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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130-2020(代替GBZ 130-2013,GBZ 165-2012等) 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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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13.100 C 57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1302020 代替 GBZ 1302013,GBZ 1652012 等 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 Requirements for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in diagnostic radiology 2020-04-03 发布 2020-10-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 布 GBZ 1302020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则 . 2 5 X 射线设备防护性能的

2、技术要求 . 4 6 X 射线设备机房防护设施的技术要求 . 7 7 X 射线设备操作的防护安全要求 . 11 8 X 射线设备机房防护检测要求 . 13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儿科非正当性影像学检查举例 . 14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X 射线设备机房防护检测 . 15 附录 C (资料性附录)医用诊断 X 射线防护中不同屏蔽物质的铅当量 . 18 附录 D (资料性附录)测量仪器读数响应时间修正方法 . 22 附录 E (资料性附录)诊断参考水平 . 24 附录 F (资料性附录)医用诊断 X 射线个人防护材料及用品要求 . 27 附录 G (资料性附录)医用诊断 X 射线防护玻璃板

3、要求 . 37 参考文献 . 41 GBZ 1302020 II 前 言 本标准5.1、6.3.3、6.4.6、6.4.10、7.6.2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 1302013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 1652012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放射防护要求、GBZ 1762006医用诊断X射线个人防护材料及用品标准、GBZ 1772006便携式X射线检查系统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792006医疗照射放射防护基本要求的放射诊断部分、GBZ/T 1802006医用X射线

4、CT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GBZ/T 1842006医用诊断X射线防护玻璃板标准、GBZ 2642015车载式诊断X射线机的放射防护要求、GB 163482010医用X射线诊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与上述标准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删除了对牙科X射线设备质量控制方面的相关要求(见GBZ 1302013的4.4.1、4.4.2和表5); 修改了牙科X射线设备最低管电压要求(见5.5.1,GBZ 1302013的4.4.1); 修改了对CT机房防护检测的评价要求(见6.3,GBZ/T 1802006的4.2.1); 修改了对摄影机房防护检测的评价要求(见6.3,GBZ 130201

5、3的5.4); 修改了车载设备防护检测的评价要求(见6.3,GBZ 2642015的6.1和6.2); 修改了个人防护用品和辅助防护设施配置要求(见6.5.1和表4,GBZ 1302013的5.9和表4); 增加了儿科非正当性影像学检查举例(见附录A); 删除了X射线设备半值层的要求(见GBZ 1302013的附录A); 删除了介入放射学设备、近台同室操作的X射线设备透视防护区测试平面上周围剂量当量率的检测(见GBZ 1302013附录B的B.1.2); 增加了骨密度仪设备的防护检测要求(见附录B的B.1); 修改了X射线设备机房的防护检测中关注点要求(见8.1,GBZ 1302013的7.2

6、); 增加了X射线设备机房的防护检测中关注点的位置要求(见附录B的B.2); 删除了焦皮距的检测方法(见GBZ 1302013附录B的B.2); 修改了X射线设备机房防护检测的检测条件(见附录B的B.1,GBZ 1302013附录B的B.6); 增加了X射线设备机房防护检测的检测模体要求(见附录B的B.4); 增加了X射线设备机房防护检测的测量结果处理要求(见附录B的B.5); 修改了石膏板、砖对不同管电压X射线辐射衰减的有关的三个拟合参数(见附录C的表C.3,GBZ 1302013附录D的表D.3); 增加了测量仪器读数响应时间修正方法(见附录D); 修改了成年受检者常见CT检查项目的辐射剂

7、量和诊断参考水平(见附录E的表E.2,GBZ 1792006附录A的表A.2); 修改了儿童受检者常见CT检查项目的辐射剂量和诊断参考水平(见附录E的表E.3,GBZ 1652012附录A的表A.3); 修改了个人防护材料及用品的检查周期(见附录F的F.2.8,GBZ 1762006的13.2); 增加了介入防护手套的相关要求(见附录F的F.6); 删除了个人防护材料及用品的使用年限(见GBZ 1762006的13.3); 修改了放射诊断放射防护基本要求的相关内容(见4.14.4,GBZ 1792006的第4章、第5章、6.1、6.2.1、6.3.1、6.3.2、6.4和7.2)。 GBZ 1

8、302020 III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东省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军事科学院军事医学研究院辐射医学研究所、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辉、岳保荣、范瑶华、尉可道、娄云、余宁乐、邓大平、邹剑明、商迎庆、宁静、王进、刘雅、张震、冯泽臣、李海亮、黄伟旭、杨春勇。 本标准代替了GBZ 1302013、GBZ 1652012、GBZ 1762006、GBZ 1772006、GBZ 1792006的放射诊断部分、GBZ/T 1802006、GBZ/T 1842006、GBZ

