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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山时期家户结构与社会组织形态试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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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文 史 哲L I T E R A T U R E,H I S T O R Y,A N D P H I L O S O P H Y2 0 2 3年第4期(总第3 9 7期)N o.4,2 0 2 3(S e r i a l N o.3 9 7)龙山时期家户结构与社会组织形态试探马 新摘 要:龙山时期处在重要的历史变动期,尽管不同地区、不同阶段的社会组织各有不同,但社会基本组织形态已可明确,其中,最基本的生活单位是家户,最基本的经济单位是父系大家庭,最基本的社会单位是家族。在文明起源与发展中,原有的血缘组织并未被地缘组织所取代,而是经历了一系列聚合、裂解与重组,形成了以城邑为主导的宗法血缘组织形态

2、。龙山文化形态与古代世界普遍发现的城邦政体并不具有结构上的相似性,中国古代文明有着自身独特的起源与发展路径。关键词:龙山文化;社会组织;血缘组织;文明起源D O I:1 0.1 6 3 4 6/j.c n k i.3 7-1 1 0 1/c.2 0 2 3.0 4.0 1社会组织状况及其变动是文明起源与发展进程中的重要标识,血缘性社会组织与地缘性社会组织所造就的是文明起源与发展的不同方向。由此,探讨龙山时期这一中国文明起源与发展关键时段的社会组织形态,具有十分重要的学术价值与理论价值。一龙山时期是中国古代文明起源与发展中的重要一环。相当长一个时期以来,我国学术界对这一时期的社会组织形态十分关注

3、,尤其是对于血缘组织的存在状况及其在文明起源中的地位进行了较为充分的研究。田昌五先生提出了“族邦”说。他认为,族邦“一般是一个宗族或几个近亲宗族构成一个社会实体,相互独立,互不统属”。先夏时代的各氏,如夏后氏、有扈氏、夷氏、顾氏、韦氏等,都是这样的族邦,其来源是“氏族逐步分解为家族,进而形成姓族、宗族、家族、家庭体系”。这一体系一直延续至西周春秋时代。他进而指出:宗族是一切社会活动的基本单位,而姓族是宗族的联合体。同一姓族可以有许多宗族,活动于不同的地区。现在可以查到的姓族约有三十余支,而宗族就不计其数了。至于家族和家庭,可以说在历史上是缺乏记载的。记载下来的家族,也是作为宗族的代表而出现的。

4、所以,我们研究中国文明起源,必须以姓族、宗族、家族和家庭的起源为标志。晁福林先生提出了“氏族时代”说,认为氏族血缘组织是这一时期基本的社会组织形式,而且延续至西周春秋时期。他具体论述道:所谓“氏族时代”,就是氏族作为社会基本组织形式的历史时期。中国氏族时代的特色主要在于它没有随着原始时代的结束而终结,中国古代社会进入文明时代以后很久,氏族还是社会上的基本组织形式,是社会的基本细胞,直到春秋中期以前,社会上还很少能够找到流离于氏族 作者简介:马新,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山东济南 2 5 0 1 0 0)。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古代城乡关系研究”(1 9 B Z S 1 2 3

5、)的阶段性成果。田昌五:中国历史体系新论,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1 9 9 5年,第2、3 2、5 3页。之外的人,甚至可以说几乎所有的社会成员 从各级贵族到普通劳动者 都生活在氏族之中。西方学术界的酋邦理论传入后,学术界积极借鉴这一模式解构中国文明的起源,探讨早期国家的基本问题。一些学者开始尝试将中国文明起源中的特定内容与之结合,解决理论逻辑与中国社会的历史逻辑的统一问题。王震中先生曾使用“中心聚落”“酋邦”“原始宗邑”来描述中国上古时代由原始社会的向国家社会过渡阶段,力图通过对中心聚落、原始宗邑和酋邦社会之间的共性与个性的分析概括,对酋邦理论进行整合。他明确指出:史前社会复杂化过程所呈现出

6、的不平等也是共性与个性的辩证统一。中国的史前中心聚落形态,在某种意义上也可称为原始宗邑形态,其中的“家族宗族”结构是一项重要特征。戴向明先生在对中国史前社会的阶段性变化及早期国家的形成的系统研究中,也曾借用酋邦理论的相关概念,提出:在中原、海岱、江浙、两湖、燕辽这几个史前文化最发达的地区,大体都经历了从“游群”(实际还可分为早期的原始群到偏晚的血亲家族两个类型或阶段)、氏族部落到酋邦社会的渐进式演变,有的到新石器时代晚期孕育出雏形国家。这样一种逐渐递进的发展轨迹,可以概括为社会进化的“渐进式模式”,也可称之为“典型模式”,与美国人类学家塞维斯提出的“游群部落酋邦国家”的经典进化模式颇为相符。为

