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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龄法治的人权意义探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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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老龄法治专题 编者按院老龄群体正在成为法治中国进程中不容忽视的一支重要力量袁但老龄群体的权利保障现状并不乐观袁老龄法治倡议的提出正是基于人口快速老龄化的社会发展事实遥 老龄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既需要官方层面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袁同时也离不开理论研究层面的开拓创新遥 基础理论命题的准确定位和系统阐释是老龄法治实践推进的重要指引袁同时也是法治话语体系创新发展的必然结果遥在此背景下袁本组两篇文章均围绕老龄法治这一核心议题而展开袁分别从人权面向和义务面向进行深入分析遥 具体而言袁陈金钊尧刘雷叶老龄法治的人权意义探寻曳一文指出老龄法治的价值定位和目标是保障与促进老龄人权袁体现为把老龄群体作为社会主体对待

2、袁对老龄群体的物质满足和人格尊严的维护曰魏治勋尧郑曙光叶老龄法治的国家法定义务面向曳一文指出由国家来作为保障公民生存发展的义务主体是历史演化过程中的基本规律袁从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辩证关系来看袁老龄法治议题中老龄群体权利的实现以国家履行义务为在先保障遥两篇文章尽管论述风格各异尧具体话题不一袁但总体来看袁均全面系统地论述了老龄法治的基本范畴袁对于宣示和推广老龄法治的时代价值具有明显的进步意义遥南通大学学报 窑 社会科学版第 39 卷第 4 期双 月 刊圆园23 年 7 月出版收稿日期院2023-05-10作者简介院陈金钊(1963-),男,山东莘县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雷(1

3、995-),男,安徽凤阳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博士研究生。基金项目院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新兴学科视野中的法律逻辑及其拓展研究”(18ZDA034);教育部重大课题“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创新研究”(2022JZDZ003)老 龄 法 治 的 人 权 意 义 探 寻陈金钊,刘雷(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 201620)摘要院老龄法治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应然命题,对促进老龄人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老龄法治的价值定位和目标是保障与促进老龄人权,体现为把老龄群体作为社会主体对待,对老龄群体的物质满足和人格尊严的维护。社会治理是展开老龄人权建设的具体过程,应

4、在国家和社会治理现代化过程中,用老龄法治协同社会多领域的发展,构建和谐型法治社会,实现老龄权益的最大化保障。老龄人权价值的实现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方法,将法治作为推动老龄事业各项工作的基本方式,既要完善和落实老龄法治体系,也要正确运用法律解释、法律论证、利益衡量等方法,融贯吸收中国传统孝治和德治文化中的有益资源。老龄法治是用法治的安定性化解老龄问题的复杂性,为解决老龄问题、增进老龄权益提供规范智识。关键词院老龄法治;人权保障;社会治理;法治思维中图分类号院D922.1文献标识码院A文章编号院员远苑猿原圆猿缘怨渊圆园23冤园4原园078原1078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中国及世界共同面对的时代问题。中国

5、老龄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给经济发展、政策应对、社会治理等方面带来了极大挑战,也提出了更多的要求。为了解决人口老龄问题,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强调了要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老龄问题已不是针对老龄群体的关怀和服务的局部问题,而是关涉老龄人权保障、就业人口分布、市场经济发展、民主民生建设、国家和社会治理等多领域的战略问题,事关现代化国家建设的整体进程。如何有效地应对老龄问题,更好地保障老龄权益?如何在现代化过程中准确定位老龄工作的位置,协调其与现代化事业的关系?这是当前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不得不认真对待的社会议题。与此同时,法治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和利长远的重要作用,其对象就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问题,体

6、现为一种包含制度治理逻辑、规范价值体系和权利保障话语等内容的智识。聚焦老龄法治,对于解决现代化国家建设过程中的老龄社会问题、保障老龄权益和促进中国的人权建设大有裨益。老龄法治的人权意义需要在本体论层面进行阐释。意义是对本体的映射,体现的是对象与社会间的复杂关系,故而对意义的探寻是主体和客体间的交互过程。15对象只是一种语词表达,对其意义的获取需要将其置入其所处的社会关系、文化关系和实践关系之中,进行系统性分析和把握。2114法治是制度之治,需要通过社会治理予以具体展开,而权利保障是其内在属性。三者是交织互存的关系。其中,人权保障是老龄法治的价值定位和目标,社会治理是人权价值实现的主要过程,法治

