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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LOGO,第四讲,中国文化产业法律法规,文化产业法规体系,(一)文化(产业)法规体系的结构,政策法规体系是一个以宪法为核心,以文化法为主要内容,横跨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和诉讼法等多部门多层次的规范体系。,(二)文化(产业)法规体系的立法程序,我国立法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法律议案的提出 审议 表决 公布法律,(三)文化(产业)法规体系的立法原则,(四)文化(产业)法规体系的立法意义,主要内容,第四章 出版类法律法规,第五章,演出市场管理类法律法规,第六章,广播影视类法律法规,第七章,文化娱乐与休闲服务类法律法规,第八章,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类法律法规,第九章,美术品市场管理及拍卖类法律法规,第十章,广告类法律法规,第十一章,知识产权保护类法律法规,第十二章,文物保护类法律法规,第四章 出版类法律法规,第一节 图书和电子出版物,现行政策法规,第一节 图书和电子出版物 现行政策法规,一、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关键字词,图书 出版 规定,文件类别,行政规章,发布机关,新闻出版总署(新闻出版署),颁布日期,2008,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08,年,5,月,1,日,效力状态,有效,国家地区,中国大陆,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图书出版单位的设立,第三章 图书的出版,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大肠菌群及检验,大肠菌群并非细菌学分类命名,而是卫生细菌领域的用语,它不代表某一个或某一属细菌,而指的是具有某些特性的一组与粪便污染有关的细菌,这些细菌在生化及血清学方面并非完全一致,其定义为:需氧及兼性厌氧、在,37,能分解乳糖产酸产气的革兰氏阴性无芽胞杆菌。一般认为该菌群细菌可包括大肠埃希氏菌、柠檬酸杆菌、产气克雷白氏菌和阴沟肠杆菌等。,大肠菌群分布较广,在温血动物粪便和自然界广泛存在。调查研究表明,大肠菌群细菌多存在于温血动物粪便、人类经常活动的场所以及有粪便污染的地方,人、畜粪便对外界环境的污染是大肠菌群在自然界存在的主要原因。粪便中多以典型大肠杆菌为主,而外界环境中则以大肠菌群其他型别较多。,大肠菌群检验方法,由于大肠菌群指的是具有某些特性的一组与粪便污染有关的细菌,即:需氧及兼性厌氧、在,37,能分解乳糖产酸产气的革兰氏阴性无芽胞杆菌。因此大肠菌群的检测一般都是按照它的定义进行。,目前国内采用的进出口食品大肠菌群检测方法主要有国家标准和原国家商检局制订的行业标准。两个标准方法在检测程序上略有不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图书出版,加强对图书出版的监督管理,促进图书出版的发展和繁荣,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图书出版,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图书,是指书籍、地图、年画、图片、画册,以及含有文字、图画内容的年历、月历、日历,以及由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内容载体形式。,第三条图书出版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图书出版单位的设立,第三章 图书的出版,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章图书出版单位的设立,第八条 图书由依法设立的图书出版单位出版。设立图书出版单位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取得图书出版许可证。,本规定所称图书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图书出版法人实体。,第九条设立图书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图书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办单位、主管单位;,(三)有确定的图书出版业务范围;,(四)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五)有适应图书出版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六)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的固定工作场所;,(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图书出版单位,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图书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图书出版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一)按要求填写的设立图书出版单位申请表;,(二)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三)拟任图书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四)编辑出版人员的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五)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六)图书出版单位的章程;,(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八)设立图书出版单位的可行性论证报告。,第十二条 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收到设立图书出版单位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三条,申请设立图书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办理如下注册登记手续:,(一)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领取图书出版单位登记表,经主管单位审核签章后,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二,),图书出版单位登记表一式五份,图书出版单位、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各存一份,另一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备案;,(三)新闻出版总署对图书出版单位登记表审核后,在,10,日内通过中国标准书号中心分配其出版者号并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四)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图书出版单位登记表审核后,在,10,日内向主办单位发放图书出版许可证;,(五)图书出版单位持图书出版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第十四条,图书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批准文件自行失效,登记机关不再受理登记,图书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须将有关批准文件缴回新闻出版总署。,图书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从事图书出版的,由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收回图书出版许可证,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图书出版单位可以向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延期。,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图书出版单位的设立,第三章 图书的出版,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章 图书的出版,第二十条 图书出版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图书内容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第二十一条,出版辞书、地图、中小学教科书等类别的图书,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出版单位须按照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业务范围出版。具体办法由新闻出版总署另行规定。,第二十二条,图书出版实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涉及重大革命题材和重大历史题材的选题,应当按照新闻出版总署有关选题备案管理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经备案的重大选题,不得出版。,第二十三条,图书出版实行,年度出版计划备案制度,。图书出版单位的年度出版计划,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第二十四条 图书出版单位实行选题论证制度、图书稿件三审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图书重版前审读制度、稿件及图书资料归档制度等管理制度,保障图书出版质量。,第二十六条 图书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全国统一书号、图书条码以及图书在版编目数据须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第三十条 图书出版单位与境外出版机构在境内开展合作出版,在合作出版的图书上双方共同署名,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第三十四条,图书出版单位在图书出版,30,日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新闻出版总署免费送交样书。,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图书出版单位的设立,第三章 图书的出版,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图书出版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图书出版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图书出版单位的审核登记、年度核验及其出版图书的审读、质量评估等管理工作。