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分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1适用范围
1.1为了规范公司、所属施工单位和项目部分包工程安全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各单位分包工程的安全管理。
2引用文件
2.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
2.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 T96-2010
2.3上级公司工程项目分包安全管理办法
3术语和定义
施工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指与项目法人或EPC总承包商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具有总承包资质等级或专业承包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专业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分包商完成的活动。
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或者专业承包商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商完成的活动。
4管理职责
4.1公司经营管理部负责对分包商进行资质审查,建立年度合格分包商名册,签订分包合同及安全协议,对分包商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
4.2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4.3项目部具体负责工程项目分包队伍的安全管理工作。
4.4项目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对分包合同、资质复审的管理
4.5项目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对分包商自带施工机械、工器具的准入检查和管理,施工方案管理。
4.6项目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分包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审查,对分包商施工过程进行安全管理和监督,并做好《分包项目安全情况月报》(附表2统计工作。
4.7分包商负责按专业或劳务分包合同及安全协议等要求组织施工作业,确保施工作业安全。
5.管理规定
5.1资质审查和分包合同
5.1.1经营管理部按照施工需要选择合格的专业分包商或劳务分包商,按照公司有关资质审查的规定对分包商进行审查,确保分包商符合安全施工生产条件;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商,严禁录用。
5.1.2对分包商的资质审查应在每年年初或新工程开工前进行。重点审查分包商的施工技术能力和安全、质量保障能力以及类似工程业绩。对于管理混乱或上年度发生过人身死亡事故和质量事故的分包队伍,不得继续使用。资质审查不得自行降低标准,不得简化审查手续,不得逾期不办。
5.1.3对分包商必须实行安全工作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由经营管理部根据工程量的大小,预留承包合同价款的5%或5〜10万元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发生死亡事故扣除保证金的1%;发生重伤事故扣除保证金的50%。
5.1.4分包商安全资质审查内容
5.1.4.1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原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5.1.4.2由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5.1.4.3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包括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等),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考核合格证原件。
5.1.4.4施工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
5.1.4.5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含起重机机械合格证书、安全准用证)、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
5.1.4.6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5.1.5资质审查合格后,由安全保卫部等部门会签同意,并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签订专业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
5.1.6签订分包合同的同时应签订《安全协议》、《治安责任协议》,明确发包方和分包方的安全、治安责任,明确分包方的现场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
