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一、委托代理出口
财税字(1995)92号 财税字(1997)14号
京国税(1996)041号 京国税进(1997)174号
京国税(1997)116号 财税字[1998]116号
国税函(2001)1030号
(1998)外经贸台字第158号
(一)退免税规定
1、财税字[1995]92号规定
1)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由委托方在其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办理退"免"税。
2)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协作生产产品)和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免)税,其他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不予退(免)税。
2、财税字[1997]14号规定
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出口非自产的货物不予退"免"税,其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税。对外商投资企业经省级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收购出口的货物除外。
财税[2004]101号规定: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的退税范围,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执行。
(二)退"免"税申报手续
财税字[1995]92号规定,委托方申请退"免"税时,必须提供以下单证资料。
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受托方开具并经其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签章后,由受托方交委托方。
[国税函(2002)1030号]规定,受托方企业既代理进口料件又代理成品出口的双代理业务,还必须报送经受托方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签章的《代理进口货物证明》。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复印件。
京国税[1996]041号规定: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报关出口和将代理出口证明与其他货物一笔销售给外商、一笔结汇核销的,委托方必须提供注明委托方出口情况并加盖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印章?quot;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复印件,及受托方主管出口退税机关出具的关于该笔业务退税情况的说明。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受托方的"出口收汇核销价单(出口退税专用)"。受托方将代理出口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销售给外商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
4、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贸企业提供)
属消费税货物,还需要提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
5、外销发票
6、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7、记帐凭证
(三)开具代理证明
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者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因代理出口证明推迟开具,导致委托出口企业不能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正常申报出口退税而提出延期申报的,委托出口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第四条规定办理。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向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对代理出口企业未按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及出口收汇核销单审核有误的,一经发现应及时函告委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委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对该批货物按内销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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