7、思维和方法是根本依赖。探寻老龄法治的意义,应以增进老龄人权价值为目标,着眼于现代化国家建设的实践背景,分析和讨论如何在社会治理中运用法治内有的制度效能、价值内涵和思维方法,更好地保障老龄权益,促进社会发展。一、老龄法治的价值目标是促进人权建设老龄社会问题的突出要素是“老龄”,老龄群体身体衰弱、权益防范意识不够强、维权意识淡薄,受到侵害的可能性却较高。故而,保障老龄群体权益是应对和解决老龄问题的最初目的,也是老龄法治的价值目标。现代法律发展和法律制度建构的重要内容就是使人人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每个人都享有作为主体的尊严。3老龄权益保障的客体不仅是对老龄基本生活物质资料的满足,更体现为对作为社会主

8、体的老龄群体的独立人格和尊严的维护。人权价值引领下的老龄法治,是在梳理和总结当前老龄法研究中关于老龄人权保障的内容及其不足的基础上,阐明老龄法治促进人权建设的价值目标。(一)当前老龄法研究的人权考量的不足老龄法治衍生于老龄人口增多产生的社会问题,旨在用法治手段保障老龄群体的权益。无论是较早面临人口老龄化的问题的西方国家,还是改革开放以来在人口政策因素影响下老龄问题凸显的中国,在应对和解决老龄社会问题上均未建立起完善的老龄法治体系。老龄化直接表现为人的年老而导致的相对弱势状态,进而需要被关怀和救助,在衍生为社会治理问题之前只是作为一种纯粹的自然现象。在政治文明的发展未认识到法治之重之前,自由人格

9、、权利尊严等人的价值也未得到彰显。故而在最初的老龄法研究中,对于老龄法治的人权保障的价值定位一直存在争议。当前老龄法治建设中,老龄群体的法治地位单一,通过法治手段实现对老龄群体人权的保障的目标不够明确、制度不够健全。例如,美国在老龄法研究方面长期将老龄人作为法律服务的对象,“老龄法治”局限于为需要法律服务的老龄人提供法律手段的救济,包括解决虐待老人、老人赡养、退休协议、遗嘱继承等涉及法律纠纷的事务。4国际层面上,相较于关于妇女、儿童和残疾人专门权利条约的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 残疾人权利公约,关于老龄权利保障的专门公约还未达成,仅有 维也纳老龄问题国际行动计划 马德里老龄问

10、题国际行动计划 等倡议性文件或局部约定以及分散于其他主体权利公约中的笼统内容。这些倡议性文件既没有全面的老龄人权制度框架,在落实上也缺乏有力的执行程序和救济机制,对老龄群体需要作为独立的主体对待的重视还不够。5中国在老龄法治建设方面,初步形成了以宪法 和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为主要内容的老龄法律制度体系,但法律规范中仍然以“养老助老”“物质帮助”“社会优待”“赡养抚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为主要内容,强调对身体弱化、精神不佳的老龄人的关怀,对其自由人格的塑造和老龄社会建设的主体地位的重视还远远不够,目前的一些原则上的规定和责任条款落实也不到位。在将老龄人仅老龄法治的人权意义探寻79作为弱势群

11、体对待、用法律制度救助其权益的老龄法研究中,老龄人仍处于被动关怀的位置,目前举措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老龄群体的法律权益,但是作为人权话语的老龄法治没有得到充分的表达。(二)老龄法治对人权价值的阐释作为人权话语的老龄法治,是要突破在法律上偏向养老扶弱的“消极老龄化”,向用法治保障自由自主的“积极老龄化”转变。6积极意义上的老龄法治包含了消极范畴内对于老龄群体的差别对待内容,即在立法目的、执法方式、司法救济上给予老龄人一定差别的法治优待。例如,达到一定年龄的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不审查经济状况;过失犯罪中,已满七十五岁的老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治安案件中超过七十岁的老人不执行拘留处罚。法律

12、上对老龄人的差别对待在法理上具有正当性,对作为弱势群体的老龄人来说,是具有合理性的、差异性有利影响,是为了弥补自然和生理更替等因素产生的相对不利。7447但客观上仍然给社会植入了刻板印象,即将老龄人与弱势群体画上了等号。这种“弱势对待”完全将老龄人作为被动主体,被动地被关怀、被动地接受帮助、被动地接受社会优待,老龄人作为人的社会主体地位逐渐模糊甚至丧失了。人权保障绝不仅仅是一种消极意义上的对基本生存权益的救助,更体现为对作为人的尊严的维护。老龄人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因年龄增长、身体机能下降等因素,在社会、家庭中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视对待,除了物质生活需要得到救助之外,更加期待作为平等主体的社会地位

