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BSZN
BSZN-006100-2014
《基本建设项目符合防洪规划同意书审批》
办事指南
绥江县水务局
2014年10月30日发布
10
基本建设项目符合防洪规划同意书审批
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基本建设项目符合防洪规划同意书审批;
代码:100610001514369-6
二、受理范围
绥江县辖区内的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等基本建设防洪规划同意书的审批。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四、实施机关
绥江县水务局
五、审批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
2、工程建设方案、实施安排、运用方式符合流域、区域和城市综合规划或防洪除涝规划的要求;
3、工程占用的水域面积、调蓄容量以及在不同设计条件下,对上下游、左右岸防洪除涝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较小;
4、不同设计标准洪涝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程度较小;
5、提出了可行的减免负面影响的补偿措施;
6、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有关内容。
六、审批数量
没有数量限制
七、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绥江县水务局
受理地址:绥江县县府街9号
八、申请材料
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
2、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备案材料);
3、水工程建设依据文件,河流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及其他专业规划报告和规划批复文件;
4、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5、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九、审批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无
受理时限: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承诺办理时限:6日
十、审批收费
免费
十一、审批咨询
地址:绥江县中城镇县府街9号绥江县水务局
电话号码:0870-7627072。
对申请人咨询的内容当场反馈的当场反馈,不能当场反馈的,于5个工作日内及时反馈。
十二、办理流程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绥江县水务局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时限:即时
(二)审查:
1、初审
(1)岗位责任人:绥江县水务局负责人及承办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受理意见,由窗口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开始受理时间。
(3)时限:3个工作日
2、复审
(1)岗位责任人:分管副局长
(2)岗位职责与权限:
①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经审查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如必须进行现场勘察的,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现场查勘,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③负责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并记录、整理专家评审意见,作为该项行政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
⑤拟定审查意见,做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批复。
(3)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局长
2、岗位职责与权限:
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签发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时限: 2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开
1、岗位责任人:水务局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交局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对准予行政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绥江县水务局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公开审批结果。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3、时限: 2个工作日
全部流程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经绥江县水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但应当及时将延长理由告知申请人。
十三、申请人权利
(一)投诉
电话投诉:12388(纪检监察)、12310(机构编制)、96128(政务服务)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绥江县水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绥江县人民政府或者昭通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同时,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也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绥江县人民政府或昭通市水务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以书面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正本一份。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申请复议的具体要求;
(四)主要事实和理由(包括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
(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
复议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并附有必要的证据。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申请人授权委托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与委托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十四、申请人义务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及时补送行政审批机构依法要求补正的材料;
3.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附件1:基本建设项目符合防洪规划同意书审批工作流程图
开始
申请
受理
审批是否通过
制证
发证
立卷归档
结束
否
是
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相应申请证明
材料齐备的,予以通过并填写相应申请书。
申请材料不齐的,返回受理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齐材料
是否需要现场调查
否
是
符合要求的,不需要现场调查的
现场调查是否合格合格
是
否
否
不予制证核发
告知申请人不合格不予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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