5.1.7签订分包合同、安全协议的发、承包双方必须是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独立法人单位,签字人必须是发、承包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分包合同中约定的施工范围不得超越分包商的资质范围,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劳务分包商承包范围不能包括材料供应等非劳务作业内容。
5.1.8严禁无分包合同或安全协议进行施工。
5.1.9工程禁止转包或违规分包;主体工程不得专业分包。
5.2对进入施工现场分包商员工的规定
5.2.1进入施工现场的分包商员工必须是该单位的合法用工;严禁分包商招用不符合要求的社会闲杂人员、社会盲流、违法人员或在逃犯罪嫌疑人进入工地。
5.2.2进入现场的分包商施工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从事危险作业的不得大于50周岁,年满60周岁严禁进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女性不得从事高危作业和重体力劳动。
5.2.3分包商员工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前,必须接受项目部的安全教育。
5.2.4凡进入工地的分包商所有人员名册必须送交项目安全管理部,人员的身份证、居住证、操作上岗证等相关证件交项目安全管理部备案。
5.2.5分包商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政府有关培训部门培训,经考核合格,持有在有效期范围内的《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并按期参加复训,方可从事特种作业或特种设备作业。
5.2.6分包商应每月向项目安全管理部上报员工人数,如有人员调动进出必须及时将进出人员名单报项目安全管理部,项目安全管理部每月复核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5.3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分包商队伍的规定
5.3.1分包商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规定,遵守公司安全环境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项目部安全环境和文明施工管理,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定期向项目安全管理部汇报工作。
5.3.2分包商必须建立以安全第一责任人为责任主体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规定,配备足够数量和质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确保机构正常运转。
5.3.3分包商现场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长驻现场负责施工管理,长驻现场日每月不得少于22天。
5.3.4分包商队伍进入现场,项目经理(或现场负责人)必须接受项目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消防治安的总交底,分包单位员工必须接受有关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交底。
5.3.5分包商的现场负责人和专职安全人员,应每天深入施工现场检查监督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做好对本单位员工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制止和查处违章作业;分包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和专职安全人员因故离开工地应向项目部相关负责人和安全管理部门请假,说明情况和返回日期,并指定现场临时负责人员。
5.3.6分包商必须参加项目安全管理部召开的有关安全工作会议,认真组织员工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5.3.7分包商必须参加项目部组织的安全环境大检查,认真开展安全环境自查工作,对查出的安全环境问题和事故隐患应落实责任人、落实措施、按期整改。
5.3.8分包商必须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所承担的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作好安全检查记录。
5.3.9分包商必须做好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未经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进入现场施工。
5.3.10分包商应当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并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险。
5.3.11分包商负责人必须根据国家规定及项目部的要求向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5.3.12分包商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设置明显标志,落实专人实施日常管理。
5.3.13分包商队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施工方案或作业指导书的安全措施,不违章施工。
5.3.14分包商进场施工人员必须统一穿戴本公司的工作服、安全帽;现场设置公司统一规格的宣传牌图。5.3.15分包商的项目经理(或现场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全责。专职安全员、兼职安全员应穿、戴公司统一标志,人员名单报项目安全管理部备案。
