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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作品放映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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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法律快车()第645期律师访谈董毅智律师:著作作品放映权本期介绍:近年来,唱片公司和KTV经营者针对MTV收费问题,争论不休。造成这种局面主要是因为法律对相关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定,以及人们对MTV唱片交易的本质认识不清所造成的。按照现行法律,KTV经营者不需要对唱片公司就播放MTV的问题另行交纳使用费,更不存在侵权赔偿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对现行著作权法作相应的完善。本期法律快车著作权法栏目专访组有幸请到专业的著作权法律师【大连 董毅智律师】作客现场,欢迎董毅智律师接下来与我们讨论一下放映权。访谈嘉宾: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法律咨询:138-8955-0957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律师

2、观点:董毅智律师认为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对于怎样才算具有“独创性”该条例就没有下文了。而判断MTV是电影作品以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还是录音录像制品的根本标准,就在于录音录像制作者是否进行了创作,其独创性的水平有多高,是否达到著作权法上作品的保护标准。对于判断作品是否受保护的“独创性”标准,在不同国家要求是不一样的。“英美法系国家的著作权制度并不刻意追求维护作者的创作成果,而是根据经济学原理通过刺激人们对作品创作的投资来促进新作品的产生和传播”,这些国家对独创性的要求较低。而大陆法系国

3、家一开始就采取了较严格的“独创性”标准。“例如,德国对于大量日常的、平庸的及常规性的东西一般不予以保护。”也正是基于对独创性标准的不同认识,才产生了近来对MTV的法律性质问题的争议。访谈内容:1、 法律快车网:董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知识栏目的专访。董毅智律师:主持人好,各位法律快车的朋友们,您们好!2、 法律快车网:董律师,什么是放映权?董毅智律师: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公开再现”是其本质特征。电影的放映权由制片人行使,要放映电影只需征求制片人同意即可,无须再征得各有关部分作者的许可

4、。3、 法律快车网:对MTV法律性质的争论,学界中有几种看法?董毅智律师:1、认为MTV是原有音乐作品的延伸,是歌曲的一种表演形式。2、认为MTV是作品的组合或连接。3、认为MTV就是录像制品。4、认为MTV是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所创作的作品(以下简称,类似电影作品)。4、 法律快车网:基于这几种观点,在此类情况下MTV的付费问题是如何的?董毅智律师:这里重点讲述第一点和第四点。如果按照上述的第一种观点,MTV是歌曲的一种表现形式,那么MTV本身不是独立的作品。唱片公司的地位顶多算是表演者,甚至只是演出组织者。何谓表演者,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六)项规定,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

5、术作品的人可称为表演者。表演者权利是著作权法中的邻接权,是传播者在作品的传播中,对所产生的演绎作品的权利。而邻接权的行使不得侵犯著作权。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表演者是不享有著作权人的机械表演权和广播权的。那么唱片公司也无权阻止KTV经营者使用MTV.KTV以营业为目的播放MTV的行为,如果未向著作权人支付合理的报酬,侵犯的也是著作权人,即词曲作者的机械表演权。因此,KTV经营者并不需要向唱片公司支付使用费的。认为MTV是类似电影作品时,唱片制作人就享有制片人的权利。即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放映、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等权利。较之上述几种观点,这种观点对MTV的保护是最完整、最全面的,为有些

6、学者,特别是唱片公司所津津乐道。并据此向广大KTV经营者发出律师函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KTV经营者支付赔偿金的。大多数法院也支持了唱片公司的这种观点。5、 法律快车网:您是怎么看待付费的问题,假设在电子商务的推广中涉及到了MTV的付费问题?董毅智律师:不管MTV是音像制品还是类似于电影的作品,在我国的现行法律条件下,KTV经营者都不需要对MTV的使用(或者说放映权)另行付费,更不需要对其进行赔偿,因为根本构不上侵权。对于MTV不构成作品的,正如前面所分析的KTV经营者无须付费。虽然基于交易,购买者获得了放映权,但不能以营利为目的。这种观点带有很明显的计划经济年代的烙印。比较典型的代表如我国民

7、法通则对合同转让的规定,即合同的转让,不得牟利,就是采纳了这种观点。但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对行使放映权是否应以营利为目的作出规定。因此,购买者就是以营利为目的对MTV进行放映,也不构成侵权。如果著作权人在交易中没有转让放映权的意思,即如果唱片公司欲行使音像制品的使用限制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就必须在音像制品上进行文字“明示”,如有不少制品具有“供家庭专用,不得在营业性场所播映”等字样;相反,如果不“明示”,就等于制作者放弃了限制权利,或者说,有关版权费已经体现在音像制品的价格中了。6、 法律快车网:关于放映权的问题,现行的法律存在哪些缺陷?董毅智律师:法律最重要的作用之一就是定分止争。如果一部法

8、律的作用是相反的,那它一定有值得修改或需要补充的地方。为了更好地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协调词曲作者、唱片公司和KTV经营者的利益,本文认为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应作进一步的完善。(一)应明确区分“类似拍摄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和录像制品”的区别;(二)明确“独创性”标准;(三)赋予唱片制作者放映权(公开播放权)。7、 法律快车网:再次感谢董毅智律师接受本期的专访问答,同时也感谢各位网友对我们访谈栏目的大力支持。我们下期再见!董毅智律师:再见。访谈总结:现代著作权法的观念就是以保护作者权益为核心。来源:法律快车网原创(转载请说明出处)- 访谈结束,感谢关注快车官方微信 - 想关注法律快车官网微信,请扫描左侧二维码, 还可以搜号码lawtimecn或搜公众号法律快车。 法律快车网致力成为法律需求者、法律爱好者、 法律从业者交流聚合地;业内讯息传播、法律 援助咨询、律师案源开拓等理想整合服务平台。 - 社会法律问题,律师零距离访谈一对一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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