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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金融支撑与科创企业高质量发展——基于武汉东湖高新区科技金融创新支持科创企业发展的调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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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科创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引导金融资源向科创领域集聚,是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方面,对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全国各科技创新聚集区域都在积极发挥金融作用,发展科技金融支持科创企业发展。武汉东湖高新区作为全国第二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武汉城市圈科技金融改革创新专项试点主要承载区和国家级科技保险创新示范区,在科技金融支持科创企业发展方面一直走在全国的前列,区内金融部门在开展支持科创企业发展的实践中取得了许多经验,同时也面临着诸多问题。总结和分析这些经验及问题,对各地方政府在科技产业及企业集聚地进一步深化科技金融工作,加大科技金融支持

2、科创企业发展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产业化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武汉东湖高新区内开展科技金融实践支持科创企业发展的现状武汉东湖高新区是我国最早开展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协同发展的试点地区之一,通过科技与金融融合发展,打造金融创新服务科技创新的新模式,从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产业化发展。近年来,武汉东湖高新区内金融业在地方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的指导下,稳步推进金融创新,金融服务科创企业的能力持续提升,有力地支持了区内科创企业发展、壮大,具有以下特点。(一)金融支持科创企业的组织体系较为健全武汉东湖高新区多年来持续加强政策引领,吸引各类金融机构和组织在武汉东湖高新区内设立总部和分支机构,尤其是鼓

3、励新设一些针对科创企业融资需求特点的具有创新性服务模式的金融机构和组织,充分发挥科技金融要素集聚效应。截至 2022 年末,武汉东湖高新区内有银行机构22 家,设置科技支行 28 个;保险机构 17 家,设置科技保险专营公司 3 个;证券公司 32 家,备案私募基金管理公司 178 家;小额贷款公司 17 家,担保公司 13 家;融资租赁公司 87 家,商业保理公司 8 家,典当行 7 家;金融后台服务机构 20 家。目前,武汉东湖高新区各类金融机构总量超过 1500 家,初步形成能够满足科创企业全生命周期融资需求的科创金融组织体系。科技金融支撑与科创企业高质量发展基于武汉东湖高新区科技金融创

4、新支持科创企业发展的调查陈骏【作者简介】陈骏,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金融学博士,研究方向:金融政策与实践。【摘 要】科创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引导金融资源向科创领域集聚,是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方面,对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研究科技金融如何创新发展来更好地服务科创企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应用价值。基于对在科技金融支持科创企业发展实践中走在全国前列的武汉东湖高新区的调查,梳理了当前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市场主体支持科创企业发展的现状,分析了支持科创企业发展的科技金融创新在实践中面临的难点问题,并提出了提升金融功能支持科创企业发展的相关

5、政策建议。【关键词】科技金融;科创企业;企业融资;知识产权交易;投贷联动模式;信贷担保【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378(2023)08-0064-06 当代经济 第40卷2023年第8期CONTEMPORARY ECONOMICS VoI.40 No.8.202364(二)间接融资渠道有效增加科技金融供给总量商业银行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银行信贷是实体经济融资的主渠道。在武汉东湖高新区的银行机构,特别是银行科技专营机构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模式,有效增加了科技金融供给总量,尤其是在 2015 年人民银行牵头国家 8 部委批准的武汉城市圈科技金融改

6、革创新专项试点启动后更加明显:一是银行机构对科创企业贷款大幅增加,截至 2022 年末,武汉东湖高新区科技型企业贷款余额约 1330 亿元,是 2014 年末的 3.2 倍,年均增长约 14%。二是科创金融产品不断丰富,银行机构有针对性地推出“人才贷”“萌芽贷”“科保贷”“投顾贷”“高新贷”等围绕科创企业特点、挖掘科创企业潜在资产价值的百余种信贷产品,覆盖了科创企业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等全生命周期的资金需求。三是科创金融重点创新产品及模式支撑作用初显,截至 2022 年末,银行机构累计向武汉东湖高新区科技型企业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约 33.5 亿元;汉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等

