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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龙区小化工及小洗煤行业专项治理.doc

上传人:仙人****88 文档编号:6645763 上传时间:2024-12-19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34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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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石龙区小化工及小洗煤行业专项治理 实 施 方 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因地制宜、分类监管、源头治理的方针,坚持“全区统一领导,各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落实监管责任;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强化监督与制度建设相结合,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大整治力度,切实保障我区化工、洗煤行业有序发展,进一步提高资源利用率,努力营造更加宜人的居住环境,为我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专项治理的基本原则 1.坚决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企业。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维护行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2.证照不全企业停产整顿。查漏补缺,完善手续。 3.淘汰落后产能及生产工艺。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的生产经营模式,进一步提高资源利用率。 4.企业达标排放。严格实施企业生产环境后评价,杜绝企业的超标排放。 三、专项治理的内容 1.取缔: 凡没有下列任何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实施关闭,拆除设备、恢复地貌。 (一)项目备案或立项批复 (二)土地利用手续 (三)环评验收报告 (四)工商营业执照 (五)税务登记证 (六)煤炭经营许可证(或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2.重组: 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区政府的整合意见进行重组,重组期间实行停产,重组时间为半年,半年后仍没有进行重组的或拒不实施重组的,依法取缔。 (一)具备上述六项生产经营许可。 (二)实施了竣工验收,实行达标排放,周围群众没有因环境污染集体上访。 (三)年生产洗精煤规模30万吨以上或未达到国家准入规模。 3.整改: 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要积极按照治理领导小组的要求进行停产整改。整改后经相关部门验收达到复工生产条件的复工生产,未达到复工条件或拒不整改的实施关闭。 (一)年生产洗精煤规模30万吨以上或达到国家准入规模。 (二)上述六项生产经营许可部分具备,需完善其他相关手续。 (三)超标排放,群众因环境污染多次集体上访的,要求达标排放,积极解决群众提出的治理要求。 4.改造: 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要积极实施技术改造升级。 (一)具备六项生产经营许可。 (二)年生产洗精煤规模30万吨以上或达到国家产业政策准入规模。 (三)生产经营达标排放。 (四)生产工艺为国家淘汰工艺。 四、实施步骤 1、动员部署(11月28日至12月10日)。召开全区小化工、小洗煤专项治理规范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全区小化工、小洗煤专项治理规范工作。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全力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同时由区广电部门通过电视等媒体公告治理方案。 2、登记审查(12月10日至12月15日)。全区各小化工、小洗煤企业主动到区发展改革委进行登记并上报土地、环评及规划许可等相关材料。 3、全面清查(12月15日至1月15日)。由区发改、国土、环保、建设、工商、税务等部门联合排查、摸清底数、分清类别,对全区各小化工、小洗煤企业进行各项手续的核实及实地调研工作,进行彻底全面的清查。 4、整理整顿(1月15日至3月30日)。依据清查资料,同时根据上级有关精神要求,领导小组对全区各个小化工、小洗煤企业提出相应治理规范意见并下发治理通知。相关部门根据治理通知依法治理。 5、督察总结(4月1日至4月30日)。区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此次小化工、小洗煤专项治理规范工作情况进行督察,严格有关纪律。同时各有关单位结合单位职能将此次专项治理规范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区政府。 五、工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区政府成立石龙区小化工及小洗煤行业专项治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发改委、监察局、环保局、国土局、建设局、供电公司、工商局、税务局、广电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同时抽调相关人员组成专项治理工作小组,并下设宣传组、治理检查组和执法保障组。 2、大力宣传,营造氛围。充分运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大造声势,畅通监督渠道,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3、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工作成效。各相关部门要形成整治合力、加大整治力度,督促企业在限期内整改到位或实现重组。 4、加强部门联动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加强部门联动配合,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以及多部门联手、多领域运行、跨区域协同的联合执法格局。广电部门要加大对此次活动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氛围;发改、环保、国土、建设、工商、税务要切实加大治理检查的力度;工商部门要依法注销、吊销取缔企业的营业执照;供电部门要做好对取缔及关停整改企业的停电工作;公安、检察、法院依法对拒绝治理检查及暴力抗法的企业实行强制实施;监察部门加强督察,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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