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农村建设中的古村落保护措施摘要:新 农村 建设是我国农村 发展 的趋势,但与此同时出现了一些矛盾,即如何处理与古建筑的关系,本文在此基础上论述了在新农村建设中,保护古村落的一些措施。关键词:新农村;古村落;保护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农村生存环境正在发生明显变化,但在变迁的步伐中,如何保护抢救已经极其有限的古村落古民居以及周边的环境,也引起了社会上下的普遍关注。由于开发利用不够合理,有的部分遭到损坏,有的则年久失修;有的新旧相杂、不伦不类,有的因无人居住或产权归属等问题正呈颓败之势。古建筑的周边环境也随着 经济 发展而急剧变迁,生存环境不断恶化,很多古建筑甚至处于垃圾遍地、污水横流的境
2、地。因此,做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古村落的保护工作已迫在眉睫。如何在新农村建设中保护古村落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1、全面开展 历史 文化村镇的普查做好新农村建设中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必须心中有数,弄清农村的文化遗产分布、现状及保护重点。近十年我国城市 现代 化建设突飞猛进,人们重建设轻保护,拆掉了很多可以不拆或本不该拆的古建筑,各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本区域内除文物保护单位之外的建筑遗产的底数是不清的,或知之不全,甚至一无所知。即便进行过文物普查,也对农村文化遗产缺乏深入系统的普查,对文化遗产保护对象缺乏全面系统的了解和掌握。因此,有必要对农村文化遗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普查,并公
3、布保护名单,这样才能进行很好的保护。古村镇分布地区广,民族与地域条件各具特色,须分别对待,依据不同的情况、价值的大小、完整的程度采取不同的措施。通过文化遗产普查,在全面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才能按照国务院提出的“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加强对重要濒危文物的保护和管理,以促进新农村建设的协调发展。2、加强法规建设加强法规建设,尽快起草制订专门的保护法规。现有的文物保护 法律 法规不完全适合乡土建筑保护,为便于各项保护工作的开展,有必要考虑制定适用于乡土建筑保护的专门法规或政策,并鼓励村民自行订立文化遗产保护的乡规民约,重点追究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造成文化遗产破坏、被盗或流失的
4、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乡土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必须逐步纳入法制化、 科学 化、规范化的轨道。充实文化遗产保护执法力量,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使相关部门有法可依,以尽快制止不加甄别的随意拆除、改造有历史价值乡土建筑行为的蔓延,引导地方及时调整新农村建设中只重建设、改造,不重保护的政策,制止建设性破坏,引导新农村建设科学、有序进行。3、深入开展新农村建设中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 教育 工作,提高保护意识现在的宣传大都存在着这样一些反差:对外宣传得多,对建设、 旅游 等部门宣传得少;对专业人士宣传得多,对群众宣传得少。如此一来,宣传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深入开展新农村建设中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
5、各级政府保护文化遗产的意识,引导和鼓励广大民众参与文化遗产的保护。要充分运用各种舆论手段和宣传形式,广泛宣传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文化遗产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文化遗产的意识。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各级各类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要经常举办展览、 论坛 、讲座等活动,展示和传播本地有代表性的文化遗产,使公众更多地了解文化遗产的丰富内涵。教育部门要将优秀文化遗产内容和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教学计划,编入教材,组织参观学习活动,激发青少年热爱优秀传统文化的热情。各类新闻媒体要通过开设专题、专栏等方式,介绍文化遗产和保护知识,大力
6、宣传保护文化遗产的先进典型,及时曝光破坏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营造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鼓励、支持境内外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合作和交流活动。制定实施有关捐赠和赞助的政策措施,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4、完善技术规范,确定保护标准国家文物局已经组织了国内有关专家和相关省份的文物管理工作者召开专门研讨会,探索和制定乡土建筑的保护标准问题。经过热烈讨论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已初步制定了新农村建设中应予以保护的建筑推荐标准(初稿)。该推荐标准目前尚需进一步征求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在该保护标准正式出台后,各级政府可据此在自己辖区内进行全面、广泛的乡土