7、银行机构开展投贷联动试点,累计支持科创企业超过 223 家;科技保证保险贷款累计支持企业逾 600 家(次),带动贷款总额 13 亿元,其中近 50%的贷款为科创企业首贷。(三)直接融资渠道推动多层次融资对接在直接融资主要方式中,股权直投是解决风险性较大但具有高成长性的科创企业融资需求的重要手段,而债权直投能够大幅降低具有良好信用的科创企业的融资成本。武汉东湖高新区多措并举,促进科创企业对接各种类型直接融资资源:一是设立投资引导基金,通过投资引导基金带动社会资本投资具有潜力的科创企业,目前武汉东湖高新区推动成立集成电路基金、小米产业基金、5G 产业基金等 18 支重点产业基金,规模超过 156

8、8 亿元。二是集聚股权投资机构,截至 2022 年末,武汉东湖高新区内有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产业投资等各类股权投资机构 1400 多家,占湖北省 80%以上。三是推进股权投资对接,通过“上市公司倍增计划”“金种子”培育计划,推进科创企业上市,截至 2022 年末,武汉市东湖高新区内上市公司总数达 58 家,占湖北省 42%;通过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四板)挂牌企业约 500 家。四是推动债券融资发展,通过搭建平台和外部增信,助力科创企业综合运用短期融资券、私募债、区域集优票据等方式获得融资。(四)金融业支持科创企业的基础设施环境逐渐完善科技金融支持科创企业的有效实施开展,需要有利于科技金融创新

9、和业务具体业务操作的良好软环境,武汉东湖高新区积极打造相关基础设施环境:一是搭建科创企业信用基础设施,成立武汉光谷征信管理公司,建立光谷信用网,覆盖企业约 12 万家、信息数据总量超过 800 万条,为金融机构融资提供征信数据支撑。二是建设知识产权交易基础设施,完善武汉市知识产权交易所,搭建省级专利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和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高校运营(武汉)试点平台,便利科创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交易。三是建设融资对接基础设施,打造融资信息服务平台,整合多方金融资源和信息,实现一站式线上投融资对接服务。四是建设股权交易基础设施,依托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四板)推出“科技板”“青创板”“海创板”,

10、为科创企业的股权场外交易提供便利。(五)金融业支持科创企业的支撑政策较为全面武汉东湖高新区综合运用落户奖励、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财政金融政策,支持和激励金融机构服务科创企业。例如:鼓励金融机构落户,对不同层级新设立或新迁入东湖高新区的金融机构按照实缴资本的一定比率给予落户奖励;鼓励银行机构发放贷款,对区管委会认定的科创金融专营性银行当年新增中小科创企业贷款户 30 户且新增中小科创企业贷款达 3 亿的给予 100 万元奖励;鼓励担保公司为科创企业提供担保,对金额 1000 万元以下、担保费率不超过 1%的科技担保业务按照融资担保额度的 1%给予补贴;设立 10 亿元债权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对金

11、融机构向科创企业发放贷款的损失予以补偿;激励股权投资,对投资科创企业的股权机构给予实际项目投资额 1%、不超过500 万元的奖励;降低融资成本,对使用知识产权质押、投贷联动等创新信贷方式的科创企业按照最高 LPR 利率 50%的贴息;扩大科技保险覆盖面,对购买科技保险的科创企业,给予投保费 80%且不高于 40 万元的补贴奖励。二、支持科创企业发展的金融创新在实践中面临的难点问题在武汉东湖高新区内关于科技金融实践的调查反映,当前虽然金融业在组织、业务、制度和机CONTEMPORARY ECONOMICS VoI.40 No.8.2023 当代经济 第40卷2023年第8期65制等方面作出了较大

