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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02∕T 1028-2022 基层水上执法队伍公共服务规范(无锡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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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03 CCS A 00 DB3202 无锡市地方标准 DB 3202/T 10282022 基层水上执法队伍公共服务规范 2022 - 03 - 10 发布 2022 - 03 - 16 实施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202/T 10282022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1 5 服务提供 . 1 6 服务保障 . 6 7 服务监督与评价 . 8 附录 A(规范性) 服务语言. 10 参考文献 . 12 DB3202/T 10282022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

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无锡市交通运输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无锡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华一峰、黄怡忠、印桂平、肖宇、浦佂宇、李晓峰、孔继伟、曹永明。 DB3202/T 10282022 1 基层水上执法队伍公共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基层水上执法队伍公共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提供、服务保障和服务监督与评价。 本文件适用于无锡市基层水上执法队伍公共服务(含江阴、宜兴),不包括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

3、的术语和定义。 4 基本要求 4.1 应无偿提供水上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咨询服务。 4.2 应按本文件 6.2“服务礼仪”的要求办理各类服务事项。 4.3 应按本文件 6.5 中“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的要求办理各类服务事项。 5 服务提供 5.1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 5.1.1 服务流程 应按下列要求进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工作: a) 应指导服务对象准备 5.1.2 所列材料并提出申请; b) 行政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收件并初审: 1) 符合要求的按照 c)进行处置; 2) 不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服务对象; 3) 资

4、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其需补充的材料和相关要求。 c) 在监管平台上按照层级流程进行申报受理、审核和审批: 1) 符合要求的,核准盖章; 2) 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d)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填写许可编号,并发放给服务对象; e) 将许可情况通知危防管理人员并通报辖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DB3202/T 10282022 2 5.1.2 办理材料清单 办理材料及审查要求见表1。 表1 项目 申报材料 审查要求 海事业务审批表 1、申报条件和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2、申请项目填写是否正确; 3、 “具体内容”栏是否填写:船名+装载船名

5、+吨位+进/出港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 (本港) 内容填写是否正确 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适运报告单(上一港装货报告单) 内容填写是否与申报内容一致 船舶适装证书(含附件)复印件 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员, 适用于所有船载危险货物的申报) 或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只适用于除船载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申报)复印件 原件是否有效、是否与作业类型与装载货物一致,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载运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舶在辖区港口卸货的 委托代理证明及委托代理人和被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代理时) 委托代理

6、证明是否符合要求,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海事业务审批表 1、申报条件和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2、申请项目填写是否正确; 3、具体内容是否填写:船名+装载船名+吨位+进/出港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 (本港) 内容填写是否正确 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适运报告单 (本港) 内容填写是否正确,是否有船长/申报人员签名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员, 适用于所有船载危险货物的申报) 或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只适用于除船载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申报)复印件 原件是否有效、是否与作业类型与装载货物一致,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防止油污证书、船舶适航

7、证书、船舶适装证书(含附件)复印件 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装货时提供) 说明书是否加盖生产厂家公章,是否符合船舶适运、货物适装要求 载运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舶在辖区港口装货的 委托代理证明及委托代理人和被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代理时) 委托代理证明是否符合要求,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5.1.3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5.1.4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如申报材料需核实、装载危险货物属性不明等特殊情况,待核实后24小时内办结。 DB3202/T 10282022 3 5.1.5 收费 不收费。 5.1.6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及结果送达方式见表2。 表2

8、服务内容 办理结果 送达方式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并填写许可编号 窗口自取 注:许可编号为WX+部门编号+年月日(如20211001)+三位流水号(每天从001起)。 5.1.7 信息公开 应按表3的要求信息公开。 表3 5.2 通航环境与秩序维护 5.2.1 应结合实际,对通航环境与秩序情况进行巡查,制定月度巡查计划,内容至少包括: a) 月度现场巡查时间及频次安排; b) 月度电子巡查频次、时间安排、覆盖范围; c) 事故多发水域、通航密集区等重点航段清单和水上交通安全维护措施; d) 月度安全工作重点及实施保障方案

9、。 5.2.2 巡查频次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二级、三级航道,每天至少巡查 1 次; b) 四级、五级航道,每周至少巡查 2 次; c) 六级以下航道,每月至少巡查 1 次。 5.2.3 巡查内容包括: a) 通航环境保护情况: 1) 是否存在侵占、损坏、遮挡和涂改等影响交通标志(专设标志)功能正常发挥的行为; 2) 权属 (管理) 单位管理、 维护的桥梁等临跨河构建物, 是否满足航道通航标准的有关规定; 3) 是否存在擅自向航道和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行为; 4) 航道和港口水域是否存在设置渔具、水产养殖设施养殖、种植活动、捕捞作业等影响通航安全的行为; 5) 航道是

