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装卸消防平安治理规定 1.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2.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平安装置。 3.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4.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完毕后立即撤除。 5.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禁使用和其它火种。严防震动、撞击、重压、磨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6.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平安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展。 7.装卸作业完毕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展检查,确认平安后,方可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