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务公司审计档案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材料的归 档和审计档案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内部审计工作准那么,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审计稽核人员在工程 审计、专项审计等调查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和保存 价值的记录材料,材料形式包括纸质、磁质、光盘和其他介 质形式。审计档案是公司档案的组成局部。第二章管理方式第三条公司审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 那么,公司审计档案工作接受集团审计部和公司档案管理部门 的监督和指导。第四条公司审计稽核部设置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应归入审计档案的审计材料(以下简称审
2、计归档材料);档案部门负责管理审计档案。第五条 审计稽核部门的审计档案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公司关于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的法律、 法规和规定,拟定审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二)按照国家和公司审计档案工作有关规定,做好审计 归档材料的收集、整理与保管;按照档案工作有关规定对归 档的审计材料进行整理、编目建档、一式二份,作为向办公 室移交档案的依据。(三)按期向办公室移交档案。第三章归档内容与范围第六条 审计人员按照审计程序进行审计所形成的审计 工程有关的材料应归入审计档案,包括:(一)结论性文件材料:1 .审计意见书、内部管理建议书等文件;2 .审计报告及有关领导、部门对审计报告的批示和意 见
3、;.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3 .被审计部门执行情况的反应及后续审计的资料;.其他结论性文件材料。(二)证明类文件材料:1 .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三)立项类文件材料:1 .审计通知书;.与审计工程有关的领导批示;2 .审计实施方案及调整审计实施方案的材料;.审前调查记录。第七条以下文件材料不归入审计档案:(一)未用作审计依据,或未经核实的证明性材料;(二)审计所依据的法规、政策文件中的无关条款及其他 参考材料;(三)未经领导审签的文电草稿;(四)其他不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材料。第八条 与具体审计工程无关的行政文书及审计综合管 理文书,按公司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归入相应类别档案。第四章归档要求第九条
4、 审计材料按工程立卷,一个审计工程可立一个卷 或多个卷,一般不得将几个审计工程的文件材料合并为一个 卷。跨年度的审计工程,在工程审计终结的年度归档。第十条 审计案卷内支件材料一般应以结论性文件材料、 证明性文件材料、立项性文件材料三个单元为序进行排列。结论性文件材料和立项性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 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证明性文件材料,按与审计报告所列问题和审计评价意见 对应的顺序,对审计证据、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分工程审计 工作底稿进行排列。第十一条 审计案卷内每份或每组文件之间的排列规那么是:(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三)批复在前,请示在
5、后;(四)批示在前,报告在后;(五)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六)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第十二条涉及国家和公司秘密的审计归档材料,应按 照公司保密工作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审计归档材料要符合档案管理要求,审计档 案的书写要求工整、整洁。审计工作底稿和工作记录用纸统 一为A4规格。第十四条案卷的立卷编目要按以下要求做到:(一)卷内文件材料凡有字迹的,均应编写号码。页号编 写在文件材料的正面右上角(反面左上角);(二)卷内文件目录按卷内文件材料的排列顺序逐项填写, 置于卷首,注明文件所在页数;(三)以卷为单位,拟定案卷题名,案卷封面按档案管理要求填写标题、工程所属期间、立卷入、立卷时
6、间。第十五条 审计档案保管期限根据公司有关文件执行。第五章审计归档的形成与立卷第十六条 审计工程一经实施,审计人员及时收集工程 的审计归档材料;审计终结时,审计人员对形成的全部文件 材料进行整理、鉴别、取舍、编页和排序,拟定内容清单, 待审计归档材料齐全报部门经理复核签署意见。第十七条 审计稽核部兼职档案管理人员依照档案管理 有关规定对审计工程文件材料进行整理和立卷,形成审计部 门的审计归档材料。第十八条审计人员对文件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 负责;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对立卷的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审 计稽核部经理对立卷材料的全面质量、移交的及时性负责。第六章归档和借阅第十九条 对立好的案卷,在审计部门保管一年后,按 年度向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第二十条 除审计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随意借阅,但 有特殊情况需要借阅审计档案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 的,须经审计稽核部经理或其主管领导批准。第二十一条 对损毁、丧失、涂改、伪造、出卖、转卖、 擅自提供审计档案者或因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档案损失的有 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分。对于涉密档案,根据审计档案的涉密情况,由公司上报保 密等相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 罚。第七章附那么第二十二条本方法由公司审计稽核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