12、创新来支持科创企业发展,但在实践中仍面临着诸多困难。这些困难导致金融创新仍然存在许多难点,金融支持科创企业的作用难以得到充分发挥,尤其是面对初创期、成长初期的科创企业困难更大。(一)信息不对称问题在科创企业融资中更为严重中小企业融资难不是一个新问题,它是世界性范围内长期存在的难题。从理论上,信息不对称问题就是导致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主要原因,借贷双方因为信息不对称而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从而导致融资关系难以达成,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惜贷。科创企业在初创期兼具中小企业和科技型企业的特点,其信息不对称问题较普通中小企业则更为严重。这是因为:一是由于科创企业在初期往往重技术研发、轻财务意识,从而导致财务

13、报表不规范,不符合银行机构审核要求,甚至有的企业存在虚假报表,提供给税务、银行的报表不一样,银行机构难以在企业报表中获取可以支撑贷款审核的有效信息;二是科创企业所从事的行业和生产的产品一般处于尖端或先进领域,其往往以企业核心技术、贸易信息涉密为理由,拒绝与银行机构分享有关信息;三是科创企业的业务往往科技含量高、专业性强、技术迭代快,对仅拥有金融、财会知识的传统银行信贷业务员形成“知识悬崖”,造成银行信贷业务员“看不懂”的情况越来越多,从而加重了信息不对称问题的程度。基于此,银行机构与科创企业之间都弱化了与对方形成信贷融资关系的愿望。(二)知识产权评估难、流转难、处置难弱化了其担保作用将知识产权

14、作为担保品是为“有专利技术、无传统抵押”的科创企业量身定制的金融创新,通过知识产权的价值来为企业获得融资助力。早在 2008 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先后确定 28 个地区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此后,国家有关部门先后发布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 等文件,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长期探索实践中,该业务不断创新推出直接担保、反担保等方式,进而提高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成功率。然而,现实中商业银行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热情和参与度并不高,完全依托知识产权质押的贷款成功率非常低。武汉东

15、湖高新区内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情况也证实了这样的情况,区内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超 85%的业务量都属于武汉农商行办理的,其他商业银行鲜有办理,大部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都附带了其他条件。究其原因是,预设知识产权作为担保品在现实中面临评估难、流转难、处置难的问题,导致其担保作用并没有得到真实发挥:一是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盈利模式及收益不确定性、沉淀成本难以衡量的特点,难以获得比较权威、市场公允的评估价值,同时即使市场机构做出了价值评估,银行机构往往也难以真实认可市场机构所评估的知识产权价值。调查中有银行反映,他们在办理大多数的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时,并不实际以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为标准,对企业信贷评估的考

16、量主要是企业的核心团队是否为国家或省市的重点人才、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及发展情况、该企业在行业中的影响和核心订单情况,按照信用贷款方式处理贷款业务,仅将知识产权质押作为一个辅助担保措施进行追加担保,对于他们而言,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类似于一笔纯信用贷款。二是知识产权交易不活跃,知识产权流转难,导致银行在面对知识产权贷款损失时,难以通过迅速处置知识产权质押品变现来弥补损失或正常完成资产核销程序,影响了银行开展此项业务的积极性。调查中有银行反映,曾有一笔专利权质押贷款因企业经营不善形成不良贷款,企业停止缴纳专利权年费,相关部门已停止对其价值进行认定,法院也无法对其价值进行裁决,致使截至现在挂账 5 年无法

17、按照银行正常流程核销,同时也影响了上级行对该行的业绩和政绩考核。(三)风险和收益机制不匹配影响投贷联动参与方合作效果投贷联动模式是为科创企业提供持续资金创新的融资服务模式,商业银行和股权投资机构通过战略合作,以“股权+债权”的方式向目标企业提供资金。这种服务模式成功的关键在于通过制度安排,让银行机构可以获得企业未来发展的投资收益来抵补信贷风险,从而激发银行机构向科创企业发放信贷的积极性。2016 年 4 月,银监会、科技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 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在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

