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论科技成果的财产法属性.pdf

上传人:自信****多点 文档编号:652524 上传时间:2024-01-23 格式:PDF 页数:9 大小:1.19MB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科技成果的财产法属性.pdf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论科技成果的财产法属性.pdf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论科技成果的财产法属性.pdf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亲,该文档总共9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科技与法律(中英文)SCIENCE TECHNOLOGY AND LAW(CHINESE-ENGLISH VERSION)2023年 第4期 总第16期论科技成果的财产法属性李 彤,何 敏(华东政法大学 知识产权学院,上海 200050)摘 要:科技成果作为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其上之财产性利益具有被保护的正当性。考察科技成果所固有的非物质性、客观实体性和资本性,有作为法律意义上之财产的可排他性与可让渡性,具有成为财产的合理性。此外,科技成果具有财产法律关系客体所要求的规范样态,符合新时代创新型国家制度建设的正义、效率、创新效能。现有财产法律体系在理论上和法律价值取向上都展现了对于科技成果的可容

2、纳,因此,科技成果具有财产法属性,应当配置以财产权利。关键词:科技成果 财产属性 财产权中图分类号:F 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9783(2023)0400720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和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学界对于该“其他科技成果权”的内涵与客体曾有较多的讨论,随着立法技术思路的转变和知识产权概念的日益深入人心,尽管“其他科技成果权”的表述在 民法总则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 民法典)中已被移除

3、,然而“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在2020年最新颁布的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中仍被保留。民事案由是对民事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反映和概括,这说明现实中建立在科技成果之上的社会关系不能被知识产权或不正当竞争的案由所涵盖。这背后反映的是早有学者所关注的理论问题,即科技成果财产利益所引发的法律关系与法律争议无法被已有财产法或秩序法完全统筹1。从该案由的诉案情况来看,除了明确被列为知识产权保护对象之外,司法实践中对于其他有价值的科技成果应当如何进行法律保护尚存疑虑,不同判决中的观点存在明显的分歧,如对科技成果的定义不统一、关于科技成果所有人享有的权利性质的认识有分歧;关于科技成果所有人能获得什么样的利益也持

4、有不同的看法。可见,实务界对于可被法律保护的科技成果范围以及科技成果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法律属性认识模糊不清。近年来,学界对于上述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背后的理论体系鲜有专门、系统的思考和论述,但基于“科技成果权”讨论科技成果相关的法律保护问题却屡见不鲜,如将“科技成果权”作为讨论中医药法律保护的路径2、基于“科技成果权”的权属分配问题讨论科技成果产权交易风险3、基于“科技成果权”探讨产学研合作机制与职务发明利益分配机制4等。这些讨论不禁会产生法理疑惑,“科技成果权”在尚缺乏明基金项目:2016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驱动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职务发明制度研究”(16ZDA076)作者简介:李 彤(1

5、995),女,广东汕头人,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何 敏(1956),男,湖北松滋人,教授,博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如郭庆存:“其他成果权”的性质及立法的思考,科技与法律 1999年第1期,第42页;祝健军:其他成果权受法律保护的条件,人民司法 2008年第4期,第100页;徐治立:试论科技成果的产权属性,自然辩证法研究 2009年第2期;姚兵兵:科技成果权的法律保护,人民司法 2002年第6期。不同于 民法通则 第九十七条就知识财产相关的权利进行直接列举的模式,民法总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对于知识产权该专有权进行确认后,于第二款以客体为逻辑起点界定知识产权的基本客体范畴。如湖

6、南德海制药有限公司与湖南国华制药有限公司侵犯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案(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监字第250号民事裁定书)认可案涉科技成果之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而在张根芳、金华市威旺养殖新技术有限公司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案(参见浙江高级人民法院(2017)浙民终751号民事判决书)中则认为科技成果权是对于创造者精神利益的保护。李 彤 何 敏DOI:10.19685/112922/n.2023.04.008-72论科技成果的财产法属性李 彤 何 敏确的法律和法理支撑的情况下,学者和实务界人士如何在具体社会关系中识别和诠释这种权利呢?基于以上疑惑,本文试图梳理、探究问题背后的社会原因、制度基础以及法