10、否存在沉船、沉物等碍航物,碍航物是否采取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 6) 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港口水域,是否存在采砂等损害航道安全的行为。 b) 装卸作业秩序保障情况: 1) 是否存在擅自从事港口经营行为; 信息名称 公开要素 公开属性 公开主体 公开时限 公开渠道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 发布日期、文号、主体信息/期限等 主动公开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自政府信息形成后7日内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 DB3202/T 10282022 4 2) 需要采取防扬尘、防撒漏、布设围油栏或者其他替代措施的装卸作业,是否符合相关污染防治规定; 3) 待装卸作业船舶是否在规定区域停靠,是否有危

11、及他船航行安全的行为; 4) 是否存在船舶过驳作业行为,船舶过驳作业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影响航道通航安全。 c) 施工作业秩序保障情况: 1) 是否存在占用航道公共岸线擅自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情形; 2) 是否存在擅自使用航道或者港口岸线的行为; 3) 施工或者活动符合审批(报备)规定的时间、区域和作业活动内容; 4) 施工或者活动的安全防护措施,满足现场通航警示和通航安全的要求。 d) 船舶航行秩序 保障情况: 1) 船舶航行是否存在未遵守航行规则损害通航安全的情形; 2) 过往船舶是否存在未遵守船舶登记、检验、污染防治等规定的明显违法行为。 e) 船舶停泊秩序保障情况: 1)

12、 是否存在船舶在禁停区域的停泊行为; 2) 是否存在船舶停泊违反限制停靠的规定; 3) 是否存在危险货物运输船舶不在指定区域停靠、与其他船舶混杂停靠等停泊行为; 4) 是否存在其他影响通航安全的船舶停泊行为。 f) 其他保障情况: 1) 存在险情,过往船舶是否配合现场救助和交通疏导; 2) 是否有船闸管理单位报告的突发事件; 3) 相关规定要求的其他巡查内容。 5.2.4 远程监控已经覆盖的航道航段,宜以电子巡查的方式为主,现场巡查为辅。 5.2.5 现场巡查主要包括重点航段、重点装卸作业区、危货码头、通航密集区等水域。现场巡查时发现有显见性涉嫌交通运输违法的行为,应当进行现场查纠,保障通航环

13、境安全和航行有序。对涉嫌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取证,并在履职表和台账上记录相关情况。 5.2.6 电子巡查应由熟悉航道情况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或辅助执法人员通过远程监控手段实施。应使用运转稳定,安全可靠的设备系统,并建立与现场执法人员及执法船艇的指挥、调度机制,快速处置电子巡查交办处理的问题。 电子巡查时发现有显见性涉嫌交通运输违法的行为或者有异常情况的, 应当迅速指挥、调度现场执法人员或执法船艇进行现场检查,并填写电子记录。 5.2.7 巡查发现的问题应通过相关渠道告知被查单位。 5.3 应急处置 5.3.1 应对航行、停泊作业于管辖水域的船舶、涉水单位及相关人员提供以下应急处置服务: a)

14、 水上救助; b) 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处置; c) 水上应急。 5.3.2 应按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船舶污染水域、枯水期干线航道防堵保畅、灾害性天气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太湖湖区搜寻救助等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服务。 5.3.3 应建立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搜救(处置)联动合作工作机制,依托社会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并建立联动成员单位联系信息库和水上搜救社会力量信息库。 5.3.4 应急处置时,应依次遵守以下要求: a) 接到应急指令后 15 分钟内出警,并携带必要的应急设备; DB3202/T 10282022 5 b) 按照“以人为本,优先救助人命”的原则,采取相应的施救措施,尽力控制险情的扩散,减轻危害;

15、 c)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 掌握了解现场通航环境, 密切关注事态发展, 重点是维护现场的通航秩序,必要时实施临时水上交通管制并及时上报现场情况; d) 如上级部门启动应急预案的,应按照预案要求执行; e) 严格执行应急指令,如实汇报现场态势;如对指令有疑义,可提出合理建议,但必须无条件执行; f) 艇载视频系统、甚高频、AIS、VITS 应保持有效、持续的状态,必要时也可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重要应急时段或节点的情况; g) 险情消除或接到应急处置终止指令后,方可认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5.3.5 应配备包括但不限于表 4 的应急物资。 表4 应急处置服务类型 应急物资 水上救助 水上救援机器人、

