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DB11!T 2209-2023城市道路慢行系统、绿道与滨水慢行路融合规划设计标准.pdf

上传人:Fis****915 文档编号:657222 上传时间:2024-01-24 格式:PDF 页数:44 大小:1.57MB
下载 相关 举报
DB11!T 2209-2023城市道路慢行系统、绿道与滨水慢行路融合规划设计标准.pdf_第1页
第1页 / 共44页
DB11!T 2209-2023城市道路慢行系统、绿道与滨水慢行路融合规划设计标准.pdf_第2页
第2页 / 共44页
DB11!T 2209-2023城市道路慢行系统、绿道与滨水慢行路融合规划设计标准.pdf_第3页
第3页 / 共44页
DB11!T 2209-2023城市道路慢行系统、绿道与滨水慢行路融合规划设计标准.pdf_第4页
第4页 / 共44页
DB11!T 2209-2023城市道路慢行系统、绿道与滨水慢行路融合规划设计标准.pdf_第5页
第5页 / 共4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编 号:DB11/T 22092023 城市道路慢行系统、绿道与 滨水慢行路融合规划设计标准 Planning and design standards for the integration of non-motorized system of urban road,greenway and waterfront non-motorized road 2023-12-26发布 2024-07-01实施 北 京 市 规 划 和 自 然 资 源 委 员 会 联合发布 北 京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DB11/T 22092023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2、城市道路慢行系统、绿道与滨水慢行路 融合规划设计标准 Planning and design standards for the integration of non-motorized system of urban road,greenway and waterfront non-motorized road DB11/T 22092023 主编单位: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日期:2024 年 07 月 01 日 2023 北京 DB11/T 22092023 前前 言言 为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推进步行与自行车友好城市建设,

3、提升绿色出行服务水平,根据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十四五”时期规划和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规划(2021 年-2025 年)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2022 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第二批)的通知(京市监发202230 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融合规划;5.融合设计。本标准由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管理,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归口并负责组织实施,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标准化中心负责标准日

4、常管理,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作。(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0 号,邮政编码:100045,电子邮箱:)。本标准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标准化中心(电话:55595000,邮箱:),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 标 准 主 编 单 位: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 标 准 参 编 单 位: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 北京市朝阳区宇恒可持续交通研究中心 北京市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市政专业设计院股份公司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DB11/T 1xxx20 xx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盖春英、李惟斌、黄 斌、张元龄、陈 宇 周叶

5、子、谭 琪、郭明洋、池晓汐、赵 慧 郭竹梅、郭 宏、李 伟、刘 畅、肖书影 李昱瑾、任 杰、王 悦、佟 跃、李世伟 李 爽、姜安培、牛 晨、杜佳慧、周嗣恩 马 瑞、张 喆、王江燕、姜 洋、戴南琪 王 昊、施 瑶、费明龙、张仁达、刘丽君 魏保义、张 义、王 茹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黄 伟、杜 恒、纪海英、熊 文、王绍斌 詹韶志、王 斌 DB11/T 22092023 1 目目 次次 1 总 则.1 2 术 语.2 3 基本规定.5 4 融合规划.6 5 融合设计.8 5.1 路径与场地.8 5.2 节点衔接.9 5.3 绿化.11 5.4 配套设施.11 5.5 标识.12 本标准用词说明.13

6、 引用标准名录.14 附:条文说明.15 DB11/T 22092023 2 CONTENTS 1 Genaral Provisions.1 2 Terms.2 3 Basic Requirements.5 4 Integration Planning.6 5 Integration Design.8 5.1 Path and Field.8 5.2 Node Connection.9 5.3 Landscape.11 5.4 Supporting Facility.11 5.5 Sign and Marking.12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

7、rd.13 List of Quoted Standrads.14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15 DB11/T 22092023 1 1 总 则 1.0.1 为提升步行和自行车出行环境品质,提高绿色出行水平,规范城市道路慢行系统、绿道与滨水慢行路融合规划设计,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市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慢行系统、绿道与滨水慢行路融合区段的规划和设计。1.0.3 城市道路慢行系统、绿道与滨水慢行路的融合规划设计应坚持因地制宜、以人为本、安全适用、环境友好、用地集约的原则,注重社会、生态、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1.0.4 城市

