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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和氧气含量检测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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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和氧气含量检测平安治理规定  1目的   为标准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过程中舱室可燃气体和含氧量检测要求,确保船舶建造平安,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船舶建造密闭舱室含氧量和含有易燃易爆或可燃气体舱室气体含量的检测。(以下称测氧和测爆)   3检测仪器   测氧仪和测爆仪应经国家或地点质量技术监视部门检验合格并按规定的检验周期进展检验。每次使用前应按照其使用说明书或有关材料的规定检查仪器是否正常,待确认该仪器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后,方可开场测检工作。测检完毕后,再一次复核仪器的正确性,证明仪器在测检的全过程处于正常状态。   4检测人员   4.1测氧和测爆由通过培训获得检测资质的人员施行。   4.2检测时实行双人工作制。检测人员在检测时必须有一人进展监护。监护人不需有检测资质。   4.3检验人员要穿好劳动保护服装、防滑鞋,戴好平安帽和手套,按照情况使用合格的呼吸器以及平安带或平安索。所用手电筒或照明设备应为防爆型。   4.4进入油舱、油柜进展测氧和测爆人员严禁携带火种、、对讲机等物品,严禁穿着化纤服装和穿带钉鞋,禁止带黑色金属下舱,应佩带防毒面具。   5含氧量检测要求   5.1合格的氧气含量在19.5%~23%。检测合格的舱室应在其道门口处悬挂醒目的检测数据板,应注明船舶名称、舱室位置、检测数据、是否同意进入、检测人及检测日期等参数。   5.2船舶建造过程中,凡被封闭的油舱、隔离空舱、箱柜、容器罐等需进展作业,作业前应进展含氧量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舱作业。   5.3检测时应先在道门口检测,确认合格后方可深化舱室或容器内检测。检测人员觉察测氧仪报警必须立即撤离,待进展有效通风后接着进展检测;也可利用长检测管代替人员进入舱内进展检测(详细操作方法由各企业自定,但是有人作业的舱室必须下到舱底检测)。   5.4已加油的油舱等存有可燃气体的舱室进入前还应满足可燃气体检验要求。   6可燃气体检测   6.1凡属以下部位,确因需要进展热工作业及使用非防爆型电动、气开工具和内燃机设备等,必须到所属企业平安部门申请检测,获得《可燃气体检测证书》《氧气含氧量检测证书》后,方可施工:   6.1.1 船舶建造盛装过易燃液体、气体的容器、管道(如油舱、油柜、油罐及液化石油气贮罐);   6.1.2 乙炔站(发生器、瓶)、制氧站、液化石油气库(站)四周禁区内;   6.1.3 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学品储存场因此及加油站、油漆间等;   6.1.4 油漆、泡沫喷涂作业和使用丙酮、乙醚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四周禁区内;   6.1.5 动力管系的动力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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