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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设备及自控设备公开招标招标文件
86
2020年5月29日
文档仅供参考
皋兰县三川口(县城)供水扩建工程
电气设备及自控设备公开招标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皋建施设备招字[ ]10 号
招标单位: 皋兰县自来水公司(盖章)
5月27 日
招标单位:皋兰县自来水公司
招标代理单位:甘肃中化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审定部门:皋兰县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4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5
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18
第四章 附件…………………………………………………… 31
第五章 技术规格书…………………………………………… 49
第六章 投标报价表…………………………………………… 54
第七章 投标书技术文件组成………………………………… 60
第八章 评标办法…………………………………………… 62
第一章 投 标 邀 请 书
皋兰县三川口(县城)供水扩建工程电气设备及自控设备采购招标邀请
发布日期: 5月24号
招标编号:皋建施设备招字[ ]10 号
招标类别:公开招标
开标时间: 6 月14号
甘肃中化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受皋兰县自来水公司的委托,现对皋兰县三川口(县城)供水扩建工程电气设备及自控设备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一、招标编号:皋建施设备招字[ ]10 号
资金来源:国债、企业自筹
二、招标项目主要内容:
包号
设备名称
单位
数量
交货地点
第三包
电气设备及自控设备
施工现场
三、 招标文件发售地址:甘肃中化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97号大公大厦15楼C座)
四、 投标人应具备资质: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资质购买招标文件。
五、 投、开标地点:皋兰县有形建筑市场(皋兰县城建局五楼会议室)
招标代理机构:甘肃中化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97号大公大厦15楼C座
联 系 人:赵洪海、侯海瑛
电 话: 8151116转85、84 传真:-90
E - mail:
帐户名称:甘肃中化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开 户 行:兰州市商业银行隆盛支行
帐 号:7021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表关于招标货物的具体要求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条款号
内 容
1.1
皋兰县自来水公司
买方地址:皋兰县石洞镇北辰路602号
1.2
招标代理机构:甘肃中化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 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97号大公大厦15楼C、E座
邮 编:730030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7.1
投标语言: 中文
10.2
投标报价:最终目的地价(完税价)(出厂价+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点的相关运输费、保险费和伴随服务费等)。最终目的地为工程现场
14.1
投标保证金金额:壹万元整
14.3
投标保证金形式:银行汇票、汇款、支票(限兰州市)或现金。
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后30天内有效。
15.1
投标有效期:60天
16.1
投标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光盘版电子文档一份。
踏勘现场和交底答疑集合时间: 年 6 月 4 日 上午10:00 时
集合地点:皋兰县自来水公司会议室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递 交
18.1
投标截止时间: 6月14日上午9时20分 (北京时间)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皋兰县有形建筑市场(皋兰县城建局五楼会议室)
开 标 和 评 标
21.1
开标时间: 6月14日上午9时30分 (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皋兰县有形建筑市场(皋兰县城建局五楼会议室)
22.4
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
投标人须知
一、说 明
1、定义
1.1”买方”系指购买货物的单位。
1.2 ”招标代理机构”系指甘肃中化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1.3 ”投标人”系指向买方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商。
1.4 ”货物”系指卖方按合同要求,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器、备件、工具、手册及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1.5 ”服务”系指合同规定卖方需承担的运输、保险、指导安装、试验、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
1.6 ”卖方”系指提供合同货物和服务的法人厂商。
2、合格的投标人
2.1 凡是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审核,具有相应生产经营许可的,有一定技术实力和生产规模,并有能力提供招标货物的制造商或代理商。
2.2投标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本次招标的货物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它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2.3投标人必须向招标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向招标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投标。
3、投标费用
3.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投标文件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代理机构和买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构成
4.1招标文件包括:
(1)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3)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4)附件
(5)技术规格书
(6)投标报价表
(7)投标书技术文件组成
4.2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中的所有内容。如果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提交的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那么投标人将承担其风险,并有可能导致投标文件被拒绝。
5、招标文件的澄清
5.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十五天前按投标邀请书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如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通知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截止日期前十五天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寄送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包括所问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6、招标文件的修改
6.1 在投标截止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6.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和电传,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应立即以电报、电传、传真形式确认已收到修改文件。
6.3 为使投标人编写投标书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代理机构可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并通知每一个投标人。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7、投标的语言及度量衡
7.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就投标交换的文件和来往信件均应使用中文。
7.2 除在技术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度量衡单位应使用公制单位。
8、投标文件的组成
8.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部分:
(1)投标函
(2)投标一览表
(3)投标分项报价表
(4)投标保证金,按照本须知第14条规定提交。
(5)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而且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按照本须知第12条要求和第四章提供的格式出具)
(6)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是合格的,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按照本须知第13条要求编制)
9、投标文件格式
9.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第8条的内容与要求和第四章提供的格式编写其投标文件,投标人不得缺少或留空任何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提交的资料。
9.2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第8条规定的顺序编排、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连续页码,并装订成册。
10、投标报价
10.1 根据<技术规格书>规定的供货和责任范围,投标人应对全套设备进行总报价,总报价包括了全套设备合同项下卖方提供技术、设计、制造、采购、交货、技术服务、培训服务、调试、试车和验收等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投标人未单独列明的分项价将视该项目的费用已包含在其它分项中,合同执行中不另予支付。
10.2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商务、合同和技术责任进行报价。如投标人作出偏离,应在<偏离表>中列出,并提供由于偏离所引起的价格差异。
10.3投标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分开填报:
⑴设备目的地交货价报价;
