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疫工作实施方案(动20XX年) 第一篇:防疫工作实施方案(动2015)2015号 通安工业园2015年下半年畜牧经济发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 为了加强通安工业园2015年下半年畜牧经济工作的领导,加快通安畜牧业生产发展步伐,进一步加强通安工业园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肉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工作,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通安畜牧业经济健康稳步发展,经工业园管委会研究决定成立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黄凤祥(工业园副主任)13881395409成 员:刘克平(通安片区农牧站)13778634388宋碧萍(通安片区农牧站)13887473498谢桦耘(通安片区农牧站
2、)13890491038郭昌荣(通安片区农牧站)1377649926李贵英(通安片区农牧站)13778649926 张应龙(工业园办公室)0834-5871003阿苦拉尔(通安国土所所长)13550425364李邦国(通安海事所所长)18228760156 通安工业园管委会 2015年8月25日 1 2015号 通安工业园关于开展2015年下半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品卫畜产品卫生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县秋季动物防疫工作会议精神,本着早安排、早部署、早落实的原则,经通安工业园畜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于2015年9月15日在全园区范围启动秋季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进一步加
3、强畜产品卫生安全监管工作。 园区辖区内各乡(镇)、村组务必认真贯彻执行通安工业园二0一五年下半年动物防疫工作实施方案,扎实做好2015年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全面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和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事件,促进通安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农民增收。 附件1:XX县区二0一五年下半年动物防控工作实施方案附件2:通安工业园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应急预案 2015年9月15日 2附件1: 通安工业园2015年下半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 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确保通安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法加强通安动物强制免疫工作,推进该项工作扎实有序进行,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确保动物源性食品
4、安全,根据县政府9月7日秋防工作会议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通安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强化“政府负总责,部门各司其职”的动物防疫工作“五包”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层层落实动物防疫目标责任,以有效防控牲畜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狂犬病和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为中心,积极推行以强制免疫为主的综合防控措施,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确保通安今年动物防疫工作任务按时、按质全面完成。 二、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畜牧业是通安重要的经济支柱之一
5、,动物防疫是保证畜牧业健康发展必须做好的工作。因此,各乡(镇)务必充分认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严峻性、艰巨性和紧迫性,增强防控工作的责任感,坚持国务院确定的“地方各级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负责人”的动物防疫工作总体要求,坚持政府组织发动保密度,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保质量。对在免疫防疫、疫情报告、疫情处置等环节不履行职责而造成重大 3损失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 1、疫情控制目标。确保重大动物疫病有疫不流行,有病不成灾,确保其它动物疫情得到有效控制。
6、 2、免疫密度目标: (1)、对应免畜禽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山羊痘、狂犬病和小反刍兽疫100%免疫,常年免疫密度维持在98以上。对猪、牛、羊免疫后实施100带标,100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在生猪规模养殖户和养殖小区中实施的猪乙型脑炎、圆环病毒病、伪狂犬病和细小病毒病注射免疫,密度要求达到100%,由乡(镇)兽医站负责指导和监督,规模养殖户和小区负责人组织自行实施。 (3)、已免畜禽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山羊痘和狂犬病抗体检测合格率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标准(达70以上)。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措施 (一)强化免疫,确保质量 继续坚
7、持“五统一”(统一疫苗、统一免疫程序、统一操作规程、统一免疫标识、统一评价免疫质量)和“五不漏”(区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畜、畜不漏针)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免疫操作,严格免疫程序,确保免疫质量;在开展防疫工作的同时,要认真对以前所有强制免疫疫苗的保管、使用、报损等出入库记录作 4一次全面的清理,要规范出入库记录。口蹄疫、禽流感、猪瘟、鸡新城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应按农业部2007年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方案进行免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按农业部制定的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技术规范(试行)进行免疫。严禁使用过期疫苗,严格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规定的剂量免疫,严禁随意减少剂