13、。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对老龄人权的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集中体现在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的增强8,其包括了物质和精神两个层面。物质层面上,用法律规范在老龄生活服务、社会保险、医疗救助等方面做好制度建设,包括提供确定充足的财政支持、完善的养老规范体系、清晰的职能分工以及便于依循的法律救济渠道。精神层面上,一是要做好符合老龄群体需要的精神文明建设,建立为社会提供丰富精神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制度体系;二是要把老龄群体作为老龄社会的参与主体,而非仅仅是被关怀的对象。9老龄化问题起因是人口老龄化,但牵涉的不仅是对老龄群体的安置,而是包括经济、政治、文化与生态等多领域的协调发展的问题。老龄法治的人权保障

14、价值的实现是一个系统性的治理问题。法治在制度框架谋篇布局、规范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权利义务的分配和协调、责任的请求与救济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用法治推动老龄事业发展,就是发挥法治保障权利的内核,排除社会公共视域的权力感对老龄主体尊严的压迫,将老龄群体从家长主义式的、带有施舍和贬低意味的处境中解放出来,实现老龄人权保障的自主性拓展。(三)老龄法治对人权建设的全面介入现代化建设是人主导推动的,也是围绕如何提升人的物质和精神生活幸福展开的。可以说,尊重和保障人权就是衡量现代化水平的核心标志。10新时代以来,中国经济取得了高速发展,民主政治制度、市场经济体制、精神文明和生态环境建设等得到了较大提

15、升和完善,国际影响力和国际地位逐渐提高。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就是用法治手段保障人民权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立场就是以人民为中心。法治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手段,法治意蕴亦包含了人权保障的价值,用法治保障和拓展人权已经成为人权发展和法治建设的共识。11目前国际老龄法研究中仍然缺乏专门的老龄人权公约,对老龄人权的法治保障内容仍然不足,系统性的老龄权益法治保障制度体系的建设空间仍很大。为了提升中国在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建构中的地位,打破西方以人权为幌子的霸权格局,中国需要以老龄法治为重要抓手,在国际老龄人权发展中建构中国的人权话语。中国的老龄法治建设,旨在通过法治体系构建对老龄群体权益保护的法治环

16、境,包括建立完善的老龄法律制度体系,将非歧视、尊重自主性和尊严等人权原则通过法治手段融入制度规范之中12,强调老龄人的社会地位的主体性,进而落实法治建设保障人权、构建自身人权话语的目的。中国在老龄人权话语的法治建构上,要坚持走中国自主的人权发展道路,提出中国的老龄人权主张。13中国的老龄法治建设应当立足于党领导的中国式现代化进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立场。要充分发挥国家和政府在老龄法治人权话语建构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完善老龄法治体系建设,提供有利的服务、文化和制度环境,使得老龄人可以自主地选择符合自身需求的幸福生活方式,实现自身价值和社会价陈金钊,刘雷80值的融合,充分尊重老龄人的自我决定权

17、和人格自主性。14通过老龄法治建构中国自主的人权话语需要注重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坚持社会主义人权发展理论,坚持“生存是享有一切人权的基础”15270,始终把生存权作为最大的人权。西方国家的人权主张代表的是已经处于社会精英地位的资产阶级的利益,打着所谓的人权幌子,宣扬代表资产阶级少数人价值的自由和民主理论,干涉仍处于发展阶段国家的人权建设,实则是为了通过煽动民众情绪干涉他国内政、破坏他国现代化进程、垄断自身发展霸权。二是要认识到老龄主体既是人权建设中需要合理差异对待的群体,也是重要的参与主体。中国的老龄法治建设是为了老龄主体,更依靠老龄主体。中国人口基数大,老龄人口规模大,同时中国人均寿命得到较大

18、提升。因此,要发挥好刚退休“老人”参与社会建设的作用,正确利用法治举措为老龄人口参与老龄社会建设提供坚实保障。例如,老龄人继续参加工作的用工法律性质确定、社会保险的配套制度制定等。三是要兼顾对老龄人权法治保障的物质和精神的双重“供暖”,尤其重视对老龄群体的人的尊严的维护。人之所以为人,体现在作为社会建设和发展的主体性上。老龄人因自然规律处于相对弱势状态,但仍必须是作为有自主需求和意志的主体存在。16老龄法治建设的人权话语意义集中体现在对老龄主体性的话语建构和制度充实,关注老龄人的生活特征和特殊需求,用法治手段守住现代文明的价值内核。例如,在综合考量老龄群体的身体状况、能力条件、自主想法的基础上

19、,用法治为保障老龄群体的健康权、发展权、社会参与权提供价值内核和制度支撑。17四是要积极参与国际老龄法治研究和人权治理变革,尤其是关于老龄权利保护的专门国际公约的制定,积极提出中国的人权主张,占据老龄人权法治保障的话语主动。二、老龄法治保障和促进人权的社会过程老龄问题不仅是老龄群体的局部问题,而且是关涉经济发展、民主建设、社会治理等多领域,影响国家现代化进程的综合性问题。通过老龄法治促进人权建设,需要着眼于国家和社会发展的整体格局。用法治保障老龄群体权益、促进老龄事业发展,在社会关系和实践关系中观察、推动老龄法治建设,为社会发展注入活力、促进现代化建设的同时,更好地促进老龄人权建设,实现老龄权

