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条例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特制订本处罚条例: 1、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罚款10元。 1・1在工作中烘干衣服或存放其他与工作无关的物品的人。 1・2操作无防护措施的设备或将防护设施用于其他目的。 1・3操作设备随意启动,无需转动。 1・4电焊机一次线缔接不牢,包扎不好,有泄漏,不会造成事故。 1・5电焊机一次接线超过5米或最低点架高不足2・5米以上者。 1・6电气焊工工作完毕,没按规定切断电源、未在气源或工作现场扑灭残余火灾。 1・7氧气瓶、乙炔气瓶不是轻搬轻放者,在地上滚动、撞击其他物体,危及安全。 1・8氧气瓶、乙炔气瓶无防震环或防震环间距小
2、于60公分者。 1・9储存气瓶、运输气瓶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气瓶。 1・10电焊机和其他电动工具直接连接到配电盘,无需电击保护器。 1・11电器开关外壳漏电、线头、裸露的电线或室外电气开关或其他没有防雨措施的电气设备。 1・12把孩子带到生产区的人。 1・13涂污或随意挪用安全标志者。 1・14损坏安全标志的,按价格赔偿。 1・15未经许可使用沟槽盖板或故意损坏沟槽盖板。 1・16在人行道上随意系上绳索和放置物体,以阻碍行人。 1・17未戴安全帽进入生产区域的人员(有规定的除外)。 1・18所有可移动和拆卸的物品不得移动到安全区域,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火。 l・19电气设备安全
3、防护设施不完善。 1・20损坏、挪用安全设施者。 1・21携带烟花进入禁区的人员(电焊工除外)。 1・22非电焊工随意使用电焊、气割用具者。 1・23生产车间照明设施损坏、丢失或不起作用不处理、不汇报者。 1・24抽查不使用消防器材的。 1・25设备基础异常未及时处理者。 1・26设备运行中的异响未及时消除。 1・27不完整的设备零件、不可靠者。 1・28设备和管道防腐、保温不完好者。 1・29设备周围有杂物或维修后无法清理现场。 1・30设备管道上有吊架,捆扎物的。 1・31设备存在跑、冒、滴、那些没有及时处理的人。 1・32未使用机器润滑油“五定”、“三过滤”者。
4、 1・33操作、检修、巡检、不真实记录,不认真者。 1・34如果设备出现问题,则未及时通知维护人员。 1・35野蛮检修、操作、设备粉碎机。 1・36备件计划未及时提交、不准确而影响生产者。 1・37电焊工在工作期间未采取安全措施而离开工作现场。 1・38配电室无防鼠装置或门窗未及时关闭,纱网损坏不及时更换者。 1・39安装临时架、架设临时线、临时灯不符合要求。 1・40冬天不要用它来清洗电气设备和用水冲洗地面。 1・41未执行安全规定的清洁和危险操作。 2、违反安全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罚款20元 2・1交接班、记录、巡查不认真,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2
5、・2电工、工作时不穿绝缘鞋的仪表工人。 2・3那些应该戴眼镜而不戴眼镜工作的人。 2・4不因应急消防、随意使用消防设施的人。 2・5员工食堂员工工作时不穿工作服。 2・6进入生产区时穿高跟鞋(3cm)、拖鞋、裙子、短裤、光背、上身棉衣过膝盖者。 2・7电、气焊期间未按要求穿戴防护设备的人员。 2・8动用酸、未按要求穿戴碱等有害物质防护设备的人员。 2・9无序工作影响工作、玩、打手机者。 2・10生产区女工肩上披着辫子,未采取措施。 2・11因工作需要不随意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或因工作需要不能及时恢复的。 2・12安全防护用品未按要求妥善保管、不齐全、不向安全、消防人员汇报登记者
6、 2・13违章指挥,无违章操作事故。 2・14违反工艺操作规程或维护规程者。 2・15超温、超压、超负荷生产一次,一处、一项者。 2*16未取得生产区域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者。 2・17所有发证人员(安全作业证)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 2*18不按安全整改“通知书”、“指令书”的要求进行限期整改,未及时反馈整改情况的。 2*19纠正安全违规行为“通知书”两次以上者(包括两次)。 2*20纠正安全违规行为“指令书”一次以上(包括一次)。 2*21违反以上两项规定,处罚单位主要负责人。 2*22因不按“通知书”、“指令书”要求进行整改而造成的一切事故,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
