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增值税
一、增值税的概念(熟悉)
增值税是指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一)计税原理
(二)增值税的三种类型
【提示】区分标志——扣除项目中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不同。
类型
特点
适用范围
消费型增值税
(1)当期购入固定资产价款一次全部扣除
(2)彻底消除重复征税,利于技术进步
国外普遍采用
我国:2009年1月1日起
收入型增值税
对外购固定资产只允许扣除当期折旧部分
-
生产型增值税
(1)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价款
(2)存在重复征税,抑制固定资产投资
我国:1994-2008年
【新增】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538号公布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删除了不得扣除固定资产进项税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实现了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换。
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掌握)
征收范围划分
征收范围涉及内容
一般规定
(1)销售货物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进口货物
特殊规定
(1)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8项)
(2)混合销售行为(增值税与营业税混合)
(3)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增值税与营业税兼营)
(4)征收增值税的特殊项目(8项)
(5)不征收增值税的特殊项目(5项)
(一)销售货物
销售货物,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称销售应税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三)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是指进入中国关境的货物。对于进口货物,除依法征收关税外,还应在进口环节征收增值税。
(四)视同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的特殊行为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虽然没有取得销售收入,也视同销售应税货物,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手续费缴纳营业税);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提示1】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销项税=销售额×17%,销售额为:(1)同类货物售价;(2)组成的计税价格=成本×(1+10%)
【提示2】对外购货物的区别对待:如果是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赠送,要计算销项税。如果是用于非应税项目或者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这属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的情形,已经抵扣的要作进项税额转出。自产的货物无论用于(4)-(8),都是视同销售,要计算销项税额的。
(五)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同时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行为。
两种特殊情况:
(1)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如果其设立单独的机构经营货物并单独核算,该单独机构应视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2)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六)兼营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
兼营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又称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兼有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两类经营项目,并且这种经营业务并不发生在同一项业务中。
(七)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其他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
(4)集邮商品,如邮票、明信片、首日封等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
(5)邮政部门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
(6)单独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
(7)缝纫业务;
(8)税法规定的其他项目。
四、增值税税率与征收率
适用范围
税率与征收率
适用范围
一般纳税人
基本税率(17%)
大部分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低税率(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不包括农机零部件)、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如农产品、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
零税率
出口货物(另有规定除外)
小规模纳税人
6%征收率
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小规模纳税人
4%征收率
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
【新增】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调低至3%
【提示1】一般纳税人销售特殊货物,采用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也适用6%征收率。
【提示2】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五、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计算——税款抵扣的方法
计算公式为:
(一)销项税额
1.销售额的一般确定
(1)销售额的范围:向购买方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手续费、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
价外费用不包括:
① 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② 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③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2)价款和价外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的金额。价外费用应视同含税,换算为不含税的金额计入到销售额中。
5.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按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进项税额的计算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
1.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抵扣方法
抵扣方法
具体内容
以票抵税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计算抵税
(1)外购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买价×13%
外购免税棉花和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进项税额=收购凭证(或销售发票)金额×13%
(2)外购运输劳务:进项税额=运输费用×7%
(3)生产企业收购废旧物资:进项税额=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10%
【提示1】一般纳税人取得普通发票,不得抵扣。
【提示2】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法定扣税凭证,可以作为抵扣凭证。
【提示3】免税农产品计算抵税:自2009年1月1日起,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可视为免税农业产品,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提示4】运费计算抵税:
(1)抵扣范围:外购货物、销售货物
(2)抵扣基数:准予抵扣的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和建设基金”,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入。
进项税=(运输费+建设基金)×7%
(3)抵扣条件:伴随着货物进行抵扣。
2.不予抵扣进项税额项目:10项,已经抵扣的作进项转出处理。
(1)凭证不合格。
(2)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新增】根据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原不得扣除固定资产进项税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3)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4)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5)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6)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
(7)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8)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9)进口货物,在海关计算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额时,不得抵扣发生在中国境外的各种税金。
(10)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进项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时限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应自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通过认证的,应当自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海关完税凭证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限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完税凭证开具之日起9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废旧物资发票,应当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的简易办法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提示1】小规模纳税人的界定
【提示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收取的销售额(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价税合计金额,必须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
【提示3】小规模纳税人外购货物即使取得专用发票,也不做进项税额处理。
【提示4】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4%,其他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
七、增值税的减免税与起征点
我国增值税法律制度规定了增值税减免的三种形式:
(1)直接免税。
(2)起征点。现行增值税的起征点为:①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②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③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个体工商户,其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八、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一)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按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提示1】指增值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应税、扣缴税款行为应承担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起始时间。
【提示2】这一时间同销项税额确定时间
(二)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增值税纳税期限
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九、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消费税法律制度
一、消费税的概念
(一)概念
消费税是指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特定的环节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具体地说,是指对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或者销售额与销售数量相结合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二)特征 1.征税范围和税率选择具有灵活性。