⑵设备试运转期间的备品备件(列出清单,此价格计入总价内)
⑶两年生产期间所需的备品备件(列出清单,此价格不计入总价内)
⑷合同条款中要求的所有伴随服务费用。
10.4投标人按照上述第10.3条要求分类报价,其目的是便于买方评标,但在任何情况下并不限制买方以任何条款签订合同的权利。
10.5 投标报价表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变更,任何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将作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1、投标货币
11.1 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
12 、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证明文件
12.1 投标人须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2.2 投标人提交的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使买方和招标代理机构满意:
(1) 如果投标人按照合同提供的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投标人必须得到货物制造厂家的正式授权书(格式见第四章,附件七: 资格证明文件);
(2) 投标人必须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
12.3 投标人应填写并提交招标文件第四章所附的”资格证明文件”。
13、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3.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投标的货物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3.2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能够是文字资料、图纸或数据,投标人应提供:
⑴ 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运行性能的详细说明;
⑵ 为使货物正常、连续地使用,应提供货物从买方开始生产二年期间所需的完整的备件和专用工具等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⑶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按附件4 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填写)。特别对于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必须提供所投设备的具体参数值。
13.3投标人在阐述上述第13.2(3)时应注意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规格书” 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能够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技术规格的要求,而且使招标方满意。
14、投标保证金
14.1投标人应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4.2投标保证金为壹万元整,投标保证金应采用有效的银行汇票、汇款、支票(仅限于兰州市银行开具)和现金的形式,每份投标保证金仅对应一个包,并于开标5日前递交至招标机构换取收据。
招标机构的开户行、账号:
户 名:甘肃中化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兰州市商业银行隆盛支行
账 号:70212
14.3 凡没有根据本须知第14.1和14.2条的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14.4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招标机构将于投标有效期满后三十(30)天内原额退还投标人,不计利息。
14.5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规定签订正式供货合同并按要求提交了履约保证金,同时在扣除了招标代理服务费和合同执行费后予以退还其余部分。
14.6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买方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
14.7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投标函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按规定签订合同或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15、投标有效期
15.1 所投的标应从开标之日起60天内有效。
15.2 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内,买方可征得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如电传、传真等。投标人能够拒绝买方的这种要求而其投标保证金不被没收。同意延长的投标人既不能被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书,但要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16、 投标书的式样和签署
16.1 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及一份电子版本.并以恰当方式将每份清楚标以”正本”、”副本”、 ”电子版本”等。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电子版与纸制文件不符,以纸制文件为准。
16.2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并由投标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投标文件上签字。除没有修改过的印刷文献外,投标文件的每一页都应由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用姓或首字母签字。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6.3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姓或首字母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四、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
17、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7.1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投标一览表和投标保证金分别单独密封提交,并在信封上标明”投标一览表”、”投标保证金”字样(见第四章附件一、二)。
17.2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所有的副本以及电子版本用单独的信封密封,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 ”电子版本”等字样,然后再将所有信封封装在一个外层信封中。
17.2.1内外层封套均应:
(1)清楚标明递交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地址。
(2)标上合同名称、招标文件编号/包号及”在 月 日(提交投标书日期) 时(开标时间)以前不得开封”的字样。
17.3 内层封套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如果投标书被宣布为”迟到”投标时,能原封退回。
17.4 如果外层信封未按照第17.2条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招标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18、投标截止日期
18.1招标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
18.2招标代理机构能够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买方、招标代理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19、迟交的投标文件
19.1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20、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0.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能够修改和撤回其投标文件,但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收到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
20.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第17条规定密封、标注和递送,并应在封套上加注”修改”或”撤回”字样。
20.3 投标截止期之后的修改和撤回均无效。
20.4 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日起至投标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开标与评标
21、开标
21.1 招标代理机构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投标人应委派代表参加。
21.2 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的投标将不予开封。
21.3开标时,招标代理机构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包号)、投标价格、折扣声明(如果有)、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其它内容。
21.4 招标代理机构将做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包括按第21.3条的规定在开标时宣读的全部内容。
22、评标委员会
22.1.招标代理机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22.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3.3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和评估,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22.4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
23、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23.1 公开开标后,直到向中标的投标人授予合同时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其它人透露。
23.2 在评标过程中,如果投标人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及授予合同方面向买方施加任何影响,其投标将被拒绝。
24、投标文件的初审
24.1 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文件是否大致编排有序。
24.2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小组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文件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定内容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投标。
