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基层派出所职责泛化的影响及其可能的解决方案
过三个月的认知实习,使我对基层警务工作有了初步的认识,在向基层办案民警的学习过程中,我对基层的警务工作也形成了自己的观点,希望能在下文中予以陈述,试探性的提出对自己所观察到的,基层公安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的分析以及建议。
在我认为,目前的公安工作所涵盖的范围过广,,公安职责出现了泛化现象,也就是俗称的“管得太宽”,既要处理各项内容繁杂的日常警情,又要负责办理大量的,并且数量趋于增长的各类案件,导致基层民警“疲于奔命,两相为难”,同时业务范围过广,还导致警察职责边界越发的模糊,由此引发诸多问题。我以为,想要提升公安部门的威信,提高治安管理和破案效率,精简公安部门的管理范围,遏制住职责泛化的趋势,将目前公安部门承担的一部分工作独立出来,是一种值得考虑的解决方案。
人民警察的职责具体内容,可见诸于《人民警察法》第六条,即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等。可以说,交通警察,消防警察的职责范围是相对固定,并无争议的,但是就基层派出所民警而言,“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的规定,实际上涵盖了极大的范围,这就为职责泛化的出现提供了一定的条件。因而本文讨论的“职责泛化”,主要是基层派出所的职责泛化问题。
在目前“有警必接,有警必出”的接警要求之下,有许多警情其实并不属于公安的职责范围,民警在出警后,并没有处理权力,只能指导报警人到其他部门表达诉求,此类警情均属于无效报警。目前无效报警的问题相当严重,据调查统计显示,江苏全省73个110报警电话服务台共接到3000万个报警电话,有效报警仅有1100万次,60%以上均为无效报警,其中大部分为民警无权处置的警情,极大地挤占了有限的报警线路资源和警力资源。
从法理上分析,公安机关承担着“保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制止和惩罚违法犯罪活动”的任务,其主要职责非预防和打击犯罪莫属。如果把“有困难找警察”这一口号绝对化,很可能会模糊人民警察的职责范围,陷入职责无限泛化的尴尬境地。本以打击现行违法犯罪活动、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为已任的“110”,却频频接到群众关于生病求诊、忘带钥匙、厕所堵塞等生活琐事的求助,大量的非警务活动牵制了警察的精力,妨碍了警方的快速反应能力。
例如笔者曾陪同指导民警处理一起民事纠纷警情,某理发店在倒闭关门后,将本店顾客先前办理的会员卡转到了另一家理发店名下,但是迟迟没有将理发店先前收取的会员费交给接手的理发店,于是后者便拒绝承认此前所有顾客的会员资格,甚至有的顾客在店内消费后没有现金支付,又被拒绝使用会员卡内的余额,便被店家扣留店内。无论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显然都没有赋予警方处罚店家的权力,此事理应由工商执法部门予以处罚或责令店家履约。但警方并无权利调动工商部门,只能单纯的劝说双方前往工商部门处理,如此一来又容易被误解为“踢皮球”,“敷衍了事”的行政不作为。单是在我短短的三个月认知实习期间,就遇到多起
(2)
(1)类似警情,甚至有少部分当事人情绪激动,认为派出所不作为,大闹派出所,此类事件一多,自然使得公安部门的威信慢慢丧失。
此类事件如处理不当,甚至可能导致更加严重的后果。2015年的国庆节,不仅是青岛的大虾红遍了网络,青岛,乃至整个公安系统的威信都遭受了一次不小的挑战。2015年10月5号有网友肖先生称,在青岛“善德活海鲜烧烤家常菜”就餐被宰。其称就餐之前询问过的“38元一份的大虾”结账时却变成了“38元一只”,消费的40只大虾一下子变成了1520元。肖先生当场报警,但是等来的民警只是进行了调解,最后肖先生一桌2700,给了2000元。事后肖先生和不少网友都表示对处理结果很失望,纷纷发出了质问:“就没有人来管管这种事吗。”。甚至有网友认为,青岛警方是在袒护经营者,显然是和经营者“一伙的”,这不得不说是公安机关面临的一次信任危机。
尽管肖先生没有说清楚,我们大可以想象的出来,他的失望,是指向公安机关的。
