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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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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城市道路照明专业委员会贯彻“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部“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指导城市照明向健康、高效、安全、科学发展,不断提升城市照明质量和综合效益,依据规划纲要提出的目标,结合我国城市照明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坚持以人为本,创建以功能性绿色照明为主,努力建立适宜、和谐、友好的城市照明环境,切实改善人居环境质量,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第三条 城市照明建设行政主管和职能部门,以及从事城市照明规划、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的企事业单位,要围绕城市社会生活和经济发展

2、的需要,优先发展城市功能照明,科学设置景观照明。第四条 坚持建设改造与维护管理并重,按照“有利管理、集中高效”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完善管理体制,积极将城市照明建设、管理统一到一个部门,集中行使管理职能。第五条 专业管理机构要会同有关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照明节能工程实行动态管理,在规划立项、方案设计、建设改造、验收监测、器材选用、维护管理等各环节中,建立完善的联动协调的工作机制。第六条 城市照明采用的光源、灯具、控制系统和配套附属装置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性能标准的规定。第二章 节能原则和目标第七条 城市照明系统的节能设备、措施必须达到安全可靠、科学合理、经济实用、维护方便,保证城

3、市照明系统功能达到各项技术指标和节能效果。第八条 完善城市功能照明,基本消灭无灯区。新改扩建的城市道路装灯率达100%,公共区域装灯率达98%以上。第九条 控制发展和建设城市景观照明,应根据城市规模和经济实力,严格按标准设计、按规划建设,讲究亮度与色彩的科学配置,把以人为本放在首位的原则。第十条 严格执行道路照明功率密度值标准,年城市照明节电目标达5%,要防止以牺牲照明效果单纯追求节能。第十一条 加强对城市照明设施日常维修养护的考核和管理,道路照明主干道亮灯率达98%,次干道、支路亮灯率达96%。第十二条 要优先采购通过绿色节能照明认证、经过专业监测审核或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的产品。第十

4、三条 坚持科技创新,大力推进科技进步,在满足城市照明各项功能需要的基础上,提高城市照明系统的能效,降低系统功耗,节约能源,减少污染,以达到节能和环保的目的。第三章 光源的选择第十四条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应采用高压钠灯,居住区机动车道和行人混合同道路宜采用高压钠灯。1、 高压钠灯的能效指标应达到或超过GB19576-2004规定的节能评价值,并优先选用达到标准规定能效等级1级的产品。2、 按照高光效长寿命的光源设计的道路,禁止在维护时使用非高光效长寿命光源替换。第十五条 市中心、商业中心、居住区机动车道和人混合交通道路等可采用金属卤化物灯。1、 优先选用与标准高压钠灯镇流器和触发器系统

5、兼容的产品,推荐选用显色指数80的金属卤化物灯等光源。2、 商业区步行街、居住区人性道路、机动车交通道路两侧人行道可采用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第十六条 商业区步行街、居住区人行道路、机动车交通道两侧可采用T5和T8三基色荧光灯或紧凑型荧光灯。1、 T5和T8荧光灯应采用三基色荧光粉产品,不应采用卤粉灯。选用荧光灯应符合国家节能认证标准GB19044-2003,且平均寿命10000小时,显色指数80。2、 选用紧凑型荧光灯,平均寿命应10000小时,光效应符合国家节能认证标准GB19044-2003。第十八条 其他节能光源:1、 无极荧光灯应选用有效寿命600000小时的产品,而且在有效寿命期间光

6、源广通维持率不应低于70%。2、 发光二极管(LED)作为新型光源,推荐在城市景观照明中应用。第四章 灯具的选择第十九条 机动车道路照明应采用符合下列规定的功能性灯具:1、 快速路、主干路必须采用截光型或半截光型灯具;2、 次干路应采用半截光型灯具;3、 支路宜采用半截光型灯具。第二十条 商业区步行街、人行道路、人行地道、人行天桥以及有必要单独射灯的非机动车道宜采用功能性和装饰性相结合的灯具。当采用装饰性灯具时,其上照光通比不应大于25%。第二十一条 采用高杆照明时,应根据场所的特点,选择具有合适功率和光分布的泛光灯或截光型灯具。第二十二条 为了提高灯具的反射效率,应采用密闭式灯具,光源腔的防

7、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环境污染严重、维护困难的道路和场所,光源腔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4。灯具电气腔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43。第二十三条 空气中酸碱等腐蚀性气体含量高的地区或场所宜采用耐腐蚀性能好的灯具。第二十四条 通行机动车的大型桥梁等易发生强烈振动的场所,采用的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实验GB7000.1所规定的防振要求。第二十五条 无极荧光灯因为工作于高频,灯具必须通过电磁干扰的测试,否则会对电网以及附近用电器产生干扰。第二十六条 在选择灯具时,必须要满足光强分布和眩光限制的要求,在此前提条件常规道路照明灯具效率不得不低于70%,泛光灯效率不得低于65%,应用率应达