18、范区、天津滨海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并选取 10 家银行开展试点,提出试点银行可设立投资功能子公司,由其 当代经济 第40卷2023年第8期CONTEMPORARY ECONOMICS VoI.40 No.8.202366子公司开展股权投资进行投贷联动。然而在实践中,我国现行 商业银行法 规定的金融行业分业经营原则及强化的金融监管要求,又使得银行机构成立独立投资子公司仍然存在困难,导致通过投资收益抵补信贷风险的机制难以实现,因此投贷联动业务难以得到长足发展。调查发现,武汉东湖高新区内开展投贷联动业务的试点银行机构支持科创企业的成长性收益无法有效确认,投贷联动试点银行机构

19、和股权投资机构分别基于不同的风险偏好和利益的考量,导致投贷联动模式融资成功率低,投贷联动试点银行与股权投资机构在合作模式上仍然以传统的信息互换、客户互荐等方式为主。即使是在法律上相互独立但同属一集团的银行机构和股权机构,虽然相互都十分了解,合作的信息也对称、成本较低,但仍然难以有效率地推进投贷联动方式融资。如有投贷联动试点银行反映,曾联系同属一集团股权投资机构对武汉东湖高新区一家科创企业进行投贷联动融资评估,虽然同属一家集团,标的融资项目也经过评估认为可行,但银行部门和投行部门仍依据各自独立的盈利价值和风险防范原则,导致投贷联动融资模式无法落地,使得该科创企业无法获得相应的资金。(四)科技金融

20、服务能力不足导致银行科技专营机构功能弱化设置银行科技支行、创新科技信贷产品是为了让银行机构更好发挥作用,服务科创企业。各大银行响应国家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的号召,在科技型企业集聚地成立科技支行,组建专业团队,为科技型企业中小企业提供专属服务。自从 2009 年全国首批两家科技支行成都银行科技支行和建设银行科技支行挂牌成立以来,全国各地陆续成立多家银行科技支行。调查中发现,虽然很多银行机构在某一地区向金融监管部门申请新设立的分级机构有“科技”之名,但是真正具有科技专营机构的机制和科技金融服务能力的却很少。例如,武汉东湖高新区目前拥有 28 个科技支行,是全国科技支行最密集的区域之一,这些名为“科技

21、支行”的机构真正运用科技信贷产品和按照科技信贷管理模式为科创企业融资较少,科技金融功能较弱。能够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只有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汉口银行、武汉农商行的科技支行;投贷联动贷款也仅有 4 家银行办理。大部分银行科技支行仍然按照传统的信贷模式向科创企业贷款,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科技支行审查审批权的限制。有的科技支行有独立的审批权限,但是大部分科技支行没有独立审批权,无法独立开展业务,导致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审批效率较低。二是科技支行风险容忍度政策难以落地。虽然,上级行会给予科技支行较高的风险容忍度,如到不良贷款率为 3%,甚至到 5%,但是由于银行内部严格的个人责任追究

22、制,同时“尽职免责”制度缺乏操作性,科技支行在实际业务开展中仍然倾向于对不良贷款“零容忍”。三是科技支行的专业能力和专业人才缺乏。目前科技支行仍然缺乏对科技类项目考察评估的专业能力和专业人才团队,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的过程中,使用创新型的科技信贷产品频率十分低。(五)风险投资的市场化服务环境不优导致融资对接效率低风险投资是解决科创企业融资问题的主要途径,尤其是对初创期的科创企业而言,风险投资不仅为企业带来短时间内无还款压力的资金,还能够以风险投资机构长期对行业和市场熟悉的优势,为企业带来有利于其成长的战略资源。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不断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拥有上海、深圳、北京 3 家交易所,

23、形成了主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以及场外交易市场等市场板块,为风险投资的退出创造有利环境,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科创企业资金实力和积极性得到较大改善。然而,现实中为科创企业和风险投资对接的中介环节服务能力较弱,精品投行和财务顾问(FA)不多,影响了风险投资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从武汉东湖高新区的调查情况来看,支持科创企业和风险投资对接的优秀中介机构往往有较强的技术专业能力和投资圈人脉,既要让科创企业觉得你实力雄厚靠谱,能够为企业项目融到资,又要让风险投资机构认可企业的项目,最终完成股权投资。而目前的大多数中介机构所能提供的服务层次比较低,服务内容单一,只是单纯发布消息和介绍项目,没有能力对所得到的信