9、 2642015、GB 163482010。 GBZ 1302013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82791987、GB 82792001、GBZ 1302002; WS/T 1901999、GBZ1382002。 GBZ 1652012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Z 1652005。 GB 163482010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63481996; GB 163491996; GB 163501996。GBZ 1302020 1 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诊断的防护要求,包括X射线影像诊断和介入放射学用设备防护性能、机房防护设施、防护安全操作要求及其相关防护检

10、测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X射线影像诊断和介入放射学。 放射治疗和核医学中的X射线成像设备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Z 128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X 射线影像诊断 X-ray imaging diagnosis 利用X射线的穿透等性质取得人体内器官与组织的影像信息以诊断疾病的技术。 3.2 C 形臂 X 射线设

11、备 C-arm X-ray equipment 由C型机架、X射线球管组装体和影像增强器(或动态平板探测器)等部件组成,机架、X射线管组合体可在一个或两个方向上转动的诊断用X射线设备。 注:C形臂X射线设备根据其使用方式,分为固定式C形臂和移动式C形臂。 3.3 移动式 X 射线设备 mobile X-ray equipment 用于开展床旁X射线摄影或透视检查等操作的可移动的医用X射线设备。 3.4 车载式诊断 X 射线设备 X-ray diagnostic equipment installed on vehicle GBZ 1302020 2 安装在医用X射线诊断车上的固定式X射线设备,

12、通常由X射线发生装置、X射线成像装置以及床、台、支架等附属设备组成。 注:车载式诊断X射线设备按功能可分为透视车载机、摄影车载机、透视摄影车载机和乳腺摄影车载机。 3.5 便携式 X 射线检查设备 portable X-ray inspection equipment 一种利用X射线对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和人员救护的现场使用检查装置,一般可由操作人员直接携带,并在现场操作。 3.6 介入放射学 interventional radiology 在医学影像系统监视引导下,经皮针穿刺或引入导管做抽吸注射、引流或对管腔、血管等做成型、灌注、栓塞等,以诊断与治疗疾病的技术。 3.7 随机文件 accomp

13、anying documents 随装置、设备、辅助设备或附件而带的文件,其中包括为设备的装配者、安装者和使用者所提供的重要资料,尤其是有关安全方面的资料。 3.8 诊断参考水平 diagnositic reference level;DRL 医疗照射指导水平 guidance level for medical exposure 在医学影像诊断中使用的一个水平, 表明在常规条件下一个给定的放射学程序给予受检者的剂量对该程序而言是否异常高或异常低。 4 总则 4.1 管理要求 医疗机构应对放射工作人员、受检者以及公众的防护与安全负责,主要包括: a) 放射诊断设备工作场所的布局、机房的设计和建

14、造; b) 配备与检查工作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的专业人员; c) 对工作人员所受的职业照射应加以限制,职业照射剂量限值应符合 GB 18871 的规定,个人剂量监测应符合 GBZ 128 的要求; d) 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e) 制定人员培训准则和计划,对人员的专业技能、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进行培训,使之满足放射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求; f) 配置与 X 射线检查工作相适应的诊断设备、 检测仪器及防护设施, 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预防设备故障和人为失误; GBZ 1302020 3

15、 g) 制定并落实放射防护管理制度、实施放射防护质量保证大纲,采取合理和有效的措施,将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失误的后果减至最小; h) 制定相应的放射事件应急计划,应对可能发生的事件,宣传该计划并定期进行实际演练; i) 对受检者出现的放射损伤应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4.2 正当性要求 4.2.1 医疗照射应有足够的净利益,在能取得相同净利益的情况下,应尽可能采用非医疗照射的替代方法, 在无替代方法时也应权衡利弊, 判断医疗照射给接受诊断或治疗的个人或社会所带来的利益大于可能引起的辐射危害时,医疗照射才是正当的。 4.2.2 采用 X 射线检查应经过正当性判断,优先选用非 X 射线的检查方法,对不

16、符合正当性原则的,不应进行 X 射线检查。 4.2.3 所有新型医疗照射的技术和方法, 使用前都应通过正当性判断; 已判断为正当的医疗照射类型,当取得新的或重要的证据并需要重新判断时, 应对其重新进行正当性判断。 使用通过正当性判断的所有新型的医疗照射技术和方法时, 应严格控制在其适应证范围内, 要用到新的适应证时必须另行进行正当性判断。 4.2.4 应根据诊疗目的和受照人员特征对每一项医疗照射实践进行正当性判断。如果某一项医疗照射通常被判定为非正当性,在特殊情况下又需要使用时,应逐例进行正当性判断。执业医师和有关医技人员应尽可能使用与计划照射相关的受检者先前已有的诊断信息和医学记录,避免不必