青岛大虾事件所涉及到的问题很多,如果我们暂且不去理会店家是否涉嫌诈骗,民警能否当场传唤经营者这类法律讨论,而是单纯去想,肖先生为什么失望。因为他不仅被骗了,代表着公权力的民警却告诉他我也没办法,只能让你被骗的少一点,尽管这是完全合法,正确的处理方式,但这种“现实”的确叫人寒心。那么可以让肖先生不失望吗。显然,如果经营者被当场处罚,肖先生也不用掏这个冤枉钱了。那么有没有部门可以处理价格欺诈呢。有的,此事在网上发酵一天之后,XX市物价局在一天不到的时间里就以涉嫌“价格欺诈”,对经营者处以9万元罚款。那么我们就得出了一个结论,如果当时是物价局的值班前去处理,此事就可以迅速得到解决。也就是说,公安部门在此次事件中的介入,其实无益于问题的快速解决,反而是对行政效率的一种拖累。
除了被经常性的质疑之外,警察职能的过于泛化还极大地损害了行政效率。在警力物力有限的前提下,作为纳税人承担经费的公共服务机构,警务部门为个人提供服务,应限定于求助事项已达情况紧急至危难性质。类似动用警察寻找钥匙、代买早点之类的做法,实质上是对公共资源的滥用,很可能在特殊条件下导致泛化基础上的职责冲突。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类事件中,公安部门实际上在执行这样一种角色:向下收集各种内容繁杂的诉求,并引导各种诉求到正确的位置予以表达,我们大可以说这是一种“社会矛盾的指挥员”角色。诚然,这是一个社会稳定运行所必须依赖的职能,但是我们要讨论的是,这一职能交由公安,也即基层派出所执行是否合适。至少这在我看来是“欠考虑”的做法。一直到1995年,我国才颁布施行了第一部系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名警察法》,代替了1957年颁布的《人名警察条例》的短短11条,警察权的行使远远早于他被明确界定,同时也覆盖了非常广并且模糊的范围。在过去法治尚未完善,政府各部门职能也尚未发生明显分化的时期,让警察去承担这种“疏导”的职能是能极大地节省行政资源的,因为大部分的警情都在警察权的管辖范围内,接手就能处理。但是在法治趋于完善,各个部门职能细化的当下,警察权既不能涵盖这些诉求,也不能调动其他部门来解决诉求,好比一个“调度员”指挥着并不听从“协调”的车流,害得他必须事事亲为,效率怎能高呢。更何况在我国民众法律素养普遍较低的大背景下,把“分辨事件属性”“找到正确的职责部门”这种需要一定法律知识的任务,交给民众自行解决,实在是一种不顾效率,也不切实际的懒政行为。同时,有一些警情的处理,需要处置者具备相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让公安部门挨个学习配备相关知识,人员,却把早已具有相关能力的部门闲置一边,并不是合适的做法。
况且公安部门的职能并不止此一项,平时还需要负责办理各项刑事,行政案件,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各类案件数量繁多,不得不说许多“选择性立案”,“不能破的就不立案”,“涉案数额小的就不立案”的陋习都是,倘若能把公安机关,尤其是基层派出所从现今泛化的职能中“解放出来”,可以想见的,各类案件的受案率和破案率都会有所提高,社会治安当然会有明显改善。
让公安部门承担这种职能还会带来一个不那么明显,但相信基层民警都有所体会的问题。人民警察的定义,乃是国家维护社会秩序和治安的武装力量,也即国家的暴力机器。这种身份的定义早就决定了人民警察并不适合于经常性的,以一种温和,中立的身份去疏导,调解社会矛盾。这就好比让一只利爪去照顾婴儿,我当然无意说我们警察是一只缺乏耐心的队伍,只是同时承担两种存在巨大反差的角色,不仅会对这支队伍本身带来极大的困扰,更有可能渐渐地使得我们对自身的定位产生困惑。
如果这种职能必须被某一部门执行,却又不适合于公安部门来执行,那么又应该由谁来承担呢。我个人的建议是,应当由政府牵头设立一个专门的“接警”部门,统一接待各种诉求,并将其按照职责管辖分配到各个执法或是管理部门,予以接待解决。
其实这一方案已经早有先行者,早在上世纪60年代,美国总统法律实施与司法管理委员会就建议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一个统一的电话号码,以便于人们及时报告紧急事件。911电话开通前,警察、消防和医疗急救部门有不同的特服电话号码和独立的指挥、通讯系统,公众在报警或求助时,需拨打不同电话。1967年,美国国会立法规定911作为国家报警和求助特服电话,改变了多个特服号码共存的状况,911中心也成为紧急事件的接警单位和调度部门。911同时担负着调度火警,急救,治安案件,刑事警情,以及其它内容求助,在美国许多911调度中心都不设立在警局内部,而是在各级政府内,这也更方便其调度其他部门参与执行。
也就是说,完全可以通过政府主导,建立更高一级的大警务指挥平台,把更多的部门与行政力量,作为激动调用队伍,纳入到指挥平台的调度之下,从而针对不同类型的诉求,分配调度不同的部门予以解决。这必然是是一个庞大的工程,但是其带来的好处也是显而易见并且相当长远的。
