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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作ۥ业安全环境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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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作ۥ业安全环境管理规定.doc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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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夜间作业平安环境治理规定  1 目的   为标准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夜间作业平安环境治理,防止发惹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远船务各企业船舶建造夜间作业平安环境治理。   3 定义   本规定所指的夜间是指当日18时至次日7时。   总建造师:指工程建造总负责人,又称工程经理、总管或工程担当;   建造师:指工程建造中详细工程的主管人员,又称工程建造主管或职场长;   作业长:指工程建造中负责区域或单项工程治理工作的工区治理人员;   施工负责人:指工程建造中单个施工队伍的现场治理人员。   工程组:又称总管小组。   4 治理内容   船舶建造夜间作业施行申报制度,各企业应结合本规定要求制定和细化本企业的夜间作业申报制度,明确申报流程、权限和作业平安要求。   4.1 船舶建造施工夜间作业施行申报制度,作业前施行必要的平安交底制度,作业过程中施行有效的监操纵度。   4.2 对夜间22时以后的作业应加强监控。   4.3 在规定停工的期间内,列明的禁止施工工程、重点审批施工工程和同意作业施工工程,企业应按规定严格执行。   4.4 夜间施工工程应在当日17时前完成申报。由工程主管/作业长与施工队沟通后,确定夜间需要施工的作业工程,并进展充分平安交底,落实夜间施工的平安措施,由工程主管/作业长向工程经理进展夜间作业申报,申报作业的工程应使造船工程部、安监部、工区/车间和施工队明晰,平安交底的内容应有明确记录,夜间值班和平安监护人员应明晰夜间施工范围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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