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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水电资源开发管理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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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试行水电资源开发管理方案 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我县的水电资源,加强水电资源管理,规范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的出让,建立公正、公平、公开的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电资源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权属为国家所有。凡在本县境内从事水电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中所称“出让”是指政府将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渡投资者开发的行为。 第三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县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的出让工作。 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规划,按照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充分发挥水资源多种功能的原则进行。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前应根据水电建设项目报批管理权限,报经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从规划、取水许可及用地等方面进行核准。 第四条全面推行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有偿出让。有偿出让采用公开招标、挂牌拍卖或协议出让的方式。 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项目,应当充分考虑防洪等公益性要求,对防洪等公益性部分,可由政府给予政策性补贴。 同时,要进一步推进和完善经济补偿和生态补偿等三大补偿机制,通过农村水电资源开发促进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流域水电开发规划,对开发时机成熟的水电资源,编制出让公告向社会发布,实行公开出让。 第六条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年限为50年,从获得开发使用权之日起计算。使用年限期满后,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使用权进行重新确认,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第七条获得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应按下列要求执行: (一)在获得开发使用权后,按国家和省有关建设程序,进行项目报批。严格执行建设管理和安全生产的规定。 (二)在建设项目批准后,须在二年内开工建设,五年内建成投产。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开发的,由出让者无偿收回开发使用权。 (三)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申请和换证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第八条依法获得的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如因政策或规划调整,需提前收回开发使用权的,应给予受让人合理的补偿。 第九条依法获得的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在有效期限内进行转让,经批准转让的水电资源开发权使用年限仍从初次出让的时间算起。 第十条项目建成后,涉及防洪安全、抗旱需要时,必须服从县防汛防旱指挥部统一调度和监管。 第十一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动工兴建水电工程,或虽经批准,但擅自改变工程设计、违反建设程序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有偿出让金是国家资源所有权的体现,其中10%作为项目出让的相关用返还给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余应作为专项资金,用于水资源保护、管理、水利工程的建设等。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三条根据本办法,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水电资源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细则,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县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以前县内其他政策规定如与本办法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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