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道路工程
监理实施细则
(道路测量)
内容提要:
一、 城市道路工程的特点
二、 城市道路工程测量监理的工作流程和工作方法
三、 城市道路工程测量的控制要点和目标值
项目监理部(章):
专业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
日 期:
城市道路工程测量监理细则
为了确保城市道路工程施工质量,避免引起粗差,满足施工规范要求,特制定本细则。望施工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望参与本工程的有关单位给予支持。对未涉及的内容及与国家标准规范、规程、行标不符之处,以国家标准规范、规程、行标为准。
第一章 城市道路工程的特点
与高速公路、一般公路、专用道路及乡村道路工程相比较,具有如下特点:
一、城市道路是指在城市范围内,供车辆及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的技术条件和设施的道路。它是城市组织生产、安排生活、搞活经济、物质流通所必须的交通设施。
二、城市道路沿线建筑物多,相应的管道、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也多,工程量繁杂。
三、城市道路依城市的规模大小,及其服务功能的不同,我国CJJ37-90《城市道路设计规范》将城市道路分为四类十级,即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四类,除快速路外的每类道路按照所在城市的规模、设计交通量、地形等又分为Ⅰ、Ⅱ、Ⅲ级。
四、依据城市道路的级别不同,工程测量的精度要求也就不一样。
这样,给测量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增加了许多重复的工作。
第二章 城市道路工程测量监理的工作流程和工作方法
一、测量放样质量监理工作流程图如下:
承包人根据规范要求,自检合格,并报测量放样资料
填写城市道路测量放样报验单
承 包 人
控制中线位置、高程、横断面等
审核检查施工测量放样报验单
测量监理工程师
审查结果
重测
不合格
合格
签认质量验收报验单
测量监理工程师
进行下道工序
二、监理工作的方法: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
三、城市道路工程测量监理的事前控制:
1、对测量仪器的审查:要求施工方对所投入使用的仪器必须经过权威检测部门(有乙级资质以上)检测标定合格后,并将检测合格的报告(并标明使用的有效期限)提交监理备案,方可使用该仪器。否则,不能使用该仪器。
2、检查施工队伍的测量技术力量,并要求施工方将测量技术方案提交监理审核。如不能满足要求,则返回施工方重新编制。若能满足要求,则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3、当业主提供控制点后,施工单位应做好准备工作,布置好控制网,自检合格后,报监理验收。
4、监理人员在熟悉设计文件和图纸的基础上,会同承包人、设计单位或勘测部门在现场交接中线控制桩和水准点,并指出和检查承包人对所有测量控制桩和水准点,进行有效的保护,直到工程竣工验收结束。
5、监理工程师对业主提供的图纸上获得的资料,或在设计单位或勘测部门现场交桩获得的原始定线资料,进行复核和校核,确保原始定线方位、水准点高程的数据准确无误。若发现有连续两个以上原始基准点或基准高程丢失、损坏时,应通过业主由设计或勘测单位补定。
6、监理工程师应审核或检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放样报验单及测量资料。对进行检查验收合格的,及时给予书面认可;发现有差错,应及时通知承包人重测,合格后再予以书面认可。
四、城市道路工程测量监理的事中控制:
1、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以加密控制点、辅助基线、临时水准点和放样为目的的测量工作,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复核并认可。
2、加强平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整改。
五、城市道路工程测量监理的事后控制:
1、对道路完工后,及时通知施工方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监理验收。
2、要求施工单位对地质差的路段和关键部位,进行沉降观测。
3、道路在交付使用前,对其轴线、坡度、高程等进行复测。
第三章 城市道路工程测量的控制要点和目标值
一、 监理依据:城市道路工程测量涉及的规范,标准如下:
1、工程测量规范 GB50026—93
2、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手册 2001—03 第一版
