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电气安全管理标准
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电气安全管理、职责、运行、维修及电气事故的处理事宜。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配电室和电气设备的操作、使用、维修的管理。
2学期
2.1“四不放过”:在调查分析事故时,做到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如果事故责任人没有受过教育,他是不会放过的,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3管理职能
3.1生产副经理负责电气设备的安全操作。
3.2制造部负责电气设备的安全操作和技术管理。
3.3安全保卫部负责电气安全技术监督
3.4党群办公室根据电气人员的要求,负责人员的调配和安置。
3.5党群办公室、安全保卫部负责对电气操作人员进行电气安全技术培训和教育,审查操作证和特种操作人员证书。
4管理内容及要求
4.1电气工程
4.1.1凡从事电气工程的人员必须符合电气工程人员的条件,经考核合格凭证操作,严禁无证操作及酒后操作。作业前应备齐防护用品和用具,并检查确属良好可靠方可使用。
4.1.2新上岗或变换工种的工人不能担任主值班或其他电气工程的主操作人员,多人作业时,除有领导安排外,一般应由技术等级高的人员负责指挥和监护。
4.1.3在高压、高处、潮湿,场地和狭窄的危险场所进行电气工程,必须有两人以上一起工作。
4.1.4检查和维修机电设备时,必须挂“停电警示牌“并设人监护。“停电牌“必须谁挂谁取,非工作人员严禁合闸。合闸前要细心检查,确认无人检修时方准合闸。
4.1.5带电作业,高处作业,必须执行《危险作业管理标准》的有关规定。不准分配精神不振、感到不适的人从事电气化工作、高处作业。
4.1.6严禁非电气工人拆卸、安装和维修电气设备,如有违反,应予制止,不听劝阻者,视情节分别给于批评教育或经济制裁。
4.1.7电气工程人员操作时必须遵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4.2变、配电室运行管理
4.2.1变、配电室必须制定符合现场条件的现场操作规程,并在其规程中明确规定值班巡视人员的职责。
4.2.2高压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值班巡逻人员不得单独移动或越过障碍物工作,若必须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电安全距离。
4.2.3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巡视人员应穿绝缘鞋,并不得靠近避雷装置。
4.2.4在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由二人执行,并由熟练人员监督。
4.2.5没有电的电气设备应视为有电,严禁用手随便触摸。
4.2.6禁止使用所有未经检验合格的电气安全用具。
4.3电气安全用具和标志牌的管理
4.3.1电气安全装置包括基本绝缘安全装置、辅助绝缘安全用具和一般防护用具。
4.3.2电工必须掌握正确使用各种安全用具的方法和检查、标识的基本知识,人工急救基本知识。根据操作任务选用必要的适合电气设备额定电压的安全用具。
4.3.3所有绝缘安全用具应有检查合格证;使用前,检查所有安全用具在测试期间是否为合格产品,同时进行外观检查。
4.3.4使用安全装置后,应擦拭干净,存放干燥通风处,保持清洁,防止潮湿。
4.3.5绝缘安全装置应根据规定标准进行测试。电气标志牌应按有关规定制作,悬挂使用。
4.4易燃易爆场所用电管理
4.4.1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国家标准对爆炸和火灾场所进行分类,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划》进行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并按标准设计施工。按《电气装置的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严格验收。
4.4.2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外壳上的标记和铭牌上国家检验单位颁发的防爆证书编号应完整、清晰。
4.4.3加强防爆电气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做好预试工作,保持良好运行状况,严禁带病工作。
4.5接地保护、防雷装置与高频电磁场,静电的安全防护,应按机械工业部《电气安全管理规程》执行。
4.6临时电力线路架设规定
4.6.1临时线路使用期限一般在一个月以内;基础设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的使用寿命可按工期核定。
4.6.2需要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用户应到安全部门处理《临时线路安装审批单》和登记,经设备科、安保科审批后方可施工。
4.6.3临时电力线路的安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使用单位负责悬挂警示标志,有专人维护检查。临时用电线路期满后,使用单位必须拆除,需要延期使用必须重新申请,未经同意,不能超期使用。
4.6.4临时线路拆除后,用户应及时到设备部办理注销手续,不办理销案的,按延期使用处理。
4.6.5外来施工单位需要使用临时用电线路的,由项目的责任单位(牵头单位)督促施工单位按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项目的责任单位(牵头单位)负责对临时线的安全性进行检查。
4.6.6临时电力线必须使用绝缘良好的橡胶线,线径必须与负荷相匹配,接头包扎可靠、全线无裸露。
4.6.7临时用电线路应沿墙或悬空架设,距地面高度:户内应大于2.5米,户外应大于4.5米,跨越道路应大于6米;沿线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线路受到外力破坏。
4.6.8临时电气设备应良好接地(零)。禁止直接利用大地作为零线。
4.6.9临时电源线应配备主开关控制和漏电保护装置,每一分路应设与负荷匹配的熔断器。
4.6.10临时电力线路和其他设备、门窗、水管等的距离应大于0.3米,与广播线、电话线通杆架设时,临时用电线路应在广播线、电话线的下方,且距离大于1.5米。
4.6.11严禁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地方架设临时线路,发现后严肃处理。。
4.6.12临时电力线路的测量仪器必须齐全。
4.6.13已安装好的临时用电线路,未经同意,不得更改或重叠。
4.7移动电器安全管理规定:
4.7.1移动电具包括:电风扇、排风扇、手电钻、手提砂轮机、移动水泵、电焊机等,以及其它类似的单相、三相流用电器。
4.7.2移动电具要求专人负责保管、维修及检查,检查内容有:电具本身有无损伤,绝缘电阻是否符合要求,电源引线有无破损、老化、绝缘不良现象,导线规格是否合适,插头、插座是否齐全,有无破损,相线和保护接地的接法是否统一,金属外壳或金属支架是否可靠接地。
4.7.3移动电具的引线及插头都必须完整无损。220V和380V电压移动电器的引线应分别使用三芯或四芯橡胶护套或塑料护套铜芯软导线,中间不得有接头,要保证电具金属外壳接地。
4.7.4使用220V或380V便携式电动工具,如手钻,必须配用漏电保护开关。
4.7.5工作行灯的电压不允许超过36V,用于特别潮湿和危险场所(如金属容器内部)的便携式灯具,应用12V电压,其电源由隔离变压器供给,并将变压器金属外壳、铁芯及二次线圈一端可靠接地。
220V电源线长度不超过5米,禁止使用自耦变压器代替行灯变压器。
4.7.6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的移动电器必须防爆。
4.7.7移动电器的电源线必须架设在牢固的物体上,其线穿过道路时高度不低于6米。
4.7.8搬运移动电具时,一定要先切断电源。
4.8电气事故处理
4.8. 1电气事故处理原则:尽快消除事故点,限制事故的扩大,解除人身危险,使国家财产少受损失,尽快恢复供电。
4.8.2发生触电事故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抢救触电者,并应保护事故现场,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
4.8.3带电系统发生事故时,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积极处理事故。事故分析处理完毕或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不得离开事故现场。
4.8.4在交换班时发生事故时,以交班人为主处理事故,高压系统中的事故应尽快报告给市电力管理部门。
4.8.5对于每起电气事故和其他由电力引起的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分析处理,并列入安保科事故档案。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