实际上,在我国,此类的调度指挥中心可以更进一步,发挥更大的潜力。与我国不同,西方国家更多的愿意用诉讼等手段解决矛盾,这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公权力和民众生活的距离。但在我国,居民委会,村民委员会,街道办公室等基层公权力代表则扎根民众之间,他们同民众有着广泛而深切的接触和了解,这是民警所不具有的优势。在我参与的几起纠纷警情的处置中,在有居民委员会参与调解得情况下,事情往往能够快速得到解决。如果调度指挥中心可以把市政,居民委会,村民委员会,街道办公室等等更多的行政力量囊括进来,相信可以充分发挥这一机制的潜力。
(1)摘自《“公众的保姆”与警察职责泛化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系2005年10月23号发文于《工人日报》
(2)摘自《我看警察职责的泛化》浙江潮评论2005年01月11日
第二篇:中国足协的问题探讨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西安理工大学
xi’anuniversityoftechnology
课程设计
题目:中国足协问题探讨及可能的解决方案
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专业:公共事业管理学号:3130591033姓名:郦泽乾
2016年2月26日
目录
背景.......................................................................3
一、中国足球衰落的背景简述...............................................3
二、本文内容的背景简述...................................................3
问题.......................................................................3
一、中国足协极差的领导能力...............................................3
二、组织制度问题.........................................................4
三、青少年足球运动员培养的缺失...........................................4
可能的解决方案.............................................................5
小结.......................................................................6
中国足协的问题探讨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
背景
一、中国足球衰落的背景简述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综合国力提升的越来越快,与之相匹配的是我国在科学、教育领域的不断发展,艺术领域也有了长足的进步,甚至在奥运会上中国也能独占鳌头,雄霸奖牌榜榜首。然而,与之相反的是中国足球的不断堕落,在近二三十年间,中国足球取得的成绩可谓是屈指可数,而且其水平越来越呈下降的趋势,越来越跟不上国际的大潮流,本来还能够在亚洲排的上号的中国足球到现在已经彻底沦为亚洲三流。输给日本、韩国还能找着借口,是其实力太强,硬实力上比不上,可是输给越南和新加坡呢。这又作何解释。那么,中国足球是因为无人管理才落得这般田地么。恰恰相反,中国足球是中国各项体育项目里面最早被职业化管理的,其职业化参考了欧洲职业化管理的模式,形成了体系较为完善的国内联赛、杯赛及升降级制度,并且市场较为开放,各支队伍可以有外援的加入。这种情况之下,作为全世界最受欢迎的体育项目,足球也点燃了中国人民的热情,在甲a时期,球市一度非常之火爆,常常一票难求,中国国家男子足球队也一度打入亚洲杯决赛。而这一切都被中国的企业家们看在眼里。于是,资本的大举入侵不可避免,这也就催生了理论上更为职业、更为专业的中国足球超级联赛。而他们,正好是中国足协腐败之始,亦是中国男子足球衰落之路的开端。
二、本文内容的背景简述
