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 总则1.1. 目的为加强厂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事故,确保库存物品安全,特制订本制度。1.2. 使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工厂范围内所有仓库的管理。所属各部门、科室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规定。1.3. 原则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1.4. 定义仓库:公司内存储物品的库房.如低值易耗品仓库、备品备件仓库等.1.5. 参考文件公安部令第6号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消防安全综合管理制度2、 职责2.1. 安全卫生科负责仓库消防安全的统一监督管理,不定期对仓库进行检查。按照规范给仓库配备消防器材,并
2、监督使用部门进行日常点检。提供达标消防器材。2.2. 整车制造部设施管理科负责对仓库所有的消火栓系统、自喷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疏散照明系统、防排烟系统进行日常维护。保证其功能有效性。2.3. 仓库使用部门负责仓库内现场安全管理,对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并填写检查表,留有记录。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及时上报领导.3、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3.1. 组织管理1) 各部门/科主要负责人是管辖区域仓库的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备查。2) 所有仓库必须设专(兼)职保管员,负责库房的日常管理。3)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
3、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4)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3.2. 储存管理1)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2) 易燃易爆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3)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
4、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4)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5)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3.3. 电器管理1) 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2) 易燃易爆类物品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3)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4)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5) 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
5、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6)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7) 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8) 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设施管理科专业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3.4. 火源管理1)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2)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负责人及安全保卫科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3) 严禁使用一切火炉、大功率电灯等易发热电器。3.5. 器材管理1) 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2)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3) 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4) 附则4.1.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卫生科负责起草、修订和解释。4.2. 本制度自安全管理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批准后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