24.3 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实质上影响合同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者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买方的权力或投标人的义务。
24.4 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进行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和累加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⑴ 如果以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述的金额为准;
⑵ 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和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并修正总价及投标报价。
24.5 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4.6 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4.7 如果投标实质性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其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经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如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保证金金额不足;
(2)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如代理投标人未提供有效的供货商和服务供应商的授权书等;
(3)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4)投标人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5)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6)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7)不满足技术规格书中主要参数和超出偏差范围的。
24.8招标人只对在初审中确定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进一步的详细商务和技术评审。
25、投标文件的澄清
25.1 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期间可分别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或答疑,有关澄清或答疑要求的答复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26、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
26.1投标文件的商务评审
主要评审(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内容:
企业实力(注册资本、近三年营业额、企业技术人员);
同类项目的销售业绩;
企业财务状况;
银行资信证明状况;
付款条件的偏差情况;
交货期的偏差情况;
其它商务条款的偏差
所能提供售后服务的情况;
26.2技术评审
主要评审(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内容: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规格与要求”的响应程度;
投标货物技术的先进性、合理性、系统性和可靠性;
投标货物的生产效率;
主要技术指标满足程度
一般技术指标满足程度
生产投标设备的装备水平
投标货物零部件、备品备件供应情况;
对投标货物安装调试的要求;
技术培训措施及承诺;
26.3 评审工作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根据商务、技术、价格等进行综合评定,但不保证最低投标价中标。
六、授予合同
27、合同授予标准
27.1 买方应将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能够满意的履行合同义务合理投标价的投标人。
28、授予合同时变更数量的权利
28.1买方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
29、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29.1招标方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0、中标通知书
30.1在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或传真形式通知中标人中标。中标单位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立即以书面或传真形式回复招标代理机构,收到中标通知书的日期(或传真日期)即为中标接受日。
31.2 中标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1.3 在中标人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后,招标代理机构将迅速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并按照第14条规定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31.4 招标代理机构对未中标原因不作任何解释。
31、签订合同
31.1 中标人按中标通知书中要求的时间、地点与买方签订合同。
32、履约保证金
32.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应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向买方提交合同总金额的10%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格式提交。
32.2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第31.1或32条规定执行,招标代理机构将有充分的理由取消该中标决定,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买方可将标授予下一个合理投标价的投标人或重新招标。
33、合同文件
除包括”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内容外,还应包括:
(1)与招标有关的澄清、说明;
(2)投标单位在投标时随同投标书递交的资料与附图;
(3)在商谈本合同书时,双方共同签字的补充文件;
(4)有关技术要求的补充内容。
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一、合同条款资料表
本表关于要采购的货物的具体资料是对合同条款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资料表为准。
对应本章条款号
内 容
1.1
买方名称:皋兰县自来水公司
买方地址:皋兰县石洞镇北辰路602号
项目现场名称:皋兰县县城
5.1
履约保证金金额:不少于合同金额的10%
履约保证金币种:人民币
5.3
履约保证金形式:银行保函
5.5
履约保证金有效期: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一个月内
交货期: 3个月
13.1
应提供的伴随服务:13.1.(1),(2),(3)
卖方提供的伴随服务应使买方能安全稳定熟练地运行、操作和维护合同货物,以使合同货物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和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性能。
14.1
备品备件要求:14.1 (1),(2)
16.2
质量保证期:验收日后不少于12个月
验收日:系指买方在货到项目现场后的60天之内所出具的验收证明书。
17.1
付款方法和条件:
采用3:3:3:1的方式付款,即中标签订合同后,买方付合同总价30%预付款;设备材料到货付合同总价30%;安装调试完成并正常运转付合同总价30%;留10%作为质量保证金,保质期为1年,待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方可支付。
授予合同
数量增减变更:不超过投标报价的15%
二、合同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格。
”货物”系指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和/或其它材料。
”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伴随服务。
”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买方”系指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的单位。
”卖方”系指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的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实体。
”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运输到达的现场,其名称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
”天”指日历天数。
2.标准
2.1 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2 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3.1 没有事先征得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等资料披露给第三方。
4.专利权
4.1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索赔或由此引起的相关诉讼仲裁,卖方应承担买方由此所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5.履约保证金
5.1卖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七(7)天内,向买方提交不少于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
5.2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因卖方不能完全履行其合同义务而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5.3履约保证金应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交给买方。
5.4 银行保函应由分行以上的银行出具而且是买方认可接收的形式(保函格式详见附件十一)。
5.5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一个月内,买方将把履约保函退还给卖方。
6.检验和测试
6.1 买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买方享有厂验、初验、终验的权利,而且检测人员应能得到卖方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协助。
6.2 买方在货物到达项目现场后对货物进行的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利将不会因为货物在交货前经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6.3 在交货前,卖方应让制造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提交给议付行的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