17、要的重复照射。 4.2.5 群体检查使公众所获得的利益足以补偿在经济和社会方面所付出的代价(包括辐射危害)时,这种检查才是正当的。 4.2.6 X 射线诊断群体检查应禁止使用普通荧光屏透视检查方法;除非有明确的疾病风险指征,否则不宜使用 X 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进行体检。 4.2.7 应加强对孕妇和可能怀孕妇女的诊断性医疗照射进行正当性判断,特别是腹部和骨盆检查;只有在临床上有充分理由要求, 才能对已怀孕或可能怀孕的妇女进行会引起其腹部或骨盆受到照射的放射学检查,否则应避免此类照射。 4.2.8 应严格对儿童的诊断性医疗照射进行正当性判断,儿科非正当性影像学检查举例参见附录 A。 4

18、.2.9 移动式和便携式 X 射线设备不应用于常规检查。只有在不能实现或在医学上不允许把受检者送到固定设备进行检查的情况下, 并在采取严格的相应防护措施后, 才能使用移动式或便携式 X 射线设备在床旁操作,实施医学影像检查。 4.2.10 车载式诊断 X 射线设备一般应在巡回体检或医学应急时使用, 不应作为固定场所的常规 X 射线诊断设备。 4.3 防护最优化要求 4.3.1 X 射线诊断和介入放射学程序中受检者防护最优化的基本目标是使利益最大程度地超过危害。 4.3.2 医疗照射最优化过程应包括设备的选择,除考虑经济和社会因素外,应对便于使用、质量保证(包括质量控制)、受检者剂量的评价和估算

19、等诸方面进行考查,使之能得到足够的诊断信息和治疗效果。 4.3.3 对确实具有正当理由需要进行的医用 X 射线诊断检查,应遵从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并应用有关诊断参考水平后,在保证获得足够的诊断信息情况下,使受检者所受剂量尽可能低。 4.3.4 在施行 X 射线诊断检查时,应严格控制照射野范围,避免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或组织(例如性腺、眼晶状体、乳腺和甲状腺)受到有用线束的直接照射。 GBZ 1302020 4 4.3.5 医疗机构应当为受检者配备必要的放射防护用品,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或组织采取必要的屏蔽防护措施。建议在 CT 扫描中对受检者采用包裹式屏蔽防护措施。 4.3.6 要特别注意对

20、胚胎或胎儿的照射,特别是当孕妇受检者的腹部或骨盆受到有用线束照射或可能以其他方式接受大剂量时的最优化处置。 4.3.7 在施行 X 射线诊断检查时,除受检者以外其他人员不应滞留在机房内。当受检者需要人员协助时,应对陪检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3.8 对于诊断放射程序和图像引导介入程序,应确保使用: a) 适当的医用放射设备和软件; b) 适当的技术和参数, 以便对受检者实施达到该放射程序的临床目的所需的最低限度的医疗照射,同时考虑到相关专业机构制定的可接受的图像质量相关规范和相关诊断参考水平。 4.4 质量保证要求 4.4.1 放射诊断质量保证大纲 应制定一个放射诊断质量保证大纲,应包括:

21、 a) 影像质量评价; b) 受检者剂量评价; c) 在投入使用时和投入使用后定期对辐射发生器的物理参数的测量以及对显像装置的检查; d) 定期检查诊断中使用的相应的物理因素和临床因素; e) 书面记录有关的程序和结果; f) 剂量测量和监测仪器、相应校准和操作条件的核实; g) 纠正行动、追踪及结果评价的程序; h) 规定各种 X 射线设备及场所应经具备资质的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4.4.2 测量和校准 质量保证大纲中有关测量和校准的要求包括: a) 使用的剂量测量仪器应具有连续、 有效的检定证书、 校准证书或符合要求的其他溯源性证明文件; b) 在 X 射线诊断检查中应该使用与受检者