24、息进行确认、甄别、筛选、评估,为风险投资机构提供具有说服力的投资建议,从而导致科创企业与风险投资机构对接效率低。有业内人士反映,在北京、上海等地区,头部创投机构在优秀的财务顾问对接下,其平均 1 天可以考察评估 5 个风险投资项目;而在其他地区,这些头部创投机构缺乏优秀的财务顾问对接,考察评估 1 个风险投资项目需要 1 天时间,有时可能需要更长时间,这导致许多高科技产业园区的好的项目难以有效与风险投资机构对接。所以,良好的中介服务环境是风险投资机构与科创企业成功融资对接的保障。CONTEMPORARY ECONOMICS VoI.40 No.8.2023 当代经济 第40卷2023年第8期6

25、7三、提升科技金融功能支持科创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建议为了更好地发挥科技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和科技自主自强战略的作用,各地在科技产业及企业的集聚园区内推动科技金融,需要在学习先进地区现有经验及模式的基础上,克服重点、难点,多措并举,进一步提升科技金融服务质效,助力科创企业茁壮成长。(一)进一步加强政策引导一是出台激励政策,吸引和鼓励银行机构、证券机构、风投机构、保险机构、担保机构等金融机构在科创企业聚集的地区设立创新型分支机构,充分发挥金融资源要素的集聚效应和近距离接触科创企业能便利了解企业的优势,围绕科创企业的融资需求特点优化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模式。二是发挥国有资本引导作用,壮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资

26、本,围绕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通过参股引导投资,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形成天使基金、创投基金、产业基金投资科技创新领域,科学完善基金考核机制,激励资金重点投向处于初创期和发展初期的科创企业;优化政府引导基金的市场化运作,完善政府引导基金退出机制,保障政府引导基金的良性循环。三是优化运用财政资金,科学运用科技贷款贴息、科技担保补贴、股权投资奖励等措施,提高运作效率和形成合力,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撬动作用。四是创新设计适用于科技创新领域的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对科创企业贷款的供给。(二)进一步加强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一是打造综合性、数字化金融信息平台,由科创企业聚集地的

27、地方政府引导、市场主体参与,发挥合力,汇聚政务数据、金融数据、企业数据、公用事业数据、非结构化数据等各类分散数据,打通“信息孤岛”,形成多功能、多用途的科创金融数据专区,在大数据处理基础上,提供征信、风险评价、监测预警、科创企业全息画像等服务,在多场景进行运用。二是鼓励、引导市场化征信机构合法、合规发展,利用其贴近市场的优势,拓展数据收集范围,创新建立数据与企业信用的逻辑对应关系,向金融机构提供贷前风险筛查、贷后风险监测,缓解金融机构授信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科创企业的融资成本。三是鼓励金融机构利用区块链等金融科技手段,开发具备“防伪造、可追溯”的虚拟凭证,方便科创企业的有关经营信息与金

28、融机构安全对接,为科创企业的信用及信息向上下游转移、共享提供安全便捷的平台渠道。(三)进一步增强信贷担保机制的担保能力一是继续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壮大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鼓励设立面向科创企业的科技融资担保公司;优化新型政银保机制,以批量担保方式,快速满足科创企业融资担保需求;引导担保机构、保险机构等多类金融机构参与到科技贷款的风险分担中,降低银行机构在科技贷款中所承受的风险损失比。二是探索创新建立知识产权收储担保机制,例如成立政府主导或商业化的知识产权收储机构,该机构对科创企业拟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知识产权进行动态评估,向金融机构提供知识产权质押物按照一定折价收储承诺服务,如果融资的科创企

