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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治理人口性别比开展查处“两非”夏季攻势活动实施方案范文
北计育领字[2011]6号
XX市XX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实施方案
各乡、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XX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省政府[2008]1号令)的各项要求,建立健全政府牵头、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坚决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势头,现就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下发,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
为有效解决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关键要形成男女平等的社会氛围和道德规范,逐步扭转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实行有
利于女孩健康成长和妇女发展的社会经济政策,改善女性的生存条件和生活状况。
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重点整顿b超医疗市场,严格准入制度,严格执业资格审查。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以及溺、弃、残害女婴等违法行为。实施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二、组织工作基本标准
1、领导小组成立由党政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参与的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领导小组并有相关文件;
2、严格落实“三级两全包保责任制”,对育龄妇女实施全过程跟踪服务,定期访视,记录在案。
3、有奖举报制度制定具体措施。一经查实,奖励金额每件不少于3000元,广泛张贴《公告》(后附);
4、部门协调会每季召开不少于两次相关部门参加的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专题协调会,并有相关会议材料;
5、“关爱女孩”有三种以上宣传品或宣传资料。
三、严格考核、评估验收
将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列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年终专项考核,并作为单独的一个否决项。区直各部门、各乡办成立组织并落实责任,凡在专项治理工作中未认真落实《XX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查处工
作不到位,未完成专项治理任务的一律视为未完成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目标,坚决实施“一票否决”。
XX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XX市XX县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
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计生委、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作如下公告:
第一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三条
有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进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二)个体诊所鉴定胎儿性别、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和使用药物为妊娠妇女终止妊娠的;
(三)组织、介绍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违法鉴定胎儿性别或者施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
第四条有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终止妊娠药品(不包括避孕药品),仅限于在经批准进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
(二)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
经依法批准进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个人;
(三)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第五条
符合规定需要进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应当持有本人身份证和和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方可终止妊娠;
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查验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并登记后,方可为其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条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未经批准,擅自做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不再安排生育。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伪造、变造、买卖假医学诊断结果的;
(二)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出具假医学诊断报告的;
(三)使用虚假医学诊断结果、计划生育证明或者其他相关
虚假证件的。
第八条