2015年8月17日下午,足球改革发展工作会议在国家体育总局举行,《中国足球协会调整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正式对外公布。《方案》指出,调整改革后的中国足协会成为团结全国足球组织和个人共同发展足球事业、具有公益性质的社会组织。而在中国足协与体育总局脱钩改革完成后,体育总局不再具体参与足球业务工作。中国足协依法独立运行,在内部机构设置、工作计划制定、财务和薪酬管理、人事管理、国际专业交流等方面拥有自主权,并且,承担社会公共管理职能。
而在此前,中国足协和中国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实际上是一套班子,这是为了应付国际足联的规定——各国政府不得干涉足球这一条款。所以,中国足协可以理解为中国足球管理中心的马甲。足协主席仅是挂名不负责日常事务,负责日常事务的足协专职副主席即足球管理中心主任(即在体育总局管理足球项目的人)。这也就是说足协的领导人是随着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的人事变动而变动,并不是由民间选举产生的,这体现出足协领导其本质是为了完成政治目标,而非为了足球管理、发展与进步的本质。所以纵观中国足协的领导行事风格便可以看出其愈发的急功近利的实质,甚至于会做一些杀鸡取卵的事。
而中国足协与中国体育总局的脱钩,意味着自1955年1月3日建立的中国足球协会真正意义上成为了一家民间组织,意味着足球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不再是某些人用于职位晋升的政治筹码,也许,这更意味着中国足球真正有了崛起的希望。
问题
一、中国足协极差的领导能力
正所谓“上梁不正下梁歪”,造成中国足球如此局面的罪魁很大程度上都归咎于中国足协。由于中国足协以社会行业协会的面目出现,行使的是政府管理的权力,同时又试图以计划经济的手段对市场经济进行管理,因此常常出现职权不明的情况,这使得足球的发展与制度的推行阻力重重。在这种无法调解的矛盾的工作面前,中国足协的领导能力表现出明显的不足。这种不足并不只是足协领导个人能力的欠缺,而是整个足协权限和任务的不适应与不确定。譬如面对俱乐部贿赂裁判、运动员参与赌球等问题的处理,这些问题已经触犯了刑法,在国外不需要足协管理,司法部门不用任何人的请求自己就会介入,即使足协想隐瞒也是不允许的,而在中国,足协首先就没有提请与司法机关合作解决这一问题,也没有有效的手段控制该问题的出现,甚至隐隐有放纵的行为,这种表现是极为差劲的。
二、组织制度问题
2015年8月17日的《方案》出台之前,足协是作为一个国家职能部门而不是民间组织出现在大众面前的,其实际就造成了中国足球不是大众的足球,而是足协这些公务员的足球。因此,足协第一把手是不会在5年的任期内踏踏实实按照足球规律来开展工作,其做得一切都是为了赌国足世界杯出线、奥运会出线、亚洲杯出线等等政治目标。这些都是反足球、反规律的。
三、青少年足球运动员培养的缺失
青少年足球作为世界足球发展的基础和希望,其梯队培养也是足球竞技人才发展的关键,而我国大力发展青少年足球事业却远远达不到需求。并且有很多急功近利的思想,如青少年年龄肆意篡改,忽略了青少年足球的培养目的,在资金紧张、体制落后的现实情况下,青少年足球根本无法满足成年队伍所需的后备力量,这使得我国群众足球运动的发展和以此为基础的竞技足球水平的发展深受影响。我国现有业余体校业余足球俱乐部收费过高且是粗放型经营,许多体校收费过高以及文化课培训能力的低下造成家长敬而远之,而我国中小学在足球后备人才上发挥的作用并不明显,在中超、中甲球队的大名单中几乎没有上过普通中学的足球运动员。另外,在体校之中,足球教练员的水平普遍较低,这直接导致了其学员的低水平。在中国足球职业化后,随着足球人才社会需求的不断增长,人们开始把大量资金投入其中,以期获得更多资本收益,而一些人不考虑教学质量,盲目扩大招生规模,无视足球运动的参与标准,结果数量的提升反而使球员的质量开始下降。
四、较低的基层足球参与程度
这是影响我国足球水平高低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目前,我国参与足球运动的人愈发稀少,足协注册的青少年足球运动员的数量只有1万左右,而日本长期稳定踢球的至少有5-6百万,像英国更是几乎3个男的里面就有一个经常踢球的。以英国为例,其国内一共有12个级别的联赛,除开英超、英冠、英甲、英乙四个职业联赛,其半职业和业余联赛更是细化到了每个城市的每个区。仅仅在伦敦这一个城市,就有14家职业足球俱乐部,更别提半职业和业余球队了,试问同为首都的北京,又有多少呢。而且英国还有足总杯这种全国注册球队都可以参与的比赛,大家都非常热衷于踢球。特别是有前途的青少年球员往往能够稳定的每周1场正式比赛,这样长期踢下来,当然水平就高了。并且,这里我们还必须谈到关于足球场地的问题,就算有人愿意踢球,那么在哪里踢呢。拥有足球场的都是大、中、小学以及各个市体育场、省体育场之类的,他们都不对普通人们开放,而且现在我们有了方便人4们进行活动的空地之后,政府往往会选择将之卖予地产商高楼房而不是建设公共体育设施,更有甚者会将某些建好的体育场拆掉然后建楼,这些都是相当令人无奈且遗憾的。除此以外,还有一点不得不提一下,我们观看的中超比赛中,很多球队使用的都是带有跑道的综合体育场,这就表现出了一种很明显的不专业感,专业的足球场是没有跑道的,这样就可以拉近球员与球迷之间的距离,增强互动感,同时也能增加球场的容纳人数。这些都会极大的影响到我国的基层足球参与情况。