22、剂量相关的适当的剂量学量; c) 在介入放射学中相关的量包括总透视时间、图像总数、透视剂量率、参考点剂量以及剂量面积乘积等。 4.5 其他 4.5.1 X 射线设备机房防护检测见附录 B。 4.5.2 医用诊断 X 射线防护中不同屏蔽物质的铅当量参见附录 C。 4.5.3 测量仪器读数响应时间修正方法参见附录 D。 4.5.4 诊断参考水平参见附录 E。 4.5.5 医用诊断 X 射线个人防护材料及用品要求参见附录 F。 4.5.6 医用诊断 X 射线防护玻璃板要求参见附录 G。 5 X 射线设备防护性能的技术要求 GBZ 1302020 5 5.1 一般要求 5.1.1 X 射线设备出线口上

23、应安装限束系统(如限束器、光阑等)。 5.1.2 X 射线管组件上应有清晰的焦点位置标示。 5.1.3 X 射线管组件上应标明固有滤过,所有附加滤过片均应标明其材料和厚度。 5.1.4 随机文件应说明下列与防护有关的性能: a) X 射线管组件的固有滤过; b) X 射线源组件的滤过; c) 滤过片的特性; d) 距焦点 100 cm 远处球面上泄漏辐射的空气比释动能率; e) 限制有用线束的方法; f) 在焦点到影像接收器的各种距离下有用线束照射野尺寸; g) 焦点到影像接收面的最大和最小距离; h) 管电压和管电流加载条件; i) 各种使用条件下焦皮距的说明; j) 位于有用线束中床板和滤

24、线栅对 X 射线束的衰减当量; k) CT 随机文件应提供等剂量图,描述设备周围的杂散辐射的分布; l) 介入放射学、近台同室操作(非普通荧光屏透视)用 X 射线设备随机文件中应提供等剂量图,描述设备周围的杂散辐射的分布以及工作人员典型位置的杂散辐射值, 便于工作人员选择防护方案; m) 车载式诊断 X 射线设备随机文件中应说明临时控制区的周围剂量当量率水平, 场所布局和防护设计图; n) 各种专用和特殊场合使用的 X 射线设备, 应具体指出各应用条件下必须注意采取的相应防护措施。 5.1.5 在随机文件中关于滤过的内容,应符合: a) 除乳腺 X 射线摄影设备外,在正常使用中不可拆卸的滤过部

25、件,应不小于 0.5 mmAl; b) 除乳腺 X 射线摄影设备外,应用工具才能拆卸的滤片和固有滤过(不可拆卸的)的总滤过,应不小于 1.5 mmAl; c) 除牙科摄影和乳腺摄影用 X 射线设备外,X 射线有用线束中的所有物质形成的等效总滤过,应不小于 2.5 mmAl; d) 标称 X 射线管电压不超过 70 kV 的牙科 X 射线设备,其总滤过应不小于 1.5 mmAl; e) 标称 X 射线管电压不超过 50 kV 的乳腺摄影专用 X 射线设备,其总滤过应不小于 0.03 mmMo。 5.2 透视用 X 射线设备防护性能的专用要求 5.2.1 C 形臂 X 射线设备的最小焦皮距应不小于

26、 20 cm, 其余透视用 X 射线设备的最小焦皮距应不小于30 cm。 5.2.2 透视曝光开关应为常断式开关,并配有透视计时及限时报警装置。 5.2.3 用于介入放射学、近台同室操作(非普通荧光屏透视)的 X 射线透视设备防护性能专用要求见5.8。 5.3 摄影用 X 射线设备防护性能的专用要求 5.3.1 200 mA 及以上的摄影用 X 射线设备应有可安装附加滤过板的装置,并配备不同规格的附加滤过板。 GBZ 1302020 6 5.3.2 X 射线设备应有能调节有用线束照射野的限束装置, 并应提供可标示照射野的灯光野指示装置。 5.4 CT 设备防护性能的专用要求 5.4.1 在扫描

27、程序开始之前,应指明某一扫描程序期间所使用的 CT 运行条件。 5.4.2 对于任意一种 CT 扫描程序,都应在操作者控制台上显示剂量信息。 5.4.3 应设置急停按钮,以便在 CT 扫描过程中发生意外时可以及时停止出束。 5.5 牙科摄影用 X 射线设备防护性能的专用要求 5.5.1 牙科 X 射线设备使用时管电压的标称值应不低于 60 kV。 5.5.2 牙科全景体层摄影的 X 射线设备,应有限束装置,防止 X 射线超出 X 射线影像接收器平面。 5.5.3 口内牙科摄影的 X 射线源组件应配备限制 X 射线束的集光筒,集光筒出口平面的最大几何尺寸(直径/对角线)应不超过 60 mm。 5

