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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工程施工工地消防监视检查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立工程施工工地消防平安治理,防止在工程建立中出现擅自改变消防设计,降低消防平安标准等情形,确保建立工程不存在先天分火灾隐患,按照《消防监视检查规定》、《建立工程消防监视治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建立工程消防监视治理规定》的要求,支队对属于消防设计审核范围的建立工程施工工地,进展消防监视检查,重点对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的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以及采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建立工程施工工地,进展消防监视检查,催促施工单位落实工程建立消防平安和质量责任。
第三条 按照《建立工程消防监视治理规定》的要求,辖区大队对属于消防设计备案抽查的建立工程施工工地,进展消防监视检查;重点对备案未抽中的人员密集场所进展消防监视检查。支队对各大队的监视检查情况进展监视、指导,并定期通报情况。
第四条 对建立工程的施工工地进展消防监视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以下消防平安职责的情况:
(一)是否签订消防平安责任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平安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是否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治理、用火电平安治理、用火审批以及人员出入、巡查值班、消防平安检查等各项消防平安治理制度。
(三)对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是否有相应的消防平安防护措施;
(四)是否设置与施工进度相习惯的临时消防水源、安装消火栓并装备水带水枪,消防器材是否装备并完好有效;
(五)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六)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平安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七)员工集体宿舍是否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第五条 对建立工程工地进展消防施工检查,应填写《消防监视检查记录》(其他方式消防监视检查适用),觉察的违法行为及火灾隐患应当注明处理情况。
第六条 建立工程施工工地消防监视检查采取抽查方式,每月抽查在建工地数量不得少于5个。重点对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人员密集场所、采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施工工地以及消防设计备案抽查未抽中的施工工地进展监视检查。
第七条 对建立工程施工工地消防监视检查的结果,能够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觉察的阻碍公共平安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留意消防平安。
第八条 建立工程施工工地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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