7、了解决研究实体的具体状态与借用的研究概念间的矛盾,他又提出,具体到对这些概念内涵的理解上,其研究工作“与塞维斯最初的定义已有较大差别,甚至与西方一些晚近学者的看法也有所不同,比如对 游群、部落 社会已可重新定义,对 酋邦、国家 的中国特色也有所辨识(如贯穿其间的、以家族为基础的血缘组织的重要作用等)”。近年来,孙波先生立足于龙山时期社会组织形态的变化,对中国古代文明起源与发展问题提出了不同于前人的新说。他提出,“核心家庭已是龙山文化时期社会家户的一般形式,扩展家庭作为家户并不常见,遑论规模更大的家族了”,而且,“这已经成为龙山时代整个史前中国的共同趋势”。“随着社会关系中血缘影响力的下降,为超

8、越族权之上的公共领域预留出了新的空间”。因而,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独立的区域社会单元,“实际是一个城市政体,其形态与古代世界普遍发现的城邦政体具有结构上的相似性”。上述对龙山时代社会组织形态的研究,为文明起源与发展道路的研究提供了重要借鉴。但不难看出,这些研究的具体结论与方法多有不同,有的甚至完全相左。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田昌五先生所云历史上缺乏记载的家族与家庭问题,仍是研究中的薄弱环节,而这一问题恰恰是社会结构的关键所在。没有对这一问题的扎实研究与客观把握,便难以深入推进整个社会结构与社会形态的研究,甚至会极大地制约对文明起源道路的认识。尽管随着聚落考古的新进展,田昌五先生所云关于家族与家庭问题

9、的薄弱环节开始得以弥补。但是,龙山时期的考古资料中,有关家族与家庭资料的多样性与矛盾性又十分突出,极易被各取所需,形成不同的立场与观点。这就造成旧有歧义尚未解决,新的争论又告产生。以墓葬为例,大汶口文化的墓葬基本都是聚族而葬,整个氏族统一使用一个墓区,墓区内往往再进行分区,体现氏族血缘组织的内部分野。龙山时期的墓葬却是多元呈现,既存在聚族而葬的墓区,又有分别处于居址附近的散葬;各墓区中有相对规则者,也有较为散乱者;附于居址的散葬也并非散6文史哲2 0 2 3年第4期晁福林:先秦社会形态研究,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 0 0 3年,第4 8页。王震中:中心聚落形态、原始宗邑与酋邦社会的整合研

10、究,中原文化研究2 0 1 4年第4期,第1 0页。戴向明:中国史前社会的阶段性变化及早期国家的形成,考古学报2 0 2 0年第3期,第3 3 4页。孙波:聚落考古与龙山文化社会形态,中国社会科学2 0 2 0年第2期,第1 8 5 1 8 6、1 9 5、2 0 2页。乱无序,也不乏相对集中者。就聚族而葬的墓区而言,最具代表性的当为龙山时期最具影响力的陶寺遗址。陶寺遗址的东南隅,分布着4万平方米左右的墓地,探出墓葬近万座,发掘清理1 3 0 9座。根据1 9 7 8 1 9 8 0年山西襄汾陶寺墓地发掘简报,这是一处大型氏族墓地,大、中、小型墓葬共处一处。其中,大型墓有丰富的随葬品;中小型墓

11、随葬品缺乏,基本不使用陶器殉葬。中小型墓占墓葬总数的9 8%以上。“在、区发掘范围内,发现明显成排的早期墓1 2排7 0座,期属不明的成排墓7排1 5 7座,另有可能是晚期的成排墓4排1 9座,合计2 3排2 4 6座”;“在区北部也可能存在属某同一时期的小墓区,存在成排或成组的墓,唯因墓葬密度过大、打破关系又是那样繁复,墓圹边线如网罗交错;尤其没有随葬陶器,大多数墓期属不明,使分区、分组和排列都无法得出较准确的辨识”。陶寺遗址之外,还有数量颇多的龙山时期遗址拥有集中的族墓地。比如,2 0 0 7 2 0 1 2年对山西绛县周家庄遗址的发掘表明,该遗址有一处1万平方米左右的统一墓地,“已揭露出