8、道路慢行系统、绿道与滨水慢行路的融合规划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DB11/T 22092023 2 2 术 语 2.0.1 城市道路慢行系统 non-motorized system of urban road 城市道路范围内的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和过街设施,以交通功能为主,兼顾游憩、健身等其他功能。2.0.2 绿道 greenway 以自然要素为依托和构成基础,串联城乡绿色开敞空间,以游憩、健身功能为主,兼顾绿色出行、生物迁徙等功能的廊道。2.0.3 绿道路径 greenway trail 绿道中用于步行、骑行的空间,也称游径。2.0.4 滨水慢行路 wa

9、terfront non-motorized road 位于河道一侧或两侧的滨水步道以及仅供行人、自行车以及巡河车辆通行的巡河路。图 2.0.4 滨水慢行路示意 2.0.5 融合integration 城市道路慢行系统、绿道与滨水慢行路通过相互连通、空间整合、功能协调等方式,强化一体化规划设计,提升整体效能。DB11/T 22092023 3 2.0.6 融合区段 integration section 城市道路慢行系统、绿道与滨水慢行路三者或任意两者之间相互连通、空间整合、功能协调的区域。图 2.0.6 融合区段示意 2.0.7 接入点 connecting point 融合区段内城市道路慢

10、行系统、绿道与滨水慢行路相互衔接的节点。2.0.8 步行路径foot path 专供行人通行的路径。2.0.9 骑行路径bicycle path 专供自行车通行的路径。2.0.10 综合型路径mixed path 可供步行和骑行的共板路径。DB11/T 22092023 4 2.0.11 通透式配置 sight-clear planting 种植的树木其枝叶在距相邻道路路面高度 0.5m 至 3.0m 之间不遮挡驾驶员、骑行者及行人视线的配置方式。DB11/T 22092023 5 3 基本规定 3.0.1 城市道路慢行系统、绿道与滨水慢行路三者毗邻设置或任意二者毗邻设置的,宜进行融合规划设计

11、。3.0.2 城市道路慢行系统、绿道与滨水慢行路融合规划设计应在保障各系统主要功能的前提下,统筹协调交通、游憩、健身、巡河等功能,实现线路的连续和顺畅衔接,创造安全、便捷、舒适的环境,并符合无障碍设计的相关规定。3.0.3 城市道路慢行系统、绿道与滨水慢行路融合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沿线及周边地区的人群特征、使用需求、地理环境、空间资源、生态条件、海绵城市、野生动物生活习性及迁徙路线等因素,融合区段应优先选择条件良好的地区,避开生态敏感区以及有防洪安全风险的地区。3.0.4 城市道路慢行系统、绿道与滨水慢行路融合规划设计应满足相关的生态、防洪及安全要求。DB11/T 22092023 6 4 融合

12、规划 4.0.1 城市道路慢行系统、绿道、滨水慢行路规划应结合周边地区的用地功能、人员活动特征、环境条件等因素,开展融合适宜性分析,分析融合的必要性、可行性,确定融合方式、融合区段和接入点。4.0.2 城市道路慢行系统、绿道与滨水慢行路的融合方式包括路径连通、合并和借用。4.0.3 城市道路慢行系统、绿道、滨水慢行路两者或三者并行设置时,应结合轨道车站、公交车站、出租车停靠站、公共停车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设施、公园、居住区、大型商业设施、公共活动中心等公共设施的出入口就近设置便捷的慢行连通通道。城镇地区相邻的慢行连通通道间距不宜大于 120m,条件受限时,通道间距不宜大于 150m。4

13、.0.4 绿道毗邻城市道路时,宜通过空间整合、一体化的规划设计等方式,将绿道与城市道路绿化设施带进行融合规划。4.0.5 绿道毗邻河道空间时,宜通过路径合并、加强连通等方式,将绿道路径与滨水慢行路进行融合规划。4.0.6 河道两侧的城市道路慢行系统、绿道路径,应根据需求设置慢行跨河通道。4.0.7 绿道路径、滨水慢行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绿道步行路径宽度不应小于 2m,特殊区域不应小于 1.5m;绿道骑行路径宽度不应小于 3m;绿道综合型路径宽度不应小于 3m;2 滨水慢行路的步行道宽度宜为 1.5m-3m,骑行道宽度不宜小于3m。4.0.8 绿道路径、滨水慢行路宽度不满足本标准第 4.0

14、.7 条的,融合区段应符合以下规定:1 毗邻的绿道路径、滨水慢行路可合并设置;DB11/T 22092023 7 2 毗邻城市道路的滨水慢行路或绿道路径可与城市道路慢行系统合并设置或者增加慢行连通通道;3 合并后的路径宽度应满足本标准第 5.1.5 条的规定。4.0.9 绿道毗邻城市道路的,融合区段应满足下列要求:1 绿道中的步行路径或综合型路径中分道设置的步行道与城市道路人行道之间应相互连通;2 绿道中的骑行路径、综合型路径中分道设置的骑行道宜与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相互连通。4.0.10 绿道路径、滨水慢行路被道路、轨道交通及其他线性工程、建(构)筑物、水体等阻断的,可局部相互借用,或利用毗邻

