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煤矿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标准集团公司煤矿生产现场安全设施、设备的治理,依据国家相关安全设施、设备相关标准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安全设施、设备的治理。
涉煤二级公司及煤矿要依据集团公司煤矿安全设施、设备治理制度制定切合实际的相关制度。
其次章 安全设施、设备概念及范围
第三条 安全设施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急、有害因素
掌握在安全范围内,以及削减、预防和消退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实行的措施。煤矿开拓与开采过程中顶板治理、矿井通风、瓦斯防治、粉尘防治、防灭火、防治水、电气提升运输、安全监控、矿山抢救保健
和紧急避险六大系统等相关的安全设施、设备。
第三章 安全设施、设备治理方法
第四条 安全设施、设备的设计必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标准、煤矿安全规程。
第五条 安全设施、设备必需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六条 煤矿井下安全设施、设备凡属矿用安全标志产品的必需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第七条 安全设施投运前,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安全设施、设备的安全
操作规程,准时贯彻到位,操作人员要把握安全设施、设备的工作原理、
操作方法、安全留意事项、维护保养学问等,按规定经考试合格持证后, 方可上岗。
第八条 应制定安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
治理,明确职责部门,按规定检查和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建立《安全设施、设备登记台帐》。
第九条 安全设施、设备必需组织验收,符合设计要求,验收人员
签字确认前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 应建立安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检查制度,由相关负
责人详细落实;建立设备的运行、维护、养护档案,对检修、校验、变更等状况具体记录,便于日后维护保养。
第十一条 根据行业规定需要定期监测检验的安全设施、设备必需定期检测,检验合格方可连续使用。并将检查、校验状况载入档案。
第十二条 安全设施、设备经过大修后必需经过检查验收,验收合格方可连续使用。
第十三条 安全设施、设备严禁带病使用。发觉问题必需停顿使用,
处理合格前方可投运。不准随便撤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撤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需马上复原。
第十四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报废或更换,安全设施、
设备更换、修理、报废或停用,应准时做好记录。
1、超过使用年限,主要构造和零部件磨损严峻,设备效能达不到安全要求;
2、意外灾难和重大事故而严峻损坏无法修复的;
3、国家明令淘汰的或由于技改等缘由淘汰的;
4、修理后经检测达不到安全使用要求的;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必需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追查每一起安全设施、设备事故。
第十六条 安全设施、设备逾期未按规定定期进展监测检验,连续
使用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因此导致发生事故的根据事故追查加重处理。
第十七条 安全设施、设备操作和使用人员发觉安全设施、设备存
在故障不停用不汇报连续使用的根据《煤矿安全红线治理制度》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晋能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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