12、的2 8 9座墓葬(包括土坑墓和瓮棺)亦成群分布,现可划分出五六群,每群约有数十座,大致成排分布。在各群环绕的中间部位有一片集中分布的瓮棺葬,推测这里为各墓群所共有的儿童瓮棺葬区。显然,各墓群间应存在较密切的血缘关系”。又如,淅川下寨遗址中,发现有龙山晚期到二里头早期的土坑竖穴墓2 7座、瓮棺葬4 5座,集中分布于第二发掘区东部。这也是一处相对集中的墓地。山东地区临沂大范庄遗址共清理墓葬2 6座,据发掘报告中的 墓葬分布示意图,除3座位于北部外,其余均集中于同一墓区,较为整齐地分为三个墓组;而且,北部的三座墓葬也是自北向南一字排列,形成一个墓组。发掘报告认为:“大范庄遗址发掘的2 6座墓葬,虽

13、深浅不一,但不见叠压现象和打破关系,随葬品也基本一致;同时墓葬分布密集,排列比较整齐,当属于氏族共同墓地。”诸城呈子遗址二期文化墓葬共发掘8 7座,较为规则地分为北区、西区与东区三个区,三区之间的空白区域形成自然分界。以上是龙山时期较为规则的墓区,对于较为散乱的墓区,孙波先生曾以三里河与旸里店为例概括道:三里河遗址发现迄今规模最大的龙山文化墓地,一共9 8座,分布在两个发掘区,其中区只有1 2座,较为分散;区非常密集,多达8 6座,除北部3座一组外,南部集中了8 3座。南部这些墓葬虽然可以看出也是按照一定原则排列的,但有些混乱,尤其是中部区域叠压打破关系复杂,边缘区域零散孤单,整体布局远不如相

14、同位置上大汶口文化阶段墓地来得整齐统一。旸里店龙山文化石棺墓,共计1 5座,分处两个小山头上。其中名为小北山的集中了1 4座,略成一处小规模墓地,可分两组,北面的9座布局比较整齐,南面5座稍乱。就附于居址的散葬而言,两城镇与尹家城遗址中的龙山时期墓葬均较为典型。以两城镇第一发掘区为例,该发掘区的墓葬均为散葬,散葬之中也有略加集中者,房址与墓葬多可形成对应关系。第一时期共发现7座墓葬,其中“4座位于发掘区的东部,分布上相对比较集中,其他3座分散于南部”;7龙山时期家户结构与社会组织形态试探何驽、高江涛:薪火相传探尧都 陶寺遗址发掘与研究四十年历史述略,南方文物2 0 1 8年第4期,第2 7页。

15、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山西工作队等:1 9 7 8 1 9 8 0山西襄汾陶寺墓地发掘简报,考古1 9 8 3年第1期,第4 2页。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山西省临汾市文物局:襄汾陶寺 1 9 7 81 9 8 5年考古发掘报告,北京,文物出版社,2 0 1 5年,第9 0 4 9 0 5页。中国国家博物馆田野考古研究中心等:山西绛县周家庄遗址居址与墓地2 0 0 7 2 0 1 2年的发掘,考古2 0 1 5年第5期,第5 8页。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院等:河南淅川下寨遗址龙山时代末期至二里头早期墓葬发掘简报,华夏考古2 0 1 7年第3期,第6 0页。参见临沂文物组:山东临沂大范庄新石器时

16、代墓葬的发掘,考古1 9 7 5年第1期,第1 4、2 2页。昌潍地区文物管理组等:山东诸城呈子遗址发掘报告,考古学报1 9 8 0年第3期,第3 4 9页。孙波:聚落考古与龙山文化社会形态,第1 8 1页。第二时期共发现4座墓葬,其中“2座在发掘区的西南隅,2座位于南部略偏东”;第五时期共发现4座墓葬,其中1座在两座房址之间的狭小空间,3座位于发掘区的东西两侧。再以尹家城遗址中的龙山时期墓葬为例,该遗址中的龙山时期墓葬共6 5座,发掘报告称:在现存遗址范围内,除去最北端没有发现龙山文化墓葬之外,其余地段均有分布。其中以西部最为密集,已清理3 2座,约占墓葬总数的5 0%;遗址东南部一带分布也

17、比较集中,如在已发掘的T 3 4 2等七个探方之内就发现1 4座;遗址的中部有相对集中的两组,共有1 8座。从整体上看,龙山墓葬的分布呈现大分散、小集中的形式,早期墓葬排列整齐,而晚期墓葬则较散乱。除了上述情况外,在已发现或发掘的一些龙山时期城址中未见到一定数量的墓葬或墓葬区,如东海峪与藤花落、城子崖、边线王、田旺、薛故城、景阳冈、教场铺等城址都是如此。城邑之内没有一定数量的墓葬,其墓葬必然在城外,可能如陶寺遗址那样,仍是聚族而葬;也可能如两城镇遗址那样,为散葬。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既可以找到龙山时期血缘组织的大量资料,也可以找到非血缘组织的得力证据。关于龙山时期社会组织的观点自然众说纷纭,难以