15、的城市道路两侧的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DB11/T 22092023 8 5 融合设计 5.1 路径与场地 5.1.1 滨水慢行路与绿道路径合并的,在满足防洪要求的前提下,线形宜结合两侧绿色空间灵活设置。5.1.2 融合区段休闲游憩需求较大的,宜设置小型广场、口袋公园、运动场地等活动空间,宜结合需求合理确定活动空间的类型和规模,且用地指标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5.1.3 融合区段位于河道沿线的,宜优先在紧邻河道的空间布置亲水的步行路径,并在路径沿线设置亲水活动场地。5.1.4 融合区段的路径,应符合下列规定:1 步行路径和骑行路径宜分道设置,条件受限时可设置综合型路径,综合型路径应在道路红线以外

16、设置;2 步行路径和骑行路径可通过设置高差或设置绿化分隔带、分隔栏杆等设施进行隔离;3 步行路径、骑行路径、综合型路径中的骑行空间及步行空间应设置相应的图形、文字、箭头等路面标线;4 步行路径、骑行路径、综合型路径中的骑行道及步行道宜采用不同颜色或材质的铺装进行区分。5.1.5 融合区段的路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步行路径宽度不应小于 2m;2 骑行路径宽度不宜小于 3.5m,不应小于 3m,双向通行时不宜小于 4.5m;3 综合型路径宽度不宜小于 5m,不应小于 3m。DB11/T 22092023 9 5.1.6 融合区段的竖向应符合下列规定:1 竖向设计应以现状地形为基础,综合考虑周边

17、道路高程、河道水位高程、市政管线接口标高等因素,保证不同路径、场地之间能够顺畅衔接;2 步行路径纵坡坡度宜小于 4%,条件受限时不宜超过 8%。坡度大于等于 5%时,应按表 5.1.6-1 的规定限制坡长;表 5.1.6-1 步行路径最大坡长 纵坡坡度(%)5 6 8 最大坡长(m)24 14.4 9 注:其他坡度可用插入法进行计算。3 骑行路径和综合型路径纵坡坡度宜小于2.5%,坡度大于等于2.5%时,应按表 5.1.6-2 的规定限制坡长。表 5.1.6-2 骑行路径和综合型路径最大坡长 纵坡坡度(%)2.5 3.0 3.5 最大坡长(m)300 200 150 注:其他坡度可用插入法进行

18、计算。5.2 节点衔接 5.2.1 城市道路慢行系统、绿道、滨水慢行路之间的衔接应安全、连续、便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接入点处有高差的,应设置纵坡坡度不大于 5%的坡道,或同时设置台阶和轮椅坡道。轮椅坡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 的规定。条件允许的骑行路径和综合型路径宜设置纵坡坡度不大于 3.5%的坡道;2 宜根据需要在接入点周边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等配套服务设施,且不应影响人行和自行车通行;3 允许非机动车进入的接入点处路缘石转角半径宜为 5m;DB11/T 22092023 10 4 接入点处铺装应平整、抗滑、耐磨、透水和美观。5.2.2 绿道路径或

19、滨水慢行路与城市道路慢行系统之间的衔接应符合下列规定:1 绿道路径或滨水慢行路接入城市道路时,接入点处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接入路径标准路段的路面宽度;2 接入点处应设置与道路通行权相关的标志;3 绿道或滨水慢行路的骑行路径应与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顺畅衔接,骑行路径接入点处的城市道路人行道应设置无障碍缘石坡道;4 接入点处城市道路人行道上的盲道应连续设置,并应设置提示盲道。5.2.3 绿道路径与滨水慢行路相互接入时,接入点处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接入路径标准路段的路面宽度。5.2.4 绿道路径、滨水慢行路与道路、轨道交通及其他线性工程交叉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绿道路径、滨水慢行路与城市道路之间的高差较