5.4 分包商的日常管理
5.4.1公司及各单位应建立覆盖所有分包商的安全管理体系,并将分包商纳入到本单位和现场施工项目部的安全管理体系中,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5.4.2各单位应组织分包商参加安全检查活动和安全工作例会,及时向分包单位传达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和上级单位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要求,并监督学习与贯彻执行。
5.4.3公司在与分包商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施工责任。凡由分包商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应由分包商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发生事故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并按规定统计上报,严禁弄虚作假,隐瞒不报。
5.4.4各单位在对分包工程款结算,每月支付给分包商工程进度款前,由各单位安全管理部签字确认,未经签字同意的,公司经营管理部不予办理结算。
5.4.5 对分包商人员的安全管理
5.4.5.1工程开工前,按照地方规定办理建筑务工人员信息卡,并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相应保险。
5.4.5.2工程开工前,项目安全管理部组织分包商施工人员按照《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和考试,受教育人员名单和考试成绩必须留存备案,并经考试合格后,办理带有本人照片的“胸卡证”,并在上岗时佩戴,方可进入现场施工。凡增补或调换人员、更换工种,在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
“胸卡证”严禁转借他人。
5.4.5.3各单位应按“一人一档”方式建立有关分包队伍档案,包括个人资料、三级安全教育、入场安全教育、体检记录等。
5.4.5.4各单位应监督分包商定期组织员工体检。体检不合格或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以及老、弱、残者,未成年者严禁录用。凡已注册的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不得冒名顶替。
5.4.5.5各单位职能部门应对分包商特种作业人员登记备案,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清册,做到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5.4.5.6各单位应按分包人员退场制度,对于技能素质不满足要求、多次违章或者不服从管理的分包人员,应及时清退出场。
5.4.6各单位对分包商自带(或租赁)施工机械、工器具的安全管理
5.4.6.1分包商自带(或租赁)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应纳入项目部机械安全管理范围。
5.4.6.2分包商自带(或租赁)的施工机械、工器具等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自检合格,向项目工程管理部门提交自检以及相关政府部门检验合格证明,项目工程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入场检查,进行登记、编号和标识管理,建立工程项目分包机械管理台帐。未经登记的分包商自带(或租赁)的施工机械、工器具一律不得在现场使用。
5.4.6. 各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应督促分包商对自带(或租赁)的施工机械、工器具按照规定要求维护保养,建立维护保养记录,确保施工机械整洁、完好、满足施工要求。
5.4.6.4各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应按照公司机械管理规定,对分包商对自带(或租赁)的施工机械、工器具进行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专业检查,确保施工机械安全使用。
5.4.6. 各单位安全管理部应对分包商自带(或租赁)机械的使用、维修保养进行监督管理。
5.4.7各单位对专业分包商的施工技术、安全措施、应急救援、风险预控的管理。
5.4.7.1 专业分包商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施工作业指导书和安全施工措施,大型独立施工项目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方案。
5.4.7. 洛单位应严格审查专业分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业指导书、安全施工方案或措施并备案,项目部审查后报监理单位审批,并监督其严格实施。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公司应按规定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
5.4.7. 专业分包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业指导书、安全施工方案或安全施工措施等技术文件和安全管理文件必须在开工前由项目部组织或者督促专业分包商组织对参与施工的分包作业人员进行全员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形成书面交底记录,参与交底人员签字认可。
5.4.7. 对危险性较大的专业分包施工作业,各单位应事先组织安全技术交底。