7、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2*23公司人员因业务关系将外来人员带入工厂,违反了安全规定。 2*24氧气表、乙炔表损坏。 2*25设备基础未固定,危及安全生产,不及时处理者。 2*26设备故障运行,不及时处理者。 2*27生产商受到设备失修的影响。 2*28设备维护质量差,影响生产者。 2*29野蛮检修、操作、损坏机器零件的人。 2*30虽未影响生产,但备用设备不是备用设备。 2*31因检修,指挥和接触不当,设备问题影响生产商。 2*32未严格执行设备管理、防腐、保温规定者。 2・33不服从调度指令者。 2・34未能按照调度指令按时完成任务的人员。 2・35由于指标执行不力
8、生产商受到影响。 2・36未按时完成整改项目的。 2・37操作不当对生产商影响较小。 2・38因原材料、备件供应不及时影响生产商。 2・39服务、维修人员未随叫随到。 2.40不按要求和操作规程开停车者。开停车检修部位没有方案者,有一些计划尚未提交给安全部门审批,批准后执行不严者。 2・41因生产需要,未及时发放备件的。 2・42乱接乱拉临时电源危及安全。 2・43未参加安全培训的教育者,参加者考试达不到80分(含)以上者,个人要求补考达不到80分以上者。 3、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罚款30元 3・1在压力下随意紧固和维修设备的人员。 3・2敲砸、攻击加压设
9、备和管道的人。 3・3加压设备管道振动过大,未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当。 3・4不严格遵守安全用电规定的。 3・5不得按带电作业要求穿戴和使用完好的防护用品、防护器具者。 3・6带电作业,无专人监护。 3・7电工工具未绝缘或绝缘不良。 3・8停电操作不要坚持挂牌、解断电源、无人监护者。 3・9电气设备接地不良(包括各种避雷设施)。 3・10未按规定办理电气作业工作票的。 3・11不是电工人员,因工作需要不随意进出配电室者。 3・12不是电工篡改电气设备,乱拉乱接电线者。 3・13用湿手或金属导电物体启动设备、设备者。 3・14进入设备进行检查的地方、检修、不置换合格、佩戴防毒
10、面具、专人监护、随便进入塔罐等、违反其中一项者。 3・15用于塔槽维护的临时灯具不使用低压电源(36伏以下)者。 3・16在潮湿设备或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地方工作时,不采用12伏安全电压者。 3・17生产中的非活动设备或更换后的闲置设备,不经置换分析合格,不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随意动火者。 3・18电焊、气焊所用设备(氧气瓶、乙炔气瓶、切割机等)未能按要求保持三者之间距离的人。 3・19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器离开火源,可燃材料之间的距离不足10米或离危险源不足30米以上者。 3・20处理不当引起中毒。 3・21超重吊装违反安全规定。 3・22人字架、脚手架、抱杆固定不牢,摔倒并造
11、成未遂事故的人。 3・23所有起重工具不符合要求,超载。 3・24未经允许放置空气软管、地锚铃挂在生产管道、设备上或墙垛、框架、支撑架上等,危及安全者。 3・25提升的部件与正在生产的设备碰撞、管道者。 3・26吊装作业无专人监护。 3・27吊装作业不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者。 3・28未办理化学品维护手续的人员(句括电器、仪表、电气焊工等)。 3・29未按规定办理手续,造成未遂事故的。 3・30登高作业不足2米,但是,在小而滑的斜坡上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人员。 3・31登高作业2米以上,不系安全带的人(包括2米) 3・32由于工作需要或未经
12、安排,本岗位无其他人员(她)人闲聊者。 3・33电缆沟中的水未及时排出。 3・34生产跑、冒、滴、漏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人。 3・35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灭火器防爆板等未按规定及时枝验、更换或铅封损坏,未及时查找原因并报告。 3・36违章指挥,非法操作造成的设备损坏影响生产商。 3・37巡查不慎,造成设备损坏,较轻影响生产者。 3・38由于设备失修或维护不及时,制造商受到轻微影响。 3・39维护质量差影响生产商。 3・40因原材料,备件质量差影响生产商。 3・41操作不当对生产商影响较小。 3・42工作失职,隐瞒事故隐患不上报对生产企业影响不大。 3・43因