20、益的最大化。(一)把老龄人权建设融入国家和社会治理整体布局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要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并强调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和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同时还指出要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发展养老事业和产业,推动实现老龄人养老服务的全覆盖。老龄化问题是社会综合性问题,老龄人权建设工作与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密切关联。例如,老龄化的不断加快,直接影响人口结构和劳动就业,关涉国家人口生育政策调整和劳动力要素配置,进而影响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现代经济体系的建构。由此可见,老龄问题不仅是老龄群体的安置问题,也非局限于人口政策的应对问题,而是已经成为影响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

21、治理现代化、社会秩序结构调整等多领域的综合性社会议题,事关国家发展整体布局、全体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实现,对于新时代背景下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18因此,通过老龄法治保障老龄群体权益,需要发挥政府在协调经济体制、政策规定、国家战略等方面的作用,这一过程也体现了国家治理中人权保障的内容。老龄法治建设应立足于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实践,在国家现代化建设整体布局中,用法治手段和系统思维推动人权工作。保障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是国家和社会工作的出发点、落脚点。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也是新时代征程中发展思想的核心原则。用老龄法治推动人权建设,与国家

22、建设的目标具有根本一致性,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运用法治手段推动老龄工作,切实贯彻积极的老龄化理念、保障老龄权益的同时,也是在促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建设,让原本“灰色暗淡”的老龄化成为现代化事业推进过程中的有力支撑。19例如,老龄化直接产生劳动力市场的要素调整的问题,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经济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进一步推动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老龄法治通过完善的制度体系,保障与养老直接相关的服务产业、满足老龄群体特殊且多样化老龄法治的人权意义探寻81需求的产业以及由老龄问题间接关联产业的规范化运行与发展,进而推动发展理念的完善和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最终增进老龄群体的权益。另外,老龄

23、人口的逐渐增多,老龄问题关涉的人口范围逐渐增大,对社会治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包括老龄群体直接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提高老龄人在人大代表中的比例,积极为解决老龄问题、保障老龄群体权益建言献策。20这对于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促进依法治国与人民当家作主的统一具有重要意义,进而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完善。在社会保障和民生建设方面,老龄法治还会影响退休政策和制度的调整,包括退休金数额、退休年龄、特殊人员退休待遇,以及退休后再就业的用工法律性质界定、社会保险待遇如何规范等。换言之,用老龄法治促进老龄人权建设,既是老龄权益保障的个别问题,也是国家和社会治理整体布局中重要组成部分,各部分是系统关联的,在推

24、进国家和社会治理工作的过程中,老龄人权得到了保障和提升。(二)在协同多领域发展的过程中增进老龄权益老龄法治是用法治手段应对和解决老龄化问题,主要通过建立和完善老龄权益保障的法律制度体系,努力构建针对老龄问题的法治体系,这既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应有之义,也是推动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21通过老龄法治体系的建设,可以巩固和夯实国家现代化治理的基础,对于促进社会秩序和谐稳定、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进而为老龄人权保障提供治理智识的支撑。老龄法治的核心要义就是对老龄群体的权益保障,包括基本健康保障、看病医疗资源充实、老龄文化产业建设以及社会治理老龄参与机制等。在老龄法治推进过程中,必然涉

25、及养老设施建设、养老机构建立和管理、养老服务的优化和完善等老龄产业的发展问题。例如,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比以往更加强烈,相伴而行的是老龄人对养老相关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有了更高的期待和要求,这必然带动老龄特色旅游、跨气候和地域养老、老年大学拓展建设等相关领域的发展与变革。老龄法治的推进,可以为更加复杂多样的老龄社会结构要素以及关联领域的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和秩序保障,促进老龄社会的稳定运行。22国家通过老龄法治的推进,既实现了用法治保障老龄权益的目的,也承担了提供和完善公共服务、发展养老服务、医疗保障、社会保险和优待等领域的社会责任,同时促进了经济的高质量

26、发展,为老龄人权建设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老龄法治的推进,可以促进老龄相关产业的发展,进一步提高老龄群体权益保障的法治程度,构建契合老龄社会发展的法治环境,用法治方式积极满足老龄社会的实际需求。例如,在 民法典 中关于老龄主体的监护、老龄居住权、遗嘱形式等内容的规定,就是法治建设对老龄社会具体问题的主动回应。与此同时,老龄法治建设的积极面向,需要并依赖于发挥老龄人的主体性地位和作用,使得老龄群体不仅是老龄社会治理的主要被对待对象,而是成为老龄社会问题治理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参与力量。23老龄问题主要是因年龄增长和身体机能下降产生的需要更多救助的问题,但这些消极因素也具有积极面向。年龄的增长一般代