8、量,严禁弄虚作假打假针,确保把疫苗打进畜体内。同时要对免疫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畜禽进行加强免疫,新补栏的畜禽及时进行补免。 (二)统一免疫标识管理,规范免疫档案 一是认真做好牲畜二维码防疫耳标的佩戴工作。二是做好疫苗、消毒药、耳标及其它防疫物资发放登记,特别是耳标的号码登记工作。三是建立完整的防疫档案,对每一个养殖户存栏、免疫数量、免疫时间、佩戴的耳标号(填包装袋号)和农户签名等情况必须有详细的记录。根据免疫档案,对漏免、新补栏、已到免疫期的或需要加强免疫的动物每月进行一次补免,消除免疫空白点,使牲畜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密度常年保持100%。 (三)完善新的工作机制 继续实行和完善“
9、以乡为单位,集中免疫,整村推进”的新工作机制。各乡(镇)集中村级防疫员,由乡(镇)包村干部组织协调,乡(镇)兽医站负责技术指导,村组干部带队实施,集中防疫,规范操作,整村推进,有效提高防疫密度和防疫质量。结合防疫行动,以各种形式加强宣传,提高群防群控水平,增强养殖户防疫意识,改善防疫条件,完善防疫制度。对拒注户在村民委员会公示栏进行公示,群众相互监督。 (四)强化组织领导 为确保集中免疫工作顺利进行,各乡(镇)政府要牢固树立“抓发展必须抓保护”的动物防疫观念,按照“政府保密度,业务部门保质量”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防控工作领导,精心安排,周密布置,统一行动,有力有序有效地做好防控工作。继续采取分片
10、包干与集中服务相结合的方法,将动物防疫任务和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岗到人,全面落实免疫措施,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 (五)加强督查工作 各乡(镇)要对辖区内的防疫工作加强督查,督查后实行痕迹化管理,一定要出具督查书面报告,需要整改的出具书面限期整改通知书。工业园成立督查组对各乡(镇)的防疫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中发现防疫空白和盲区,要限期整改,并将结果报告督查单位,对敷衍了事,不按期整改的,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六)加强经费保障 各乡(镇)要建立动物防疫专项资金,保证防疫各项工作的经费需要。要重点解决好村防疫人员油费生活费补助,确保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七)强化技术培训 各乡(镇)在每次的防
11、疫注射开针前,由乡(镇)畜牧兽医站负责组织村级动物防疫员,进行现场操作技术培训,继续强化防疫员免疫操作技术规范性,确保动物免疫质量。 重视宣传工作 加强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宣传作用。加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 6作的宣传力度,采取开村组干部会、群众会、张贴宣传标语等方式,特别是防疫专业技术人员在开展防疫工作过程中,上门入户为养殖户宣传防疫工作对养殖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普及动物防疫知识,全方位、多渠道加大宣传力度,使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达到家喻户晓,改变养殖户由原来的被动防疫为主动防疫,最大限度争取广大养殖户的积极参与,减少防疫工作中的阻力,有效开展好秋防工作。 (八)加强免疫反应死亡补偿程序。乡站在接到
12、动物免疫后突然死亡或经治疗无效死亡报告的当天,应召集该村的村委会负责人、村级动物防疫员和畜主共同参与完成应激反应死亡相关情况的确认与评估鉴定,对死畜进行拍照、称重并向片区站报告后填写免疫反应及免疫死亡申请及鉴定表,填写的鉴定表,要求字迹工整,内容齐全,无涂改,签字(加盖手印)和单位印章要清晰,数量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于死亡补偿金额,在乡分管领导的主持下,组织乡兽医站站长、村委会负责人、村级动物防疫员和畜主共同协商确定并签订补偿协议,参与人员共同在协议上签字。动物免疫应激反应相关信息报送实行逐级上报制度,各乡(镇)分别于防疫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免疫反应及免疫死亡申请及鉴定表,逐级审核签字后
13、在20个工作日内上报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反应治疗费和死亡补偿费兑现给治疗人员和畜主本人,补偿金的发放由片区站或乡财政统一打卡发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补偿资金。补偿费发放手续要完备,要建立健全台账,随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督促检查。 通安工业园管委会 2015年9月15日 7附件2: 通安工业园2015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应急预案 为了在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能够高效、迅速、及时处理,做到“早、快、严、小”,确保通安畜牧业经济健康稳步发展、农民收入持续增加、社会稳定和谐、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经通安区工业园管委会研究决定,结合通安实际,特制定本预
14、案: 一、指导思想 和原则 按照“依靠科学、依靠法律、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十六字方针,切实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各项措施,严防死守,做到早发现、快反应、严处置。 二、疫情报告 各乡(镇)、村、组发现牲畜和禽类有发病急、传播快、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向通安工业园畜牧领导小组报告。接到报告后,由畜牧领导小组派兽医师2人以上赴现场进行诊断,并提出处理意见,采取有效防控措施。 三、紧急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职责 (一)指挥系统 通安工业园畜牧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动物重大疫病紧急疫情控制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协调各乡(镇)、村、组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并决策有关重大事项。领导小组由工业园