2.征收简便:消费税采用从量定额、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的计税办法,征收环节单一,计税准确、方便。
3.税源广泛,可取得充足财政收入。消费税一般是对生产集中、产销量大的产品征税,因此,有利于筹集财政收入。
4.税收负担具有转嫁性。列入征税范围的消费品,一般都是高价高税产品。消费品中所含的消费税款最终都要转嫁到消费者身上,由消费者负担。
(三)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关系:
二、消费税纳税人和征收范围
1.消费税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2.消费税纳税环节: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零售
3.消费税征收范围
三、消费税税目、税率
(一)消费税税目
现行消费税税目共有14个: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商品。
(二)消费税税率
1.消费税税率有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
【提示1】应税消费品的具体适用税率在考试试题中一般会有提示。
【提示2】注意掌握对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采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复合征税方法。 2.“从高”适用税率:
(1)纳税人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计征消费税。
(2)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消费税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计征消费税。
(3)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销售的,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消费税。
【提示】一是未分别核算;二是纳税人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注意选择、判断题)。
3.对生产销售达到规定低污染排放标准的小汽车减征30%的消费税。
四、消费税税额计算的方法
三种计税方法
适用范围
计税公式
从价定率计税
除以下列举项目之外的应税消费品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从量定额计税
列举3种: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复合计税
列举3种: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卷烟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一)从价定率计税的销售额:
1.一般销售: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与增值税的规定相同)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17%)
(二)从量定额的销售数量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三)复合计税的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单选题】某烟草公司11月销售自产卷烟3000箱,取得不含增值税的价款2000万元(适用税率45%,适用税额为每箱150元),销售自产雪茄烟200箱,取得不含增值税的价款300万元(适用税率25%)。该公司当月应纳消费税为( )。 【解析】本题考核销售自产卷烟和雪茄烟应纳消费税税额的计算。销售自产卷烟应纳消费税=3000×0.015+2000×45%=45+900=945(万元);销售自产雪茄烟应纳消费税=300×25%=75(万元);合计应纳消费税=945+75=1020(万元)。
(四)消费税已纳税额的扣除
用外购已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和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六、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地点、期限
(一)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除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外,其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相同;
(2)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征收(生产、批发、进口环节不征消费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凭据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款。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纳税,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受托方向委托方发货的当天。
(5)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保关进口人在报关进口时纳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消费税纳税地点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其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2)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缴纳;
(3)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同一省内、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第三节 营业税法律制度
营业税是指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收入额(销售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一、营业税的特点(了解)
1.以营业收入额为计税依据,税源广泛;
2.按行业设计税目税率,税负合理;
3.计征简便,便于管理。
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注意选择题)
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劳务,征收增值税。
(一)征税范围:按行业9个
税目
征收范围
税率
(1)交通运输业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3%
(2)建筑业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3)金融保险业
包括融资租赁
5%
(4)邮电通信业
包括邮政、电信
3%
(5)文化体育业
以租赁方式为文化活动、体育比赛提供场所,按服务业征税; 广告业按服务业征税
(6)娱乐业
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网吧
5%~20%
(7)服务业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5%
(8)转让无形资产
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担投资风险的,不征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营业税
5%
(9)销售不动产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共担投资风险的,不征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营业税
【提示2】广告的播映属于“服务业”的征收范围,并不属于“文化体育业”的征收范围。
【提示3】转让无形资产,既包括无形资产的使用权,也包括无形资产的所有权。
【提示4】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予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不征收营业税。
(二)征收范围的其他规定——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
(1)混合销售行为
营业税纳税人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2)兼营行为
营业税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申报纳税。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四、营业税的税率
营业税税率按行业实行有差别的比例税率。
1.适用3%税率的行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
2.适用5%税率的行业:服务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和金融保险业。
3.适用5%~20%的幅度税率的行业:娱乐业。
六、营业税的起征点(针对个人纳税人)
1.按期纳税的,为1000~5000元;
2.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为100元。
第四节 关税法律制度
关税是对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分为进口税和出口税。
一、关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及税率
关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国家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关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2.征税对象: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
3.税率:关税税率为差别比例税率,分为进口税率、出口税率、特殊税率。
二、关税的计税依据——完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是海关以进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经调整确认的计税价格。
1.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货物的成交价格+采购费用(包括货物运抵中国关境输入地起卸前的运费、保险费等)
【提示】进口成交价格:是指买方为进口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价款总额。
“实付或应付价格”的调整规定如下:
(1)应当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重点)
①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提示1】“购货佣金”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经纪费”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代表买卖双方权益的经纪人支付的劳务费用。
【提示2】“购货佣金”不计入完税价格;“经纪费”计入完税价格。
②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③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④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我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⑤作为卖方向我国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应当由买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如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专利、商标、专有技术和其他权利的使用许可而支付的费用。
⑥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房获得的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的收益。
【提示】在估定完税价格时,进口货物在境内的复制权费不得计入该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之中。
(2)不能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
①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②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输费用。
③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收。
3.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成交价格÷(1+出口关税税率)
三、应纳税额计算
(一)从价税计算方法
(二)从量税计算方法
目前,我国对原油、部分鸡产品、啤酒、胶卷进口分别以重量、容量、面积计征从量税。
(三)复合税计算方法
目前,我国对录像机、放像机、数字照相机及摄录一体机实行复合税。
(四)滑准税
目前我国对新闻纸实行滑准税。
(五)关税的计算
进口关税计算与进口消费税、进口增值税的关系
进口货物
进口环节税金
税额计算公式
属于应税消费品
进口关税
关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进口消费税
进口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进口增值税
进口增值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17%
属于非应税消费品
进口关税
关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进口增值税
进口增值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7%(13%)
四、关税征收管理
1.纳税地点:货物进(出)境地海关
2.申报时间
(1)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
(2)出口货物在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3.纳税期限
(1)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
(2)未按期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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