5.4.7. 各单位应督促专业分包商按照规定办理和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并监督实施。
5.4.7. 各单位应督促专业分包商开展项目危险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估,提出预控措施,建立危险因素辨识和控制台帐,并纳入项目部危险因素辨识和控制台帐。
5.4.7. 各单位对特殊作业、深基坑作业、起重吊装、高处作业、大型模板施工、脚手架搭拆、物料提升机搭拆、起重机械拆装、动火作业等重大危险作业,分包商应单独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并指派持有《危险作业监护证》的人员旁站监护;安全管理人员实施监督。
5.4.7. 分包商应在施工现场出入处、施工设施、起重机械、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楼梯、电梯井、孔洞、基坑边沿、高处作业临边、悬空作业以及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以及公司安全文明施工标准要求。
5.4.7. 施工脚手架严格按《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搭设。搭设后必须由分包队伍技术负责人组织技术和安全人员验收合格并挂牌后方可交付使用;使用中应定期检查和维护。随建筑物同步搭设的脚手架,应按建筑物的高度分段验收。脚手架的色标必须符合公司安全文明施工标准要求。
5.4.7.1(分包商所有进场的配电箱、拖线箱、照明灯具等电气设备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和《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标准》(JGJ59 )标准要求以及公司安全文明施工标准要求。由项目部用电管理员组织验收。
5.4.7.11各单位应督促专业分包商成立应急组织机构,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教育培训,落实应急组织体系,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完善应急运行机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并纳入项目部应急管理体系。
5.4.7.1专业分包工程项目施工的关键工序、隐蔽工程、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等施工作业必须由项目部派员全过程监督其严格实施。
5.4.8各单位对劳务分包商的安全管理
5.4.8. 咯单位必须对劳务分包人员实行与本单位员工“无差别”的安全管理。
5.4.8. 劳务分包商必须建立班组级管理机构,完善班组管理,明确班组长负责制,班组应设置兼职安全员。
5.4.8. 劳务分包商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不得再次分包。
5.4.8.4禁止劳务分包人员在没有项目部组织、指挥及带领的情况下独立承担拆除工程、土石方爆破、设备材料吊装、高处作业、临近带电体作业,大型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围堰工程、隧道工程、沉井工程、大型模板工程与脚手架(跨越架)工程、大体积混凝土浇筑、钢结构吊装施工作业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建设单位明确的其他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的施工作业。
5.4.9对分包商的消防保卫管理
5.4.9. 各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对分包商进行消防、治安管理。
5.4.9.2分包商员工均须持有本人身份证或户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到项目安全管理部门登记,经审核后,办理临时居住证、出入证等证件,无证人员禁止进入现场。
5.4.9.3分包商及其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发生各类案件和事故按分包合同和治安责任协议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5.4.10分包队伍至少应建立以下安全管理台帐
5.4.10. 本单位及上级管理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消防治安的文件、资料登记和贯彻执行情况的记录。
5.4.10. 分包商自身的安全健康和环境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等书面资料。
5.4.10. 分包商在该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图。
5.4.10. 分包商在该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实施细则。(专业分包)
5.4.10. 分包商在该施工项目的安全防护用品验收记录。
5.4.10. 分包商在该施工项目的现场安全设施验收记录。(专业分包)
5.4.10. 分包商在该施工项目的机械设备进场验收记录。
5.4.10. 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5.4.10. 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5.4.10.1分包商在该施工项目的从业人员名单和身份证、居住证、上岗证、特种作业操作证等证件资料。
5.4.10.1分包商在该施工项目的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及考试情况。