对未取得证照开展计生技术服务和销售终止妊娠药物的民营医院、个体诊所、药店等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对遗弃婴儿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举报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或者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行为、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遗弃女婴等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金5000元,并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电话:0312—8923381
附件二
XX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三级两全”包保服务责任制
实施方案
为了有效遏制我区出生人口性别比,实现提出的治理目标,巩固治理成果,使我区出生人口性别比稳定并保持在正常范围之内。在继续严厉打击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非法人工终止妊娠、非法销售使用终止妊娠药品和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的同时,继续在全区推行对已孕妇女实行三级全员全程包保服务责任制(简称三级两全包保责任制)。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责任制的目标
以人为本,优质服务,紧抓源头的工作机制,切实落实,长期坚持,使治理工作及时转入经常性工作轨道上来。承担起对孕期妇女的服务工作,逐级包保到人,做到服务目标明确、所负责任明确、所包对象明确。区、乡、村三级计生主管部门或机构对已孕妇女,重点是依法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且已怀孕的妇女(含现居住地的妇女流动人口);充分发挥区、乡、村三级计生网络的优势,动员全体计生工作人员积极参与,通过逐级推动,深入开展宣传教育、依法管理、入户走访、定期孕检、帮扶救助等一系列服务活动,确保所包服务对象不发生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未经批准的终止妊娠手术,生育行为顺其自然。
二、明确工作职责
1、区计生局
(1)区计生局要将本级全体工作人员分包乡(镇、街道)
情况在本机关予以公示。
(2)每位区级工作人员要及时对所包乡(镇、街道)加紧联系,具体指导,随时掌握治理及服务情况。
(3)区计生局长或主管出生性别比治理工作的副局长,每月召集一次全体分包人员碰头会,听取每人分包工作情况和所包单位情况汇报,相互交流经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安排下步工作。
(4)及时向上级计生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三级两全包保责任制执行情况。
2、乡级计生办
(1)乡级计生办要将全体工作人员分包村(居)委会情况在单位予以公示。
(2)乡级计生办在核发《生育证》时,要准确掌握持证妇女的孕情,并与其签定含有“怀孕后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未经批准终止妊娠”内容的管理合同或协议,并将孕情通知有关乡级包保人员。
(3)每位乡级工作人员要建立包保对象孕情和服务记录,直接掌握到所包村级单位的孕妇名单。每月纪录一次每位孕妇的孕情以及对孕妇的服务情况。
(4)每位乡级工作人员对所包村(居)委会怀孕妇女至少每季要与有关人员结合组织一次孕情检查,每月要走访服务一次。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有针对性开展宣传教育;了解所包对象怀孕情况及思想动向;对孕妇家庭给予生产、生活、生育上的帮助。
(5)乡级计生办主任每月召集全体分包人员开一次碰头会,听取每个人对所包村开展服务情况的汇报,对存在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6)乡级计生办主任及时向县级分包本乡(镇、街道)人员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两全包保责任制执行情况。
3、村级专干和育龄妇女小组长
(1)村级专干在乡级分包人员指导下,组织小组长对怀孕妇女开展好服务和掌握好孕情工作。与乡级分包人员和小组长共同组织好怀孕妇女上站孕检和入户走访服务。督促小组长履行对本组怀孕妇女的工作职责,听取小组长对有关情况的报告,亲自掌握本村(居)委会每位怀孕妇女的思想动态和怀孕、生育情况。
(2)小组长要随时掌握已怀孕妇女的思想、怀孕、生育情况,新孕妇女名单以及需要提供服务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在两日内向村专干报告。
(3)村专干对本村(居)委会怀孕妇女可能或已经发生的问题,要及时向分包乡级人员报告,提请乡级帮助解决。
三、保障措施到位
保证从源头抓起,坚持预防为主。严格实行两全包保责任制的工作程序。
1、做好动员工作。
2、把责任落实到人。着重抓好与被包人定期见面和掌握住被包人真实孕情是最基本、最基础的工作,掌握工作的主动权。
在对胎儿性别鉴定技术手段严加管理,对有关违法案件不间断地严厉打击的同时,主动地做好怀孕妇女及其周围人员的工作,随时掌握所包孕妇的思想动向和怀孕情况,使其不实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终止妊娠手术,避免事后带来的查处上的一系列困难和不可挽救的严重后果。把握好包保过程的每个环节,把工作做深做细做透。保证包保人员不漏岗、不脱岗、不误事。要鼓励包保人员创造性地工作,不断总结出实用、高效的新经验。
四、具体验收
1、时间定在2010年8月9日。
2、区、乡、村级须有责任制文件。
3、区对各乡办的分包名单,乡办对村委的分包名单,村委对具体人员的分包名单。
4、乡级应有“三级两全包保”的具体措施,考评奖惩办法。建立可能在生育育龄妇女台帐。
5、村级应有孕妇、新育、持证在生育妇女名单,工作记录。
6、随机走访不低于5%的可能在生育育龄妇女家庭。
五、实行奖励与责任追究。
1、对包保成绩突出的人员给予奖励。
(1)每个年度,区级计生局、乡级计生办都要将两全包保责任制执行情况列入年终考核,认真组织一次评估,对包保责任人(含村级)进行一次评比。
(2)对评出包保责任制履行好、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先进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具体办法由区计生局制定)。
2、依据包保人员的职责,对以下责任予以追究:
(1)因服务工作不到位,造成怀孕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终止妊娠手术的;
(2)对怀孕妇女孕情和生育状况掌握不及时的;(3)对发生的问题和情况不及时上报的;
(4)没有履行领导责任,对发生的问题不掌握或知道后处理不及时的;
(5)对上述责任由同级计生部门或机构予以追究(具体办法由区计生局制定),属于连带责任的逐级追究。处理结果报上一级计生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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