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期药品治理制度为合理操纵药品的运营过程治理,防止药品的过期失效,确保药品的储存、养护质量制定本制度 1 药品应标明有效期,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按劣药处理,验收人员应回绝收货。 2 距失效期不到12个月的药品不得购进,不得验收入库。有效期不到一年的药品,每月应填报近效期药品催售表,上报质量治理人员。 3 药品应按批号进展储存、养护,按照药品的有效期相对集中存放,按效期远近依次堆放,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垛。 4对有效期缺乏6个月的药品应按月进展催销。 5对有效期缺乏6个月的药品应加强养护治理、陈列检查及销售操纵。 7及时处理过期失效品种,严格杜绝过期失效药品售出。 8严格执行先进先出,近期销出,易变先出的原那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