27、表老龄群体具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和经验,具有处理社会问题和建言献策的智慧。发挥老龄群体参与老龄社会治理,一是实践规律的内在要求,老龄群体对老龄问题有优先发言权,本身具有主体性优势。二是科学民主决策的具体体现,老龄人比年轻主体更具有社会治理智慧。随着老龄人口规模和比例的增加,决策中的老龄代表比例应当作相应的调整,有助于老龄问题的针对性、高效率地解决制定符合法律理性和民主价值的制度框架与具体对策。通过法治保障老龄群体的合法权益,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供了路径依赖和手段支持。构建完善的老龄法治体系,为老龄问题的解决和老龄社会的治理提供了稳定的规范预期,使得社会主体参与社会建设的

28、积极性更加可持续,社会主体对国家和政府的治理正当性、信任度将会提高。24通过老龄法治联结多领域协同发展,促进不同政府部门的跨领域、跨部门的协同治理,以多元治理提升治理能力,提升不同领域制度的统一性,进一步助力现代化事业各项工作的协调推进,为老龄权益保障提供完善的制度基础和良好的社会环境。(三)在法治社会建设中提升老龄主体价值随着老龄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老龄人口的数量和占总人口的比例不断增长,老龄群体逐渐成为社会建设的参与者和发展成果的享受者的重要组成陈金钊,刘雷82部分。老龄问题已不再仅仅是人口的老龄化,而逐渐发展为社会老龄化,进而影响社会治理的格局和社会建设的布局。例如,原本社会治理中,随着老

29、龄人口的比重增加,老龄主体在治理决策中的参与度逐渐提升,符合民主价值的要求,也是建设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具体体现。与此同时,公共服务设施构建、社会医疗资源分布、文化产业建设等全方位、多领域都将受到老龄社会问题的影响,社会建设和发展的布局也会出现围绕老龄问题的新型矛盾和纠纷,更加需要健全的法治体系提供和谐稳定的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依循,法治通过将丰富多元的社会要素纳入到制度规范中进行调整,用稳定性调整复杂性,用法律程序保证和谐有序。25社会治理从原本的国家主导转变为共建共治共享的多元治理格局,需要调整国家与社会、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等多主体间的关系26,只有通过法治这一制度

30、手段才能协调复杂的主体间关系,实现秩序治理。在基层治理中,通过建设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使得社会成员尤其是相对弱势的老龄群体能够享受到法治全面发展带来的制度成果和社会效益,遇到纠纷和矛盾通过法律手段处理,为老龄人权建设构建高水平的法治社会。法治社会需要法治精神。老龄群体是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相对弱势群体,部分老人在法治意识上较为淡薄,在维护自身权益方面重视不够、能力也不足,需要加大对老龄群体的法治保障力度。但老龄群体亦并非仅是老龄社会的被动关怀主体,也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参与者,老龄群体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老龄自身丰富的社会经验和阅历,

31、对法治在国家和社会发展进程中的重要意义具有深刻体会。通过加大开展社区普法宣传教育行动,在增强老龄群体的法治观念和法治素养的同时,也促使老龄群体成为法治社会的关注者,更是普法守法工作的贡献者,促进老龄群体价值的综合提升。三、老龄人权建设的法治思维和方法用法治手段推动老龄人权建设工作,需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目前老龄法治的体系建设仍不完善,主要体现在对老龄群体的法律主体地位认识不清、定位不明,在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方面缺少具体的权益保障内容和举措。为了更好地发挥老龄法治保障和促进老龄权益的作用,应建设并完善老龄法治体系,坚持并正确运用法治思维,融贯运用法律解释、法律论证、利益权衡等方法,在法治轨

32、道上推动老龄人权建设工作,保障老龄群体权益。(一)老龄权益保障的法治体系建设与完善运用老龄法治保障老龄人权,构建完善的老龄法治体系是基础。首先,在价值和理论定位上,认识到老龄法治不仅是老年人的对待问题,而是关涉国家治理现代化实现的系统性问题;老龄群体不仅是纯粹的弱势主体和法治“客体”,而是具有人格尊严和自主性的老龄法治建设参与主体。尊重人的尊严,意味着把人作为有能力计划和安排自己未来的人对待,包括尊重他的自主性和掌握自己未来的权利。27263在老龄法治体系完善上,要将老龄群体作为参与主体、权利主体,通过法治为老龄群体提供良善的制度安排。其次,在法治体系完善的具体操作上,立法尤其是制定完备而良善