,第三十六条图书出版管理实行,审读制度,、,质量保障管理制度,、,出版单位分级管理制度,、,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制度,和,出版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制度,。,第三十七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图书审读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图书进行审读,并定期向新闻出版总署提交审读报告。,第四十条图书出版单位实行年度核验制度,年度核验每两年进行一次。,年度核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图书出版单位提出年度自查报告,填写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的图书出版年度核验表,经图书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审核盖章后,在规定时间内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收到图书出版单位自查报告、图书出版年度核验表等年度核验材料,30,日内予以审核查验、出具审核意见,报送新闻出版总署;,(三)新闻出版总署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的图书出版单位年度核验材料和审核意见,6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通过年度核验的批复;,(四)图书出版单位持新闻出版总署予以通过年度核验的批复文件、图书出版许可证副本等相关材料,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图书出版单位的设立,第三章 图书的出版,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图书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行政措施:,(一)下达警示通知书;,(二)通报批评;,(三)责令公开检讨;,(四)责令改正;,(五)核减中国标准书号数量;,(六)责令停止印制、发行图书;,(七)责令收回图书;,(八)责成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监督图书出版单位整改。,警示通知书由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统一格式,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下达给违法的图书出版单位,并抄送违法图书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单位。,本条所列行政措施可以并用。,第五十一条,图书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全国统一书号、图书条码、图书在版编目数据的;,(二)图书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三)图书出版单位擅自在境内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在合作出版的图书上双方共同署名的;,(四)未按规定载明图书版本记录事项的;,(五)图书出版单位委托非依法设立的出版物印刷单位印刷图书的,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印刷委托书的。,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图书出版单位的设立,第三章 图书的出版,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六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自本规定施行起,此前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图书出版的其他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一节 图书和电子出版物 现行政策法规,一、图书出版管理规定,二、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关键字词,电子出版物 出版 规定,文件类别,行政规章,发布机关,新闻出版总署(新闻出版署),颁布日期,2008,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08,年,4,月,15,日,效力状态,有效,国家地区,中国大陆,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出版单位设立,第三章 出版管理,第四章 进口管理,第五章 非卖品管理,第六章 委托复制管理,第七章 年度核验,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管理,促进电子出版事业的健康发展与繁荣,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出版物的制作、出版、进口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有知识性、思想性内容的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固定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电子阅读、显示、播放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包括只读光盘(,CD-ROM,、,DVD-ROM,等)、一次写入光盘,(CD-R,、,DVD-R,等,),、可擦写光盘,(CD-RW,、,DVD-RW,等,),、软磁盘、硬磁盘、集成电路卡等,以及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第三条 电子出版物不得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的内容。,第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国家对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子出版物的出版活动。,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出版单位设立,第三章 出版管理,第四章 进口管理,第五章 非卖品管理,第六章 委托复制管理,第七章 年度核验,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二章 出版单位设立,第六条 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三)有确定的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范围;,(四)有,2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设备和工作场所,其固定工作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有,2,人以上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第八条 申请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按要求填写的申请表,应当载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资本结构、资金来源及数额,出版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的名称和地址等内容;,(二)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三)出版单位章程;,(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有关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五)可行性论证报告;,(六)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证明;,(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第九条 新闻出版总署自受理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条 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登记,领取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持,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第十一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从事出版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收回,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延期。,第十七条 出版行政部门对从事电子出版物制作的单位实行,备案制管理,。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应当于单位设立登记以及有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本规定所称电子出版物制作,是指通过创作、加工、设计等方式,提供用于出版、复制、发行的电子出版物节目源的经营活动。,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出版单位设立,第三章 出版管理,第四章 进口管理,第五章 非卖品管理,第六章 委托复制管理,第七章 年度核验,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三章 出版管理,第十八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电子出版物的内容符合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第十九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于,每年,12,月,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出版计划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第二十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实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重大选题,涉及重大革命题材和重大历史题材的选题,应当按照新闻出版总署有关选题备案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经备案的重大选题,不得出版。,第二十一条 出版电子出版物,必须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同一内容,不同载体形态、格式的电子出版物,应当分别使用不同的中国标准书号。