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条例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特制订本处罚条例:
1、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罚款10元。
1・1在工作中烘干衣服或存放其他与工作无关的物品的人。
1・2操作无防护措施的设备或将防护设施用于其他目的。
1・3操作设备随意启动,无需转动。
1・4电焊机一次线缔接不牢,包扎不好,有泄漏,不会造成事故。
1・5电焊机一次接线超过5米或最低点架高不足2・5米以上者。
1・6电气焊工工作完毕,没按规定切断电源、未在气源或工作现场扑灭残余火灾。
1・7氧气瓶、乙炔气瓶不是轻搬轻放者,在地上滚动、撞击其他物体,危及安全。
1・8氧气瓶、乙炔气瓶无防震环或防震环间距小于60公分者。
1・9储存气瓶、运输气瓶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气瓶。
1・10电焊机和其他电动工具直接连接到配电盘,无需电击保护器。
1・11电器开关外壳漏电、线头、裸露的电线或室外电气开关或其他没有防雨措施的电气设备。
1・12把孩子带到生产区的人。
1・13涂污或随意挪用安全标志者。
1・14损坏安全标志的,按价格赔偿。
1・15未经许可使用沟槽盖板或故意损坏沟槽盖板。
1・16在人行道上随意系上绳索和放置物体,以阻碍行人。
1・17未戴安全帽进入生产区域的人员(有规定的除外)。
1・18所有可移动和拆卸的物品不得移动到安全区域,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火。
l・19电气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
1・20损坏、挪用安全设施者。
1・21携带烟花进入禁区的人员(电焊工除外)。
1・22非电焊工随意使用电焊、气割用具者。
1・23生产车间照明设施损坏、丢失或不起作用不处理、不汇报者。
1・24抽查不使用消防器材的。
1・25设备基础异常未及时处理者。
1・26设备运行中的异响未及时消除。
1・27不完整的设备零件、不可靠者。
1・28设备和管道防腐、保温不完好者。
1・29设备周围有杂物或维修后无法清理现场。
1・30设备管道上有吊架,捆扎物的。
1・31设备存在跑、冒、滴、那些没有及时处理的人。
1・32未使用机器润滑油“五定”、“三过滤”者。
1・33操作、检修、巡检、不真实记录,不认真者。
1・34如果设备出现问题,则未及时通知维护人员。
1・35野蛮检修、操作、设备粉碎机。
1・36备件计划未及时提交、不准确而影响生产者。
1・37电焊工在工作期间未采取安全措施而离开工作现场。
1・38配电室无防鼠装置或门窗未及时关闭,纱网损坏不及时更换者。
1・39安装临时架、架设临时线、临时灯不符合要求。
1・40冬天不要用它来清洗电气设备和用水冲洗地面。
1・41未执行安全规定的清洁和危险操作。
2、违反安全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罚款20元
2・1交接班、记录、巡查不认真,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2・2电工、工作时不穿绝缘鞋的仪表工人。
2・3那些应该戴眼镜而不戴眼镜工作的人。
2・4不因应急消防、随意使用消防设施的人。
2・5员工食堂员工工作时不穿工作服。
2・6进入生产区时穿高跟鞋(3cm)、拖鞋、裙子、短裤、光背、上身棉衣过膝盖者。
2・7电、气焊期间未按要求穿戴防护设备的人员。
2・8动用酸、未按要求穿戴碱等有害物质防护设备的人员。
2・9无序工作影响工作、玩、打手机者。
2・10生产区女工肩上披着辫子,未采取措施。
2・11因工作需要不随意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或因工作需要不能及时恢复的。
2・12安全防护用品未按要求妥善保管、不齐全、不向安全、消防人员汇报登记者。
2・13违章指挥,无违章操作事故。
2・14违反工艺操作规程或维护规程者。
2・15超温、超压、超负荷生产一次,一处、一项者。
2*16未取得生产区域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者。
2・17所有发证人员(安全作业证)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
2*18不按安全整改“通知书”、“指令书”的要求进行限期整改,未及时反馈整改情况的。
2*19纠正安全违规行为“通知书”两次以上者(包括两次)。
2*20纠正安全违规行为“指令书”一次以上(包括一次)。
2*21违反以上两项规定,处罚单位主要负责人。
2*22因不按“通知书”、“指令书”要求进行整改而造成的一切事故,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2*23公司人员因业务关系将外来人员带入工厂,违反了安全规定。