33、的老龄法律规范体系具有基础性作用。目前关于老龄问题治理的制度形式多是党和国家政策规定、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等,在约束力和保障力度上远不够坚实和稳定。老龄法律的内容仍然比较单薄,停留于宏观保障和基本原则阶段,对养老服务、老龄医疗、老龄旅游、老龄教育等关联领域的系统性规范十分缺乏。需要在老龄法律制定时以条文形式融入尊重和保障人权、系统性治理等老龄法治基本原则,注重老龄法律与经济法规、社会规范、保险条例等制度之间的协调,保证新制定法规与已有老龄法律的融贯性,为老龄法治的推进提供体系性规范依据。最后,补齐老龄法治中具体实施条款、责任追究条款和权利救济条款的不足。老龄群体不仅是老龄法治的“客体”,而且是建

34、设的主体,在合法权益未得到充分保障时,应有权主动请求国家履行法律救济职责,甚至是提起诉讼的权利。28通过法律规范明确国家作为老龄法治建设和老龄人权保障的责任主体,在国家不履行法定职责时,老龄人或社会个体有权提起权利请求或诉讼救济,切实达到保障老龄群体权益的目的。老龄法治产生于人口老龄化问题,牵涉老龄权益保障、老龄社会优待、关联领域发展、社会治理对策等多方面。老龄问题不仅是老年人的问题,而且老龄法治的人权意义探寻83是整个现代化国家建设与发展的重要内容,包含老龄人与国家主体关系、家庭成员之间的法律关系、老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涉及老龄产业制度完善、经济体制和要素配置机制等法治建设内容,在一定程度上

35、符合作为新兴的领域法学特征。相对于部门法学,领域法学以学科知识交叉和问题导向为显著特征。29领域法学以专门的问题为研究对象,是在社会发展进程中逐渐聚集的社会现象和对法律规制的迫切需求刺激下产生的时代性凸显的法学研究现象。领域法学虽然产生于专门问题,但是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却不是单一的,而是与该问题体系化关联的多种法律关系的规范综合。30老龄法治就是以老龄问题治理为核心的,通过法治调整与老龄问题关联的产业经济发展关系、行政协同履职机制、社会治理举措等多元的规范关系。作为领域法学的老龄法治,具有吸收多元复杂关系和要素的包容性特质,推进现代化国家建设的过程中亦会遭遇多种社会关系、多主体利益调整、多国家竞

36、争秩序重构等复杂挑战,老龄法治的体系建设应重视和拓展其以问题为导向的领域法学的研究,利用其包容性和开放性为国家现代化建设提供理论智识。既要制定统一性的老龄权益保障法律体系,也要针对老龄问题的具体情形进行专门立法,促进老龄权益法治保障的高效实现。(二)正确运用法治思维应对和解决老龄问题老龄法治建设,就是用法治思维应对和解决老龄问题,在法治轨道上推动老龄人权保障工作。31法治思维强调规范逻辑和形式逻辑。在老龄人权建设上,应坚持有法可依,一切工作依法开展,规范国家权力的行使范围和方式,避免公权力的恣意进而侵损老龄人权,以更好地履行法律义务保障老龄权益。如上所述,目前针对老龄问题的治理,尚以国家政策、

37、地方老龄文件或党和国家联合发文形式为主,需要先制定完善的老龄权益保障法律制度体系。法治思维以确定性和稳定性为显著特征,旨在用“依法”提供可预期性的社会秩序,提升社会主体与治理主体之间的信任度。这种可预期性的基础是明确而体系化的法律规范。在老龄权益保障法律制度制定中,对于党和国家政策性文件应通过法律程序,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为规范内容,坚持老龄权益保障制度体系的规范性。32老龄政策、人口老龄化战略等主要意义在于构建重视和应对老龄问题的话语,而体系化的老龄法律规范则为老龄群体提供了法律权利依据,为国家和社会提供了职责依循。相对于政策话语,规范话语更具有实施的约束力。老龄人权工作的法治化,是要将关于应对

38、老龄化问题、老龄产业发展的工作纳入到法治轨道上。立法先行基础上,需要建立多部门协同执法机制、严格执法程序,落实好既有的老龄法律规范体系,避免社会道德、公众良知、社群秩序等法律外因素的干扰。例如,囿于传统孝道文化、邻里宗族规约的影响,在面对基层虐待老人现象、社区涉及老龄群体的纠纷处理时,时有置现行有效法律规范于不顾,而寻求常理常情的帮助。这种能动法治现象无疑松动了原本就不牢固的老龄法治基础,不利于老龄人权的保障。在法治轨道上推动老龄社会治理工作,需要可依循的实施细则和具体办法。当前关于老龄化问题的法律法规以 宪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等宏观制度规范为主,关于老龄事业相关产业发展细则、不同部门职能职