13、责任心不强,发现隐患未及时处理,较轻影响生产者。 3・44该岗位安全防护设施保护不到位,损坏,交、接班双方不严格者。 3・45未遵守安全团队活动或未达到要求的人员。 4、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罚款50分 4・1违反管理规定,不服从处罚,态度恶劣的。 4・2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未遂事故者。 4・3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轻微事故者。 4・4弄虚作假,使工作无法进行。 4・5出现事故不及时处理,不按时上报者(按照事故类别,由分工负责人组织查找原因,责任人、安全部监督填写事故报告和处理报告)。 4・6 一人无故缺席。 4・7未按规定办理安全票的操作人员。 4・8购
14、买或使用不合格产品,造成较大未遂事故者。 4・9进入化学区域的机动车辆未经认证,未按阻火器者。 4・10违反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规定41条禁令其中一项者。 4・11因管理不严、不细,造成轻微事故。 4・12巡检不及时,故障处理不及时或人员未积极组织维修。 5、违反安全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罚款100元 5・1因操作、指挥、联系不当,导致半负载发生器(产甲醛不产托品)。 5・2未进行安全教育,未经安全部门安全考核合格通知进入生产岗位学习、顶岗、安排工作者。 5・3因设备、电气仪表维护不当,导致半负载发生器(调试阶段不算)。 5・4因违反《操作规程》、《设备检修规程》普通事故
15、制造者。 6、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罚款200元,并停职捡查,按旷工处理或除名 6・1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一定损失的。 6・2情节严重,态度恶劣的人。 6・3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半年三次以上者,全年五次以上者。 6・4随便动用行车、电气焊、卷板机、砂轮机、电钻、磨光机、盖板、护栏等设施,酿成意外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6・5上下投掷物体,挤压人员并损坏设备、管道、阀门、电缆、照明灯、安全标志等设施者。 6・6不要阻止他人违反规则和纪律、不汇报者。 6・7不制止他人违章违纪、汇报、且酿成事故者。 6・8因采购不合格原料,备件或其他物品,造成生产事故或伤害事故的。
16、 7、违反安全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罚款300-30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7・1因工作失职,酿成责任事故,使系统停止。 7・2调度员以上管理人员,无事故违章指挥。 7・3由于管理不严、不细,导致规章制度流于形式,一个月内,上级发现该班有三次违纪违规(含三人次)以上者。 7・4对事故隐患不按时组织整改,对提出建议不采纳,那些引起hid的人。 7・5 —月内发生四人次(含四人次)以上违章违纪人员的部门第一责任大。 7・6违章指挥或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者。 7・7由于管理不严、不细、导致规章制度流于形式,酿成较大事故的大班、生产部门第一责任人。 7・8 —年
17、内造成重伤两人(含2人)的班第一责任人。 7・9 一年内造成重伤三人的生产部门第一责任人。 7.10酿成死亡事故的班、生产第一责任人。 8、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其他处罚 8・1公司班、组长以上的干部违犯安全管理规定加倍处罚,情节严重的,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除名。 8・2发生两种或两种以上违章违纪行为,以较重的一种处罚或合并处罚。 8・3其它安全方面的不轨行为,公司、安全人员认为应处罚的可酌情处罚。 8・4因操作、指挥、联系不当,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者,罚款500-5000元,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或追究刑事责任。 8・5因设备、电器、仪表的维修不及时,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罚500元,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8・6因违反《操作规程》,《设备检修规程》等造成重大事故者,罚款后解除劳动合伺或追究刑事责任。 8・7 夏季 12:00-4:30,18:30 一次日 8:00。冬季 8:00-13:30,17:30-次日8:00,对发现违章违纪或出现的事故加倍处理。 说明:本处罚条例的罚款不含各项经济损失的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