16、现场应急照明灯、急救包(小型) 、强光电筒、红绿指挥棒、救生杆、救生圈(带抛绳) 、背心式气胀救生衣 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处置 嵌入式堵漏器、堵漏毯、潜水泵、泥浆泵、30 米拖线板、太平斧 水上应急 大功率排档艇、便携式机动消防泵、围油栏、吸油毡、手持式高音喇叭 5.3.6 应组织对应急处置人员进行演练。每年应制定演练计划,并按计划实施演练工作,每年演练次数应不少于 1 次。演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落水人员搜救、船舶溢油应急处置、水上消防灭火。 5.3.7 宜定期组织对应急保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搜救知识、技能和相关搜救文件。 5.4 信息公布 5.4.1 应及时传达接收到的航行

17、通(警)告信息、通航信息、通航预警信息、水上水下作业或活动信息,传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a) 在公告栏、触摸屏、电子显示屏等滚动播放; b) 通过手机短信、水上交通安全指挥工作平台等进行推送。 5.4.2 应将极端天气预警信息告知辖区内有关单位。 5.4.3 应将封湖通告电话或传真方式通知辖区内有关单位。 5.5 交通管制(临时交通管制) 5.5.1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根据突发性情况或上级公告要求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 a) 恶劣天气; b) 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c) 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 d) 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 e) 对航行安全影响较大

18、的其他情形; f) 航道条件受限制的区域。 5.5.2 应依次遵守以下要求进行交通管制: a) 按照水上交通管制方案或管制指令实施交通管制; DB3202/T 10282022 6 b) 了解和掌握周围管制态势,严格执行管制指令;如对指令有疑义,可提出合理建议,但应无条件执行; c) 艇载视频系统、甚高频、AIS、VITS 应保持有效、持续的状态,必要时也可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重要管制情形; d) 接到水上交通管制终止指令后,方可认为交通管制工作结束。 5.5.3 应合理调度现场管理力量,加强港区水域、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的巡航管理,及时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维护水域良好的通航秩序。

19、6 服务保障 6.1 服务人员 6.1.1 工作人员的配置应满足辖区内的服务需求。 6.1.2 工作人员应具备满足服务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服务技能,有特殊要求的应具备相应的上岗证并持证上岗。 6.2 服务礼仪 6.2.1 着装 6.2.1.1 工作人员应按上级的要求统一着装和佩戴装具。 6.2.1.2 工作人员应佩戴与执行公务有关的海事装具,扣齐制服纽扣,保持制服平整、洁净,穿着黑色皮鞋或黑色皮凉鞋。执法人员还应统一佩戴执法证。 6.2.1.3 工作人员应按规定的季节和时间要求及时换装,多人同时在同一场所执法时,应按标准制式服装统一着装。 6.2.1.4 各季节制服不应混穿,制服和便装不应混穿

20、,不应佩戴任何与海事执法人员身份或执行公务无关的装具;不应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衣领上翻、穿拖鞋或赤足穿皮鞋;制式帽不应斜戴、歪戴、反戴,不应随意用手提拎。 6.2.1.5 严禁非公务需要穿执法制服进出酒店、娱乐场所。 6.2.2 仪容仪表 6.2.2.1 工作人员应保持仪容干净、整洁。 6.2.2.2 工作人员不应有下列行为: a) 戴围巾、耳套; b) 戴耳环、项链、手镯、戒指、胸针、胸花等饰品; c) 化浓妆、纹身、染指甲、染彩发; d) 除因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佩戴有色眼镜; e) 男性剃光头,留大鬓角、长发,蓄胡须; f) 女性头发披肩。 6.2.3 举止行为 6.2.3.1 站立

21、时应端正,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或双手交迭自然下垂,双脚并拢,脚跟相靠,脚尖微开,身体不应靠墙或桌椅,不应摇摆晃动。 6.2.3.2 落座时应坐姿良好,上身自然挺直,不应用手托腮,不应翘二郎腿,不应抖动腿。如座椅可旋转,不应随意转动身体。 DB3202/T 10282022 7 6.2.3.3 行走时应步幅适当,节奏适宜,不应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应一边走路一边吃食物、看书报、摇风扇;两名以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徒步执行公务时,应当有序,不应搭肩、拉手、挽臂、揽腰。 6.2.3.4 执法人员在服务对象面前应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手势动作,不应有下列行为: a