18、达成一致,直接影响到对这一历史时期社会形态的认识,也影响着对中国古代文明起源与发展道路的认识。我们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就是要从既有理论范畴与研究框架中走出来,不纠结于宏观或中观层面的论争,走进历史深处,从最基本的微观社会单位入手,依据已有考古发掘所能提供的可靠资料,立足龙山四期社会变革的大背景,寻找各种不同考古现象之间的内在逻辑,自下而上、一层一层地构建龙山时期的社会组织。如此或可助益于对龙山时期社会形态以及中国古代文明起源与发展道路的认识。二相当长一个时期以来,学界对龙山时期最基本社会单位的认识一直未能达成共识,一些学者认为,迄龙山时期,独立的个体家庭并未普遍出现;也有学者认为,龙山时期

19、的“核心家庭上升为社会基本单位的主体”。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引入家户范畴,来讨论这一历史时期最基本的微观社会单位。家户本是文化人类学的范畴,2 0世纪8 0年代被引入考古学领域,出现了家户考古学。家户的经典表述是美国人类学家威廉哈维兰在 文化人类学 中所言:家户是“基本的居住单位,经济生产、消费、继承、子女抚养和提供住所等活动在其中得以组织和落实,它可能与家庭一致,也可能不一致”。2 0世纪末,陈雍先生已使用家户范畴讨论姜寨遗址的社会组织,他认为:即使有灶炕,又有生产、生活用具的小房子,也很难确定生活在房子里的人群他们是不是同一个家庭的成员。因为根据房屋和遗物根本无法得知屋内人群的亲属关系,更

20、不可能知道他们的婚姻形态,这样就不便把每座小房子视为一个家庭(f a m i l y),而视为家户(h o u s e h o l d)可能稍合适些。刘莉曾使用家户考古方法探讨康家聚落遗址的家户问题,她认为,“家户是最基本的维持生计的社会单元,是最小的又是最活跃的行动组织”,“虽然考古学家发掘出来的是居址和生活用品,而不是社会单元,但我们可以通过这些物质遗存的非偶然性布局,推断出与其对应的社会单元”。我们认8文史哲2 0 2 3年第4期中美联合考古队等:两城镇 1 9 9 82 0 0 1年发掘报告(一),北京:文物出版社,2 0 1 6年,第1 3 9、1 9 0、2 9 8页。山东大学历史

21、系考古专业教研室编:泗水尹家城,北京:文物出版社,1 9 9 0年,第4 1页。张国刚主编,王利华著:中国家庭史 第1卷 绪论,北京:人民出版社,2 0 1 3年,第6 7页。孙波:聚落考古与龙山文化社会形态,第1 7 9页。威廉A哈维兰:文化人类学 第1 0版,瞿铁鹏等译,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 0 0 6年,第2 6 9页。陈雍:姜寨聚落再检讨,华夏考古1 9 9 6年第4期,第6 5页。刘莉:中国新石器时代:迈向早期国家之路,北京:文物出版社,2 0 0 7年,第2 9页。为,上述研究对龙山时期最基本社会单位的认识提供了可行路径,当然,要明确这一问题,仍需从聚落考古的基本资料入手

22、,根据聚落考古对各类房址的发掘与研究,推导龙山时期基本社会单位的存续状况。就已有的聚落发掘资料看,相对完整独立的房间是人们生活的基本空间单位,房中的灶则是各生活单位的基本设施,因而,对家户问题的考察,应当以房间与灶的设置状态为依据进行。认真比对分析有关聚落考古发掘资料,可以发现,龙山时期聚落遗址中的房址与灶大致存在着四种组合状态。其一,单室单灶,即一个相对独立的房间内设有一灶。比如,山东泗水尹家城遗址中的F 5为圆角方形半地穴式房屋,边长3.9 5米,面积1 5.6平方米。室内居住面平整坚硬,北部设灶,靠近北墙处堆放着鼎、中口罐、壶、杯、覆碗形器盖等2 0件陶器。该房间未出土石制工具,在其他类

