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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治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专门的平安作业培训,并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资历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国务院有关部门作过一些规定。1999年7月12日前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平安技术培训考核治理方法》,明确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操作;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安消费综合治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随着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和推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也随之发生变化,特别是在建立工程施工过程中,一些作业岗位的危险程度在逐步加大,频繁出现平安事故,对在这些岗位上作业的人员,也需要进展特别的教育培训。如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等,都应当列为特种作业人员。
???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专门的平安作业培训,并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资历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专门的平安作业培训,是指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针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也确实是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展与本工种相习惯的、专门的平安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培训考核合格,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资历证书后,才能上岗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资历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定时间后,应当按照规定重新进展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关于未经培训考核,即从事特种作业的,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了行政处分;造成严峻平安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截了当责任人员,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查刑事责任。
??? 1.特种作业定义
??? 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平安技术培训考核治理方法》(1999年7月12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13号令)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别人及四周设备的平安有严峻危害的作业。
??? 2.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的条件
??? (1) 年龄满18岁;
??? (2) 身体健康、无阻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 (3)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程的平安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平安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 (4)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 ?3.培训内容
??? (1) 平安技术理论;
??? (2) 实际操作技能。
?? ?4.考核、发证
??? (1)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造,并由当地平安消费综合治理部门负责签发;
??? (2)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两年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展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四年一次;
(3)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展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治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专门的平安作业培训,并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资历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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