15、管委会主任陈子祥同志担任组长。 工业园畜牧指挥小组办公室设在工业园内,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畜牧兽医站职责 1、畜牧兽医站的职责: (1)负责制定疫情的处理方案。 (2)组织调集动物防疫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 (3)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作好疫情的跟踪、监测和预报,并迅速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 8(4)划定疫点、疫村、受威胁组,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5)指导并参与对疫点周围规定范围内畜禽的扑杀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督指导对疫点、疫村内污染物和场所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6)指导、监督对疫区规定范围内的易感动物按规定标准实施强制免疫。 (7)对疫区、受威胁村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经
16、营、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8)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 (9)评估疫情处理时用于封锁、扑杀病畜禽类的无害化处理、消毒和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的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10)培训防疫人员,组织对威胁区、疫区、疫点及周边群众的宣传工作。 2、其它部门职责 工业园、乡(镇)财政所负责安排落实防控工作的补助经费。派出所协助做好疫区封锁、扑杀疫区、疫点病畜和病禽,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工作,并配合畜牧部门搞好疫区、受威胁区动物防疫监督站和检查站的检疫工作,并配合畜牧部门作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设立和运输管理工作
17、。工商所负责关闭疫区内的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区中心卫生院要加强对人群,特别是疫点、疫区及与畜禽饲养、经营、屠宰等密切接触人员的监测。林场负责对候鸟迁徒地区及湿地栖息鸟类监测。海事所负责对水网地区、溏库栖息鸟类的监测。其它各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认真落实各自的职责。 五、预防措施 (一)检疫检验和市场监管措施: 1、由畜牧兽医站在皎平渡和打吉塘设疫情公路查验点,一旦发生动物疫情关闭畜禽类及其产品进入我区的运输通道。 2、沿金沙江流域各乡(镇)要做好群众的宣传发动和监测工作。 3、组织畜牧、工商等部门集中开展检疫监督执法专项整治活动,重点对产地检疫、屠宰检疫、流通监管及执法队伍
18、建设、证章标志管理等工作进行全面检查。严禁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上市。严厉打击私屠乱宰、非法屠宰经营等行为。 4、严格执行引种申报审批制度,暂停从外地引进种禽种畜。 (二)物资贮备措施: 消毒用药1800公斤,卫生防护用品50套,注射器300支,针头8000颗,喷雾器12台。 (三)免疫措施: 对辖区内规模化养殖场、专业户、养殖大户的所有畜、禽进行强制免疫,普遍开展畜禽强制预防注射工作,对所有农户饲养的畜、禽做到应免尽免,预防注射密度达100%。 (四)消毒及无害化处理措施: 1、规模养禽场和养禽专业户做到一周一次消毒,畜禽交易市场、禽类屠宰场做到每场消毒一次。 2、严格实行病死畜禽“四
19、不准一处理”的措施。 (五)宣传动员措施: 1、及时通报动物重大疫病疫情动态,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2、采取多种渠道和方式,搞好动物重大疫病的科普知识宣传,教育群众保持健康的生活方式,增强防范意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防治工作的积极性。 3、严格执行疫情发布宣传纪律,把握正确舆论导向,不渲染、不夸张、防止社会恐慌,维护社会稳定。 (六)组织领导措施: 乡(镇)党政一把手是防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做到认真落实防控责任,强化部门协作联动,保证政令统 一、部署统 一、行动统一,严格执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七)疫情扑灭措施: 1、接疫情报告后,应急防治专业队伍在2小时以内
20、赶赴现场,6小时内将疫情报告县局。 2、立即采集病料送检。 3、划定和封锁疫区、禁止疫区内畜禽及其产品的流通和交易。 4、以疫点中心,规定范围内的病畜禽全部捕杀,深埋销毁,规定区域的畜禽实行100%免疫。 5、对疫点内的病死畜禽尸体、污水污物、粪便及污染场地进行严格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6、强制捕杀工作由公安派出所和民兵承担。 7、扑杀、深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及免疫接种在兽医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八)保障措施: 1、经费保障措施 防控经费列入工业园和乡(镇)财政预算。 2、物资保障措施: 建立工业园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物资储备库主要储备疫苗、药品、器械、防护用品、通讯工具、诊断试剂等。
21、六、其它事项 (一)从事畜禽饲养、经营和畜禽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 (二)对违反本预案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安工业园管委会 2015年9月15日 第二篇:XX省动牧防疫法实施办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2005年)(2002年9月27日XX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3月31日XX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 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2、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活动。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本办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以及未经加工的胴体、乳、脂、脏器、血液、绒、骨、角、头、蹄、尾等。第四条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 公安、交通、工商、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动物防疫工作。第五条 动物防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检结合、全面控制和重点扑灭的方针。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23、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预防、控制和扑灭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适量储备预防和扑灭动物疫病所需药品、生物制品和有关物资。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和检疫、监测、监督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七条 对动物疫病实行分类管理。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动物疫病病种名录和本省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公布本省重点管理的动物疫病病种。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及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及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规划、计划、办法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