20、小时,宜优先采用平面交叉的方式;2 绿道路径、滨水慢行路与城市道路之间的高差较大时,宜充分利用高差,采用立体交叉的方式,即绿道或滨水慢行路上跨或下穿城市道路,保障安全性、连续性,并宜设置坡道与城市道路慢行系统相衔接,同时应满足无障碍通行要求;3 绿道路径、滨水慢行路与轨道交通、高速公路主路、城市快速路主路交叉的,应采用上跨或下穿的方式。5.2.5 绿道路径、滨水慢行路接入城市道路或与城市道路平交的,接入点或交叉口应符合下列规定:1 接入点应与城市道路过街设施相统筹,就近设置;2 接入点附近无过街设施的,宜根据需求就近在城市道路增设平面过街设施;3 交叉口应优先设置平面过街设施;DB11/T 2

21、2092023 11 4 人行横道、安全岛、自行车过街带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环境规划设计标准DB11/1761 的规定;5 交叉口或接入点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应设置任何高出道路路面 1.0m 且影响驾驶员、骑行者和行人视线的物体,绿化应采用通透式配置。5.3 绿化 5.3.1 融合区段应保护既有绿化环境,绿化种植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新栽植物宜以本地乡土植物为主。5.3.2 融合区段应提供良好的遮荫与景观效果,绿道与城市道路慢行系统融合的,宜种植树冠高大的乔木,为行人和自行车提供连续的林荫环境。5.3.3 融合区段位于河道上开口线内的,绿化种植应满足防洪要求。5.4 配套设施

22、5.4.1 配套设施包括护栏、隔离墩、阻车桩、安全岛、减速带等安全防护设施,以及驿站、配套商业设施、游憩健身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停车设施、科普教育设施等服务设施。5.4.2 融合区段的安全保障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紧邻河道的路径宜设置安全防护设施;2 当路径与外侧场地高差超过 0.7m 时,应在临空面设置防护设施;3 兼具巡河功能的路径设置隔离墩、护栏、阻车桩等隔离设施的,隔离设施不应影响河道巡查、防汛抢险等功能;4 绿道或滨水慢行路的骑行路径借用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的,骑行路径与城市道路机动车道之间宜进行物理隔离,并优先采用绿化分隔带形式;DB11/T 22092023 12 5 河道上开

23、口线内的滨水活动空间应设置紧急疏散通道与防洪预警设施。5.4.3 融合区段位于河道上开口线内的,配套设施的设置应满足防洪要求。5.4.4 配套设施的设置应满足无障碍设计的要求。5.4.5 照明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城市道路慢行系统借用绿道路径的,照明应满足城市道路照明要求,并避免溢散光对行人、自行车及周围生态环境产生影响;2 在融合区段出入口、接入点、坡道及台阶两侧、桥下空间、建构筑物处,应设置照明设施。5.5 标识 5.5.1 融合区段的标识设计应符合国家及行业图形符号标准的相关要求,标识设置保持连续性和统一性,不应出现信息不足或过载现象。5.5.2 融合区段的标识应统筹和集约化设置,并与

24、周边环境相协调。标识信息应统筹各系统,补充周边主要道路与建筑物、重要特色资源、各类路径导引、各类设施位置、安全警示信息等各系统的重要信息。5.5.3 在融合区段出入口、接入点、景观节点、服务设施、交通站点、交叉口等区域,应设置具有指示、引导功能的标识。5.5.4 融合区段临近水体的,应设置具有安全警示功能的标识。5.5.5 城市道路慢行系统借用滨水慢行路或绿道路径的,其标识应夜间可视,保障行人和自行车夜间通行的安全性。DB11/T 22092023 13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

25、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DB11/T 22092023 14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 2 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环境规划设计标准DB11/1761 DB11/T 22092023 15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城市道路慢行系统、绿道与滨水慢行路融合规划设计标准

26、DB11/T 22092023 条 文 说 明 DB11/T 22092023 17 目 录 3 基本规定.18 4 融合规划.20 5 融合设计.25 5.1 路径与场地.25 5.2 节点衔接.29 5.3 绿化.35 5.4 配套设施.35 5.5 标识.37 DB11/T 22092023 18 3 基本规定 3.0.1 毗邻指城市道路慢行系统与绿道、滨水慢行路三者或任意两者之间用地边界接壤。3.0.2 城市道路慢行系统以慢行交通功能为主,兼顾游憩、健身等其他功能;绿道以游憩、健身功能为主,兼顾绿色出行、生物迁徙等功能;滨水慢行路包括滨水步道以及具有步行或骑行功能的巡河路。滨水步道以休

