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法规名称】 中法规定越南及中国边省关系专约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30-05-16
【正 文】
中法规定越南及中国边省关系专约
1
大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大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因欲巩固两国间幸有之睦谊,并为发展中国及越南商务关系起见,为此决定订立新约,特派全权代表如左:
大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特派:
大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王正廷;
大法兰西共和国大总统特派:
大法兰西共和国特命驻华全权公使玛德;
两全权代表,各将所奉全权证书互相校阅,均属妥善,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 光绪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西历一八八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在天津订立之中法陆路通商章程,光绪十三年五月六日 (西历一八八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在北京订立之续议商务专条,光绪十三年五月三日 (西历一八八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在北京互换之关于续议商务专条之换文,及光绪二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西历一八九五年六月二十日) ,在北京订立之商务专条附章一律废止,终止其效力。
光绪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西历一八八五年六月九日) ,在天津订立之中法新约内第四条、第五条及第六条内所载之各规定,亦一概废止。
第二条 广西省之龙州城、云南省之思茅城、河口城、蒙自城,继续作为中国及越南陆路边境通商之地。
第三条 中国政府得在越南之河内或海防及西贡派驻领事,法国政府得继续在前条所使各地点派驻领事。
领事馆、副领事馆之领袖及代理馆务人员,与其他服务领事馆人员,应由委派国之本国人民充任之,并不得经营工商业事务。
第四条 中国人民前往越南境内,及越南之法国人民前往中国境内,须持有各本国主管官厅发给之护照,该项护照,应由到达国领事署,或到达国指派签证护照之其他官员予以签证。
关于 (一) 护照, (二) 内地通行证及出境签发证制度, (三)中国人民进出越南,及越南之法国人民,进出云南、广西、广东三省之一切应备手续,包含证明身分之手续在内,两缔约国约定,依照各本国法律章程,互相给予最惠国之待遇。对于两国边境居民,因工作或事务关系,须在彼此邻边境内,暂
时居留,或时常往来者,发给临时通行证,或永久通行证之制度,无所变更。
第五条 在越南之中国人民,及在上载中国各地点之法国人民,应享有居住、游历及经营工商业之权利。凡依照越南或中国之现行章程法律,所给予各该人民行使此种权利之待遇,不得较逊于任何他国人民所享受之待遇。
在越南之中国人民,及在上载中国各地点之法国人民,其所纳之税捐,或其他税项,不得异于或高于最惠国人民所完纳者。
第六条 凡自中国任何口岸出口之中国货物,取道东京,直接运往云南、广西、广东三省,或持有直接提货单者,应享受优越待遇,普通税则内之通过税不适用之。
上项货物,仅照值百抽一纳税。
其自云南、广西、广东三省出口之中国货物,取道东京,运往任何指明地点时,亦应享受优越待遇,普通税则内之通过税不适用之。
凡各种矿产、锡块、生皮,以及本专约甲种附表内现在或将来载明之各种货物,皆应享有完全免税之权利,其他各种货物,均照值百抽一纳税。
凡中国政府所装运之一切军用物品,以及军械、军火通过东京境内时,均应免税任何税捐。
越南船只,除军舰及装运军队、军械及军火各船只外,得取道联络谅山与龙州及高平之松吉江及高平河,在谅山及高平之间来往航驶。
该项船只,及其所载货物,通过中国国境者,于入境时,得免纳任何税捐。
第七条 两缔约国政府互相约定,在越南及云南、广西、广东三省,不得设立同时不适用于其他各国之进出口及通过之禁令及限制。但关于国防、民食、保护美术上及科学上之出产品、预防人类及动物传染病、保护收获、国家专利、以及维持善良风俗等事,两国政府对于彼此输入或输出之货物,得设立进出口或通过之禁令或限制;但以须有绝对之必要,并对于在同样情形下之各国,一律适用者为限。
第八条 中国政府在云南、广西、广东三省,法国政府在越南境内,不得以任何藉口,对于法国或中国人民彼此输入输出之货物,征收较高或异于其本国人民,或任何他国人民所应纳之消费或内地税。
第九条 凡在中国犯重罪或轻罪,或经告发犯重罪或轻罪,而逃入越南境内之中国人民,及在越南犯重罪或轻罪,或经告发犯重罪或轻罪,而逃入中国领土内之法国人民,经有关系长官证明罪状,向对方官厅要求时,应予查缉、逮捕、引渡,但依照国际惯例不引渡者,不在此限。
第一○条本专约以五年为期,期满前六个月,两缔约国之任何一方,得通知对方,将本专约修改或废止之。如在上载期间内,双方未经通知修改或废止,则本专约继续有效。但上述五年期满后,
两缔约国之任何一方,得随时通知修改或废止,自通知之日起一年后,本专约即行失效。
本专约及其附属文件,应及早批准,批准文件,在巴黎互换。
本专约及其附属文件,应在越南公布,自互换批准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后,即在越南及云南、广西、广东三省同时发生效力。
第一一条 本专约用中法文缮写,该两种约文详经校阅。为此两全权代表,将本专约两份签字盖印,以昭信守。
大中华民国十九年、西历一九三○年五月十六日订于南京
王正廷 (印)
玛德 (印)
附件一
甲法公使玛德致王部长照会
大法兰西共和国特命驻华全权公使玛为照会事:关于本日签订之中法专约第八条,兹本公使特向