28、.5.4 牙科摄影装置应配置限制焦皮距的部件,并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1 牙科 X 射线摄影的最短焦皮距 应用类型 最短焦皮距 cm 标称X射线管电压60 kV的牙科摄影 10 标称X射线管电压60 kV以上的牙科摄影 20 口外片牙科摄影 6 牙科全景体层摄影 15 口腔锥形束CT(口腔CBCT) 坐位扫描/站位扫描 15 卧位扫描 20 5.6 乳腺摄影 X 射线设备防护性能的专用要求 5.6.1 乳腺摄影 X 射线设备的标称最高 X 射线管电压应不超过 50 kV。 5.6.2 用于几何放大乳腺摄影的 X 射线设备,应配备能阻止使用焦皮距小于 20 cm 的装置。 5.7 移动式和便携

29、式 X 射线设备防护性能的专用要求 5.7.1 移动式和便携式 X 射线设备应满足其相应设备类型的防护性能专用要求。 5.7.2 连接曝光开关的电缆长度应不小于 300 cm,或配置遥控曝光开关。 5.7.3 移动式牙科摄影设备应满足 5.5 的要求。 5.7.4 移动式和便携式 X 射线设备上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5.8 介入放射学、近台同室操作(非普通荧光屏透视)用 X 射线设备防护性能的专用要求 5.8.1 介入放射学、近台同室操作(非普通荧光屏透视)用 X 射线设备应满足其相应设备类型的防护性能专用要求。 5.8.2 在机房内应具备工作人员在不变换操作位置情况下能成功切换

30、透视和摄影功能的控制键。 5.8.3 X 射线设备应配备能阻止使用焦皮距小于 20 cm 的装置。 5.8.4 介入操作中,设备控制台和机房内显示器上应能显示当前受检者的辐射剂量测定指示和多次曝光剂量记录。 GBZ 1302020 7 5.9 车载式诊断 X 射线设备防护性能的专用要求 5.9.1 车载式诊断 X 射线设备应满足其相应设备类型的防护性能专用要求。 5.9.2 车载式诊断 X 射线设备应配备限束装置,确保 X 射线不超出影像接收器平面。 6 X 射线设备机房防护设施的技术要求 6.1 X 射线设备机房布局 6.1.1 应合理设置 X 射线设备、机房的门、窗和管线口位置,应尽量避免

31、有用线束直接照射门、窗、管线口和工作人员操作位。 6.1.2 X 射线设备机房(照射室)的设置应充分考虑邻室(含楼上和楼下)及周围场所的人员防护与安全。 6.1.3 每台固定使用的 X 射线设备应设有单独的机房,机房应满足使用设备的布局要求;每台牙椅独立设置诊室的,诊室内可设置固定的口内牙片机,供该设备使用,诊室的屏蔽和布局应满足口内牙片机房防护要求。 6.1.4 移动式 X 射线机(不含床旁摄影机和急救车配备设备)在使用时,机房应满足相应布局要求。 6.1.5 除床旁摄影设备、便携式 X 射线设备和车载式诊断 X 射线设备外,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 X 射线设备机房

32、,其最小有效使用面积、最小单边长度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2 X 射线设备机房(照射室)使用面积、单边长度的要求 设备类型 机房内最小有效使用面积d m2 机房内最小单边长度e m CT机(不含头颅移动CT) 30 4.5 双管头或多管头X射线设备a (含C形臂) 30 4.5 单管头X射线设备b (含C形臂,乳腺CBCT) 20 3.5 透视专用机c、碎石定位机、 口腔CBCT卧位扫描 15 3.0 乳腺机、全身骨密度仪 10 2.5 牙科全景机、局部骨密度仪、 口腔CBCT坐位扫描/站位扫描 5 2.0 口内牙片机 3 1.5 a 双管头或多管头X射线设备的所有管球安装在同一间机房内。

33、b 单管头 、双管头或多管头X射线设备的每个管球各安装在1个房间内。 c 透视专用机指无诊断床、标称管电流小于5 mA的X射线设备。 d 机房内有效使用面积指机房内可划出的最大矩形的面积。 e 机房内单边长度指机房内有效使用面积的最小边长。 6.2 X 射线设备机房屏蔽 GBZ 1302020 8 6.2.1 不同类型 X 射线设备(不含床旁摄影设备和便携式 X 射线设备)机房的屏蔽防护应不低于表 3的规定。 6.2.2 医用诊断 X 射线防护中不同铅当量屏蔽物质厚度的典型值参见附录 C 中表 C.4表 C.7。 表3 不同类型 X 射线设备机房的屏蔽防护铅当量厚度要求 机房类型 有用线束方向

