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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器材配置及管理规定
第一节总则
一、为了合理地配置及管理消防器材,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期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GB50140-2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12515-90《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消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办公区、员工宿舍、库房、生产作业场所、生产装置区等。
三、消防器材的配置,除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四、本规定所指的消防器材包括:消防水枪、消防水带、消防锹、消防桶、消防钩、各类灭火器(贮气瓶式灭火器禁止在岗使用)等灭火器材和工具。
第二节消防器材的选择及配置
一、消防器材的配置应根据物质及其燃烧特性,其生产、使用、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合理地有效的进行配置。
二、办公楼、会议室、宿舍、食堂、仓库、车库、办公室、值班室等场所应配备能扑救固体火灾的磷酸铵盐(ABC)干粉灭火器。
三、档案室、微机室、资料室、打字室、配电室等有精密仪器仪表场所应配备2〜4kg卤代烷(1211)灭火器或5〜7kg二氧化碳气体灭火器。
第三节 消防器材配置数量标准
一、灭火器配置数量应以一个楼层或一个水平防火分区来进行计算配置,当一个楼层或水平防火分区各场所危险等级或火灾种类不相同时,应将其分别作为不同的计算单元分别进行配置。火灾种类、危险等级相同,但独立成区的场所部位,也必须分别进行配置。
二、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除了以保护面积为参考外,主要应根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确定,并应保证最不利点至少在1具灭火器的保护范围内。
三、消防水带水枪的设置数量需根据其实际灭火需要来进行配置,墙壁消火栓配备一盘不少于20m消防水带及同径水枪一支。
第四节 特殊场所设施消防器材的配置
一、机动车辆应配置磷酸铵盐(ABC)型干粉灭火器。配置的数量应根据车型的大小确定,小型车宜配置1-2kg干粉灭火器或卤代烷(1211)灭火器1具;大型车宜配置4-8 kg干粉灭火器1具。
二、修井作业队应配备35kg干粉灭火器2具、8kg干粉灭火器4具、消防锹4把、消防桶4个、消防沙2方、消防毛毡10条、消防斧2把、消防火勾2个。
三、其他一些特殊场所的消防器材配置,还应按国家及相关行业标准进行配置。
第五节消防器材配备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二、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
三、手提式灭火器应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
四、干粉灭火器及卤代烷(1211)灭火器的有效使用温度-20C—+55C,二氧化碳灭火器的使用温度为-10C—+55C,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五、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
六、设置在室外的消防器材,必须装箱存放,应有防雨、防晒、防潮、防冻的保护措施。
第六节消防器材的检查维护
一、消防器材做到定人管理、定岗使用,进行编号,每月检查一次,做到检查及时,检查卡片填写真实、清晰,并做好相应的检查记录。
二、灭火器检查内容包括:灭火器 干粉灭火器 每次检查上下翻动两次以上,检查铅封是否完好、各部件是否有松动、变形老化、锈蚀等情况、指针是否在绿区、外表是否清洁、使用场所的温度是否符合使用温度、摆放位置是否合理、是否贴有生产厂家、出厂日期的铭牌及公安厅监检合格证等。
三、消防水带水枪检查内容包括:检查水带是否完整无破损、接是否牢固、卡簧是否脱落、是否干燥清洁、接是否和消火栓、水枪匹配、摆放位置是否合理,检查水枪是否完整无破损、型号与水带接是否匹配、摆放位置是否合理。
四、灭火器出厂后满四年,以后每满两年都应按国家标准到有维修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等维修检查,不符合年限要求及不具备使用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报废更新。
五、消防水带有裂及水带边缘磨损严重、漏水,消防水枪接变形、无法与水带连接或连接后漏水严重的应及时更换。其他消防器材如无法正常使用的也应立即进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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