,出版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必须按规定使用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不得使用中国标准书号出版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第二十五条 申请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应当载明电子出版物名称、内容简介、授权方名称、授权方基本情况介绍等;,(二)申请单位的审读报告;,(三)样品及必要的内容资料;,(四)申请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著作权合同登记证明文件。,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游戏出版物还须提交游戏主要人物和主要场景图片资料、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发行合同及发行机构批发许可证、游戏文字脚本全文等材料。,第二十六条 新闻出版总署自受理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电子出版物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审批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电子出版物,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应当符合国家总量、结构、布局规划。,第二十七条 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须在电子出版物载体的印刷标识面或其装帧的显著位置载明引进出版批准文号和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证号。,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出版单位设立,第三章 出版管理,第四章 进口管理,第五章 非卖品管理,第六章 委托复制管理,第七章 年度核验,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四章 进口管理,第三十八条 进口电子出版物成品,须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第三十九条 申请进口电子出版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应当载明进口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内容简介、出版者名称、地址、进口数量等;,(二)主管单位审核意见;,(三)申请单位关于进口电子出版物的审读报告;,(四)进口电子出版物的样品及必要的内容资料。,第四十条 新闻出版总署自受理进口电子出版物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审批进口电子出版物,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应当符合国家总量、结构、布局规划。,第四十一条 进口电子出版物的外包装上应贴有标识,载明批准进口文号及用中文注明的出版者名称、地址、著作权人名称、出版日期等有关事项。,第五章 非卖品管理,第四十二条 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非卖品,须向委托方或受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写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的使用目的、名称、内容、发送对象、复制数量、载体形式等,并附样品。,电子出版物非卖品内容限于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业务宣传、交流、商品介绍等,不得定价,不得销售、变相销售或与其他商品搭配销售。,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四十四条 电子出版物非卖品载体的印刷标识面及其装帧的显著位置应当注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统一编号,,编号分为四段:,第一段为方括号内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第二段为,“,电子出版物非卖品,”,字样,第三段为圆括号内的年度,第四段为顺序编号。,第六章 委托复制管理,第四十五条 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非卖品应当委托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第四十六条 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和电子出版物非卖品,必须使用复制委托书,并遵守国家关于复制委托书的管理规定。,复制委托书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第四十七条 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的单位,应当保证开具的复制委托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须将开具的复制委托书直接交送复制单位。,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转让、出售本单位的复制委托书。,第四十八条 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的单位,自电子出版物完成复制之日起,30,日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上交本单位及复制单位签章的复制委托书第二联及样品。,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的单位须将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第四联保存,2,年备查。,第四十九条 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的单位,经批准获得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之日起,90,日内未使用的,须向发放该委托书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交回复制委托书。,第七章 年度核验,第五十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实行年度核验制度,年度核验,每两年,进行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实施年度核验。核验内容包括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登记项目、设立条件、出版经营情况、遵纪守法情况、内部管理情况等。,第五十二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年度核验程序为:,(一)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于核验年度的,1,月,15,日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年度核验材料;,(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设立条件、开展业务及执行法规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于该年度的,2,月底前完成年度核验工作;对符合年度核验要求的单位予以登记,并换发,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于核验年度的,3,月,20,日前将年度核验情况及有关书面材料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行政措施:,(一)下达警示通知书;,(二)通报批评;,(三)责令公开检讨;,(四)责令改正;,(五)责令停止复制、发行电子出版物;,(六)责令收回电子出版物;,(七)责成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监督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整改。,警示通知书由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统一格式,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下达给违法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并抄送违法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单位。,本条所列行政措施可以并用。,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一)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二)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不符合国家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或者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载明有关事项的;,(四)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的;,(五)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未按本规定第三十条办理选题审批手续的,未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将样盘报送备案的;,(六)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的;,(七)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非卖品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或者未按第四十四条标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统一编号的;,(八)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委托未经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或者未遵守有关复制委托书的管理制度的。,第九章 附则,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新闻出版署,1997,年,12,月,30,日颁布的,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此前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进口活动的其他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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