5.4.10.1安全工作会议及安全日活动记录。
5.4.10.1每日班前安全交底及施工方案交底记录。
5.4.10.1安全自查及隐患整改情况。
5.4.10.1安全奖惩记录。
5.4.11分包商安全生产事故报告
分包商在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第一时间内报告项目部相关部门,并按照国家和公司关于事故上报的程序逐级上报。严禁迟报、瞒报。公司对迟报、瞒报事故的分包商严肃追究责任。
5.4.12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分包商和分包人员,各单位应给予奖励。对由于采取了紧急措施而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或事故扩大)的集体或个人应予重奖。
5.4.13对分包商不服从本单位管理或违反安全生产行为按(附表1)进行经济处罚,造成施工安全管理混乱或发生过人身死亡事故的分包商,责令停工直至终止合同,对实施终止合同的分包商限期清退,并严禁重新录用。
6附录
附表1:违反安全生产行为的经济处罚标准
附表2表一分包项目情况月报
违反安全生产行为的经济处罚标准
序号
违章事实
处罚标准
(元)
责任人、单位或并罚
责任人
单位
一
安全管理组织
1
未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未按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1-3
项目经理
施工单位
2
未建立项目安全四大监督体系
1-3
项目经理
施工单位
3
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不齐全
1-3
项目经理
施工单位
4
安全管理无年度计划,无月度控制要点
1-2
项目经理
5
未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和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
1-2
项目经理
施工单位
6
未与各级责任人及时签订安全、消防承包协议,并定期考核
1-2/人
项目经理
二
资金投入
7
未按产值的2%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1-3
项目经理
施工单位
8
未按计划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资金投入
2-5
项目经理
施工单位
三
危险源控制
9
未对施工项目进行危险源和环境因素辨识,无针对性的控制措施
1-3
技术员
技术负责人
施工单位
10
危险作业无针对性的控制措施
2-5
技术员
技术负责人
施工单位
四
施工技术管理
11
现场施工未编制施工方案
1-3/项
技术员
施工单位
技术负责人
12
施工方案未按程序会签、审核、批准
1-2/项
技术员
技术负责人
施工单位
13
重要施工方案未经上级技术部门复审并批准即组织施工
2-5
施工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施工单位
14
施工方案编制不合理,无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1-3
技术员
技术负责人
15
施工方案未及时交底,交底未覆盖全部作业项目和作业人员
1/人
技术员
技术负责人
施工单位
16
重大施工项目未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
2-5
技术员
施工负责人
施工单位
17
方案修改未及时按原程序审批
1-3
技术员
技术负责人
施工单位
五
安全教育
18
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三级教育、变换工种教育
1/人
安全员
项目经理
施工单位
19
班组未进行周一次安全活动、记录不完整、不规范
50-1/次
作业负责人
施工单位
20
班组未进行每日安全交底、记录不完整、不规范
50-2/次
班长
安全员
施工单位
21
未组织周一次安全活动
1/次
作业负责人
施工单位
22
安排未经安全教育的人员上岗
1-3/人
施工负责人
23
安排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1-3人
施工负责人
施工单位
六
分包管理
24
未与分包单位及时签订分包合同,合同过期未及时办理延期
3-5/项
经管负责人
施工单位
25
明知施工单位无合同施工,仍未提出整改意见
50-2/项
施工负责人
安全员
施工单位
26
未对分包单位进行安全资质审查
2-5/项
安全员
27
未及时对分包单位进行进场总交底
1-3/项
项目经理
7
28
未及时对分包人员进行进场教育和按工种交底
50-2/项
安全员
29
未对分包人员登记建档、实行动态管理
50-2/项
安全员
30
未制定对分包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明确要求和考核奖罚办法
2-5
项目经理
31
不服从项目管理,态度蛮横,谩骂或殴打项目管理人员
5-10
违章者
施工单位
七
分包人员无政府及行业规定的有效证件或证件不齐全
1-3/人
分包负责人
施工单位
32
消防保卫管理
33
未建立消防保卫组织机构、未落实各级责任制、制度不齐全
2-5
项目经理
34
无消防设施布置图
1-3
技术负责人
施工单位
35
消防器材没按要求布置,器材损坏或失效
50-2/只
安全员
项目经理
施工单位
36
危险品及危险废物未按规定保存、发放、回收、处理
1-3
管理人员
项目经理
施工单位
37
未制订并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1-3
安全员
项目经理
施工单位
八
脚手架及模板支撑排架
38
24m以上脚手架及特殊脚手架、排架的搭设无设计计算
1-3/处
技术员
技术负责人
39
脚手架及排架未经验收并挂合格牌
1-2
作业负责人
安全员
施工单位
40
脚手架及排架地基不符合规范要求