可能的解决方案
在这里,特别是在《方案》出台以后,足协自身的组织制度问题就有了明显的改观,如果足协在之后真的能够成为一个独立自主的民间公共组织的话,那么经过选举产生的领导与经过合理借鉴论证后改革的组织制度就更加具有可操作性,这对于中国足球的长期积极发展与国家队成绩的提升一定是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的。
之后,这里将重点谈谈关于青少年足球培养的问题。
首先,在青少年足球培养上面要分两方面去讲,一方面是关于普通中小学的,在我国的中小学以及大学是有着体育特长生这种特殊入学人群的,他们因为特长方面的突出会受到特别优待,足球特长生也是如此,而无论是大学还是中学,拥有足球特长生的学校都会参与其所在地区的区域联赛,这一点是值得推行提倡的,我们应该以此为模版对我国普通学校的足球发展进行改革。第一,推广区域联赛,即使得该区域的所有大学、中学都能参加足球联赛,扩大区域联赛的参赛成员,也就是说应该要求各个大学、中学都组建校足球队以参与区域联赛。第二,改进联赛制度,我们可以在现有的联赛基础上开展市级、省级,甚至全国级别的学校联赛,足协通过对于这些联赛制度的指导,从总体上加强各地足球之间的联系,提升荣誉感,借以提高参与热情。值得一提的是,其费用可以由足协与当地政府协商解决,每年足协从国际足联、中超公司分红、转会市场手续费用以及赞助商支持等方面能够得到足够多的资本用于青少年足球的培养。我们也可以对联赛进行冠名商的招标,以其资金支持机票、训练、住宿等费用。第三,我们也不能忘记各个小学的足球发展,但是由于小学生的身体情况,我们可以以学生的兴趣为主,其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参与足球运动,并且,因为小学生的体能问题,我们可以在其中着力推广五人制、七人制足球比赛,其对场地的要求与体能的要求就少了很多,亦可适当开展趣味区域性质的足球比赛,当然这个就不太适用于跨区域的比赛了,毕竟孩子都还太小。对于小学而言,学生踢球主要还是以兴趣为主,但需要提醒的是,众多的足坛天才在他们
8、9岁左右的时候就已经展露出了与众不同的一面,其天生的球感与协调性是最为宝贵的财富。而这些无论是联赛的建立形成还是足球项目的推广,足协都该是主力军与倡导者,足协的带头作用非常重要,并且足协也应该积极去进行这一活动而不是只关注国家队的成绩。
另一方面,关于我国的一种特殊的学校性质,即体育运动学校。在我们国家,基本上所有的体育竞技项目人才全部是出自于体育运动学校,这种体制也为我国的竞技体育项目带来了前所未有的辉煌,而目前我国的职业足球运动员基本上也全部都出自于体校。这里,我们很难去说这种体制好还是不好,但是我国国家足球成绩的低下是无可置辩的,所以对于体校以及足球学校而言,改变是不可避免的。第一,其足球教练员的素质令人担忧,长期以来中国足协在教练员培训方面力度不大,造成了我国教练员水平不高的局面。而青少年足球教练员待遇低,数量严重不足。体校及足球学校中的足球教练员水平普遍较低,这就导致了学员较低的足球水平。对于这一问题,中国足协可以倡导退役足球运动员参与其中,中国足球发展这么多年,有着一批又一批退役的足球运动员,他们中的一部分踏入了商场,可更多的人却消失于大众,我相信他们对于中国足球都有一种特殊的爱,而足协就可以请各地的退役5运动员担任足球教练员,由这些专业人士对于体校的青少年进行专业的足球指导。第二,原始的训练方式问题也需要解决,足协应该根据南美、日韩以及欧洲的足球训练方式,结合中国足球的具体情况开发出一种先进的足球训练方式并进行全国性质的推广,这种方式首先要经过科学的论证与实验,然后在各个体校、普通中小学进行推广,从而避免误人子弟的事情发生。第三,关于足球训练器械,足协应该给出专门资金,或者直接进行器械支持与输送,在结合科学训练方式的情况下配合使用先进器械,以提升训练水平。