24、布实施。 饲养、经营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动物疫病预防计划和办法,做好动物疫病预防工作,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测、监督。第八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动物疫病预防的宣传教育、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预防规划、计划和办法,对本辖区内的动物疫情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逐级上报。 乡、镇动物防疫组织应当在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导下,组织做好动物疫 病预防工作。 动物防疫员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具体实施动物免疫工作。第九条 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行计划免疫制度,实施强制免疫。强制免疫计划,由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公
25、布的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病种名录制定;其他免疫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病的防治和流行情况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免疫接种的动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免疫标识制度。第十条 种用、乳用动物应当达到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健康合格标准,取得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核发的种用、乳用动物健康合格证,并建立健康档案。农户自繁自用的种用动物除外。第十一条 因科研、教学、防疫、生物制品生产等特殊需要而保存、使用、引进、运输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或者病料的,应当及时向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第十二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26、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诊疗仪器、设施等条件,经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履行相关的动物防疫义务。第十三条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在饲养、运输、加工、出售动物及动物产品过程中,染疫、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包装物、排泄物、垫料等污物,必须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在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对装载工具进行消毒。 保存、使用、引进、运输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或者病料过程中及诊疗活动所产生的污水、污物及动物尸体等,必须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第十四
27、条 禁止经营下列动物、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经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的; (五)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 (六)腐败变质或有病理变化的; (七)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第三章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十五条 动物疫情由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授权向社会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疫病或者疑似动物疫病发生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不得瞒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到现
28、场进行调查、诊断;确定发生疫病时,应当迅速采取控制、扑灭措施,并及时逐级上报。第十七条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二类、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或发现新的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确诊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同时逐级上报疫情并通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第十八条 对封锁的疫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疫点出入口设立明显标志,配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点的人员、运输工具和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强制性限制措施; (二
29、)禁止染疫、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和病死、死因不明的动物流出疫点,禁止非疫点的动物进入疫点; (三)对染疫及其同群动物进行扑杀; (四)在动物防疫监督人员的监督指导下,对疫点内扑杀的动物和病死动物进行销毁,对动物排泄物、垫料、受污染的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动物运载工具、用具、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第十九条 对封锁的疫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一)对疑似染疫的动物和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进行隔离检查,经确诊为染疫或者染疫病死的,予以销毁; (二)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疫情监测和紧急免疫接种; (三)对饲养的易感染动物进行隔离饲养或在指定地点放养,对役用动物限