1/处
作业负责
施工单位
41
脚手架及排架立杆未垫槽钢或垫木,未加扫地杆
1/处
作业负责人
施工单位
42
脚手架及排架立杆间距明显大于规范或设计要求
50-1/根
作业负责人
施工单位
43
脚手架及排架立杆目视不垂直,影响架子稳定性
50/根
作业负责人
施工单位
44
脚手架连墙点少于标准的
50-1/点
作业负责人
施工单位
45
脚手架及排架缺剪刀撑、斜撑
50-1/付
作业负责人
施工单位
46
脚手架无护拦
1/处
作业负责人
施工单位
47
吊脚手立杆上下两端未加保险扣件
50/件
作业负责人
施工单位
48
吊脚手立杆上下两端预留长度低于20公分
50/件
作业负责人
施工单位
8
49
使用不合格脚手板
50-1/块
作业负责人
施工单位
50
脚手板不绑扎
50-1/块
作业负责人
施工单位
51
用钢模板或瓦楞板作脚手板
1/块
作业负责人
施工单位
52
脚手板探头超过20公分
50-1/块
作业人员
施工单位
53
脚手架上超载堆物,未做到落手清
1/处
作业人员
施工单位
54
将临抛件放在非承重脚手架上
50-2/处
作业人员
施工单位
55
随意拆除、割除脚手架管件
50-1/根
作业人员
施工单位
56
野蛮拆除脚手架,管子、竹笆、脚手板等乱抛乱放
50-2/人
作业人员
57
私拆脚手架管件及零部件
50-1/根
作业人员
施工单位
58
脚手架无供人员上下的爬梯
50-2/处
作业负责人
施工单位
59
爬梯无栏杆或缺一边栏杆
50-2/处
作业负责人
施工单位
60
不按规范搭设之字型走道
50-1/处
作业负责人
施工单位
61
临时斜道不符合要求,不按规定加防滑条或防滑条不规范
50-1/处
作业负责人
施工单位
62
使用木、竹梯时无保险措施,无人监护
50-1
作业人员
施工单位
63
两人同地站在同一梯上工作或站在梯子最高两档上施工
50-1/人
作业人员
施工单位
64
使用人字梯时两梯之间无拉绳
50-1/处
作业人员
施工单位
65
用电缆桥架当梯子或跳板用
50-1/处
作业人员
施工单位
九
安全防护设施
66
楼梯、电梯井、通道、预留洞无安全防护设施
50-1/处
作业负责人
施工单位
67
楼层扶梯、平台、走道边缘等临边无安全防护设施
50/m
作业负责人
施工单位
68
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规范、标准要求
50-1/处
作业负责人
施工单位
69
未办理手续擅自拆除或破坏安全防护拦杆
50-1/m
作业人员
施工单位
70
未办理手续擅自损坏、挪用或拆除孔洞盖板
50-2/处
作业人员
施工单位
71
立体交叉作业未采取隔离防护措施
50-3/处
作业负责人
施工单位
72
2m及以上柱模和梁模施工无作业平台
50-2/处
作业负责人
73
2m及以上柱模和梁模施工作业平台无防护栏杆
50-1/处
作业负责人
施工单位
74
吊装区域无隔离,无明显警示标志
1-3
作业负责人
施工单位
9
75
攀登作业无防护自锁器
50-2/处
作业负责人
施工单位
76
吊装作业梁上无扶手绳,扶手绳不符合标准要求
1-2/处
作业负责人
施工单位
77
吊装作业钢柱接柱无作业平台,作业平台不符合标准要求
1-2/处
作业负责人
施工单位
78
屋架吊装无上下爬梯、上沿无扶手绳
1-2/处
作业负责人
施工单位
79
吊装作业各楼层及屋架下方无安全网防护,安全网规格不符要求
2-5/层
作业负责人
施工单位
80
安全网或隔离设施上的杂物未及时清理
50-1/处
作业负责人
施工单位
81
高处凿洞、打毛不采取安全隔离措施,造成落物
50-1
作业人员
施工单位
82
高处拆模作业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模板坠落
50-1/块
作业人员
施工单位
83
高处进行焊接切割作业时,未做隔离设施
50-1
作业人员
施工单位
84
高处焊接切割时,无防止被切割物坠落措施
50-1
作业人员
施工单位
十
施工用电
85
现场临时用电无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
2-5
技术负责人
施工单位
86
现场电源布置及线路走向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实施
1-3
电气负责人
施工单位
87
停用电无申报手续、记录不全、无工作票
2-5/次
作业负责人
施工单位
88
进行带电作业时,一人单独工作,无人监护
50-1
作业人员
施工单位
89
施工电缆无走向标识
50-1/根
作业负责人
施工单位
90
带电区域无警示标识、无隔离措施
2-5/人
作业负责人
施工单位
91
进入带电区域施工不办理作业票或工作票
2-5/处
作业人员
施工单位
92
夜间作业照明不充足
1-3/处
作业负责人
施工单位
93
潮湿地点、坑井或金属容器照明未使用安全电压
1-3
作业人员
施工单位
94
手持电动工具未按期检验或借用超期仍在使用
50-1/台
作业人员
施工单位
95
未切断电源进行电动工具、设备的检修
50-2/台
作业人员
施工单位
96
未经许可使用电炉、煤油炉、碘钨灯或其它电加热器
1-3
作业人员
作业负责人
97
照明线路过低、灯泡损坏、灯丝裸露
1/只
作业人员
施工单位
98
现场工具房无接地
1/间
作业负责人
施工单位
99
加工制作放样钢平台无接地
1-3/处
作业负责人
施工单位
1
工具间照明灯超过1瓦或超过1瓦未经消防部门批准
50/只
作业人员
施工单位
10
101
施工电源箱、柜无门锁
50/只
专职电工
施工单位
102
施工电源箱、柜门敞开
50/只
作业人员
施工单位
103
施工电源柜、盘、箱线路杂乱
1/只
作业负责人
施工单位
104
施工电源柜、盘、箱导线剥头过长或压接不牢
50/处
专职电工
施工单位
105
电源线头直接插入插座或直接挂在开关上
1-3/处
作业人员
施工单位
106
上桩头接线
1/处
作业人员
施工单位
107
一般金属丝代替保险丝
50=1/处
作业人员
施工单位
108
漏电保护器或插座损坏
50/只
专职电工
施工单位
109
施工电源盘、柜带电体裸露
1/处
专职电工
施工单位
110
插座缺盖仍使用
50-1/只
作业人员
施工单位
111