27、闲、游憩、健身功能为主,兼顾绿色出行等功能;具有步行或骑行功能的巡河路以河道巡护和防洪抢险功能为主,兼顾游憩、健身、绿色出行等功能。城市道路慢行系统、绿道及滨水慢行路在开展融合规划设计时,应避免影响各系统原有的主要功能(例如,大量的通勤自行车不宜进入以休闲和游憩为主要功能的绿道路径或滨水慢行路,否则将对绿道或滨水慢行路的休闲和游憩功能造成负面影响)。同时,在满足各自主要功能的前提下,还应兼顾其他功能,统筹协调好交通、游憩、休息、健身等各项功能,以便更加充分地利用空间资源,创造空间集约、功能丰富的慢行环境。例如城市道路慢行系统需要局部借用绿道路径的,绿道路径的线形不宜过于曲折,以更好地满足城市道

28、路慢行系统的交通功能;新建巡河路与绿道路径共用的,共用路段在保障河流巡查、防汛抢险功能的前提下,宜结合两侧绿色空间适度曲化线形,增强趣味性,以更好地满足绿道的休闲游憩功能。城市道路慢行系统、绿道与滨水慢行路在接入点处应保持顺畅衔接,应尽量避免以台阶等存在高差的形式进行衔接,宜采用平坡等无障碍设计手段进行衔接,同时满足安全视距要求,创造安全、便捷、无障碍、舒适的环境。3.0.3 在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慢行系统、绿道与滨水慢行路DB11/T 22092023 19 融合规划设计时,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分析融合的必要性以及融合区段的选取。融合区段应选择条件相对良好的区域,生态敏感区以及有防洪安

29、全风险的区域不适合作为融合区段。应坚持底线思维,尊重生态本底,保护绿水青山。融合区段应立足于对原生态环境尽量不造成影响,需要采用相关工程措施时要避免过度规划设计,避免破坏原有的自然生态系统。3.0.4 城市道路慢行系统、绿道与滨水慢行路的融合应在不影响河道行洪空间和过流能力的前提下,提出相应的融合规划设计方案。DB11/T 22092023 20 4 融合规划 4.0.1 为高质量规划建设慢行系统和系统性发挥慢行系统效益,在开展城市道路慢行系统规划、绿道规划、滨水慢行路规划时,若城市道路慢行系统、绿道、滨水慢行路三者或任意两者毗邻,则应进行融合适宜性分析,分析三者或两者之间在空间上或者功能上是

30、否有必要融合以及是否有条件融合。必要并且有条件融合的,应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分析和确定融合的方式和融合区段。4.0.2 城市道路慢行系统、绿道、滨水慢行路的融合总体上分为三种方式。第一种融合方式是空间上的合并,即空间合二为一。例如巡河路与城市道路为同一个空间,或者绿道与滨水慢行路共用同一个空间;第二种融合方式为路径的局部借用。例如绿道路径为保持贯通和连续,在条件受限时采用局部借用城市道路的做法,或者绿道路径、滨水慢行路被道路、铁路、建(构)筑物、水体等阻断时可局部相互借用等;第三种融合方式是连通,即城市道路慢行系统、绿道、滨水慢行路三者或两者之间相互连通,以加强相互之间的可达性。4.0.3 城市

31、道路慢行系统、绿道、滨水慢行路两者或三者并行设置时,应根据城市道路慢行系统、绿道、滨水慢行路沿线实际情况,按需设置相互之间的连通通道,以便更好地发挥各系统的优势,提高各系统的使用率,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多样、便利的慢行环境。连通通道的间距应综合考虑沿线及区域的用地性质、交通需求、公共服务设施分布、交通条件、并行系统间的距离等因素确定。参考国标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标准GB/T51439-2021 中类区步行交通通道间距不超过 150m 的规定以及其他城市的有关做法,结合北京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提出了城镇地区的慢行连通通道间距不宜大于120m,条件受限时,通道间距不宜大于 150m。DB11/

32、T 22092023 21 4.0.4 绿道毗邻城市道路,且城市道路设置有绿化设施带的,宜在规划设计时消除绿道与绿化设施带的藩篱,打破城市道路红线界限,将绿道与绿化设施带进行整合规划设计,包括一体化的绿化及景观设计。图 4-1 绿道与城市道路绿化设施带融合规划设计示意 4.0.5 城镇绿道工程技术标准CJJ/T304-2019提出:“5.1.4 滨水设置的绿道游径宜利用现状堤路建设,并应满足防洪和安全要求;绿道游径与河流交叉时,在满足承载力要求的情况下,宜借助现有慢行系统的过河设施。”河道上口线外侧通常为绿化隔离带,为了便民亲水需要,一般会在滩地内规划建设滨水步道,在河道上口线外侧规划建设巡河

