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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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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煤矿驻矿平安监管员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平安监管 局等单位贵州省地点煤矿驻矿平安监管员治理方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1〕10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 步加强和标准煤矿驻矿平安监管员治理工作的通知》(黔府 办发〔2013〕45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和标准煤矿驻矿安 全监管员(以下简称驻矿安监员)队伍建立和治理,催促煤 矿企业落实平安消费主体责任,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我州所有煤矿的驻矿安监员均适用本方法。 第二章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三条驻矿安监员必须严格恪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坚持原那么、实事求是、忠于职守、 敢于负责、不徇私情、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第四条驻矿安监员应熟悉和掌握有关煤矿平安消费 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方针政策。 第五条驻矿安监员要具备自学才能,进一步加强专业 理论根底知识学习,丰富煤矿平安治理工作经历。 第六条驻矿安监员由各产煤县(市)、新区平安消费 监视主管部门实行统一派驻和治理,为国家正式工作人员, 使用事业编制,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全额负担。 第三章装备 第七条驻矿安监员由产煤县(市)、新区平安消费监 督主管部门以煤矿(包括消费矿井、基建矿井、技改扩能矿 井)为单位进展派驻,必须确保辖区所有煤矿实现驻矿安监 员全覆盖。驻矿安监员专职专用,不得从事与所驻煤矿无关 的工作。 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八条代表县级平安消费监视主管部门,对所驻煤矿 企业进展平安监管,催促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平安生 产的法律、法规、标准,严格执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 平安消费的行政决定、命令、文件及会议精神,监视煤矿企 业依法组织消费、建立。 第九条配合各级煤矿平安监管、监察和行业治理部门 对所驻煤矿进展平安检查。 第十条做好各级煤矿平安监管、监察和行业治理部门 对所驻煤矿下达的各类行政执法指令的造册登记,催促煤矿 企业按照行政执法文书的要求,制定整改打算,落实整改资 金,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跟踪掌握隐患整改良度,并对 完成整改的隐患进展销号。 第十一条催促煤矿企业定期组织平安消费隐患排查 和治理工作,落实严峻隐患挂牌督办、整改销号及《煤矿矿 长保护矿工生命平安七条规定》等各项制度;每天必须向县 级煤矿平安消费监管部门汇报所驻煤矿平安情况、平安 隐患整改情况等信息,认真填写《黔西南州煤矿驻矿安监员 日报表》,每个星期五将日报表上报县级平安消费主管部门; 每月月底定期召开平安消费会议,研究、分析、总结所驻煤 矿平安消费工作,并作好记录,存档备查;催促煤矿按规定 做好平安培训工作,监视新工人的岗前平安培训,确保培训 不少于72学时。 第十二条监视煤矿企业严格按核定的下井人员和生 产才能组织采掘消费,严禁超才能、超强度、超定员“组 织消费。 第十三条催促所驻煤矿建立健全并落实平安消费责 任制及各项平安消费治理制度。催促煤矿企业负责人及企业 各职能部门、各采掘班(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程、标准 和本煤矿企业的平安消费治理制度、采掘打算、作业规程、 操作规程和专项平安技术措施。 第十四条催促和指导煤矿企业按照有关规程、标准做 好平安根底治理工作和平安技术工作。按照通风可靠、抽 采达标、监控有效、治理到位“的瓦斯治理体系要求,制定 落实各项平安技术措施,完善材料归档治理。 第十五条催促煤矿企业业主或者实际操纵人、矿长依 法履行平安消费法定义务。 第十六条按规定对煤矿各消费系统、消费环节的现场 平安治理进展监视检查,重点跟踪催促煤矿平安隐患整改落 实情况,并作好记录。 第十七条催促煤矿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种平安 装备、设备、仪器仪表完好、齐全、可靠,确保平安监测监 控系统正常运转,特别是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和瓦斯抽排系统 的正常运转。 第十八条监视煤矿矿长、主要平安消费治理人员、特 殊工种作业人员等按规定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负责催促煤矿装备符合规定的探放水设备、 设备,催促煤矿严格按照预测预告、有掘必探、先探后掘、 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那么进展探放水工作,严格按照《煤矿 防治水规定》现场监视探放水全过程,每天做好记录,审核 签字确认各探孔深度、掘进进尺、超前间隔是否属实,每5 天报所驻煤矿包保领导,并按月报县级安监部门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负责催促突出矿井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 定》的要求,配齐相关防突设备、设备,成立机构,配齐人 员,严格治理。同时,严格按要求加强对高瓦斯矿井的治理。 第二十一条负责对所驻煤矿的密闭按规定进展巡查 和台帐治理,并作好书面记录。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驻矿安监员有权对所驻煤矿井上、井下作 业区域进展检查,觉察煤矿企业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 反劳动纪律行为有权立即制止;有权对现场治理人员、特别 工种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平安行为、培训、持证情况等进展监 督,觉察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建议、措施,并监视落 实。 第二十三条驻矿安监员有权参加所驻煤矿召开的有 关平安消费的会议和煤矿平安消费的严峻决策活动;有权对 违犯平安消费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行为, 提出纠正意见。 第二十四条驻矿安监员觉察所驻煤矿企业存在严峻 平安隐患或出现事故征兆时,有权责令煤矿企业立即停顿作 业,撤出井下所有人员,并迅速向县级安监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驻矿安监员觉察所驻煤矿企业未按照各 级煤矿平安监管、监察和行业治理部门下达的检查指令进展 整改、拖延整改,借整改之名违法组织消费、建立的,应立 即向县级安监局报告。 第二十六条驻矿安监员有权掌握、理解和查阅所驻煤 矿的平安消费规划、图纸材料、治理制度、作业规程和平安 技术措施、平安投入,并熟悉企业的劳动组织和实际消费作 业情况。 第二十七条驻矿安监员有权对造成隐患和三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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