除此以外,关于青少年的足球培养,我们还可以有另外一种设想,就是学习外国的青训模式。简而言之具体如下,中国足协要求每一只参与中超、中甲的职业足球队都必须有完善的梯队建设,都必须有各年龄段(如19岁、17岁、15岁等)的青训队伍,并且要求这些队伍参与青少年联赛,以赛代练。青训队伍必须有合格的训练场地与配套的医疗、受教育场所。足协会定期进行检查,不合格者不准许参与职业联赛。由于职业联赛的队伍受制于足协,这使得这种青训模式可以被硬性的执行下去,而这些亦有利于我国足球事业的积极发展与促进。
而关于足球基层参与度的问题,这里也可以简单的做以解决。比如说像上文所言在基层推广五人制、七人制足球赛,以此来降低进行足球比赛的门槛,同时缩小场地的要求。另外,可以投入资金建立小型足球场地到居民健身器械之中,如架设小型球门。并且,鼓励民间组织业余足球队,适度开放国有体育场给这些队伍。近期央视举办的“谁是球王”节目就是为基层足球推广所作,这一节目对于我国民间足球的参与度的提升有着极大的指导意义与借鉴意义。
小结
到这里,本文基本就要结束了。其主要阐述了部分重要的中国足球衰落的原因,对其中“青少年足球缺失”的问题作了主要的说明,并且有着较为充分的解决方案。其实,本文对于中国足球问题的分析还是很少的,中国足球的问题是非常复杂的,足协的问题也是各种各样的。除却本文所提的领导能力差,组织制度混乱以外,还有诸如对联赛监管不力(之前的打黑风暴就很能说明问题),对转会市场资本参与没有节制(上亿人民币的转会费满天飞,严重扰乱市场,使得中超完全成为资本的游戏),对国家队足球风格的不确定性与不统一性(几年前学巴西,后来又学西班牙,现在貌似在学习德国,各级国家队没有统一风格)等等等等。这些都是中国足球面临的困境,也是独立出来成为民间组织的中国足协的巨大挑战。作为公共组织的一员,中国足球协会有义务为中国足球的复苏不断努力,也希望本文能给其作以参考借鉴。
第三篇:影响工程进度的因素及解决方案影响工程进度的因素及应对措施
影响工程进度的因素很多。这些因素可归纳为人的因素、材料因素、技术因素、资金因素、工程水文地质因素、气象因素、环境因素、社会环境因素以及其它难以预料的因素。其中人的因素影响最多也最严重,从产生的根源来看,有来源于开发商及上级主管机构的;有来源于设计单位的;有来源于承包商(分包商)及上级主管机构的;有来源于材料设备供应商的;有来源于监理单位的;有来源于政府主管部门的;也有来源于社会和各种自然条件的:
一、开发商的因素及应对措施:
1、开发商对项目工期的要求与决策。开发商往往对工期压缩比较大,造成设计或施工等难以完成。
措施;合理确定合同工期
2、开发商的资金筹措及充盈程度对工期和进度影响较大;
措施:加强资金筹措与储备,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关款项
3、开发商对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选择对工期影响较大。
措施。选择信誉好、素质较高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运用进度控制的四种措施(合同、组织、技术和经济)加强对相关方的约束。
4.临时供水、供电工程相关手续办理和实施不及时,供应量不足。
措施。建设方应根据工程规模、面积和工期确定所需用水、用电量,提前安排专人跟踪、协调相关单位,确保工程用电和用水。
5.临时道路修筑及通行,临时道路、施工占地手续不及时。
措施。规避无路、及附近无相关配套的地块介入;提前做好预案,专人跟踪、协调政府及相关单位,做好临时配套建设。
6.提供的图纸不及时、不配套。
措施:
为勘察、设计单位提供准确详细的资料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按合同做好设计进度的跟踪、分析、核查,追究设计单位及专业工程师的责任,强调:应配备有设计经验的工程师负责技术与设计的相关协调工作。
7.开发商依据市场变化及经营需要修改、调整设计。例如:调整产品定位、调整使用功能、调整使用标准、甚至改变使用要求。
措施。前期调研要细致且要有前瞻性,慎重设计变更,前期设计时尽可能将相关要求考虑全面,减少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走洽商)
8.为了满足购房客户的个性化需求,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而修改设计;因市政配套、公共设施配套条件的变化而修改设计。
措施:进行设计变更,监控设计变更的质量和进度,不得影响现场施工;
9开发商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供货不及时,数量、型号、技术参数与实际所需不符。
