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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江区城乡一体化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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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锦江区城乡一体化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完善我区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是政府对因患疾病造成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城乡贫困家庭给予适当补助,以减轻个人负担医疗费困难的一种救助制度。 第三条 城乡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自救互助为主,政府救助为辅的原则。 (二)坚持救助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三)坚持低起步、广覆盖的原则。 (四)坚持合法公开、公平、公正、惠民的原则。 (五)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救助对象: (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二)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住院医疗保险的,个人自付医疗费有困难且影响家庭实际基本生活的低收入人员(家庭人均收入在成都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上最低工资标准以下)。450 第五条 救助范围: (一)门诊、家庭病床、特殊疾病门诊(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肾病综合症、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及骨髓增生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住院产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 (二)医疗救助的药品报销范围、诊疗项目报销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报销范围,参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享受医疗救助的人员在计算医疗救助金时应扣除以下费用: 1、参加各种医疗保险(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住院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少儿住院互助金和商业保险等)应予报销的医疗费用。 2、救助对象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 3、接受社会各界帮扶或其他救助的费用。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属于救助范围: (一)享受中英项目救助的。 (二)因第三方造成伤害而发生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 (三)因自伤、自残、酗酒和参与违法活动造成伤残或其他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七条 救助标准: (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普通门诊医疗费可救助发生费用的80%,单张处方药品费不超过40元,家庭人数为一人的,每人每年救助普通门诊医疗费不超过150元,其余家庭每人每年救助普通门诊医疗费不超过100元, 且以户为单位捆绑使用。 (二)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符合家庭病床建床指征的救助对象,家庭病床医疗费可救助发生费用的80%,单张处方药品费不超过100元,每人每年家庭病床费不超过500元。 (三)患特殊疾病的救助对象,特殊疾病门诊费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后,按医院级别分别予以救助,救助比例为:一级医院60%,二级医院50%,三级医院30%。 (四)住院医疗费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后,累计自负金额超过500元以上的,按医院级别分别予以救助,救助比例为:一级医院60%,二级医院50%,三级医院30%。 (五)累计救助特殊疾病门诊费和住院医疗费每人每年不超过5000元。 (六)患重大疾病(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全年累计自付医疗费超过3万元以上的,每人每年一次性救助5000元。 (七)五保对象医疗救助按照《五保供养条例》执行。 第八条 救助申请: (一)门诊和家庭病床申请:需要门诊或家庭病床医疗救助时,持《锦江区城乡一体化医疗救助就诊手册》直接在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受救助。 (二)特殊疾病、住院、一次性救助申请: 1、特殊疾病救助对象在社保定点医院发生的特殊疾病门诊在结账后的30天内。 2、需要住院的救助对象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转诊手续(紧急抢救除外),实行逐级转诊,在结账后的30天内。 3、患重大疾病需要一次性救助的对象在每年的11月1日——11月20日内。 4、由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锦江区城乡一体化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三)住院、特殊疾病门诊和一次性救助申请,需如实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身份证和户口簿; 2、低保证; 3、医疗费收据及处方; 4、住院医疗费用清单; 5、转诊手续、出院证明、医疗诊断书、病历; 6、家庭收入状况证明(限低收入家庭成员提供)。 家庭收入状况证明应由救助对象所在单位或所在地村(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对其家庭经济情况进行核实后如实出具;村(居)委会应在提供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的单位、街道办事处、社区或村张榜公示七天,经公示无异议后,才能上报。 第九条 救助审批: (一)门诊及家庭病床审批:救助对象直接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受救助,区民政局每季度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的报表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按比例支付救助金。 (二)特殊疾病门诊、住院和一次性救助审批:街道办事处对村(居)委会上报的《锦江区城乡一体化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查,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区卫生局。  (三)区卫生局接材料后按有关规定对其核定救助金额,区民政局按照区卫生局核定的金额将救助金划拨街道办事处。受助本人持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领取特殊疾病门诊或住院医疗救助金。如委托其他家庭成员代领,代领人需同时出具代领人身份证和委托人身份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之理由。救助对象以隐瞒、造假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的,一经发现,审批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并追回其骗取的医疗救助金。 第十条 医疗救助的资金来源实行政府资助和社会筹集相结合。通过上级拨款、财政预算、社会捐助等多渠道,建立医疗救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纳入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区民政局设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账,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和虚报,不得在专项资金中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所需工作经费由区财政局按实际发生额拨付区民政局。 第十二条 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必须接受民政、财政、监察及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及时纠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医疗救助资金每半年向社会公布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纳入区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体系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进行管理,负责全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指导、实施、协调工作;汇总医疗救助的有关数据。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负责按规定要求,作好预算拨款,并做好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负责加强医保和医疗救助之间在政策和工作上的衔接,配合做好医疗救助工作。 第十七条 区卫生局负责制定配套的社区卫生服务标准、家庭病床建床指征、医疗服务减免优惠政策、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及监督检查措施,对医疗救助质量进行监管,同时负责特殊疾病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金的核定。 第十八条 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建立救助对象健康档案和门诊、家庭病床医疗救助信息平台,建立救助对象档案,做到一户一档,一次一案,设专人管理,同时做好救助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十九条 区监察局、区审计局负责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检查和审计,杜绝挤占挪用。 第二十条 各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负责受理申请和审查求助人材料并发放医疗救助金,同时将受助金额输入低保软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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