7、理逻辑,着眼于科技成果本体固有的构造、特征及其自然属性,从正当性和合法性两个方面探究科技成果的财产法属性,进而探索现有财产法律体系将科技成果容纳为财产权客体的可能性与可行性。一、科技成果财产法属性的法理基础(一)从“创新性劳动”到“知识财产”的理论构造洛克因袭自然法传统,在17世纪提出劳动财产权理论预设自然状态下的一切归人类共有,而人对于自身的身体和劳动享有所有权,在一定条件下人对于共有物投注劳动使得共有物从自然状态脱离成为财产5。在他的学说之下,使共有物成为财产所注入的劳动为人所有,所以财产权是与生俱来的一种天赋权利,具有自然权利的正当性。“财产”与“劳动”的概念与内涵是发展的。生产力的发展

8、带来社会关系的变化,人们的认知能力随之发展,进而能够认识到新的事物,意识到新的事物间的联系。亚当 斯密继承发展了洛克的理论,将财产定义为生产性劳动的结果。亚当 斯密的理论深化了对于“劳动”与“财产”因果关系的认识,指出能够产生财产之果的劳动应具有生产性6。马克思的社会劳动价值论则确认商品中的价值由劳动创造得来,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了商品的价值量7。社会劳动价值论在“劳动”到“财产”的理论框架下的内容进一步细化,说明了对于劳动提供何种程度的保护才是合适的。随着社会生活中智力产品的出现,劳动于18世纪开始与智力产品相联系,社会主体开始产生对于自己的智力创造主张财产权利的意识。同时期出现

9、的英国 安娜女王法 与法国 文学艺术产权法 就反映了自然法根源的“智力财产观”。19世纪法国政治经济学家萨伊首先提出“无形产品”的概念,认为劳动创造的效用能够产生财富和财产,财产不限于有形体8。到了20世纪初,美国经济学家凡勃伦提出“无形财产”理论,指出工程师和工人的技术能力能够产生非物质财富9。该理论首次在技术劳动与无形财产间建立明确的因果联系。如今工业经济已向知识经济转型,人们对于劳动已经普遍具有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区分认识。学界也对此提出劳动“二象性”的理论区分。劳动具有“二象性”,包括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两种劳动形式,脑力劳动又被称为“智力劳动”。智力劳动也具有“二象性”,一般而言,任何

10、一项智力成果的产生都必然是两类智力劳动的结果:一类是创新性智力劳动,是指利用自身的智慧和知识创造出了新的技术思路或技术方案的智力劳动;另一类是一般性智力劳动,是指仅仅为实现他人新技术方案的技术目标而无创新性贡献的智力劳动。因此,一般性智力劳动只是实施和实现技术方案的过程10。在劳动“二象性”分类的认识基础上,“创新性智力劳动”到“知识财产”的智力劳动理论构造得以形成,此即“知识价值论”的基础。换言之,已客观存在的信息经人的认识与理解后被运用和发展,并产生了新的仍具有信息属性的智力成果,这是一个投注创造性智力劳动的过程,这种劳动的结果也是知识产品的生成过程,由于知识产品具有明显的财产属性,因而创

11、造性智力劳动者应当对其产出的知识产品享有财产权利。(二)科技成果财产法属性的正当性证成科技成果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科技成果指的是人类在认识和改造自然的过程中取得的科学技术进步成果;学界一般采用狭义的概念,指的是科学研究活动中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或使用价值的创造性成果11。立法与行政文件基于不同的目的和价值取向,在界定科技成果时有所取舍。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着重强调科技成果的实用价值;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 在重点描述科学技术研究活动的同时强调其学术意义与实用价值;国家科技成果鉴定办法 强调的是可应用性,并排除了软科学成果;科技