34、铅当量 mmPb 非有用线束方向铅当量 mmPb 标称125 kV以上的摄影机房 3.0 2.0 标称125 kV及以下的摄影机房 2.0 1.0 C形臂X射线设备机房 2.0 2.0 口腔CBCT、牙科全景机房(有头颅摄影) 2.0 1.0 透视机房、骨密度仪机房、口内牙片机房、 牙科全景机房(无头颅摄影) 、碎石机房、模拟定位机房、乳腺摄影机房、乳腺CBCT机房 1.0 1.0 CT机房(不含头颅移动CT) CT模拟定位机房 2.5 6.2.3 机房的门和窗关闭时应满足表 3 的要求。 6.2.4 距 X 射线设备表面 100 cm 处的周围剂量当量率不大于 2.5 Sv/h 时且 X 射

35、线设备表面与机房墙体距离不小于 100 cm 时,机房可不作专门屏蔽防护。 6.2.5 车载机房应有固定屏蔽,除顶部和底部外,屏蔽应满足表 3 中屏蔽防护铅当量厚度要求。 6.3 X 射线设备机房屏蔽体外剂量水平 6.3.1 机房的辐射屏蔽防护,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具有透视功能的 X 射线设备在透视条件下检测时,周围剂量当量率应不大于 2.5 Sv/h;测量时,X 射线设备连续出束时间应大于仪器响应时间; b) CT 机、乳腺摄影、乳腺 CBCT、口内牙片摄影、牙科全景摄影、牙科全景头颅摄影、口腔 CBCT和全身骨密度仪机房外的周围剂量当量率应不大于 2.5 Sv/h; c) 具有短时、高

36、剂量率曝光的摄影程序(如 DR、CR、屏片摄影)机房外的周围剂量当量率应不大于 25 Sv/h,当超过时应进行机房外人员的年有效剂量评估,应不大于 0.25 mSv; d) 车载式诊断 X 射线设备工作时,应在车辆周围 3 m 设立临时控制区,控制区边界的周围剂量当量率应符合 6.3.1 中 a)c)的要求。 6.3.2 机房的辐射屏蔽防护检测方法及检测条件按第 8 章和附录 B 的要求。 6.3.3 宜使用能够测量短时间出束和脉冲辐射场的设备进行测量,若测量仪器达不到响应时间要求,则应对其读数进行响应时间修正,修正方法参见附录 D。 6.4 X 射线设备工作场所防护 6.4.1 机房应设有观

37、察窗或摄像监控装置, 其设置的位置应便于观察到受检者状态及防护门开闭情况。 6.4.2 机房内不应堆放与该设备诊断工作无关的杂物。 6.4.3 机房应设置动力通风装置,并保持良好的通风。 GBZ 1302020 9 6.4.4 机房门外应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机房门上方应有醒目的工作状态指示灯, 灯箱上应设置如 “射线有害、灯亮勿入”的可视警示语句;候诊区应设置放射防护注意事项告知栏。 6.4.5 平开机房门应有自动闭门装置;推拉式机房门应设有曝光时关闭机房门的管理措施;工作状态指示灯能与机房门有效关联。 6.4.6 电动推拉门宜设置防夹装置。 6.4.7 受检者不应在机房内候诊;非特殊情况,

38、检查过程中陪检者不应滞留在机房内。 6.4.8 模拟定位设备机房防护设施应满足相应设备类型的防护要求。 6.4.9 CT 装置的安放应利于操作者观察受检者。 6.4.10 机房出入门宜处于散射辐射相对低的位置。 6.4.11 车载式诊断 X 射线设备工作场所的选择应充分考虑周围人员的驻留条件, X 射线有用线束应避开人员停留和流动的路线。 6.4.12 车载式诊断 X 射线设备的临时控制区边界上应设立清晰可见的警告标志牌(例如: “禁止进入X 射线区”)和电离辐射警告标志。临时控制区内不应有无关人员驻留。 6.5 X 射线设备工作场所防护用品及防护设施配置要求 6.5.1 每台 X 射线设备根

39、据工作内容,现场应配备不少于表 4 基本种类要求的工作人员、受检者防护用品与辅助防护设施,其数量应满足开展工作需要,对陪检者应至少配备铅橡胶防护衣。 6.5.2 车载式诊断 X 射线设备机房个人防护用品和辅助防护设施配置要求按照其安装的设备类型参照表 4 执行。 6.5.3 除介入防护手套外,防护用品和辅助防护设施的铅当量应不小于 0.25 mmPb;介入防护手套铅当量应不小于 0.025 mmPb;甲状腺、性腺防护用品铅当量应不小于 0.5 mmPb;移动铅防护屏风铅当量应不小于 2 mmPb。 6.5.4 应为儿童的 X 射线检查配备保护相应组织和器官的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和辅助防护设施的铅

