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店火灾隐患治理制度第一条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确定专门部门和人 员及时予以去除。 第二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由消防治理部门按照治理分工,及时将火灾隐患向消防平安治理人或消防平安责任人书面报告,并提出整改方案。 第三条 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或严峻火灾隐患,应将危险部位停顿消费、运营或工作,立即进展整改,并落实整改期间的平安防备措施。 第四条 消防平安治理人或消防平安责任人应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第五条 对公安消防机关检查或抽查觉察的火灾隐患,要指定专人落实整改。整改完毕后,写出火灾隐患整改报告报消防机关。 第六条 对检查觉察的火灾隐患要认真填写检查记录。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平安责任人或消防平安治理人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七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要组织进展检查验收。 第八条 对本单位无力进展整改的火灾隐患要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