12、成果登记办法 则重点说明了科技成果的外延,包括有应用科技成果、基础理论成果和软科技成果。而在实务中,一些相关案件的判决则着重考量-73科技与法律(中英文)SCIENCE TECHNOLOGY AND LAW(CHINESE-ENGLISH VERSION)2023年 第4期 总第16期了科技成果中智力劳动的体现。虽然各方对于科技成果的内涵表述不统一,但可以确定的是:不同于一般劳动成果,科技成果的产生需要采取科学的方法,对特定问题进行特殊的科学研究和实验,亦即需要通过创新性智力劳动的投入才能得以实现。无论是理论成果还是实践成果,科技成果都具有特定的能够带来实质性进步而具有学术上、经济上、技术上价

13、值的创造性。由于科技成果在创造过程中投入的劳动是创新性智力劳动,本质上其创新性智力劳动过程是创造者对客观世界已有相关特定信息进行加工处理、分析遴选、优化组合,从而形成了新的创新性技术方案的智力劳动过程。特定信息经创造者创新性智力劳动的倾注使科技成果从公有领域剥离出来,从而产生具有社会价值的知识产品,该过程的机理符合“创新性智力劳动”到“知识财产”的理论构造,是创造者应当享有其创新性智力劳动成果的证成,也是科技成果能够成为财产的正当性体现。二、科技成果财产法属性的内涵解析从“劳动”到“财产”理论的正当性考察更多的是从人本主义的角度证成科技成果可以成为财产的合理性。从实证分析的角度看,科技成果成为

14、法律意义上的财产还需从其本体的特殊性出发考察其有没有成为财产的可能,换言之,还需考察财产权的功能特征能否在科技成果上实现。(一)科技成果的固有属性1.非物质性从自然属性看科技成果,科技成果的客体不包括科技活动中的物化成果,仅是具有信息属性的象化成果,体现研发成果的产品或科研专著等仅是科技成果的物质载体。科技成果本质上具有非物质性。从“质构认识观”的学理角度看,“质”是材质或质地,“构”是结构或形状12。“质”和“构”具有天然的物理属性,有“质”又有“构”之物如桌椅,虽无“构”但有“质”的电、光都有天然的物质性边界。智力成果是创造性智力劳动的凝结物,其不具有材质性或质地性,是一种无“质”的状态,

15、但科技成果作为技术方案却具有明显的结构关系。因此,科技成果属于智力成果,因无“质”而具有非物质性。2.客观实在性科技成果虽具有非物质性,但其创造性智力劳动的投入是在已有信息基础之上经创新性选择、排列和组合之后所形成的一定的结构性技术方案。也就是说,科技成果虽无“质”,但却具有明确的“构”,“构”体现了科技成果的客观实在性。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黑格尔所认为的精神内在的知识是可以通过一定形式“表达”而取得外部的“定在”13。科技创造者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通过调查、设计、实验和逻辑思考等创造性活动将其内在的思想与知识客观化表达于技术方案中,而技术方案常常体现于文献、新产品、新工艺或新模型中。换

16、言之,科技成果具有“构”,能表现为客观化的“定在”,能为人们所认知和复制。3.资本性科技成果的研发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从科技创新活动需投入的生产要素来看,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科技创新过程需要投入的物质资产,如设备、材料、实验室等。无论创造者是为个人、企业还是研究院所,也无论是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还是新产品开发,一项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的科技成果的诞生都需要前期物质资产的投入。另一类则是智力资源,知识经济时代的智力资源具有更为显著的稀有性,创新型人才是一个社会中宝贵的战略资源。科技创新活动中人力资本的投入同时也就是智力资源的投资。可以说,每一项科技成果的产生都必然是物质投资和智力投资共同作用的结果

17、。资本性同时也为科技成果提供了利益表彰的功能,体现的是科技成果的价值性和稀缺性。(二)科技成果财产法属性的体现大陆法系基于严格的债物二分体系,理论上局限于对特定财产类型进行具体的分析和描述,英美法系则基于经验主义的传统在理论上不注重体系化的概念研究,财产权利体系内容松散。再者,因财产行为纷繁复杂而难以归纳,学界关于财产权的定义众说纷纭。虽如此,大部分学者仍就两大财产法律的内在必要属性达成了共识,也即法律上之财产必须具有排他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23民终320号民事判决书。-74论科技成果的财产法属性李 彤 何 敏性和可让渡性。科技成果本体的固有属性令其有能力具备财产权

