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煤矿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标准集团公司煤矿生产现场安全设施、设备的治理,依据国家相关安全设施、设备相关标准和要求,制定本制度。其次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安全设施、设备的治理。涉煤二级公司及煤矿要依据集团公司煤矿安全设施、设备治理制度制定切合实际的相关制度。其次章 安全设施、设备概念及范围第三条 安全设施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急、有害因素掌握在安全范围内,以及削减、预防和消退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实行的措施。煤矿开拓与开采过程中顶板治理、矿井通风、瓦斯防治、粉尘防治、防灭火、防治水、电气提升运输、安全监控、矿山抢救保健和紧急避险六大系统等相关的
2、安全设施、设备。第三章 安全设施、设备治理方法第四条 安全设施、设备的设计必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标准、煤矿安全规程。第五条 安全设施、设备必需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六条 煤矿井下安全设施、设备凡属矿用安全标志产品的必需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第七条 安全设施投运前,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安全设施、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准时贯彻到位,操作人员要把握安全设施、设备的工作原理、操作方法、安全留意事项、维护保养学问等,按规定经考试合格持证后, 方可上岗。第八条 应制定安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治理,明确职责部门,按规定检查和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建立安全
3、设施、设备登记台帐。第九条 安全设施、设备必需组织验收,符合设计要求,验收人员签字确认前方可投入使用。第十条 应建立安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检查制度,由相关负责人详细落实;建立设备的运行、维护、养护档案,对检修、校验、变更等状况具体记录,便于日后维护保养。第十一条 根据行业规定需要定期监测检验的安全设施、设备必需定期检测,检验合格方可连续使用。并将检查、校验状况载入档案。第十二条 安全设施、设备经过大修后必需经过检查验收,验收合格方可连续使用。第十三条 安全设施、设备严禁带病使用。发觉问题必需停顿使用,处理合格前方可投运。不准随便撤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撤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需马上复原。第
4、十四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报废或更换,安全设施、设备更换、修理、报废或停用,应准时做好记录。1、超过使用年限,主要构造和零部件磨损严峻,设备效能达不到安全要求;2、意外灾难和重大事故而严峻损坏无法修复的;3、国家明令淘汰的或由于技改等缘由淘汰的;4、修理后经检测达不到安全使用要求的;第四章 罚 则第十五条 必需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追查每一起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第十六条 安全设施、设备逾期未按规定定期进展监测检验,连续使用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因此导致发生事故的根据事故追查加重处理。第十七条 安全设施、设备操作和使用人员发觉安全设施、设备存在故障不停用不汇报连续使用的根据煤矿安全红线治理制度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晋能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