6.4 如果在合同条款第15条规定的保证期内,根据买方的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货物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买方能够在三十(30)天向卖方提出索赔。
6.5 货物抵达项目现场后,买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 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交货检验证书。如果发现规格或数量或两者有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地方,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现场后九十(90)天内根据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
6.6本条的约定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及其它义务。
7.包装
7.1 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项目现场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的内陆长途运输。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和费用。
8. 装运标记
8.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中文字样做出以下标记:
收货人
合同号
项目名称
项目现场
货物名称和箱号
毛重/净重(用kg表示)
尺寸(长×宽×高用cm表示)
8.2 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中文和国际贸易通用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它国际贸易中使用的适当标记。
9. 装运条件
9.1 1) 卖方应负责国内运输和支付运费、保险费,以确保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
2)货物收据签收日期应视为实际交货日期。
3)项目现场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有规定。
9.2 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由卖方自行承担。
10. 装运通知
10.1 ”目的地交货价”的合同: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即内陆运输七(7)天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地、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寄给买方。
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后二十四(24)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体积(用m3表示)、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吨(t)或体积达到或超过长12米(m)、宽2.7米(m)和高3米(m),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
11. 交货和单据
11.1 卖方应在 交货。卖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和/或其它单据见合同条款第7、8、9、10条规定。
11.2 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启运后以传真形式将全部装运细节,包括合同号、货物说明、数量、运输工具名称、提单号码及日期、装货地、启运日期、卸货地等通知买方和保险公司。为合同支付的需要,卖方还应根据本合同条款第18条的规定,向买方寄交或经过卖方银行转交该条款规定的相关”支付单据”。
12. 运输
12.1卖方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的项目现场,卖方应负责办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地,包括合同规定的运输保险在内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3. 伴随服务
13.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技术规格规定的附加 服务(如果有的话):
提供货物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在卖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13.2 如果卖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未含在货物的合同价中,双方应事先就其达成协议,但其费用单价不应超过卖方向其它人提供类似服务所收取的现行单价。
13.3 卖方应提供合同中及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4. 备件
14.1 正如合同条款所规定,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14.2 卖方应按照合同条款资料表/技术规格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的备件。
15. 保证
15.1 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的型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卖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由于按买方的要求设计或按买方的规格提供的材料所产生的缺陷除外),或者没有因卖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这些缺陷是所供货物在项目现场地现行条件下正常使用可能产生的。
15.2 本保证应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
15.3 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
15.4 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十(10)天内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被修理或更换的货物或部件内陆运费由卖方承担。
15.5 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进行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它权利不受影响。
16. 索赔
16.1 如果卖方对质量问题负有责任而买方在合同条款第16条或合同的其它条款规定的检验、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1) 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 根据货物的质量问题情况、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 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条款第15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16.2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视为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议付货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17. 付款
17.1 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详见”合同条款资料表”。
18. 价格
18.1 本合同总价为 元人民币。
19. 变更指令
19.1 买方能够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
1) 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
2) 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3) 交货地点;
4) 卖方提供的服务。
19.2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将对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卖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买方的变更指令后三十(30)天内提出。
20. 合同修改
20.1任何对合同条件的变更或修改均须双方签订书面的修改书。
21. 转让
本条不适用。
22. 分包
本条不适用。
23. 卖方履约延误
23.1卖方应按照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23.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经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23.3除了合同条款第26条的情况外,除非拖延是根据合同条款23.2条的规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延误交货,将按合同条款第24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
24. 误期赔偿费
24.1 除合同条款第26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它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不到一周的,按一周计算)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25条的规定终止合同。
25. 违约终止合同
25.1 如果遇到下列一种或几种情况时,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 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根据合同条款第24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2) 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 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
a)”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公共官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b)”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买方的利益的行为。
25.2 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25.1条的规定,终止了部分或全部合同,买方能够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经买方同意,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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