措施。制定材料、设备(含数量、型号、技术参数)采购供应计划,并与供应商在合同中约定,对违约责任应明确;专业工程师、监理和总包专业人员甚至设计人员进行到场验收工作。
10.开发商的主要管理者和工程管理人员流动或工作岗位调整使有关工作出现无人管或无人知道从而影响问题的解决。
措施。尽量减少人员流动和调整,工作交接内容要详细,关注员工思想动态。
11.开发商对监理管理授权不明确,致使监理人员不能发挥其应起的管理职能。
措施。在合同中开发商对监理管理授权明确,支持和发挥监理人员应起的管理职能。
12.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各种申请审批、审核手续的延误。措施:安排专人跟踪、协调,领导支持。13分包与分供商不能及时确定
14、项目领导的处理过程事件的决策、能力、推诿、执行力。
二、设计单位的因素应对措施:
1.不能按设计合同的约定及时提供施工所需的图纸。
措施;相关专业人员加强是各个节点检查与审核,按设计合同的约定,对设计方给予处罚。
2.为项目设计配置的设计人员不合理,各专业之间缺乏协调配合,致使各专业之间出现设计矛盾。
措施。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加强各专业设计的协调、配合、交流工作,避免专业设计的冲突与矛盾,开发单位应有设计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进行检查和跟踪。
3.设计内容不足、设计深度不够。
措施。调配高素质的专业人员,优质地完成设计资料,避免资料的原则性错误及遗漏,开发单位应有设计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进行检查和跟踪。并在合同中对设计内容设计深度予以约定。
4.无健全的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图纸的“缺、漏、碰、错”现象严重,导致设计变更大量增加。
措施:因设计单位审核人员及审图单位工作不认真导致的,在合同中对此类引起的变更对设计单位追究)
5.与各专业设计院协调配合工作不及时、不到位,致使出现图纸不配套的情况,造成施工中出现边施工、边修改的局面。
措施:甲方应在设计合同内对图纸质量和赔偿的条约明细,施工单位按设计变更进行三、来源于承包商(分包商)的因素及应对措施:
1.项目经理部配置的管理人员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管理水平低、经验不足,致使工程组织混乱不能按预定进度计划完成。施工人员资质、资格、经验、水平及人数不能满足施工需要。
措施。在合同等相关文件中约定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施工方不得随意更换或调整;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的,开发商有权通知施工单位在期限内完成调整,施工方无条件执行;并在当期计价付款作为审查考核条件。监理对施工单位进场资质报审的审查要严格,检查或抽查现场人员
在岗及数量情况,特别是项目管理人员,并对项目进行评判并有权作出处罚。施工的单位选择高素质的劳务队,并保证数量。
2.施工组织设计不合理、施工进度计划不合理、采用施工方案不得当。施工工序安排不合理,不能解决工序之间在时间上的先后和搭接问题,以达到保证质量,充分利用空间、争取时间,实现合理安排工期的目的。
措施:施工总设计应经施工单位主管部门及领导审核后,报监理和开发商审批,监理和开发商提出修改意见或合理化建议;制定科学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并利用进度控制的六大原理、四种措施合同措施、经济措施、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加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跟踪、分析、调控;总包和分包单位负责人应该每周将施工进度上报,定期及时开展监理例会、施工协调配合会,赶工期后期建议每天一次,及时解决各专业配合、穿插施工问题,强调:总包单位应配备综合能力强和有经验的工程师及项目经理在现场。
3.不能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及时调配劳动力和施工机具。
措施。提前制定和审核劳动力、工器具使用计划,按工期、进度及时准备物资,合理调配。
4.总承包商协调各分包商能力不足,相互配合工作不及时、不到位。