8、85%以上。第二十七条 灯具应定时进行适当的清洁和维护,保证路面平均照度(亮度)达到维持值。第二十八条 灯具应设计合理,整体考虑节能性和经济性,防止灯具散热性能不好而缩短光源和电器的寿命。第五章 灯具附属装置的选择第二十九条 高压钠灯镇流器应采用能效指标能效因素(BEF)达到GB195742004规定的能效限定值标准的产品。第三十条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宜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150W及以下的光源慎用电子镇流器。第三十一条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其配套的触发器、镇流器等控制期间寿命必须与光源寿命、启动特性一并考虑。第三十二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备应积极采用具有较好防盗性能的新技术、新产品,避免因失盗而影响照

9、明,并造成经济损失。第三十三条 气体放电灯必须进行电容补偿,系统功率因数不得小于0.85。第三十四条 直管形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电子镇流器平均寿命不应小于20000小时。电子镇流器的安全性,电磁兼容性和谐波失真应达到国家相应标准。第六章 配电线路节能措施第三十五条 线缆(架空线路、电缆)应采用节能型材料,选择合适的截面减少线路电阻以达到降损节电效果。1、 新建线缆按允许载流量选择线缆(架空线路、电缆)截面,防止因过热而引起绝缘损害或老化漏电的损耗;2、 改造城市照明老旧小截面线缆,加粗照明供电线路线径,使线路确保经济运行,降低线路损耗;第三十六条 通过技术经济比较,提高配

10、电变压器能效标准,优先使用低损耗变压器,更换高损耗老旧配电变压器。如非晶态铁芯配电变压器和低损耗主变压器投入运行,其铁损非常小,能取得很好的节电效果。第三十七条 配电变压器负荷应考虑三相负荷平衡,减少电能损耗,提高变压器的负载率和功率因数;配电网实行经济运行方式,缩短供电半径,减少迂回供电。第三十八条 配电节能设备的选用不应影响电能质量,尤其要注意防止电网谐波超标,保证用电质量。第七章 城市照明节能措施第三十九条 进行城市照明设计的,应提出多种符合照明标准要求的设计方案,进行综合技术经济分析比较,从中选出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又节约能源的最佳方案。第四十条 在电网电压不稳定的地方可采用稳压或降压装

11、置,但照明线路末端电压不应小于198伏。第四十一条 在后半夜实施降压节能的路段,可在原正常照度和均匀主度的情况下降低一个照明等级,在调压时严禁出现瞬时灭灯现象。1、 集中控制即在原城市照明线路中新增控制通道,用控制信号控制变功率控制器实现变功率运行。2、 单灯控制是单个灯具内安装变功率镇流器,当开灯后由时间控制器到预定时间切换变功率控制器实现节能。第四十三条 安装双光源灯具或双灯具时,在需要节能的时候关闭其中一只光源或一个灯具实现节能。1、 双光源灯具在设计时应考虑需要节能时关掉一只光源后能达到降一级照度标准,如果采用两只小功率光源代替一只大功率光源,光源光效会下降,就必须考虑功率密度(LPD

12、)是否超出设计标准。2、 在一个灯杆上安装两只灯具,当熄掉一只灯具光源时,应考虑功率密度(LPD)和均匀度是否达到设计标准值。第四十四条 深夜车少人稀的道路上,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可采区隔盏熄灯和关闭人行道侧路灯的办法实现节约用电,但不得关闭沿道路纵向相邻的两盏灯具。1、 居住区和交叉路口不应在下半夜采取隔盏亮灯的方法节能。2、 在采取下半夜隔盏亮灯和关闭人行道侧路灯时,不能因为节能而影响交通安全和社会治安。第四十五条 城市照明集中智能化监控系统,必须根据当地天气阴晴两度化、日出日落和景观照明亮灯时段合理确定开关灯的时间。第四十六条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定期清洁灯具污垢后,提高灯具透明罩

13、透明度,以减少灯具光通量的衰减,起到节能的效果。第八章 城市照明节能管理第四十七条 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照明专业管理单位的管理行为进行宏观指导、监督和节能考核。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照明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和节能的管理。第四十八条 凡新扩建的城市照明工程,需纳入城市照明运行维护网络进行维修养护的工程,应经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的验收。除符合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外,还应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本实施细则的节能要求。第四十九条 城市照明专业管理单位应定期或及时抽测照度和均匀度,确保道路照明的照度和均匀度达到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维持值。第五十条 立足可续发展观,树立绿色照明理念,完善专业管理机制,规范“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维护、监控、材料”等管理环节。全面推行专业管理机构规划、设计论证、专项验收制度。第五十一条 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健全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评比、奖励办法,以节能效益作为奖励基金,奖励对城市照明科技开发和技术节能有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第五十二条 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深入广泛开展市政金怀示范(路灯)工程评审活动,凡城市照明工程符合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和本实施细则优先申报示范工程,进一步扩大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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