29、业无法偿还贷款,该机构则按照预先约定的价格向银行机构收购提供信用保证的知识产权质押物,通过这种方式解决知识产权质押物变现难处置难的问题,以及解决银行机构知识产权质押不良贷款核销难的问题,畅通银行机构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全流程,降低银行机构的融资风险和增强银行机构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信心。三是完善政策性损失补偿制度,壮大“金融风险补偿资金池”,提高风险补偿效率,对科技型企业首次贷款、保证保险贷款、投贷联动贷款等科技金融业务风险损失提供合理的补偿。(四)进一步加强科创金融试点机制创新探索一是赋能银行科技专营机构,引导银行机构给予银行科技支行独立审批权限,设计专门的科技型贷款评审指标体系和信贷管理

30、机制,提高科创企业贷款审批效率;给予银行科技支行较高的风险容忍度,将科技贷款经办人“尽职免责”原则落到实处;完善银行科技支行专门的考核制度,削弱传统指标的考核比例,提升科技金融业务和服务科创企业质效的考核比重,在支行的资本配置、成本利润核算等方面实行独立的考核机制。同时,允许银行科技支行在服务注册地科创企业的基础上,拓展服务范围,辐射到同一城市的其他区域,运用科创金融服务模式,为其他零散分布的科创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二是继续完善投贷联动模式,深化投贷联动的内涵与外延,在现有分业监管环境 当代经济 第40卷2023年第8期CONTEMPORARY ECONOMICS VoI.40 No.8.202

31、368下,推动银行机构依法合规与外部投资机构深化合作,开展“贷款+外部直投”“贷款+远期权益”等业务,探索将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业务纳入投贷联动合作同盟;探索在投贷联动模式中,以股权代持方式让银行机构获取科创企业的成长性收益,例如银行机构为具有高成长潜力的科创企业提供贷款,按照约定获得一定比例的股权认购权,由地方政府代持,当该股权认购权被其他第三方购买后,政府将收益以奖励投贷联动业务的方式支付给银行机构。三是探索运用监管沙盒机制,兼顾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在科创金融需求较为集中的创新示范区内开展科创金融领域的“沙盒”项目测试,推动科创金融领域的创新。(五)进一步加强融资对接配套环境建设

32、一是积极引进和发展与涉及科创融资业务的高水平专利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精品投行等中介服务机构,发挥其专业能力,为科创企业融资对接相关业务提供一体化高质量的服务。二是大力发展知识产权、股权等产权交易市场,为科创企业的各类资产提供一个有效的评估、交易、处置平台,增强其资产变现能力和获得资金的能力。三是探索开展科创企业股权与私募基金份额的 S 策略基金交易,为风险投资基金建立退出机制和增强其流动性,提升风险投资基金的活跃度,从而提高科创企业融资对接成功率。四是吸引更多既懂金融又懂科技的高级复合型金融人才在科技金融业务机构从业和在科创企业聚集地创业,提高科技金融服务能力。五是推动政府部门、科

33、研院所、工业技术研究院、金融机构等部门加强合作,整合各自资源,以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为中心,组建“专家库”“项目库”“产品库”,搭建银行机构与企业、股权机构与企业的融资对接及交流沟通的平台,围绕科创企业需求常态化组织相关活动,为科创企业的融资及发展提供服务。【参考文献】1 连平,周昆平.科技金融:驱动国家创新的力量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7.2 黄敏佳.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缓释机制基于对价平衡的商业逻辑视角J.福建金融,2021(9):48-54.3 莫万贵.金融支持科创企业的两大关键问题J.现代商业银行,2021(2):30-31.4 李学武.金融支持科创产业的模式、问题及突破点J.银行家,2020(12):59-63.5 李林启,史佳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域外经验与启示J.管理工程师,2020(10):36-42.6 张梨花.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贷联动融资分析J.财会通讯,2020(20):148-151.(责任编辑:胡冬梅)CONTEMPORARY ECONOMICS VoI.40 No.8.2023 当代经济 第40卷2023年第8期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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