18、的两种重要特征属性,有成为财产法律关系客体的可能。1.排他性财产权实为一种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财产权通过划定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边界从而发挥其利益配置功能。排他性是划分边界的前提,是财产权形成的必要条件,是财产权的本质属性。排他性带来的排他力令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有不作为的义务,其他人不能实施对于某特定利益的侵犯行为14。排他性于财产权中的构造来自两股强制力,自然力与法律力。自然力指的是客体天然具备的物理性质或客观效果所带来的排斥力;法律力指的是法律所赋予的对他人干预的排除力。这两股强制力就不同的客体以不同的比例在财产权的构造过程中相互配合,两种力配合的作用结果表现为排他性强弱的不同。就物质财产而

19、言,物理边界的存在让财产权通过占有权能实现对他人行为的排除效果,是为强自然排除力。而自然力不仅来自物理边界,也可以来自所有人构造的客观边界,如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人为构造的自然排除力相比于物理边界来说不够清晰,排除力较弱。就科技成果而言,其不具有天然的物理边界,但其客观实在性所带来的确定的结构使其信息特定化,同时因科技成果可负载于独立的载体被所有者所控制,因此其具有排他性构成中的自然排除力,这种力让他人无法轻易解构和侵入。自然力也有可能是缺失的,有如股权,其排他性就需要依赖于法律拟制所产生的强法律力。自然力在排他性的构成中不仅有高低之分甚至还有有无之别,但法律力则一定存在,法律力是排他性确认的

20、必要条件。科技成果之上的法律力即权利确认虽然没有在法律文本中有直接的体现,但在许多现行法律制度中,如在科技成果转化制度、职务发明制度和Know-how制度中,都有着明确的体现,但存在法律力的确定性不足的问题。需进一步说明的是,科技成果之上的排他力并不是静态的。当科技成果在创造者管理决策下通过保密而以商业秘密形式进行保护时,或是通过申请专利而以专有权方式进行保护时,其自然力和法律力都会有所不同,从而使其排他性呈现出动态变化的特征。排他力的变化还发生在同一科技成果上有不同权利发生冲突时,强排他性的权利会导致弱排他性权利的财产性被限制,例如在先用权制度中,基于在后同一科技成果的专利权因其具有强排他性

21、(因申请专利由行政确权带来了更强的法律力),在先科技成果的排他性较弱,财产性被限制,在先科技成果创造者只能在其原有的范围内继续制造和使用。此外,排他性的高低体现在对于他人行为的划界不同,对他人不侵犯义务的要求不同。专利制度确认给予专利权客体保护以强的法律力,以此实现强排他性,科技成果申请成为专利之后能够排除他人自主研发出的相同技术方案。但在没有其他法律制度赋予额外法律力的科技成果本身无法排除他人的自主研发行为。2.可让渡性可让渡性指的是财产权的流动性,这是财产的重要功能和特征,是权利人支配力的体现,保证了财产的可交易性。财产具有可让渡性的构成因素是财产可排他带来的支配力,本质原因则是财产的价值

22、性。科技成果具有可排他性,科技成果创造者应享有支配力,与其资本性带来的价值共同决定了其可让渡性。对于有体物来说,“归属”理念仍然占有支配地位,以“归属”作为基本范畴,“利用”依附于对“归属”的确认。科技成果理论上也应当先确认归属后再进行利用,但相比之下,对于非物质性的科技成果来说,如何进行有效的“利用”是现实中实现科技成果价值的更为关键的一环。现实生活中,研发科技成果方常不同于利用科技成果方,科技成果创造者多不直接使用该成果,而是通过让渡权利获取利益,如进行许可授权使用。民法典 技术合同编中的契约规则可以涵盖科技成果之上的一部分法律关系的调整,技术合同以契约的形式让渡科技成果之上的部分权利,这