33、路,在绿化隔离带内规划建设绿道路径。由此将产生多条步行路径和(或)骑行路径,但相互之间缺乏整合,造成功能重复、空间浪费。因此,绿道毗邻河道空间的,宜将绿道路径与滨水慢行路进行融合规划设计,融合规划设计的方式包括路径合并、加强连通等方式。(如图4-2所示)DB11/T 22092023 22 图 4-2 滨水慢行路与绿道路径融合规划设计示意 4.0.6 河道两侧的城市道路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城市道路在规划之初就不过河,另一种是城市道路在规划上是过河的,但现状或近期暂时未过河。对于第一种情形,虽然道路不过河意味着机动车交通和慢行交通均不过河,但考虑到慢行交通对便捷性的要求更高、更不宜绕行,从以人为

34、本的角度出发,宜为有过河需求的慢行交通提供方便的跨河联系;对于第二种情形,虽然城市道路现状或近期暂未过河,但如果现状或近期慢行交通存在过河需求,则应综合研判,必要时可考虑为慢行交通建设专用跨河通道。基于上述原因,本标准规定,河道两侧的城市道路慢行系统应综合考虑河道两侧的用地性质、交通需求、公共服务设施分布、交通设施条件等因素,按需设置慢行跨河通道。同理,河道两侧的绿道路径应按需设置绿道跨河通道。4.0.7 本条中绿道骑行路径与综合型路径的宽度要求以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GB55014-2021为依据,绿道步行路径的宽度要求参考城镇绿道工程技术标准CJJ/T304,并结合园林绿化部门实际相关做法

35、及经验确定。滨水慢行路的步行道宽度及骑行道宽度结合水务部门的工程经验确定。滨水慢行路的步行道宽度既适用于滨水步道,也适用于巡河路中的步行道;滨水慢行路的骑行道宽度既适用于巡河路中的骑行道,也适用于单独建设的骑行道。DB11/T 22092023 23 4.0.8 第1款、第3款:当绿道路径、滨水慢行路毗邻设置,且宽度均不满足各自系统最小宽度要求时,宜合并设置。例如,滨水慢行路与绿道路径各自单独设置时,宽度分别约为1米,宽度均未达到各自系统最小宽度要求。此时可将滨水慢行路与绿道路径进行一体化规划设计,总宽度为3米,兼具游憩、健身和巡河功能。图 4-3 滨水慢行路与绿道路径合并设置示意 第2款:滨

36、水慢行路因两侧用地限制等原因导致宽度不足的,可考虑采用两种做法,一种做法是将滨水慢行路与城市道路慢行系统合并设置,合并之后的慢行空间将优于合并之前二者各自的慢行空间,这种做法也可以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问题。另一种做法是通过增加慢行连通通道的方式加强滨水慢行路与城市道路慢行系统的空间连通性,这种做法既可以提高滨水慢行路的可达性,又可以为人们提供多样化的慢行空间。慢行连通通道应尽量避免采用台阶形式,以方便婴儿车、轮椅车以及普通自行车的通行,同时应采用技术等手段加强管理,避免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上的电动自行车进入滨水慢行路,影响滨水慢行路的安全。4.0.9 第1款:绿道毗邻城市道路的,融合区段应结合附

37、近及沿线区域的休闲健身等需求,就近设置横向联系通道,实现绿道中的步行路径或综合型路径中分道设置的步行道与城市道路人行道之间相互连通,提升行人出行的便捷性和舒适性。DB11/T 22092023 24 图 4-4 城市道路与绿道整合规划设计示意 第2款:绿道中的骑行路径、综合型路径中分道设置的骑行道宜与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相互连通,一方面方便骑行者进出绿道,另一方面为骑行者提供更加舒适和安全的骑行环境。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不允许电动自行车通行的绿道骑行道,一般需要通过技术手段和人工措施加强接入点管理。未来,随着电动自行车逐步规范,可考虑结合绿道管理办法修编,研究允许电动自行车通过绿道的可行性。4.0

38、.10 绿道路径被道路、铁路、建(构)筑物、水体等阻断,而相邻平行设置的滨水慢行路能够连续通行的,可局部借用滨水慢行路实现绿道路径的连续性,反之亦然。绿道路径、滨水慢行路被道路、铁路、建(构)筑物、水体等阻断,而相邻城市道路能够连续通行的,可局部借用城市道路实现绿道路径、滨水慢行路的连续性。DB11/T 22092023 25 5 融合设计 5.1 路径与场地 5.1.1 滨水慢行路沿河道布局,且通常需承担河道日常巡视、工程维护、水环境保障和防洪抢险等基本功能,道路线形通常与河道平行并尽量顺直。而绿道路径主要承担休闲、游憩、健身等功能,线形通常适当曲线化处理,以具有一定的灵动性和趣味性。当滨水