3、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理手册 1999—03 第二版
4、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 JTJ041—2000
二、在路基开工前,监理对施工测量的控制要点如下:
1、导线复测
1)、当原测的中线主要控制桩由导线控制时,要求承包人必须根据设计文件认真做好导线复测工作,及时报监理验收。
2)、导线复测应采用测量精度满足要求的仪器。仪器使用前应进行校正与检验。
3)、原有导线点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应进行加密,保证在施工全过程中,相邻导线点能互相通视。
4)、导线起讫点应与设计文件提供的结果相比较,测量精度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未规定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角度闭合差(”)为±16,n是测站数;坐标相对闭合差为±1⁄10000 。
5)、复测导线时必须和相邻施工段的导线闭合。
6)、对有碍施工的导线点,复测后施工前应加以固定。固定桩应牢固可靠,桩位应便于架设仪器,并设在施工用地范围以外。
2、中线复测和固定
1)、路基开工前要求承包人应全面恢复中线并固定路线主要控制桩,如交点、转点、圆曲线和缓和曲线的起讫点,以及起控制作用的百米桩及加桩。可采用坐标法来恢复主要控制桩。
2)、恢复中线时应注意与结构物中心、相邻施工段的中线闭合,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现场监理工程师或业主。
3)、路线的复核丈量:如发现原设计中线长度与实际复核丈量的长度出入较大时或业主需局部改线时,应作断链处理,在纵断面图上相应调整纵坡,并在设计图表上的相应部位注明断链的距离和桩号。
3、水准基点的复测、增设和路线高程复测
1)、承包人在复测路线沿线勘察设计单位敷设的水准基点时,应与附近国家级水准点闭合,若复测结果超出允许误差范围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后报告业主。
水准基点的闭合差应满足相关标准的技术要求:
(1)、大桥附近的水准点闭合差应满足《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的规定。
(2)、临时水准点与设计水准点复测允许闭合差,快速路、主、次干路为±12mm;支路为±20 mm(L为水准线长度,以km计)。
2)、沿线设置水准基点的间距一般应不大于1km,平坦地区不大于2km 。
3)、遇下列情况,如人工构造物附近(桥位、隧道进出口、山岭哑口及其他较大的人工构造物),高填深挖地段,工程量集中及地形复杂地段,应增设临时水准基点。临时水准基点必须符合精度要求才可使用。
4)、如发现个别水准基点受施工影响时,应将其移出至影响范围之外,其标高应与原水准点闭合。
5)、纵断面高程复测:观测距离不得超过仪器的有效距离;观测数据必须闭合;复测点应与中桩吻合;纵断面高程复测精度误差应满足相关规范的精度要求。
4、横断面的检查与补测
1)、路基施工前,应详细检查、校对横断面。加桩处应补测横断面。
2)、检查和补测横断面的方向,直线段与路中线垂直,曲线段为垂直与所测点的切线方向。
3)、通过高程测量计算出填、挖高度,并列表计算出土、石方数量。
4)、钉出路基用地界桩和路堤坡脚、路堑坡顶、边沟、取土坑、护坡道、弃土堆等的具体位置桩。距路中线一定距离沿着路中线一般每隔50米设立控制桩,并注明桩号及路中心线的填挖高度,用(+)表示填方,用(─)表示挖方。
三、质量标准、检测频率与方法:
1、水准点闭合差:
1)、质量标准:略(见上述内容)。
2)、检测频率:沿路线往返各一次。
3)、检测方法:用水准仪测量。
2、导线方位角闭合差:
1)、质量标准:允许偏差为±40,n为测站数,单位为(”)。
2)、检测频率:一个测回。
3)、检测方法:用J2级经纬仪。
3、道路中心线桩恢复:
1)、质量标准:桩距在直线段宜为15~20m;曲线地段为10m。平、竖曲线起止点和地形变化点必须加桩。量距允许误差,小于200m的相对闭合差为±1/5000 ;200~500m的相对闭合差为1/10000 ;大于500m的相对闭合差为1/20000 。
2)、检测频率:丈量不小于2次。
3)、检测方法:用钢尺量。
4、道路横断面:
1)、质量标准:直线段为路中心线垂直方向;曲线段为垂直于所测点的切线方向,其宽度不得小于设计图纸的规定。
2)、检测频率:沿路线长度方向,每100m抽测1处。
3)、检测方法:用钢尺量。
三、质量控制的目标值:
1)、与工程招投标、施工组织设计的目标值一致。
2)、不能出现粗差,精度满足城市道路工程测量的规范要求。
3)、质量控制合格率为100% ,优良率为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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