将其丧失和掉入机器内部。    第4条 打开需要维修的减速箱、滚筒时,必须采取严密的防尘及遮盖措施,严防掉入煤、矸、杂物、淋水等。    第5条 维修更换的齿轮、轴承,及其它配件时,必须选用同规格型号的元件,严禁任意更换。    第6条 电气系统的维修,必须符合《煤矿平安规程》有关电气设备维修的规定。    第7条 经维修的耙装机必须到达质量完好标准,交当班司机试运转,确认无征询题后,方可交付使用。同时,还要认真将机器维修情况填入交接班纪录。    二、责任追查    第8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对耙装机维修工按严峻三违“论处;造成严峻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其刑事责任。    (一)班中睡岗、脱岗、离岗的;    (二)隐瞒事故真相的;    (三)酒后入井上岗作业的;    (四)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下井带烟草、点火物品及井下吸烟,不带自救器、平安帽,穿化纤衣服入井的;    (五)设备存在严峻不平安隐患,不汇报、不处理,强行冒险作业的。    (六)检修耙装机不执行停送电制度,不停电闭锁和不挂有人工作,严禁送电“牌的;电器设备失爆、电缆明接头、带电检修和挪移设备,设备保护装置甩掉不用的。    第9条 不严格坚持设备定期维修制度或设备检修不按操作标准进展,每次罚款100元。    第10条 因设备维修不当,造成防爆面损坏或将零部件和杂物掉入机器内部的,阻碍设备正常运转的,对维修工罚款200元。    第11条 设备维修时,任意更换配套的设备配件,造成设备不能正常运转,而阻碍使用的,对维修工罚款100元。    第12条 设备维修后,不及时填写交接班记录的,对维修工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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