措施。组建一个高素质高效率的项目管理机构,选择高素质的劳务队(劳动力能满足施工需要);加强对各参建单位的组织协调管理,保证各项目标得以实现。
5、.承包商(分包商)自有资金不足或资金安排不合理,无法支付相关应付费用。
6、.安全问题、质量问题隐患或通病较多,造成大量维修及整改需要占用工期。
措施:正确领会设计意图,做好技术交底及施工自检工作,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消除因质量缺陷对施工进度所带来的影响;注重过程管控,发挥监理的对质量、安全的管理优势,施工单位落实整改;做好现场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避免因安全因素给施工进度带来的影响四、来源于材料设备供应商的因素及应对措施:
1.原材料、配套零部件供应不能满足生产需要。
2.生产设备维护、使用不当出现故障无法正常生产。
3.运输方式及运力不能满足需要。
4.生产产品的型号、参数、数量错误或与样品不符、与合同不符。
5.生产产品的质量不合格。
6.包装、存储、运输及二次搬运不当造成货物破损和丢失。
措施。对供应商的问题,应在供货合同里约定,按合同执行,施工单位管理的问题,应从预算到提料到采购加强职业技能和管理,避免再次发生。
五、来源于监理单位的因素应对措施:
1.监理项目部配置的监理工程师的学历、专业、资质、资格、经验、水平、数量、年龄、健康状况不能满足工程监理需要。
2.责任心不强、管理协调能力薄弱,不能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
工程按计划实施。
措施:
(1)组建高素质较高的项目监理机构,并明确职责分工。
(2)加强技术管理搞好质量、安全的预控,消除因质量、安全因素给施工进度带来的不利影响,保障施工的顺利进行。
(3)根据合同约定及现场情况,制定科学完善的进度控制工作细则。
(4)利用进度控制的六大原理、四种措施加强对进度计划的跟踪、控制和检查工作。(5)督促并协助施工单位搞好施工组织工作。(6)加强施工进度的组织协调工作。
六、来源于政府主管部门的因素
1.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管理条例调整。
2.各种手续办理程序改变。
3.政府管理部门机构调整、管理职责调整、人员调整。措施:专人跟踪上述事态的发生,及时调整对策并适应。
以上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从上述诸多因素影响工程进度的程度看开发商和承包商(分包商)起着最主要的作用,设计单位和材料供应商次之。开发商作为建设项目的组织和管理者要有效地进行进度控制,就必须对影响进度的各种因素进行全面的评估和分析。这一方面可促进对有利因素的充分利用和对不利因素的妥善预防及克服,使进度目标制定得更科学合理、更符合实际、更具有操作性,既积极进取又稳妥;另一方面也便于事先制定预防措施,事中采取有效控制,事后进行妥善补救,达到缩小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偏差,实现对进度主动控制和动态控制的目的。
第四篇:论大众传媒泛娱乐化影响下的青少年价值观教育论大众传媒泛娱乐化影响下的青少年价值观教育
社会学和传播学教授麦克·费瑟斯通认为,泛娱乐化是指包含在后现代主义文化中的另一个倾向,即人们对待文化不是以一种高敬仰的心情来顶礼膜拜,而是“沉溺于折衷主义与符码混合之繁杂风格之中:对文化表面的‘无深度’和‘浅层次’感到欢欣鼓舞”。大众传媒的泛娱乐化是一把双刃剑,为此全面分析其对青少年价值观的双重影响,理性检视背后的作用机制,进而合理构建大众传媒泛娱乐化影响下的青少年价值观培育路径意义重大。一
大众传媒泛娱乐化对青少年价值观的积极影响
娱乐是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元素,是精神富足的重要表现,某种意义上,泛娱乐化的出现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大众传媒泛娱乐化给青少年的知识价值观、人生价值观和生命价值观都带来了积极影响。
(一)知识价值观:拓宽知识视野
“知识价值观是实践主体以自己的需要为基础而形成的对知识重要性的认识。知识价值观的基本成分包括知识价值目标、知识价值手段和知识价值评价三个方面。”大众传媒的出现使青少年摆脱了纸质时代的束缚,拥有更多获得知识的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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