贵部长声明,为发展中国及越南商务起见,凡来自云南、广西、广东,经本照会甲种附表内载明之中国货物,及经一九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中法关税条约附表内载明之中国货物,运往越南境内,或直接运往,或持有直接提货单者,均按照最低税率纳税。
上载中国货物,享受该项税率之时期,以中国对于本照会乙种附表内所载之法国及越南各货物,由越南出口,或直接运往云南、广西、广东三省,或持有直接提货单者,并未将一九二九年中国国定税则之税率,予以增高之时期为度。
相应照会
贵部长查照为荷。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
大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王。
玛德 (印)
西历一九三○年五月十六日
乙王部长复法公使玛德照会
大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王为照复事:接准
贵公使本日照开:“关于本日签订之中法专约第八条,兹本公使特向贵部长声明,为发展中国及越南商务起见,凡来自云南、广西、广东,经本照会甲种附表内载明之中国货物,及经一九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中法关税条约附表内载明之中国货物,运往越南境内,或直接运往,或持有直接提货单者,均按照最低税率纳税。
“上载中国货物,享受该项税率之时期,以中国对于本照会乙种附表内所载之法国及越南各货物,由越南出口,或直接运往云南、广西、广东三省,或持有直接提货单者,并未将一九二九年中国国定税则之税率,予以增高之时期为度。”
等由。本部长对此,与
贵公使完全同意。相应照复
贵公使查照为荷。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
大法兰西共和国特命驻华全权公使玛。
王正廷 (印)
大中华民国十九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二
甲法公使玛德致王部长照会
大法兰西共和国特命驻华全权公使玛为照会事:关于本日签订之中法专约第五条,兹本公使特向贵部长保证,在越南之中国人民,关于法制、管辖及民事、刑事、税务,以及其他各项之诉讼程序,应享有与给予任何他国人民之同样待遇相同。相应照请
贵部长查照为荷。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
大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王
玛德 (印)
乙王部长复法公使玛德照会
大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王为照复事:接准
贵公使本日照开:“关于本日签订之中法专约第五条,兹本公使特向贵部长保证,在越南之中国人民,关于法制、管辖及民事、刑事、税务,以及其他各项之诉讼程序,应享有与给予任何他国人民之同样待遇相同。”等由。本部长业经阅悉。相应照复
贵公使查照为荷。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
大法兰西共和国特命驻华全权公使玛
王正廷 (印)
大中华民国十九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三
甲法公使玛德致王部长照会
大法兰西共和国特命驻华全权公使玛为照会事:关于本日签订之中法专约第五条,兹本公使特向
贵部长声明,本国政府对于该条所载之规定,并不视为得以阻止其向中国人民征收其在越南行使历来享有之特殊权利之有关系税款。相应照请
贵部长查照为荷。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
大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王
玛德 (印)
西历一九三○年五月十六日
乙王部长复法公使玛德照会
大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王为照复事:接准
贵公使本日照开:“向中国人民征收其在越南行使历来享有特殊权利之有关系税款。”等由。本部长对此表示同意。惟以此种税款,在越南享有与中国人民同样特权之任何其他各国人民,亦应一律缴纳者为同意之条件。相应照复
贵公使查照为荷。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
大法兰西共和国特命驻华全权公使玛
王正廷 (印)
大中华民国十九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四
甲王部长致法公使玛德照会
大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王为照会事:关于本日签订之中法专约第二条及第三条,本部长特向
贵公使声明,关于侨居昆明市、南宁市与东兴城之法国人民,其现状暂予维持,法国政府并得在上述城市,继续派驻领事。
至于在上述地点内法国人民依照现行法律章程,租赁不动产一节,本部长允予采取适当办法,公布章程,俾得订立租赁契约,其年限与中国自开商埠中制度最优之通行规章所规定之租赁契约之年限相同,此项章程,应与本专约同时公布实行。相应照请
贵公使查照为荷。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
大法兰西共和国特命驻华全权公使玛
王正廷 (印)
大中华民国十九年五月十六日
乙法公使玛德复王部长照会
大法兰西共和国特命驻华全权公使玛为
照复事:接准
贵部长本日照开:“关于本日签订之中法专约第二条及第三条,本部长特向贵公使声明,关于侨居昆明市、南宁市与东兴城之法国人民,其现状暂予维持,法国政府并得在上述城市,继续派驻领事。
“至于在上述地点内,法国人民依照现行法律章程,租赁不动产一节,本部长允予采取适当办法,公布章程,俾得订立租赁契约,其年限与中国自开商埠中制度最优之通行规章所规定之租赁契约之年限相同,此项章程,应与本专约同时公布实行。”等由。本公使业经阅悉。
