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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氨安全规定
1基本规定
1.1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如下简称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原则规定,向所在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获得液氨生产、使用、储存、运送资质许可。
1.2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液氨生产、使用、储存、运送等环节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制定液氨泄漏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习,配备与事故应急解决和救援相适应 应急装备、器材和物资。
1.3生产、使用、储存、运送液氨从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避免和处置液氨泄漏、中毒、着火、爆炸等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从业人员,应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措施》,获得有关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相应 特种作业。
1.4新、改、扩建液氨生产、储存装置(含液氨装卸设施)安全、消防、职业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建成投用。
1.5生产、使用和储运液氨 单位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规范及中国石化有关技术和安全管理规定。
2生产与使用管理
2.1液氨生产单位要严格控制液氨产品中水和油 含量,保证产品质量,避免设备腐蚀,保证下游装置安全生产。
2.2各单位应按照《中国石化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国石化个体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建立个体防护用品 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除一般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外,还应为液氨作业岗位、消气防人员配备过滤式防毒器具、空气呼吸器、隔离式防护服、防冻手套、防护眼镜等特种防护用品,并定期检查,以防失效。过滤式防毒器具、防护眼镜、防冻手套应满足岗位人员需要,空气呼吸器、隔离式防护服每个岗位至少配备2套。
2.3液氨作业场合应按照《中国石化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设立消防器材、冲淋洗眼器、固定式或便携式氨检测报警仪及应急通讯器材等安全卫生设施,以及醒目警示标志、警示阐明、警示线、风向标,并定期检查、检查,保证完好。
2.4对新安装或检修后初次使用液氨储罐、槽车、罐车、管线,应用氮气置换其内部气体氧含量不不小于0.5%后,方可输入液氨。对于初次输入液氨 储罐、槽车、罐车,应控制流量和速度,同步监控罐体温度,避免液氨在容器内迅速气化后导致罐体骤冷。
2.6正常生产时,宜将液氨储罐控制在较低液位,液氨储罐高液位联锁或高下压力联锁必须投用,不得摘除;任何状况下,液氨储罐最大充装量不得超过储罐容积85% ,高下压力联锁应与小冰机自启自停相连。
2.7液氨长输管道按照《中国石化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进行管理。
3储存管理
3.1液氨储罐可分为全冷冻、半冷冻和全压力式3种形式,其设计应符合《石油化工公司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等规范。液氨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安全阀(呼吸阀)以及静电导除等安全设施,低温液氨储罐应设温度批示仪;根据工艺条件,宜设立上、下限位报警装置;要采用良好 绝热保冷措施。液氨储罐进出管道应设远程自动切断阀。
3.2液氨储罐应为地上布置,不得将常压液氨储罐和压力液氨储罐同区布置,必须设有备用事故液氨储罐及其系统。事故液氨储罐最小储量不得不不小于最大罐容 25%。
3.3液氨储罐区 消防冷却水系统应符合《石油化工公司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等规范规定,其消防用水延续时间按6h计算。其中,全冷冻式液氨储罐 消防水冷却系统按照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外壁为钢制单防罐规定设计;全压力式液氨储罐宜采用固定式水喷雾系统和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冷却水供应强度不适宜不不小于6L/min m2 ,其她消防规定与全压力式及半冷冻式液化烃储罐相似。
3.4液氨储罐、管道、安全阀(呼吸阀、法兰垫片、法兰螺栓)选材、选型应符合其储运方式 规定,满足相应 耐低温、耐腐蚀条件。与氨接触 部件不得选用铜或铜合金材料以及镀锌或镀锡 零配件。
3.5全冷冻和半冷冻氨库 小冰机系统应处在完好状态(可以达成一开一备 规定),小冰机自启动联锁必须投用;没有设计小冰机系统 氨库,其液氨储罐应设立就地压力调节系统,排放应排入吸取系统或氨专用 火炬系统,并保持完好备用状态,以保证液氨储罐
压力处在正常状态。安全阀排放气应接入吸取系统或氨专用 火炬系统,不得直接排放。
3.6常压液氨储罐夹层珠光砂系统要充氮气保持微正压,夹层设立呼吸阀应能正常呼吸。
3.7液氨储罐、压力管道、液氨槽(罐)车及其安全附件 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改造、维修、检查检测和管理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建立健全设备管理档案并定期检查检测。
4运送管理
4.1从事液氨运送 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槽(罐)车使用登记和定期检查制度。液氨钢瓶管理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液氨槽(罐)车管理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和《道路运送液体危险货品罐式车辆第一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规定》等。
4.2液氨运送车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应运送许可证或准运证,并悬挂“危险品”标志,罐体应印刷“有毒液体”标志;应配备符合安全规定消防器材、防护用品及必要检修工具和备品、备件等。
4.3液氨运送驾驶员、押运人员、装卸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必须获得地方政府颁发 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4液氨运送车辆必须按指定线路限速行驶,保持与前车距离,严禁超载和违章超车;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停放时要远离热源,避免阳光曝晒,远离人员稠密区域;严禁同车装运其她易燃、可燃物品,严禁搭乘其她无关人员。槽(罐)车 静电导除设施要保持良好。
4.5液氨钢瓶和槽(罐)车 充装量,不得超过设计 最大充装量。液氨槽(罐)车卸氨后应符合下列技术规定:
汽车罐车卸氨不得完全排净,必须留有不少于最大充装重量0.5%或1kg 余量,且余压不低于O.IMPa。
铁路罐车卸车后必须保存不低于0. 05MPa余压。
4.6液氨装卸作业单位应具有下列基本条件
有专用 装卸设施,有关设备和管线定期检查、检查合格。
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静电导除、紧急排放、紧急切断和自动报警以及消防等设施完好。
装卸场地符合防火、防毒和防爆规定规定。
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规程健全。
装卸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4.7液氨装卸作业基本安全规定
4.7. 1装卸管线和静电导除设施连接可靠,装卸前和装卸完毕后
静置时间应符合中国石化《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
装卸车辆就位后应熄火并拔下车钥匙暂交岗位装卸作业人员保管。
采用避免车辆溜放措施,并在执行装卸 车辆正前方放置醒目“禁行”警示牌。
装卸前、装卸期间及装卸完毕后,安排专人进行安全检查和条件确认。
4.7. 邠格按照作业规程进行装卸操作。
装卸作业时,押运员和驾驶员不得离开现场,不得随意发动或启动车辆。
夏季装卸时应采用避免阳光暴晒措施,尽量避开当天 高温时段。
液氨钢瓶必须配戴瓶帽、防震圈,搬运时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滚、滑、碰。
4.7. 膜立必要 装卸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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