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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病案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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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病案管理规定 为满足临床诊疗、教学、科研以及医院管理等工作需要, 保护患者隐私,确保病案平安,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规, 制定本规定。 一、病案的俣管、查阅、借阅及复印工作由病案管理科 负责,任何部门及个人均无权擅自留存病案,门(急)诊病 历原那么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待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 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 院医疗机构负责保管,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 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二、除本院各级临床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 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因科 研、教学需要查阅病案的,由病案管理人员负责提供,阅后 即还,不得将病案带出院外。借阅人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三、患者住院期间,不得查阅、携带病历。其住院病历 由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 要带离病区时,应由病区指定的专门医护人员负责携带和保 管。 四、依法需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务处或者其委托代理 人、患者或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 然后进行病历封存,并由病案管理科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 待事件处理完毕立即归还病历。需封存住院期间病历,应在 医务处工作人员、患者或其代理人及科室三方监督下进行封 存,封存后通知病案管理科备案。医疗机构申请封存病历 时,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实施病历封存; 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绝或者放弃实施病历封存的,医疗机 构可以在公证机构公证的情况下,对病历进行确认,由公证 机构签封病历。医疗机构(医务处)负责封存病历的保管。 五、封存后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按照《病 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历时, 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师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 再对新完成局部进行封存。 六、开启封存病历应当在签封各方在场的情况下实施。 七、本院工作人员离院前必须完成病案归还,人力资源 处在办理手续前通知病案管理科备查。 八、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计 生行政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 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 历。 九、查阅、借阅病案需办理查阅、借阅登记手续,经病 案管理科审批同意后方可借阅。病案一周内归还。 十、需要借阅大量(大于10份)病案者,需本人书面 申请,科主任同意,经病案管理科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借 阅。 十一、公安、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政府部门需要调取病案 及相关信息时,应携带介绍信、有效身份证件及工作证(要 求至少2人),经病案管理科负责人审批同意后调取病历复 印件。 十二、保险公司需要查阅病案及相关资料时,应携带单 位介绍信、有效身份证件及工作证、患者有效身份证明及委 托书等材料,经病案管理科负责人审批同意后进行调取病历 复印件客观局部。 十三、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藏匿、销毁、抢夺、窃 取病案。 十四、妥善保管并爱惜病案,丧失病案一份扣罚当事人 3000元,污损、拆散、缺失页扣罚责任人1000元。 十五、医院各部门要增加需保存于病历中的表格及其他 内容的,须提交病案管理科备案并由病案管理委员会讨论审 核同意后,由病案管理科提交到信息管理处,工程录入电子 病历系统形成统一电子文档。 十六、此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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