39、责协调、个体诉请对象、责任承担主体的细化规范仍然不够充分,明确性仍然不足。地方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应根据上位法的价值定位和规范内容,制定老龄法治的具体办法,一是要保证不与上位法规范存在效力冲突,与同位阶规范适用无矛盾、与关联规范价值协调一致;33二是立足于老龄问题治理实践,充分考量地方老龄法治建设实际需求,尤其是关于老龄问题关联产业的发展情况,制定符合“老龄问题”的法治化应对路径,避免在具体落实时能动执法对法治体系性和权威性的减损。法治化虽然是一个动态性概念,但一定是立基于稳定性上的适应性。老龄法治产生于老龄化的社会问题,但法治轨道上的老龄问题治理应避免舍本逐末之弊,一味地追求作为社会问题的老龄

40、化,而舍弃了作为一般性正义的法治的意义。34209运用法治思维推动老龄工作的法治化开展,就是要用法治的确定性和一般性防止法律外的社会舆情、道德文化等因素对老龄问题治理的不利影响,在法治轨道上增强老龄权益保障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三)融贯运用法律解释、法律论证、利益衡量等方法促进老龄人权法治老龄法治是以“法治”为基本方式的老龄问题治理模式,依赖于法治理论和法治思维。法治思维带有较强的形式逻辑,偏向于形式法治。但老龄法陈金钊,刘雷84治的核心内容是老龄问题的处理和老年社会的治理,涉及老龄群体的社会对待和治理理念。老龄法治以人权保障为价值目标,以人的尊严为引领。35纯粹的形式法治过于机械和僵化,进而

41、影响老龄法治的人权价值实现,因而需要结合实质法治的内容,将人权价值融入老龄法治,方能有效提升法治的效能。3628实质法治主张将价值融入法治建设,但与中国传统的辩证思维结合容易滑向自由主义的恣意,侵损法治的安定性。因此,需要正确运用法律解释、法律论证和利益衡量等方法,促使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融贯实施,更好地发挥老龄法治对人权保障的促进作用。其一,法律解释是促进老龄法律规范实施的重要方法。制定法律规范是专业化的知识表达,法律条文也是技术化的法律语言表述。这是科学立法的要求,也是法律一般化、抽象化的体现。但老龄法律实施的对象是一般民众,其关键对象是“老龄人”。若不经过法律解释的阐明,作为适用的对象很

42、难全面把握老龄法律的规范内涵,对于一些更加专业化的表达更是望文而不知其义。懂法是尊法、守法和用法的前提。虽然不懂法不能成为违法的抗辩理由,却可能成为增加违法事件频率和社会交往恐慌的重要因素。若公民无法理解老龄法律的具体内涵,就无法落实其中关于人权保障的规定。法律解释的一项职责就是将专业性的规范条文通过易于理解的方式,向公众阐明,让公众更好地了解老龄法律规范内容,执法者更好地实施法律和保障人民权益,增强老龄法治社会的可预测性,维护老龄群体交往的预期。37老龄法律规范中还存在表述模糊的条文,在实施老龄法律规范时,需要通过解释活动充分了解法律制定的目的,认识到立法者的立法意图,正确解读条文的规范意义

43、。法官在司法案件中,应在尊重法律文本的基础上,利用目的解释、体系解释、社会解释等方法,把法律规范和司法案件置入社会环境中观察和评价,在具体语境中把握老龄法律文本的具体内涵,促使一般性规范与特殊性事实的对话,提升法律规范调整复杂的老龄社会关系的能力。其二,法律论证是通过老龄法治实现人权价值的重要手段。法治强调法律制度之治,但孝文化、以孝治国一直是中华传统伦理和治国理政的基本内容与社会价值的重要内核。例如,“以孝治天下”“以德治国”一直是历朝历代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重要价值立场与基本观念遵循,在政治上以“孝廉”作为任免选拔官吏的重要考核标准,在法律上对犯上者和不孝忤逆行为施以较重刑罚。老龄问题的治

44、理离不开对中国传统道德的传承和扬弃,尤其是对孝文化、孝治的取精去粕。孝治和孝文化在古代中国亦经历了从文化和价值观念层面到法律制度层面的塑形过程,如汉唐时期的 养老令 唐律疏议 中都有关于敬老养老的规范内容。38相比于古代中国法律中的孝治法律内容,当前中国施行的 宪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民法典 等法律规范中对于尊老敬老的规定更偏向于倡导性规范,主要以党和国家对老龄化社会治理及积极应对老龄化的国家战略的价值理念、原则为主,其显著不足是缺乏明确的职责体系。因此,有必要利用法律论证的方法,将传统文化中德治、孝治等优秀道德因素和价值内容吸收进老龄法治当中,通过法律制定和执法释法活动继承传统文化中对老龄人权