23、就是科技成果可让渡性的体现。又如,将科技成果用作投资或用作融资担保的资产,以及在现实生活中科技成 美国法经济学者波斯纳、经济学者德姆塞茨、斯诺,以及我国民商法学者梅夏英、龙卫球、王涌关于财产权的阐述都以此两种性质为重要财产权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75科技与法律(中英文)SCIENCE TECHNOLOGY AND LAW(CHINESE-ENGLISH VERSION)2023年 第4期 总第16期果转化平台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中心的成果交易也是科技成果可让渡性的一种体现。以上是从科技成果本体的角度考察其成为财产的合理性。然而,能否确认其财产法属性还需要从现行民事

24、财产法律体系对其容纳的难易程度进行衡量,既要着眼其能否为我国财产权谱系所容纳,也要评价其是否符合我国现阶段的立法取向、是否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三、科技成果财产法属性的规范样态(一)财产理论谱系中科技成果的理解与界定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财产权体系的构建模式借鉴了罗马法有体物无体物的分类,构建方式吸收参考了德国潘德克顿债物二分体系。在此体系之下,有关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性研究比共性研究得到更多关注,而二者之上位财产权的理论研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故而这一体系自身存在对非物质性权利形态的接纳空间狭窄的问题。然而可以肯定的是,“财产”向来都不是一成不变的。科学发展与技术更迭不断改变人们的认知,认知

25、又不断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进而出现新的财产社会关系。在具有确定性的债物二分框架下,财产权体系基于时代性而保有一定的开放性是我国在新时代处理财产关系的共识。财产指的是可以为主体带来经济利益的对象,由于智力成果本身的价值属性,财产理应包括知识财产15。基于这一认识,许多学者提出了新时代更具有包容性的财产权新谱系,科技成果也被这些新谱系所容纳。其一,科技成果可以作为无形财产被财产权体系所容纳。吴汉东教授提出财产权分为支配权与请求权,支配权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16。马俊驹教授和梅夏英教授认为财产权体系应设置三个层次,其中第二个层次应列举无形财产,包括知识产权和其他无形财产17。其二,从权利运行方式来

26、看,科技成果之上的权利运行方式符合财产权的构造。王涌教授运用霍菲尔德的权利分析理论,以对世权意义上的衡量为标准构建了从公物到私人所有权的财产权谱系15。依据其理论,科技成果可以作为该谱系中的财产权客体。此外,科技成果作为财产的法律规则之立法困难关键在于财产边界的确认,但从实践中来看,科技成果边界的确认并不会产生无法容忍的立法困难。事实上,有价值的科技成果在实践中已存在有效划分其边界的手段:一是官方判断,即经相关官方机构或官方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将相关成果认定为科技成果,如过去科学技术委员会依据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评价科技成果的经济、技术等价值;二是市场判断,该方式包括交由中立的专业评价

27、机构、科技成果交易平台等第三方市场判断主体对科技成果进行认定,并进行科学、技术、经济价值的评价;三是司法判断,在相关争议解决过程中,由于科技成果在创造形成过程中常有相关工作文件,包括项目立项申报文件、研发过程文件、技术成果文件等,这些文件都是司法过程中科技成果作为法律关系客体边界判断的有效辅助。(二)现行法律体系中科技成果的定位与释义财产权不应限于民法典中有关知识产权和物权的显性规定,隐含在其他单行法中被忽略的财产权也应被涵盖15。而且,从立法上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六条属于开放性的不完全条款,其给予了可容纳但尚无明文确认为法律意义上财产的财产以法律的空间。事实上,科技成果中的部分对象已经被法

28、律明确了其具有财产法律属性,譬如,满足专利法“三性要求”的科技成果便是可以纳入知识产权专有权保护范围的科技成果。从科技成果整体上看,其财产法律属性也已在现行法律体系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多有彰显。在科技法律体系中,作为科技领域基本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 科学技术进步法)中便有有关“科技成果所有权”的表达。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现代物权法体系下的所有权需由法律明确规定,我国物权的“物”指的是有体物,而所有权作为物权指向的仅是有体的动产或不动产。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三十三条。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六条。-76论科技成果的财产法属性李 彤 何 敏可见“科技成果所有权”的“所有”指的并不是我国