2*24氧气表、乙炔表损坏。
2*25设备基础未固定,危及安全生产,不及时处理者。
2*26设备故障运行,不及时处理者。
2*27生产商受到设备失修的影响。
2*28设备维护质量差,影响生产者。
2*29野蛮检修、操作、损坏机器零件的人。
2*30虽未影响生产,但备用设备不是备用设备。
2*31因检修,指挥和接触不当,设备问题影响生产商。
2*32未严格执行设备管理、防腐、保温规定者。
2・33不服从调度指令者。
2・34未能按照调度指令按时完成任务的人员。
2・35由于指标执行不力,生产商受到影响。
2・36未按时完成整改项目的。
2・37操作不当对生产商影响较小。
2・38因原材料、备件供应不及时影响生产商。
2・39服务、维修人员未随叫随到。
2.40不按要求和操作规程开停车者。开停车检修部位没有方案者,有一些计划尚未提交给安全部门审批,批准后执行不严者。
2・41因生产需要,未及时发放备件的。
2・42乱接乱拉临时电源危及安全。
2・43未参加安全培训的教育者,参加者考试达不到80分(含)以上者,个人要求补考达不到80分以上者。
3、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罚款30元
3・1在压力下随意紧固和维修设备的人员。
3・2敲砸、攻击加压设备和管道的人。
3・3加压设备管道振动过大,未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当。
3・4不严格遵守安全用电规定的。
3・5不得按带电作业要求穿戴和使用完好的防护用品、防护器具者。
3・6带电作业,无专人监护。
3・7电工工具未绝缘或绝缘不良。
3・8停电操作不要坚持挂牌、解断电源、无人监护者。
3・9电气设备接地不良(包括各种避雷设施)。
3・10未按规定办理电气作业工作票的。
3・11不是电工人员,因工作需要不随意进出配电室者。
3・12不是电工篡改电气设备,乱拉乱接电线者。
3・13用湿手或金属导电物体启动设备、设备者。
3・14进入设备进行检查的地方、检修、不置换合格、佩戴防毒面具、专人监护、随便进入塔罐等、违反其中一项者。
3・15用于塔槽维护的临时灯具不使用低压电源(36伏以下)者。
3・16在潮湿设备或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地方工作时,不采用12伏安全电压者。
3・17生产中的非活动设备或更换后的闲置设备,不经置换分析合格,不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随意动火者。
3・18电焊、气焊所用设备(氧气瓶、乙炔气瓶、切割机等)未能按要求保持三者之间距离的人。
3・19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器离开火源,可燃材料之间的距离不足10米或离危险源不足30米以上者。
3・20处理不当引起中毒。
3・21超重吊装违反安全规定。
3・22人字架、脚手架、抱杆固定不牢,摔倒并造成未遂事故的人。
3・23所有起重工具不符合要求,超载。
3・24未经允许放置空气软管、地锚铃挂在生产管道、设备上或墙垛、框架、支撑架上等,危及安全者。
3・25提升的部件与正在生产的设备碰撞、管道者。
3・26吊装作业无专人监护。
3・27吊装作业不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者。
3・28未办理化学品维护手续的人员(句括电器、仪表、电气焊工等)。
3・29未按规定办理手续,造成未遂事故的。
3・30登高作业不足2米,但是,在小而滑的斜坡上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人员。
3・31登高作业2米以上,不系安全带的人(包括2米)
3・32由于工作需要或未经安排,本岗位无其他人员(她)人闲聊者。
3・33电缆沟中的水未及时排出。
3・34生产跑、冒、滴、漏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人。
3・35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灭火器防爆板等未按规定及时枝验、更换或铅封损坏,未及时查找原因并报告。
3・36违章指挥,非法操作造成的设备损坏影响生产商。
3・37巡查不慎,造成设备损坏,较轻影响生产者。
3・38由于设备失修或维护不及时,制造商受到轻微影响。
3・39维护质量差影响生产商。
3・40因原材料,备件质量差影响生产商。
3・41操作不当对生产商影响较小。
3・42工作失职,隐瞒事故隐患不上报对生产企业影响不大。
3・43因责任心不强,发现隐患未及时处理,较轻影响生产者。
3・44该岗位安全防护设施保护不到位,损坏,交、接班双方不严格者。
3・45未遵守安全团队活动或未达到要求的人员。
4、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罚款50分
4・1违反管理规定,不服从处罚,态度恶劣的。