便携式配电盘无漏电保护器或损坏仍使用
50-1/只
作业人员
施工单位
112
现场使用家用或木制的接线箱或接线板
50-1/只
作业人员
施工单位
113
现场使用圆盘拖线箱
1/只
作业人员
施工单位
114
电气设备串联接地
1/ 台
专职电工
施工单位
115
私拉乱接电源
1-3/只
作业人员
施工单位
116
现场使用空气开关、闸刀开关
1/只
作业负责人
施工单位
117
使用电动工具违反接线规定
1/ 台
作业人员
施工单位
118
电源线直接绑扎在金属构件上
50-1/处
作业人员
施工单位
119
线头裸露不包扎
1-2/处
作业人员
施工单位
120
违反“一箱、一机、一闸、一漏”规定
2/处
作业负责人
施工单位
121
接地线或接零线的连接直接缠绕在设备或地桩上
50/处
作业人员
施工单位
122
施工用变压器中性点及外壳无接地或连接不牢
1-2
专职电工
施工单位
123
施工电缆接头无防水、防雨及防触电措施
1-2/处
专职电工
施工单位
124
在同一系统中,接零与接地混用
1/处
专职电工
施工单位
125
施工电缆穿越路面、轨道、通道、墙板等无保护措施
2-5/处
专职电工
施工单位
126
埋入地下的临时电缆无警示标识
1-3/处
专职电工
施工单位
127
灯触发器无防触电措施
1/只
专职电工
施工单位
128
绝缘棒、试电笔、绝缘手套、绝缘靴等未按规定定期进行试验
50/件
专职电工
施工单位
11
129
同一系统中导线、开关、熔丝的选择不匹配
1
专职电工
施工单位
130
管形熔丝无管使用
1/ 台
作业人员
施工单位
131
在金属容器 工作窗无接地或将行灯变压器带入容器
1/处
作业人员
施工单位
132
各类烟道、风道、沟道、油坑等半封闭场所工作时未使用低压行灯
1/处
作业人员
施工单位
133
电、火焊线穿越道路无防护
50/根
作业人员
施工单位
134
焊机二次接线头未使用线鼻子
50/台
作业人员
施工单位
135
焊机二次线不用软橡胶电缆
50-1/台
作业人员
施工单位
136
焊机集装箱焊机接线不规范,挂线不整齐
50/台
作业人员
施工单位
137
电焊机串联接地
50/处
作业人员
施工单位
138
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不使用防爆灯具、开关,高温季节无降温设施
2-5/处
库房管理人
施工单位
139
在散发蒸汽、气体、粉尘等作业场所未采用密闭型电气设备
2-5/处
作业负责人
施工单位
140
氧、乙炔站使用红外线灯
50/只
库房管理人
施工单位
十一
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
141
特种设备未经检测合格,无准用证使用
2-10/台
作业人员
施工单位
142
无证从事特种作业
1-3/人
作业人员
施工单位
143
特种设备不定期检查,无运行记录
1-3/台
作业人员
施工单位
144
特种设备各类安全装置失灵仍在使用
2-8/台
作业人员
施工单位
145
塔吊、龙门吊、施工电梯、井架、吊笼无限载标识
1-3/台
作业负责人
施工单位
146
塔吊、龙门吊、施工电梯、井架、吊笼等设备带病运行或超载运行
2-5/台
作业人员
施工单位
147
起重和运输机械操作室无灭器材和存放易燃易爆物
1/ 台
作业负责人
施工单位
148
电动起重机械操作室未铺绝缘橡皮
1/ 台
作业负责人
施工单位
149
轨道式起重机械作业时,允 无关人员进入操作室
50/人
作业人员
150
特种设备操作室无操作规程牌
50/台
作业负责人
施工单位
151
悬臂式起重机停放时,未保持安全距离
50-1/台
作业人员
施工单位
152
履带式机械直接在水泥路面上行走
2-5/次
作业人员
施工单位
153
轮胎式起重机及各类机动车辆驾驶室外搭载人
1-2/人
作业人员
施工单位
154
轨道式机械轨道两端无行程限位及车挡装置
2-5/个
作业负责人
施工单位
155
在临近高压线路及带电的升压站进行起重作业未办理工作票
2-5
作业负责人
施工单位
12
156
双机台吊未办理安全作业票
2-5/次
作业负责人
施工单位
157
无证驾驶车辆
2-5/人
作业人员
施工单位
158
一般起重作业中的指挥仅用手势无哨
1/人
作业人员
施工单位
159
指挥大型起重机械,仅用哨无指挥旗或对讲机
1/人
作业人员
施工单位
160
起重工器具不合格或未按要求检验使用
1/件
作业人员
施工单位
161
人站在起吊物上或在吊物垂直下方指挥
1/人
作业人员
施工单位
162
链条葫芦直接抛锚
50-1/处
作业人员
施工单位
163
起吊重物钢丝绳或抛锚钢丝绳不垫物保护
1-2/处
作业人员
施工单位
164
链条葫芦直接绑物起吊
1-2/处
作业人员
施工单位
165
链条葫芦双链改单链使用
2-5/只
作业人员
施工单位
166
链条葫芦长时间抛锚手拉链未自锁
1-2/只
作业人员
施工单位
167
用葫芦抛锚重物时,未另加钢丝绳作保险
1-2/根
作业人员
施工单位
168
施工现场,链条葫芦着地放置,未及时收归工具棚挂置
50-1/只
作业人员
施工单位
169
钢丝绳打结或扭结未消除时仍使用
1/根
作业人员
施工单位
170
站、坐在塔吊、龙门吊结构上
50/人
作业人员
施工单位
171
起吊物上任意堆放物件或移动物未清理即起吊
1
作业人员
施工单位
172
现场起重作业,凭借栏杆起吊物件
1-2/处
作业人员
施工单位
173
起吊点焊的构件
1/件
作业人员
施工单位
174
起吊大件、长型构件或不规则组件时未使用溜绳
1-5
作业人员
施工单位
175
开葫芦在起重作业或高处使用时,吊钩无封保险措施
1-2/只
作业人员
施工单位
176
起重作业不按规范野蛮装卸或绑扎起吊
1-2/次
作业人员
施工单位
177
捆绑、吊物钢丝绳快无保护
1-2/人
作业人员
施工单位
178
违反起重作业“十不吊”规定
1-3/次
作业人员
施工单位
179
卷扬机滚筒钢丝绳排列不齐,杂乱无章
1/ 台
作业人员
施工单位
180
现场施工用钢丝绳等未及时回收,随便堆放
50/根
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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