30、制在疫区内使用; (四)禁止与疫情有关的动物及其产品进出、交易; (五)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要道设立防疫消毒站,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第二十条 对受威胁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密切监视疫病或者疫情的动态,并可以采取必要的限制、隔离等预防性措施,防止动物疫病的传入和扩散。 第二十一条 疫点、疫区内的动物疫病扑灭后,由当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检查确认,报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解除封锁,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同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二条 当省内局部地区或省外毗邻地区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流行或者二类、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动物防疫监督
31、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通往疫区的交通要道或省际边界设立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执行检疫、消毒和监督检查任务。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疫情而被扑杀的动物和为防止疫情扩散而强制扑杀的动物,实行政府给予饲养者补助和饲养者负担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补助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二十四条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检疫规程实施。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动物检疫员,动物检疫员应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动物检疫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对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动物防疫监督
32、机构按照国家和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办法收取检疫费,不得加收其他费用,也不得重复收费。第二十五条 动物在出售、调出产地前,货主必须凭有效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检疫员应当及时到现场进行检疫。第二十六条 屠宰的动物应当具备有效的检疫证明,经动物检疫员验证、检查,证物相符、没有疫病的方可屠宰。 屠宰过程中的动物、动物产品,应当由动物检疫员到现场按规定内容实施检疫。 农民个人自宰自食牲畜的,应当向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检疫员应当到现场检疫。第二十七条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动物产品同时加盖或者加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
33、使用的验讫标志。对分割后的动物产品不宜加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使用的验讫标志的,应当在其包装物上加封验讫标志,同时应当出具检疫证明。 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应当在动物检疫员监督下作防疫消毒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损失由货主承担。 动物凭检疫证明出售、运输、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动物产品凭检疫证明、验讫标志出售和运输。 动物检疫证、章、标志不得伪造、涂改、转让。第二十八条 从省外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及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事先到输入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申报登记手续,引进时应当持有输出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应按照国家有
34、关规定在输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隔离饲养,检疫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章动物防疫监督 第二十九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对动物防疫工作进行监督。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执行监测、监督任务时,可以对动物、动物产品采样、留验、抽检以及查阅、复制、拍摄、摘录相关资料。发现未按规定进行免疫、检疫、消毒以及证明逾期、证物不符的,应当进行补充免疫、检疫、消毒或重新检4 疫;发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应当进行隔离、封存和无害化处理,所需直接费用由货主承担。第三十条 动物饲养场应当将引进、饲养、出售动物的情况以及免疫、用药和病、死动物处理等情况做好记录,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按规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
35、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 动物饲养场、种公畜站和胚胎生产场所、各类动物隔离饲养场所、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场所,动物屠宰、储运、中转、交易、孵化以及动物产品经营、加工、储藏等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前款规定的场所符合国家和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发给动物防疫合格证。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从事屠宰、加工、贮存、经营染疫或者病死动物和动物产品者提供场所。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动物防疫法有明确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
