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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病案管理规定.docx

上传人:a199****6536 文档编号:6511172 上传时间:2024-12-10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10.1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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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医院病案管理规定为满足临床诊疗、教学、科研以及医院管理等工作需要, 保护患者隐私,确保病案平安,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规, 制定本规定。一、病案的俣管、查阅、借阅及复印工作由病案管理科 负责,任何部门及个人均无权擅自留存病案,门(急)诊病 历原那么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待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 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 院医疗机构负责保管,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 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二、除本院各级临床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 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因科 研、教学需要查阅病案的,由

2、病案管理人员负责提供,阅后 即还,不得将病案带出院外。借阅人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三、患者住院期间,不得查阅、携带病历。其住院病历 由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 要带离病区时,应由病区指定的专门医护人员负责携带和保 管。四、依法需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务处或者其委托代理 人、患者或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 然后进行病历封存,并由病案管理科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 待事件处理完毕立即归还病历。需封存住院期间病历,应在 医务处工作人员、患者或其代理人及科室三方监督下进行封 存,封存后通知病案管理科备案。医疗机构申请封存病历 时,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

3、同实施病历封存; 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绝或者放弃实施病历封存的,医疗机 构可以在公证机构公证的情况下,对病历进行确认,由公证 机构签封病历。医疗机构(医务处)负责封存病历的保管。五、封存后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按照病 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历时, 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师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 再对新完成局部进行封存。六、开启封存病历应当在签封各方在场的情况下实施。七、本院工作人员离院前必须完成病案归还,人力资源 处在办理手续前通知病案管理科备查。八、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计 生行政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 部门或者

4、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 历。九、查阅、借阅病案需办理查阅、借阅登记手续,经病 案管理科审批同意后方可借阅。病案一周内归还。十、需要借阅大量(大于10份)病案者,需本人书面 申请,科主任同意,经病案管理科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借 阅。十一、公安、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政府部门需要调取病案 及相关信息时,应携带介绍信、有效身份证件及工作证(要 求至少2人),经病案管理科负责人审批同意后调取病历复 印件。十二、保险公司需要查阅病案及相关资料时,应携带单 位介绍信、有效身份证件及工作证、患者有效身份证明及委 托书等材料,经病案管理科负责人审批同意后进行调取病历 复印件客观局部。十三、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藏匿、销毁、抢夺、窃 取病案。十四、妥善保管并爱惜病案,丧失病案一份扣罚当事人 3000元,污损、拆散、缺失页扣罚责任人1000元。十五、医院各部门要增加需保存于病历中的表格及其他 内容的,须提交病案管理科备案并由病案管理委员会讨论审 核同意后,由病案管理科提交到信息管理处,工程录入电子 病历系统形成统一电子文档。十六、此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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