7、建筑调查,按照标准甄别有价值的乡土建筑加以保护,以延续地方文化传统,保持新农村特色。5、探索土地置换、民居产权的新政策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土地置换、民居产权转移的新政策,根据各地实际经验,要解决民居保护与改善居民生活的矛盾,建设新区、保护老村是较好的方法,通过将新申请宅基地的农民逐步安排到新村,将老村规划治理后,采取各种促进 经济 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 发展 的方式和运行机制,做到既保护了文化遗产又改善了居民生活。 相关部门应从政策上鼓励建新不拆旧,适当放松产权交易,允许集体或个人购买保护建筑,真正做到谁使用,谁维修。 文化遗产是人的,因而应该让群众成为保护、管理的主体。我们的传统中本来
8、就包含有一种热爱乡土的情感,应该充分发挥普通群众保护乡土文化的积极性。应该让村民自主保护、管理自己的村子,而政府有关部门则要支持、宣传、帮助,不是与民争利或是包办代替,更不要进行纯粹商业性开发。6、明确职责,创新管理体制,把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在社会主义新 农村 建设中,要注意保护有 历史 价值的古村落和古民宅、保护和发展有地方特色的优秀传统文化。文化遗产更在保护和管理之列。国务院 2005年12月22日向全国发出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并决定从今年起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 十几年来,对建筑遗产(特别是历史文化街区)保护问题,一些专家学者潜心研究,多方呼呈,开了不少会议
9、,出了不少专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有所回应和部署。但从全国城市建设发展进程中建筑遗产屡遭摧残的状况看,这项事业并未受到政府的应有重视,没有把它列上议事日程、明确目标和责任。即使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建筑遗产保护工作也长期处在城市规划管理的一个从属部分的位置上,而直接关乎建筑遗产存亡的市政建设、旧城改造、房地产开发等部门却没有遗产保护的职责。城市人民政府及其规划、建设部门内部,也普遍存在这种职责不清、关系不顺的情况,致使建筑遗产保护工作长期停留在规划或规划文件中。说起来重要,干起来不要,因为说的和干的不是同一个部门、同一个人。由此可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内部没有形成共识和合力,是最值得自我反省的
10、要害所在。7、把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列入新农村建设规划保护古村落并不意味着拒绝发展。规划在社会经济发展全局中起统领作用。有效保护古村落需要 法律 的保护,也需要规划的支持。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要求“在城镇化过程中,要扎实保护好历史文化环境,把保护优秀的乡土建筑等文化遗产作为城镇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把历史名城(街区、乡镇)保护规划纳入城乡规划”。按照上述精神,新农村建设应将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划纳入农民新村及村镇建设规划。我市农村众多的文化遗产有一些本身就是老百姓的住宅,有一些就位于农民群众集中居住的村镇之中。通过规划,依法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制止乱建乱盖和拆除周
11、边的违法建筑,才能还原和保证这些文化遗产具有良好的周边环境。8、加大农村保护维修资金的投入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中指出,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重点文化遗产经费投入。近几年来虽然农村的投资有所增加,但其增加幅度是远远不够的,它应随着时代和形势的发展相应有较大幅度的增加;而且与城市相比较,农村地区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困难更大,保护级别差距大、数量众多,维修任务重,资金的匮乏,使得许多珍贵文化遗产都已到了岌岌可危、濒临灭绝的地步,因此要不断增加农村的资金投入,合理利用民间维修力量与维修传统工艺,以便于有技术力量的地方工匠从事维修保护工程,及时维护文物建筑(下
12、转207页)(上接206页)安全。9、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这是人类的任务,是历史赋予我们的崇高责任,也是世界文明延续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造福人类的千秋功业。”每个古村落都有自己的特点,但我们对它却知之甚少,从表面上看,每个村的建筑形式几乎一样,人们很难分辨出来,所以要真正了解古村落,将它展示给世人,就需要造就一支高素质、懂专业、会管理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人才队伍。政府要重视人才投资,给予实质性的政策扶持,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人才优势和科研优势,大力培养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各类专门人才,完善人才激励机制。让前人留给我们的珍宝充分地展示给世人。10、注重民生古村落保护不能仅仅依靠政府,也不能为了保护而保护,这就必须把当地人的利益纳入保护开发计划中,注意维护古村落居民的切身利益,充分调动起农民的积极性,而不是把他们视为被动的制约对象。很多经验告诉我们,只有保护了农民的利益,才能真正起到保护古村落的作用。总之,在新农村建设中,我们要以积极态度的保护古村落,以可持续发展的眼观去建设新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