36、第十三条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处理染疫、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包装物、排泄物、垫料等污物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可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并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禁止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收回已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或者同类等量合格动物、动物产
37、品货值等值的罚款。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办理申报登记手续擅自引进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手续;未经依法检疫合格而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对使用的种用、乳用动物及精液、胚胎、种蛋进行强制补检,经检疫不合格的,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为从事屠宰、加工、贮存、经营染疫或者病死动物和动物产品者提供场所的,由动物防疫
38、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并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动物防疫、检疫、监督职责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为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盖验讫印章、加封检疫标志的; (四)为未经免疫的动物签发免疫证明、加封免疫标识的; (五)隐瞒或者延误报告疫情的; (六)伪造检疫结果的; (七)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七章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
39、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则 第三篇:乡镇畜禽防疫实施方案乡镇畜禽防疫实施方案 乡镇畜禽防疫实施方案 乡人民政府二o一o年动物防疫实施方案各村委会: 动物防疫工作形势严峻、任务艰巨,务必坚持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理的防控指导方针,以防制重大动物疫病工作为重点,以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民生命安全,降低畜禽发病死亡率为目标。为更好的完成任务,特制定动物防疫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 一、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重大动物疫病防制。 动物防疫工作的首要任务是抓紧抓实、层层落实防疫工作责任制,坚决落实强制免疫。 1、全年猪瘟、口蹄疫、禽流感、高致病
40、性猪蓝耳病免疫密度达 100%,继续大力推行仔猪窝内2次免疫制度,确保上市仔猪猪瘟、口蹄疫的免疫率达100%。 2、大力推行免疫标识制度,所有饲养的生猪耳标佩标达100%,上市交易的仔猪补免和佩标要同步进行,窝内二免和佩标不能脱节。 3、严格把好准调关,坚决堵住外来疫源,严格控制畜禽和畜禽产品的调运,尽量减少畜禽和畜禽产品的调入,严禁到疫区和跨省远距离调运畜禽及其产品,防止外来疫源的传入。 4、要落实消毒工作,坚决消除疫情隐患,加强对屠宰点、市场畜禽及产品交易点的消毒工作,使之步入正常化、制度化轨道,对春秋两季积极开展群众性消毒灭源,消除疫源的潜在威胁。 5、落实防疫物资储备,保障应急需要,并
41、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以保障防控工作的正常开展。 6、加强疫苗的管理和使用,我乡畜牧兽医站指定专人管理疫苗的进出仓和发放工作,严格疫苗的储存和使用的冷藏保管,要减少疫苗的浪费,提高利用率。 7、全面推行“村级动物免疫日”制度。 二、积极开展疫病和免疫监测,及时掌握免疫质量。 春秋两季动物疫病防疫工作结束后,由县抽查两个村进行动物免疫抗体监测,及时掌握免疫质量,对抽查不合格的村要及时重免或补免。 三、及时整顿和加强村级动物防疫队伍 1、今年要认真抓好村级动物防疫队伍的建设,在春防前,要对村级动物防疫员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对在秋冬防疫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在秋冬防疫工作中经不
42、起考验自动离岗的实行另聘,以保持村级动物防疫队伍的健全。要进一步强化培训,使动物防疫员及时掌握专业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以适应基层动物防疫的需要。 2、每位防疫员必需对防疫器械进行一次清点。如有丢失,应及时补齐。 四、健全规范防疫档,及时做好动物疫情的统计。 1、使用全省统一印制的免疫登记表格,在春防前开展规范填写免疫登记表格的培训,使每位防疫员准确掌 握填写要求,规范建档。 2、认真做好预防注射、动物疫情的统计。指定专人做好动物疫情上报的网络化管理,及时、准确完成畜牧生产报表和动物疫情的快报、日报、周报、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工作。 五、防疫范围 1、免疫对象:猪、牛、羊、禽 2、免疫种
43、类:猪:hc、w、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牛:w;羊:w;禽:nd、d、鸭瘟。 六、防疫组安排: 1、防疫技术指导组: a组 肖秀汇。负责、秀岭、新楼、雄峰、盖竹、璞溪、沧州、德州、沈岭、郭井10个村防疫技术指导工作。b组 吴佳久。负责西书、西坑、高泉、长坑、长津、沈口、岭后、金阳、龙口、香坪、黎坑11个村防疫技术指导工作。 2、防疫工作组安排: 第一组 陈育康负责:、新楼、秀岭 成 员:陈育康、吴绍辉、吴同仲、吴新城、陈光伟第二组 吴佳久负责:郭井、沈岭、西书、西坑 成 员:吴佳露、吴佳久、吴占宝、吴占桥、吴清宗、吴同光、叶 以志 第三组 张兴举负责:沧州、德州、璞溪 成 员:张兴举、陈美凯、黄大
44、统、苏开增 第四组 吴以松负责:雄峰、盖竹 成 员:吴以松、吴步清、朱自焕 第五组 陈高墙负责:高泉、长坑、长津、沈口 成 员:陈高墙、陈其进、陈联北、陈高料、陈荣良 第六组 陈高炉、林顺守负责:岭后、金阳、龙口、香坪、黎坑 成 员:陈高炉、林顺守、叶允昕、吴美园、陈加良、林顺报 七、防疫工作要求 1、时间安排。春秋两季动物防疫要及时、全面完成全乡的动物防疫工作。 2、防疫密度要求。猪、牛、羊w病的防疫密度达100%,猪hc防疫密度达100%,并配上耳标,禽流感的防疫密度达100%。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疫密度达100%,鸡新城疫、鸭瘟免疫密度规模场达100%,农户散养户达90%以上,牲畜免疫耳标佩带率达100%,免疫抗体监测合格率达70%以上。 3、全面开展“村级动物免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