45、保障的有益资源。例如,孝治和德治中的尊老敬老、权利保障等价值。在具体操作上,需要通过立法程序的充分论证,将孝治和德治中的有益内容转化为法言法语,用法律条文和规范的形式予以制度化,尤其是对虐待老人、消极养老等行为的法律责任的明晰化,维护老龄法治人权价值的规范性。其三,利益衡量是老龄法治人权建设的重要举措。老龄问题关涉经济发展、政治稳定、社会建设等多领域,需要处理的主体间关系和利益纠葛也是复杂多元的。法治本身也是一种政治治理思维,旨在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一是正确处理好国家与政府、社会和家庭在老龄人权保障中的法律义务和职责。应通过法律制度明确国家和政府主导、社会多主体协同、家庭责任重要的养老责任

46、制度体系,尤其是用制度强调和保障家庭在老龄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意义。进而言之,与国家和社会层面的职能和义务相比,家庭与老龄群体和老龄问题的联系更直接、更具有“亲身性”,用制度明确家庭在养老尊老上的作用和定位,可以更好地运用传统孝文化和德治资源为老龄法治建设提供软支撑。二是在老龄法律规范具体实施过程中,要严格依照法律规范内容履行好主体义务,执法和司法部门要保证法律规范的严格实施,以保障老龄权益为目标,在保证老龄社会治理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的基础上,维护法老龄法治的人权意义探寻85律和法治的权威,用法治的体系性维护老龄社会秩序的稳定性。与此同时,应认识到德治与孝治等法律外因素对于老龄法治推进和老龄人权保

47、障的积极作用,但需要通过规范予以评价。德治、孝治与法治的融合运用,需要在法治基础上的辩思权衡。例如,对老龄法律规范的人权意义探寻,需要在据法阐释的基础上,融贯运用辩证思维,将关于老龄权益的要素融入法治框架内,转化为契合制度体系的内容。39执法和司法过程中遇到利益内容模糊或冲突之处,应通过在规范框架内考量法律外因素,用人权的规范价值权衡老龄法治建设中的利益关系,而非直接以实用主义减弱老龄法律规范的确定性,最终发挥法治对老龄人权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四、结语老龄问题,是人口老龄化的逐渐加快给国家治理现代化带来的挑战,进而成为党的二十大之后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解决的重大社会问题。法治是制度之治,指涉的是

48、规范价值,具有保障人权的内在属性。老龄法治的提出,就是把法治作为解决老龄问题、保障老龄权益的基本手段和方式,用法治的制度效能促进老龄工作,实现法治的人权价值目标。在法治轨道上推进老龄事业发展和老龄社会治理,是在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与现代化国家建设征程中得出的经验结论和方案选择。新时代的老龄法治建设,要通过对老龄群体的人权保障,积极参与到国际老龄问题的讨论,并提出中国的老龄人权主张,进而建构具有中国特色、可以为世界各国认可和可选择的老龄人权法治保障举措和模式。老龄问题不仅是老龄群体的问题,而且是关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国家战略问题,要素多元且交织复杂,需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老龄社会治理提供具有稳定性

49、和可预期性的制度举措。老龄法治不是一个机械封闭的命题,而是在维护法律和法治的自主性、权威性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的老龄法律规范体系,融贯地运用解释、论证、利益权衡等方法,吸收、借鉴中国传统文化和治国理政中孝文化及以德治国的智识资源,进而促进老龄问题的体系性解决,促进老龄人权价值的最大化实现。参考文献院1 章启群.意义的本体论:哲学诠释学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2 张汝伦.意义的探究当代西方释义学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3 胡玉鸿.人的尊严的法律属性辨析J.中国社会科学,2016(5).4 张万洪,刘远.晚近欧美老年法研究的理论嬗变及启示J.国外社会科学,2022(6).5

50、何燕华.联合国国际人权法框架下老年人权利保护J.人权,2019(4).6 刘文,焦佩.国际视野中的积极老龄化研究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7 美罗纳德德沃金.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M.冯克利,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8 王晓峰,刘华伟.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中国模式J.人口学刊,2023(1).9 冯威.老年人社会优待政策法治化J.浙江学刊,2012(5).10 鲁广锦.中国式现代化的人权证成逻辑J.人权,2022(6).11 陈佑武,李步云.中国法治理论四十年:发展、创新及前景J.政治与法律,2018(12).12 范进学,张玲玲.论我国老龄法治体系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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