29、现有物权法律体系下的物权所有权,而是一种广义的“物”的所有性。“科技成果所有权”表达背后实际上指的是这种所有性所衍生的权利,所有性意味着所有人以归属的意思占有,以意图支配该物。财产法律属性所能发挥的重要功能之一即为“所有性”,所以,科技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已明确彰显了科技成果的财产法律属性。在民事法律体系中,合同本身不能决定科技成果财产性利益的原始归属,当事人之间基于法律所赋予科技成果所有人的专有权利和技术方案本身的经济价值决定是否会进入合同关系。技术合同的相关民事规则说明科技成果之上的经济价值与排他权利的配置是被普遍认可的,科技成果因所有人的支配而成为技术合同的交易客体,这亦是科技成果财产法律属

30、性的体现。同理,科技成果财产法律属性所体现的利益分配功能亦体现在职务发明制度之中。从体系化解释的角度来看,其一,民事部门法或单行法规则应当能够被上位法的规则或原则所下辖,民法典 分则中的规则应当能够被总则的一般规则所涵摄。上述科技成果财产法律属性在部门法和民法典分则中的彰显经体系化解释可确认科技成果可作为一般财产权的客体。其二,民事权利的行政保护应当以民事法律体系已有规则的权利为基础,行政条例不能僭越民法典,科技成果在行政保护体系内被赋予的类私权保护需要民事法律给予科技成果以一般财产权利的法律配置。以科技成果中的中药品种研发成果为例,中药品种条例 给予中药品种以类私权的保护,获得中药品种证书的

31、权利人可以得到一段时间的排他性保护。如果没有确认中药品种相关科技成果的财产法属性,其在行政上的类私权保护便无法实现。实践中有司法判决判定中药品种所有人不可依行政条例进行民事权利的请求,若没有民事财产法律的明确支持,中药研发方的科技成果虽被剽窃亦不能得到救济。由此可见,科技成果财产法属性的确认也是法律体系化的要求。四、科技成果财产法属性的制度效能德国学者耶林认为:“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实际的动机。18”法律价值取向指导立法活动,法律规则的制定体现法律价值观19。换言之,国家会为了一些特定目的有意识地制定法律,发挥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控功能以达到促进社会目标实

32、现的效果。财产法属性的判断是一个国家基于现实发展状况和政策立场做出的制度安排。“科技创造是经济发展的动力机制,知识经济是以知识创新为动力,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20”我国正处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实施阶段,在该战略指导下,“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重要目标之一是进一步激发创新动力,同时发挥知识产品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发展知识产品交易市场。习近平总书记于2021年发表的关于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协同发展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强调推进新时代以知识价值增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改革,围绕“正义、效率、创新”进行创新资源市场配置的制度完善是我国国家科技创新能力深化改革的重要保障。科技成果

33、财产属性确认是创新型国家建设制度完善的必然要求。(一)驱动科技创新发展效能科技成果的财产法属性作为创新的积极动因是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及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财产法属性使科技成果的外部性内在化,能够以确定性的报偿作为一种激励方式控制和调整经济社会中参与者,也就是科技创造参与者的行为21。无论是对创造者还是对投资者来说,财产法属性的确认所带来的可预期性是他们长期投入和投资的动力和选择依据。而且,财产法属性能够充分体现人的个体价值、社会价值和自然价值,对于符合财产性规律的权利主张给予充分的保护是法律正义性的体现,符合正义性的分配是激发创作与创造热情的关键,正如“给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1。具言之,我

34、国 民法典 的技术合同编、科技法律体系中的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科学技术进步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4)桂民三终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77科技与法律(中英文)SCIENCE TECHNOLOGY AND LAW(CHINESE-ENGLISH VERSION)2023年 第4期 总第16期和 专利法 等法律中涉及科技成果财产性利益分配的规则缺乏具有同一性的利益原始归属统筹规则。以法律的形式确认科技成果财产属性,即确认科技成果的财产性利益分配,应当首先遵循法理上财产分配正义的规则,进而明晰科技成果财产权利归属。生产经营者或研发人员持有科技成果是一种事实占有,这种事实占有仅仅是一种