相应照复
贵部长查照为荷。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
大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王
玛德 (印)
西历一九三○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五
甲王部长致法公使玛德照会
大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王为照会事:查一九○三年十月二十九日所订之中法滇越铁路合同,一九一○年三月十五日所订之巡警章程,及一九一四年九月七日、一九一五年四月七日、一九二五年六月十八日所订补充巡警章程之军事运输章程,兹本部长特向
贵公使提议,将各该项章程合同内之某某各项规定,经有关系方面同意后,予以适宜之修正,此为便利各该项章程合同之实施起见,其关于各该项章程合同之效力,不作为讨论之问题。
本部长爰提议由
贵我两国政府,各派代表一人,在中法规定越南及中国边省关系专约实行后三个月内,开始关于本问题之会商,双方代表所议协定草案,在实行有效以前,应呈由
贵我两国政府予以核准。相应照请
贵公使查照为荷。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
大法兰西共和国特命驻华全权公使玛
王正廷 (印)
大中华民国十九年五月十六日
乙法公使玛德复王部长照会
大法兰西共和国特命驻华全权公使玛为照复事:接准
贵部长本日照开:“查一九○三年十月二十九日所订之中法滇越铁路合同,一九一○年三月十五日所订之巡警章程,及一九一四年九月七日、一九一五年四月七日、一九二五年六月十八日所订补充巡警章程之军事运输章程,兹本部长特向贵公使提议,将各该项章程合同内之某某各项规定,经有关系方面同意后,予以适宜之修正,此为便利各该项章程合同之实施起见,其关于各该项章程合同之效力,不作为讨论之问题。
“本部长爰提议由贵我两国政府,各派代表一人,在中法规定越南及中国边省关系专约实行后三个月内,开始关于本问题之会商,双方代表所议协定草案,在实行有效以前,应呈由贵我两国政府予以核准。”等由。本公使对于来照所称各节,表示同意。相应复照
贵部长查为为荷。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
大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王
玛德 (印)
西历一九三○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六
甲王部长致法公使玛德照会
大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王为照会事:关于规定越南及中国沿边三省间之有线及无线电讯现行制度之各专约,及其他各项章程合同,兹本部长特向贵公使提议,将各该项专约章程合同内之某某各项规定,经有关系方面同意后,予以适宜之修正,此为关于细目上之修改,仅以便利上述各文件之实施为目的,其关于上述各文件之效力,不作为讨论之问题。
本部长爰提议由
贵我两国政府,各派代表一人,在中法规定越南及中国边省关系专约实行后三个月内,开始关于本问题之会商,双方代表所议协定草案,在实行有效以前,应呈由
贵我两国政府予以核准。相应照请
贵公使查照为荷。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
大法兰西共和国特命驻华全权公使玛
王正廷 (印)
大中华民国十九年五月十六日
乙法公使玛德复王部长照会
大法兰西共和国特命驻华全权公使玛为照复事:接准
贵部长本日照开:“关于规定越南及中国治边三省间之有线及无线电讯现行制度之各专约,及其他各项章程合同,兹本部长特向贵公使提议,将各该项专约章程合同内之某某各项规定,经有关系方面同意后,予以适宜之修正,此为关于细目上之修改,仅以便利上述各文件之实施为目的,其关于上述各文件之效力,不作为讨论之问题。
本部长爰提议由贵我两国政府,各派代表一人,在中法规定越南及中国边省关系专约实行后三个月内,开始关于本问题之会商,双方代表所议协定草案,在实行有效以前,应呈由贵我两国政府予以核准。
”等由。本公使对于来照所称各节,表示同意。相应复照
贵部长查照为荷。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
大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王玛德 (印)
西历一九三○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七
甲法公使玛德致王部长照会
大法兰西共和国特命全权公使玛为照会事:关于中国人民在越南所处地位问题,当
贵部长与本公使迭次交换意见时,贵部长曾要求本公使说明法国政府对于此事之态度,兹本公使特向
贵部长再行声明,本国政府对于现在中国人民在越南境内所享之各种特权,并无取消之意思。相应照请
贵部长查照可也。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
大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王。
玛德 (印)
西历一九三○年五月十六日
乙王部长复法公使玛德照会
大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王为照复事:接准
贵公使本日照开:“关于中国人民在越南所处地位问题,当贵部长与本公使迭次交换意见时,贵部长曾要求本公使说明法国政府对于此事之态度,兹本公使特向贵部长再行声明,本国政府对于现在中国人民在越南境内所享之各种特权,并无取消之意思。”等由。本部长业经阅悉。相应照复
贵公使查照为荷。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
大法兰西共和国特命驻华全权公使玛
王正廷 (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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