40、当量应不小于 0.5 mmPb。 6.5.5 个人防护用品不使用时,应妥善存放,不应折叠放置,以防止断裂。 6.5.6 对于移动式 X 射线设备使用频繁的场所(如:重症监护、危重病人救治、骨科复位等场所),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移动铅防护屏风。 GBZ 1302020 10 表4 个人防护用品和辅助防护设施配置要求 放射检查类型 工作人员 受检者 个人防护用品 辅助防护设施 个人防护用品 辅助防护设施 放射诊断学用X射线设备隔室透视、摄影a 铅橡胶性腺防护围裙(方形)或方巾、铅橡胶颈套 选配:铅橡胶帽子 可调节防护窗口的立位防护屏; 选配:固定特殊受检者体位的各种设备 放射诊断学用X射线设备同室透视

41、、摄影a 铅橡胶围裙 选配:铅橡胶帽子、铅橡胶颈套、铅橡胶手套、铅防护眼镜 移动铅防护屏风 铅橡胶性腺防护围裙(方形)或方巾、铅橡胶颈套 选配:铅橡胶帽子 可调节防护窗口的立位防护屏; 选配:固定特殊受检者体位的各种设备 口内牙片摄影 大领铅橡胶颈套 牙科全景体层摄影, 口腔CBCT 大领铅橡胶颈套 选配:铅橡胶帽子 CT体层扫描 (隔室) 铅橡胶性腺防护围裙(方形)或方巾、铅橡胶颈套 选配:铅橡胶帽子 床旁摄影 铅橡胶围裙 选配:铅橡胶帽子、铅橡胶颈套 铅橡胶性腺防护围裙(方形)或方巾、铅橡胶颈套 选配:铅橡胶帽子 移动铅防护屏风b 骨科复位等 设备旁操作 铅橡胶围裙 选配:铅橡胶帽子、铅橡

42、胶颈套、铅橡胶手套、铅防护眼镜 移动铅防护屏风 铅橡胶性腺防护围裙(方形)或方巾、铅橡胶颈套 选配:铅橡胶帽子 介入放射学操作 铅橡胶围裙、 铅橡胶颈套、铅防护眼镜、介入防护手套 选配:铅橡胶帽子 铅悬挂防护屏/铅防护吊帘、 床侧防护帘/床侧防护屏 选配:移动铅防护屏风 铅橡胶性腺防护围裙(方形)或方巾、铅橡胶颈套 选配:铅橡胶帽子 注1:“”表示不做要求。 注2:各类个人防护用品和辅助防护设施,指防电离辐射的用品和设施。鼓励使用非铅材料防护用品,特别是非铅介入防护手套。 a 工作人员、受检者的个人防护用品和辅助防护设施任选其一即可。 b 床旁摄影时的移动铅防护屏风主要用于保护周围病床不易移动

43、的受检者。 GBZ 1302020 11 7 X 射线设备操作的防护安全要求 7.1 一般要求 7.1.1 放射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业务技术,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满足放射工作人员岗位要求。 7.1.2 根据不同检查类型和需要,选择使用合适的设备、照射条件、照射野以及相应的防护用品。 7.1.3 合理选择各种操作参数,在确保达到预期诊断目标条件下,使受检者所受到的照射剂量最低。 7.1.4 如设备具有儿童检查模式可选项时,对儿童实施检查时应使用该模式;如无儿童检查模式,应适当调整照射参数(如管电压、管电流、照射时间等),并严格限制照射野。 7.1.5 X 射线设备曝光时,应关闭与机房相

44、通的门、窗。 7.1.6 放射工作人员应按 GBZ 128 的要求接受个人剂量监测。 7.1.7 在进行病例示教时,不应随意增加曝光时间和曝光次数。 7.1.8 不应使用加大摄影曝光条件的方法,提高过期胶片的显影效果。 7.1.9 工作人员应在有屏蔽的防护设施内进行曝光操作,并应通过观察窗等密切观察受检者状态。 7.2 透视检查用 X 射线设备操作的防护安全要求 7.2.1 应尽量避免使用普通荧光透视检查,使用中应避免卧位透视,采用普通荧光屏透视的工作人员在透视前应做好充分的暗适应。 7.2.2 进行消化道造影检查时,应严格控制照射条件和避免重复照射,对工作人员、受检者都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45、 7.2.3 借助 X 射线透视进行骨科整复、取异物等诊疗活动时,不应连续曝光,并应尽可能缩短累积曝光时间。 7.3 摄影检查用 X 射线设备操作的防护安全要求 7.3.1 应根据使用的不同 X 射线管电压更换附加滤过板。 7.3.2 应严格按所需的投照部位调节照射野,使有用线束限制在临床实际需要的范围内并与成像器件相匹配。 7.3.3 应合理选择胶片以及胶片与增感屏的组合,并重视暗室操作技术的质量控制。 7.3.4 对于 CR 设备,应定期对成像板(IP)进行清洁维护保养和伪影检查。 7.4 CT 设备操作的防护安全要求 7.4.1 CT 工作人员应根据临床的实际需要,正确选取并优化设备工作