39、慢行路局部路段与绿道路径合并并且沿线附近有绿色空间时,在保障自身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共用段线形宜与绿色空间适度结合,适当曲化线形,营造更有趣味、更优质的休闲游憩环境。同时,为保证安全性,路径线形不宜过于曲折。参考城镇绿道工程技术标准CJJ/T304中第5.2.3条的规定,骑行路径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0m。图 5-1 滨水慢行路与绿道路径合并段结合绿色空间曲化线形示意 5.1.2 融合区段位于公园内的,在设置活动空间时,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中对于园路及铺装场地的用地比例要求,避免过多占用绿化用地。5.1.3 为满足市民的亲水需求并保障行人安全,在紧邻河道的空间布置DB11/T

40、22092023 26 路径时,应优先保障步行功能,空间充足时,可考虑兼顾承担自行车骑行功能。5.1.4 第 1 款:步行路径与骑行路径如果不分道设置,行人和自行车容易相互影响,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同时,根据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环境规划设计标准DB11/1761 的规定,各级城市道路两侧的非机动车道不得与人行道共板设置(共板是指非机动车道与人行道在同一个平面上,并且二者之间没有物理隔离设施)。基于上述原因,本标准规定步行路径和骑行路径宜分道设置。对于因条件受限无法分道设置步行路径和骑行路径的,可设置综合型路径。综合型路径指可供步行和骑行的共板路径。而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环境规划设计标准DB11/176

41、1 规定,各级城市道路两侧的非机动车道不得与人行道共板设置。由此,综合型路径不能设置在道路红线范围内,只能设置在道路红线范围以外,否则将违反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环境规划设计标准DB11/1761 的规定。第 2 款:步行与骑行共用同一路径时,相互影响,极易造成行人和自行车相互借用空间,相互影响,存在很大安全隐患,尤其对行人安全极易造成威胁。因此,在空间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步行路径与骑行路径应优先采用各自独立设置的方式,通过隔离有效地保障步行和骑行功能互不干扰。DB11/T 22092023 27 图 5-2 步行路径和骑行路径分道设置示意 第 3 款:独立设置的步行路径与骑行路径、综合型路径中的步行

42、空间与骑行空间,均应采用标志或标线的形式,设置清晰醒目的地面图形、箭头、文字等指示标识,如“步行道”、“骑行道”等,明确区分使用方式,保障使用安全性。第 4 款:步行与骑行路径使用差异化的铺装,有助于强化空间的划分,提升使用的安全性。图 5-3 步行与骑行路径差异化铺装示意 5.1.5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2016 修订版)表 5.3.4中规定:各级道路人行道宽度最小值为 2.0m。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环境规划设计标准DB11/1761-2020 表 5.3.1中规定:各级道路人行道宽度最小值不同,其中支路的人行道宽度最小值标准最低,为 2.0m。第 6.3.2 条中规定:单

43、向通行的自行车专用路、绿道中的非机动车道的宽度不宜小于 3.5m;双向通行的自行车专用路、绿道中的非机动车道的宽度不宜小于 4.5m。城镇绿道工程技术标准CJJ/T304-2019 第 5.2.2 条中规定:绿道步行道宽度应大于 2m,特殊区域不应小于 1.5m;绿道骑行道宽度应大于 3m;绿道综合道宽度应大于 3m。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GB55014-2021 表 9.0.8 中规定:步行骑行综合道宽度不应小于 3m。DB11/T 22092023 28 水务部门的相关工程经验是:为了保障安全舒适的滨水慢行环境,人行道宽度宜大于 2m;自行车道宽度宜大于 3m,骑行流量大的路段宽度不宜小于

44、5m。综合上述规定,城市道路慢行系统、绿道与滨水慢行路一体化规划设计时,融合区段的步行路径、骑行路径、综合型路径的宽度应满足各相关规范的最小宽度要求。综合型路径需要区分明确的步行空间与骑行空间,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议综合型路径总宽度能够达到步行空间与骑行空间分别独立设置时的最小宽度。同时,由于综合型路径是采用步行空间与骑行空间共板的方式设置,并且主要承担休闲功能,步行流量和骑行流量相对较小,因此暂不考虑骑行双向通行的宽度。5.1.6 第 2 款: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第 7.2.3 条中规定:居住绿地内的游步道应为无障碍通道,轮椅园路纵坡不应大于 4%;轮椅专用道不应大于 8%。第