22、) 在服务对象面前双手抱胸; b) 用手敲桌台提醒服务对象; c) 在服务对象面前打哈欠、伸懒腰等; d) 除正当防卫外,与服务对象有身体上的接触。 6.2.3.5 执法人员敬礼手势应当规范。 6.2.4 服务语言 工作人员接待前来办事、求助、咨询的服务对象时,一般应讲普通话,服务对象为本地居民时可用对方习惯使用的方言,语言文明规范,不应讲粗话、脏话。服务语言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 6.3 服务环境 6.3.1 视觉形象应符合上级的规定。 6.3.2 照明应保持明亮。 6.3.3 温湿度应保持适宜,令人舒适。 6.3.4 空气应保持清新,通风良好。 6.3.5 地面应保持清洁、无垃圾和杂物。 6

23、.3.6 物品应摆放整齐,视线内的办公用品应保持干净整洁,无损坏。 6.3.7 绿化应保持整洁,凋谢时应及时清理。 6.4 服务设施 6.4.1 执法车艇 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执法专用车辆和船艇, 执法车艇的外观标识应符合上级的规定, 执法车艇上应配备扩音机、VHF等设备。 6.4.2 便民设施 应建立集船员休息室、等待区、阅览室、电教室为一体的“船员之家”,并配备下列设施设备: a) 桌、椅、柜等基本设备; b) 中国水运报、江苏交通报等相关报刊杂志; c) 水上执法法律、法规、规章和航运安全知识材料; d) 便民服务箱,提供针线、创口贴、老花镜、风油精等常用药品和工具; e) 饮用水、手机充电

24、设备、雨伞等便民设施; f) 意见簿、意见箱; g) 在发生重大险情时为遇险船民提供生活必需品和避险场所。 6.5 服务管理 6.5.1 首问责任制 6.5.1.1 首次接待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6.5.1.2 服务对象在咨询或办理相关事项时,首问责任人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DB3202/T 10282022 8 a) 对来人、来电、来信咨询的,属于本单位业务范围的,应即时解答;属于本系统范围内的,应帮助服务对象查询,并作记录; b) 能办理的业务应现场办理; c) 对不符合办理条件或不属于本单位处理的事项,应向服务对象做出解释,确有必要的,应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d) 需要提

25、供相关材料和手续的,应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 6.5.1.3 答复时间一般不应超过 7 日;如遇特殊情况,可与服务对象商议延长答复时间。 6.5.2 一次性告知制 6.5.2.1 工作人员应对服务对象提出的事项予以准确答复。 6.5.2.2 遇有服务对象携带的资料不齐全时,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齐的材料。 6.5.3 限时办结制 应按本文件的规定,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答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办理的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所承诺的办结时限应少于或等于规定的时限;没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应按便民利民的原则,合理确定承诺办理时限。 6.5.4 政务公开 6.5.4.1 以下内容应公开: a) 便

26、民服务措施; b) 服务对象的权利; c) 执法人员工作职责; d)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禁令; e) 执法人员与辅助执法人员的姓名、职务和编号; f) 基层水上执法队伍管辖水域示意图、联系电话、水上搜救电话、监督电话。 6.5.5 值班 6.5.5.1 应建立值班制度,明确值班人员要求、岗位职责等内容。 6.5.5.2 每班应由至少 3 人参加值班,其中至少有 1 名执法人员带班。 6.5.5.3 应按照值班职责,做好应急值班的接处警工作,完成值班期间的巡航或电子巡航工作,以及危化船舶夜间禁航工作。 6.5.5.4 受理值班期间的咨询、投诉、举报,按照上级要求发布相关信息,接受指挥中心的指令。

27、6.6 档案管理 6.6.1 服务过程中如有执法记录音视频,应上传执法记录音视频采集终端,并在系统内标注,必要时复制在光盘内保存备考。 6.6.2 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纸质文档,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整理、归档、保存。 7 服务监督与评价 7.1 投诉处理 DB3202/T 10282022 9 7.1.1 应接受服务对象的现场投诉、电话投诉、网上投诉、信函投诉等各类服务监督。投诉举报情况应在投诉举报台账中予以全过程记录。 7.1.2 对接收的投诉应进行初步分类,对服务对象提起的有效投诉,应及时向服务对象了解情况并正式受理,受理后: a) 是本部门负责事由的:应立即汇报部门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指派执