35、使用优势的获得,不具有市场上的排他力与竞争力。这种优势只有获得法律认可才能有效转化为市场中的竞争优势。财产性利益的确认和归属的明晰为科技成果价值实现和流转交易提供了前提条件,创造者因此能够确认利用和享受科技成果增值利益的稳定预期。科技成果财产法属性的确认符合分配正义的要求,给予创造者和创造投资者以动态激励,符合创新制度建设的“正义”价值取向。(二)增益创新经济发展效能在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的指导下,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见 提出要坚持全面保护产权,强调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的目的在于更有效地配置创新型资源。知识产品制度的重要影响不仅在于创造,

36、还在于借助市场的应用和实施,科技成果作为知识资源价值输出的重要载体,其财产性利益分配规则的配置是决定其能否顺利进行市场交易的关键性因素。首先,科技成果财产法律属性的确认有利于提高科技成果资源配置效率。科技创造活动也是一种生产活动,科技创造成果只有经过转化进入市场,才能发展为生产力,从而达到最佳效用并实现利益最大化。知识产品具有易被搭便车和难控制的特点22。如果科技成果的法律属性不明晰,势必会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实践中交易过程的认知混乱,进而因交易成本的提高而影响交易效率,不利于科技创新的供给与转化。换言之,科技成果财产法属性的确认意味着确认其排他性权利及其可交易性,能够促进市场对科技成果资源进行

37、更有效率、更符合公平正义性的利益分配。这是科技创新制度配置对于“效率”的要求,而且符合科技部深化科技成果三权改革中“先确权后转化”原则所提出的具体要求。其次,确认科技成果的财产法属性能够规范科技成果市场化、产业化过程中的交易秩序,起到风险规避的作用,进一步减少制约交易效率的不确定因素。科技成果财产属性带来的财产权利配置要求他人给予科技成果所有者以财产所有人的尊重,并给予科技成果创造者以法律保障力从而排除潜在的利益侵犯,如对违反市场规则的剽窃行为进行救济。创造者因此拥有稳定的没有他人侵占该资源的预期23。(三)新时代经济体制下的历史认识纠偏效能科技成果财产法律属性的确认一方面符合立法价值取向,另

38、一方面也是现有经济体制对于制度配置所提出的现实需要的补遗要求。在计划经济时期,公有制经济制度导致我国欠缺对于市场机制的充分认识,立法和司法中私权色彩被淡化。在更多强调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背景下,“科技成果”一词在当时的指向是行政管理中的非市场化对象,在立法和行政文件中往往涉及的是与成果评价认定与奖励职员工作成果贡献相关的规则。在 民法通则 时期,民事法律对“科技成果”主要赋予了精神权利方面的保障。譬如,第九十七条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对于科技成果可以主动请求获得效益评价和奖励。该时期有判决对案涉的科技成果没有采取知识产

39、权的保护方式,而是仅享有科技成果的精神权利。学界的部分学者对此也予以认可。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使用他人已公开的非专利技术资料不构成技术成果利益的侵犯,否认了科技成果的财产地位。可见,历史上的科技成果没有被承认为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不具有完整的财产法属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川民终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有学者指出,科技成果权指的是“公民对科学技术进步做出的贡献,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依法享有取得荣誉称号、领取科学技术进步证书或其他荣誉证书、奖金和其他奖励的权利”。参见段瑞春:技术合同法原理和实践,科学技术出版社1988年版,第77页。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中的若干问题

40、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78论科技成果的财产法属性李 彤 何 敏历经计划经济时期、中国特色市场经济初期、中国特色市场经济成熟期以及“入世”期后,我国由计划经济向混合的经济体制转变,技术、生产关系变化带来的市场认知得到了发展。我国渐渐开始且愈来愈强调市场经济规律和市场“无形之手”的资源配置功能,私权观念和契约自由成为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无偿使用和仅仅赋予精神权利的做法已经不再符合现有经济体制的市场规律。我国基于经济体制的历史特殊性而使科技成果利益分配体现的重公益色彩已不再符合新时代的需求。科技成果财产法属性的确认在历史认识纠偏的基础上为科技成果规则的完善起到两方面的作用:一是强调科技成果所享有权利