4・2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未遂事故者。
4・3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轻微事故者。
4・4弄虚作假,使工作无法进行。
4・5出现事故不及时处理,不按时上报者(按照事故类别,由分工负责人组织查找原因,责任人、安全部监督填写事故报告和处理报告)。
4・6 一人无故缺席。
4・7未按规定办理安全票的操作人员。
4・8购买或使用不合格产品,造成较大未遂事故者。
4・9进入化学区域的机动车辆未经认证,未按阻火器者。
4・10违反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规定41条禁令其中一项者。
4・11因管理不严、不细,造成轻微事故。
4・12巡检不及时,故障处理不及时或人员未积极组织维修。
5、违反安全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罚款100元
5・1因操作、指挥、联系不当,导致半负载发生器(产甲醛不产托品)。
5・2未进行安全教育,未经安全部门安全考核合格通知进入生产岗位学习、顶岗、安排工作者。
5・3因设备、电气仪表维护不当,导致半负载发生器(调试阶段不算)。
5・4因违反《操作规程》、《设备检修规程》普通事故制造者。
6、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罚款200元,并停职捡查,按旷工处理或除名
6・1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一定损失的。
6・2情节严重,态度恶劣的人。
6・3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半年三次以上者,全年五次以上者。
6・4随便动用行车、电气焊、卷板机、砂轮机、电钻、磨光机、盖板、护栏等设施,酿成意外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6・5上下投掷物体,挤压人员并损坏设备、管道、阀门、电缆、照明灯、安全标志等设施者。
6・6不要阻止他人违反规则和纪律、不汇报者。
6・7不制止他人违章违纪、汇报、且酿成事故者。
6・8因采购不合格原料,备件或其他物品,造成生产事故或伤害事故的。
7、违反安全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罚款300-30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7・1因工作失职,酿成责任事故,使系统停止。
7・2调度员以上管理人员,无事故违章指挥。
7・3由于管理不严、不细,导致规章制度流于形式,一个月内,上级发现该班有三次违纪违规(含三人次)以上者。
7・4对事故隐患不按时组织整改,对提出建议不采纳,那些引起hid的人。
7・5 —月内发生四人次(含四人次)以上违章违纪人员的部门第一责任大。
7・6违章指挥或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者。
7・7由于管理不严、不细、导致规章制度流于形式,酿成较大事故的大班、生产部门第一责任人。
7・8 —年内造成重伤两人(含2人)的班第一责任人。
7・9 一年内造成重伤三人的生产部门第一责任人。
7.10酿成死亡事故的班、生产第一责任人。
8、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其他处罚
8・1公司班、组长以上的干部违犯安全管理规定加倍处罚,情节严重的,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除名。
8・2发生两种或两种以上违章违纪行为,以较重的一种处罚或合并处罚。
8・3其它安全方面的不轨行为,公司、安全人员认为应处罚的可酌情处罚。
8・4因操作、指挥、联系不当,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者,罚款500-5000元,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或追究刑事责任。
8・5因设备、电器、仪表的维修不及时,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罚500元,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8・6因违反《操作规程》,《设备检修规程》等造成重大事故者,罚款后解除劳动合伺或追究刑事责任。
8・7 夏季 12:00-4:30,18:30 一次日 8:00。冬季 8:00-13:30,17:30-次日8:00,对发现违章违纪或出现的事故加倍处理。
说明:本处罚条例的罚款不含各项经济损失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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