28、法人员进行调查。除必须立即实施行政检查外, 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实施专项行政检查; 并在形成专项检查结论后 5 个工作日内按 7.1.3 的要求向服务对象反馈处理情况; b) 不是本部门管辖事由的: 应将投诉举报情况书面汇报上级部门, 向有关部门移交投诉举报信息,并将该情况告知服务对象。 7.1.3 处理结果答复包括调查方式、内容、过程、调查掌握的情况以及处理结果等;如有后续处理的,也应将处理结果继续反馈给服务对象。 7.2 满意度调查 7.2.1 应配备充足的资源用于满意度调查,并进行有效管理。 7.2.2 上级执法机构宜组织对基层水上执法队伍的社会监督,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a) 满意度调查

29、:宜每半年进行一次; b) 服务对象座谈:宜每半年进行一次。 7.2.3 应建立持续测评制度,不断提高服务对象满意度。 7.3 服务评价 应每半年组织一次考核,并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DB3202/T 10282022 10 A A 附 录 A (规范性) 服务语言 A.1 服务用语 服务用语包括但不限于: a) 当服务对象前来办理业务时,“您好”、“请坐”、“请问您要办理什么业务?”; b) 当服务对象找错窗口时,“请您到窗口办理,如果有什么问题,可以再找我咨询”; c) 当服务对象办理业务时,“让您久等了”、“请出示您的证件(材料)”、“请稍等,我很快就会帮您办理”、“请您把钱款清点一下”

30、、“请您签名”、“请收好您的单据”; d) 当服务对象填错表格时,“您的项填写有误,请重新填一下好吗?”、“如果有不明白的地方,您尽管问”; e) 当服务对象手续(材料)不全时,“对不起,您的手续(材料)还缺少项,请您准备齐全再来”; f) 当服务对象的业务不能即时办完时, “请您将您的电话号码留下” 、 “有消息我会马上通知您” 、“我们将在时间内为您办理完毕(给您答复)”; g) 当服务对象办理完业务时,“很高兴为您服务”、“希望您能满意”、“您慢走”、“再见”; h) 当服务对象表示感谢时,“不客气”、“不用谢”、“这是我们应该做的”; i) 当服务对象对服务感到不满意或提出意见时, 应

31、主动诚恳地道歉, “请您把详细情况告诉我” 、“很抱歉”、“实在对不起”、“我理解您的心情”、“请您听我解释”、“请原谅”、“请别着急”、“请多提宝贵意见”、“谢谢您的意见,我们会尽快研究改进”; j) 当服务对象来访咨询时,“请问您有什么事情需要帮助?”、“有什么需要请讲,我们会尽量帮您”、“请您理解,我们是按照政策办理的”、“您的问题涉及政策制定方面,我们会帮你反映”、“这个问题我请有关职能部门给您解释,好吗?”、“不清楚的问题随时欢迎您来咨询”。 A.2 电话用语 电话用语包括但不限于: a) 拿起听筒接电话时,“您好,这里是水上执法队”、“请问”、“您请讲”; b) 来电话找人时,“请

32、问您找哪一位?”、“请稍候”、“对不起,不在,有什么事需要转告吗?”; c) 来电话咨询问题时,“请问您要咨询什么问题?”、“请您慢慢讲,不要着急”、“对不起,我没听清楚, 请您重复一遍, 好吗?” 、 “对不起, 您咨询的问题由部门负责, 请打电话” ; d) 对方打错电话时,“您打错了,这里是单位”、“再见”。 A.3 服务忌语 服务忌语包括但不限于: a) 喂,停船接受检查; DB3202/T 10282022 11 b) 喂、快把证件拿出来; c) 喂,你聋了吗; d) 我没功夫听你罗嗦; e) 你问的事我不清楚!别老打这个电话了; f) 你还有完没完,我不是已经答复你了吗; g) 有

33、什么规定,你自己没长眼睛,不会看吗; h) 我就这态度,你有本事去告吧; i) 有意见,你去找领导(上级)反映好了; j) 你问我,我问谁去; k) 你自报违法行为; l) 想找点问题罚你还不容易吗; m) 你老实点,不交钱就扣船(证); n) 你再狡辩,罚你更多; o) 如果下次再犯,就没有这么客气了; p) 不是告诉你了吗?再说就加重处罚; q) 我就是要扣你的,你还能怎么样; r) 少罗嗦,是你说了算还是我说了算; s) 不用看了!都是照你说的记的,快签字吧; t) 怎么做船长(轮机长)的,什么都不懂; u) 我们也不想多事呀,是上面要我们这么做,没有办法啊。 DB3202/T 1028

34、2022 12 参 考 文 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355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二次修订 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号 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15第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第14号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6号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8 江苏省政府令第114号 江苏省内河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9 财政部司法部(财行2020299号) 关于印发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10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苏交执法202113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标识建设规范的通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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