41、的私权属性,表达了对于科技成果创造者私权利的尊重和对于其嗣后缔约自由的重视;二是强调对于公权过分干预的排斥,调整和矫正了过去片面重公益而忽略私权利的科技成果利益分配规则,以回归分配正义。五、结语确认科技成果的财产法属性,一方面意味着科技成果有作为一类财产进行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与正当性。另一方面,财产权对外存在外部界限,主要体现在政策调控带来的权利限制,对内有权利束的具体分析模型,财产权的内外构造有利于行为规则的制定。通过对科技成果财产法属性的认识,我们能够基于其特殊性就该财产权的构造进行科学的分析。换言之,科技成果财产法属性的研究有助于我们脱离传统债物二分体系框架和知识产权理论的认识束缚,进而讨

42、论具体科技成果法律关系中科技成果财产权的构造。因此,这是解决引言所涉问题的第一步。经过理论上针对科技成果财产性的抽象分析之后,还需将科技成果财产权落实于可操作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之中。针对科技成果的财产权具体形态进行分析,从而形成该权利的解释能力,使该权利的具体形态不仅能够充分揭示现实社会生活中关于科技成果的纷繁多姿的财产关系,而且能够描述科技成果法律关系中影响利益分配关系及相关法律行为的权益边界,为科技成果财产所有人、财产相对人、政策执行人和司法裁判人提供行为模式与判断准则的法律指引。同时,关于科技成果财产法属性的讨论属于科技法学科的基础理论研究范畴,为响应中央两办关于建设科技法学的号召,也希

43、望本研究为科技法学科建设的基础理论研究做出一点贡献。参考文献:1 何敏.新“人本理念”与职务发明专利制度的完善J.法学,2012(9):66-74.2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调研组.中药品种权保护相关法律问题研究J.中国应用法学,2021(4):6.3 冯晓青,刁佳星.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中的权属问题及其风险防范对策J.南都学坛,2020,40(1):68.4 郝佳佳,雷鸣,钟冲.高校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研究综述J.中国科技论坛,2021(4):128.5 洛克.政府论:下篇M.叶启芳,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17-19.6 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M.郭大

44、力,王亚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13.7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50-52.8 萨伊.政治经济学概论M.陈福先,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126.9 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下册M.于树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320.10 何敏.知识产权基本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3.11 曹昌祯.中国科技法学M.上海: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3.12 何敏.知识产权客体新论J.中国法学,2014(6):127.13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51.

45、14 王涌.财产权谱系、财产权法定主义与民法典 财产法总则 J.政法论坛,2016(1):103.15 冉昊.财产含义辨析:从英美私法的角度J.金陵法律评论,2005(1):25.16 吴汉东.财产权的类型化、体系化与法典化以 民法典(草案)为研究对象J.现代法学,2017(3):31.17 马俊驹,梅夏英.我国未来民法典中设置财产权总则编的理由和基本构想J.中国法学,2004(4):27.18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79科技与法律(中英文)SCIENCE TECHNOLOGY AND LAW

46、(CHINESE-ENGLISH VERSION)2023年 第4期 总第16期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122.19 卓泽渊.法的价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135.20 吴汉东.试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法治观和发展观J.知识产权,2019(6):7.21 理查德 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上M.蒋兆康,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40.22 威廉 M.兰德斯,理查德 A.波斯纳.知识产权法的经济结构M.金海军,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23.23 罗伯特 考特,托马斯 尤伦.法和经济学M.史晋川,等译.上海:格致出版社,2012:73.On the P

47、roperty Legal Attributes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Li Tong,He Min(Schoo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Shanghai 200050,China)Abstract:As the result of creative intellectual work,the property interests in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48、 achievements are justified for protection.Considering the immateriality,objective solidity and capital nature inherent in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they have the exclusivity and alienability as property in the legal sense,and have the reasonableness to become property.In addition,sc

49、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have the normative form required by the object of property legal relations,which is in line with the justice,efficiency and innovative efficiency of the system construction of an innovative country in the new era.The existing system of property law has shown t

50、hat it can accommodate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both in theory and in terms of legal value orientation,and that they therefore have property attributes and should be allocated property rights.Keywords: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property right;property legal attributes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论文指导/设计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