46、参数,在满足诊断需要的同时,尽可能减少受检者受照剂量。 7.4.2 对儿童进行 CT 检查时, 应正确选取扫描参数, 以减少受照剂量, 使儿童的 CT 应用达到最优化。 7.4.3 CT 工作人员应定期检查操作系统上所显示的剂量信息(如DLP、CTDIW或CTDIVOL),发现异常时应找出原因并加以纠正。 7.5 牙科摄影用 X 射线设备操作的防护安全要求 7.5.1 口腔底片应固定于适当位置,否则应由受检者自行扶持。 7.5.2 确需进行 X 射线检查且固定设备无法实施时才可使用便携式牙科 X 射线摄影设备,曝光时,工作人员躯干部位应避开有用线束方向并距焦点 1.5 m 以上。 GBZ 13

47、02020 12 7.6 乳腺摄影 X 射线设备操作的防护安全要求 7.6.1 应做好乳腺摄影受检者甲状腺部位的防护。 7.6.2 根据乳房类型和压迫厚度选择合适靶/滤过材料组合, 宜使用摄影设备的自动曝光控制功能, 获得稳定采集效果,达到防护最优化要求。 7.7 移动式和便携式 X 射线设备操作的防护安全要求 7.7.1 移动式和便携式 X 射线设备应满足其相应设备的防护安全操作要求。 7.7.2 使用移动式 X 射线设备在病房内作 X 射线检查时,应对毗邻床位(2 m 范围内)受检者采取防护措施,不应将有用线束朝向其他受检者。 7.7.3 曝光时, 工作人员应做好自身防护, 合理选择站立位

48、置, 并保证曝光时能观察到受检者的姿态。 7.7.4 需近距离操作检查系统的人员应该穿戴铅橡胶围裙或在移动铅防护屏风后进行操作,防护用品及防护设施配置应满足 6.5 的要求。 7.7.5 在临时的室外操作场所周围应该设置护栏或警告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7.7.6 对非急、危、重症受检者进行床旁操作时,应确定合理的操作时间,例如避开医生集中查房和家属探视等人员集中的时间段。 7.7.7 无论何时使用移动式 X 射线设备进行床旁操作,操作 X 射线设备的工作人员应提前对现场所有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并确保控制区内没有无关人员在场。 7.7.8 对协助受检者进行 X 射线检查的人员,应提前履行告知义

49、务并征得其同意,并在陪检者穿着个人防护用品后,才能实施床旁操作。 7.7.9 使用移动式 X 射线设备实施床旁操作时,尽可能采用向下的投照方式。如果采用水平投照方式进行检查时,除接受放射检查的受检者外,应避免有用线束直接朝向临近的其他人,如果无法避免,则应使用移动铅防护屏风进行隔挡或使用防护用品。 7.8 介入放射学和近台同室操作(非普通荧光屏透视)用 X 射线设备操作的防护安全要求 7.8.1 介入放射学、近台同室操作(非普通荧光屏透视)用 X 射线设备应满足其相应设备的防护安全操作要求。 7.8.2 介入放射学用 X 射线设备应具有记录受检者剂量的装置,并尽可能将每次诊疗后受检者受照剂量记

50、录在病历中,需要时,应能追溯到受检者的受照剂量。 7.8.3 除存在临床不可接受的情况外,图像采集时工作人员应尽量不在机房内停留;对受检者实施照射时,禁止与诊疗无关的其他人员在机房内停留。 7.8.4 穿着防护服进行介入放射学操作的工作人员,其个人剂量计佩戴要求应符合 GBZ 128 的规定。 7.8.5 移动式 C 形臂 X 射线设备垂直方向透视时,球管应位于病人身体下方;水平方向透视时,工作人员可位于影像增强器一侧,同时注意避免有用线束直接照射。 7.9 车载式诊断 X 射线设备操作的防护安全要求 7.9.1 车载式诊断 X 射线设备应满足其相应设备的防护安全操作要求。 7.9.2 根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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