45、3.4.4 条规定了轮椅坡道的水平长度。融合区段的步行路径应尽量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对坡度和坡长的要求,纵坡宜小于 4%,当纵坡小于 5%时,可不限制坡道水平长度。若场地建设条件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纵坡坡度可放宽至 8%,同时坡道水平长度应符合表 3.4.4 的规定。第 3 款:自行车的爬坡能力低,骑行路径和综合型路径应考虑恰当的纵坡度与坡长。城镇绿道工程技术标准CJJ/T304-2019 第 5.3.2 条中规定:绿道骑行道、绿道综合道纵坡宜小于 2.5%。绿道规划设计导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 7.1.3 条中规定:绿道游径自行车道、步行骑行综合道的纵坡坡度小于 2.5%为宜,

46、最大不宜超过 8%。参考上述标准,融合区段的骑行路径、综合型路径的纵坡坡度应满足各相关规范的要求。骑行路径和综合型路径的坡长限制要求引自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 中表 6.3.5 的规定,同时满足城镇绿道工程技术标准 CJJ/T304 表 5.3.2 中绿道游径最大坡长要求。此外,DB11/T 22092023 29 除了对步行路径、骑行路径的纵坡及坡长提出最大值要求外,还应同时满足纵坡最小值要求。根据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CJJ193第7.2.2条的规定,道路最小纵坡不应小于0.3%。因此,满足步行路径、骑行路径和综合型路径最小纵坡度不应小于0.3%。5.2 节点衔接 5.2.

47、1 第1款:各类路径的接入点处首先应该保障步行、轮椅车、婴儿车、自行车推行无障碍。参考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中第2.4.1条的规定,各类路径的接入点有高差处可设置纵坡坡度不大于5%的坡道,也可以同时设置台阶和轮椅坡道。条件允许时,骑行路径和综合型路径的接入点宜保障自行车骑行顺畅,有高差处宜设置不大于3.5%的坡道。各类坡道对应的坡长需满足5.1.6条要求。第2款:接入点是城市道路慢行系统、绿道、滨水慢行路两者或三者相互衔接的节点。在此处设置的非机动车停放区服务范围更广、使用效率更高。城市道路慢行系统与禁止非机动车(尤其是电动自行车)进入的绿道和滨水慢行路相互接入时

48、,更需要就近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以方便骑行者使用,避免骑行者违规进入禁行区域。DB11/T 22092023 30 图 5-4 接入点处非机动车停放区设置示意 第3款:本款适用于绿道、滨水慢行路中的骑行路径与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相交的情况,也适用于滨水慢行路中的骑行路径与绿道中的骑行路径相交的情况。本标准规定路缘石转角半径应尽量采用较小值,其主要目的是引导和控制转弯自行车的减速行为,从而降低自行车与行人的碰撞风险,提高安全性。另一方面,考虑到自行车的转弯轨迹,路缘石转角半径也不宜取值过低。参考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环境规划设计标准DB11/1761-2020中的相关规定,5m的路缘石转角半径有助于自行

49、车连续和顺畅地通行。图 5-5 接入点处路缘石转角半径示意 5.2.2 第1款:为了避免在接入点处形成步行和骑行瓶颈,接入点处路面宽度w1不应小于路段处路面宽度w2(如图5-6所示)。DB11/T 22092023 31 图 5-6 接入点处路面宽度示意 第2款:城市道路慢行系统服务于行人和各类非机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而绿道路径或滨水慢行路可能会禁止电动自行车或者各类非机动车进入。参考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2015中表4.1.2-1的规定,应设置与道路通行权相关标志。第3款:绿道或滨水慢行路的骑行路径应与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顺畅衔接,接入点处的铺装应平整连续,人行道应

50、按规范要求设置缘石转角。为保证行人无障碍通行,城市道路人行道应在接入点的非机动车出入口处设置坡度不大于1:20的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同时,为保障行人路权优先及通行安全,应在人行道开口处施划人行横道线,在骑行路径进入开口前设置注意行人、礼让行人等标识。图 5-7 接入点处骑行路径与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衔接示意 第4款:盲道分为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如图5-8所示,城市道路在接入点处设置提示盲道可以提示视觉障碍者前方将有行人、自行车汇入,以保障视觉障碍者安全通行。DB11/T 22092023 32 图 5-8 接入点处城市道路盲道设置示意 5.2.4 本条的目的是保障绿道路径和滨水慢行路的连续性。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他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