23、似房间则有数量不等的石制工具,如F 2 0 4,出土有石锛、石凿、石镞、蚌镞以及纺轮等工具。又如,河南淅川黄楝树遗址龙山文化层中的F 3为方形地面房间,长5.8 6米,宽5.2 0米,面积为3 0.4 7平方米。室内东南部有一圆形火塘,直径0.7米,已烧成青灰色,室内出土了陶豆、陶罐、陶鬶以及石斧等。需要说明的是,在龙山时期聚落遗址的发掘资料中,上述单室单灶式组合为主要组合方式,即使在以排房与多间房屋为特色的河南淅川黄楝树遗址中,单室单灶组合也达2 0个,占所有房间组合的6 4.5%。在这种组合中居住和生活的应当是小型家户,可命之曰“同室共炊家户”。其二,单室多灶,即同一房间内设置两个或多个火

24、灶。比如,山西绛县周家庄遗址中的F 4 5为一地穴式房屋,已发掘部分最长处为3.4米,最宽处为2.6 5米,房址的西南部与西北部各有一灶,西南部的灶为圆形,直径约1.2米;西北部的灶近似长方形,长0.6 5米,宽0.2 5米。房址内只出土有少量陶片。又如,河南洛阳妯娌遗址中的F 1 4是一圆形半地穴式房间,面积为1 0平方米左右,室内有三个灶坑,半椭圆形,外侧以泥土糊成火墙,内侧为火池,Z 1内还发现一条长方形烟道,房间内出土有鼎、夹砂折沿罐、小罐、钵、碗、盆、杯等陶器残片。在这种组合中居住和生活的,可能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同室共炊家户,两个或多个火灶是依其需求而设;另一种情况则是同一居住单位内

25、有不同炊饮单位,可命之曰“同室异炊家户”。其三,多室同灶,即两个或多个房间共用一灶。比如,山东滕州西孟庄遗址中的F 3为南北向的三联间排房,基槽长1 0米,宽3.9米,两道隔墙将F 3分隔为三间,南间西北部有一处疑似灶坑的遗迹,仅剩坑底,近圆形,直径1.0 5 1.1米,坑内有大量烧土块和灰烬。又如,陕西临潼康家遗址中的F 1 3,是由两间圆形房间组成的“吕”字形建筑,分内外二室,二室间有过道相连,内室底径约2.8 5米,外室底径约1.8 8米,内室底部正中有一圆形火灶,直径约6 9厘米。再如,黄楝树遗址龙山文化层中的F 6也是一座长方形双间房,南北向,北间长3.5米,宽3.8米,南间残长3.

26、1 4米,宽3.8 4米,只在南间之东北隅有一椭圆火塘,北间未有。房间内出土有鼎、罐、豆、盆、钵、碗等陶器,以及石璜、纺轮等。在这种组合中居住与生活的家户,可命之曰“异室同炊家户”。其四,多室多灶,即同一建筑物内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房间,各有火灶。如黄楝树遗址龙山文化9龙山时期家户结构与社会组织形态试探山东大学历史系考古专业教研室编:泗水尹家城,第1 7 2 0页。据长江流域规划办公室考古队河南分队:河南淅川黄楝树遗址发掘报告(华夏考古1 9 9 0年第3期,第6 76 9页)附表五、附表六、附表七统计。中国国家博物馆田野考古研究中心等:山西绛县周家庄遗址居址与墓地2 0 0 7 2 0 1 2

27、年的发掘,第3 9页。秦存誉:洛阳妯娌遗址文化内涵与社会性质考识,黄河黄土黄种人(华夏文明)2 0 1 9年第5期,第2 1页。山东省文物考古研究院等:山东滕州市西孟庄龙山文化遗址,考古2 0 2 0年第7期,第1 1页。陕西省考古研究所康家考古队 陕西临潼康家遗址发掘简报,考古与文物1 9 8 8年第5、6期,第2 1 7页。长江流域规划办公室考古队河南分队:河南淅川黄楝树遗址发掘报告 附表五“黄楝树屈家岭期、龙山期双间式房基统计表”,第6 7页。层中的F 5为一座三间房,其总面积约4 3平方米,中间一室面积较大,东、西二室面积稍小;三室各有一火塘,紧靠东墙外还有一露天灶,三个灶口,曾被长期

28、使用。室内出土有石斧、砺石、纺轮、陶杯、骨镞、蚌饰等。在这一组合中居住与生活的家户,可命之曰“异室异炊家户”。综上,这一历史时期的基本生活单位未有统一模式,既有同室共炊家户,又有同室异炊家户,还有异室同炊家户、异室异炊家户等等,其中以同室共炊家户占比最高,在多数相关遗址中,几乎都是此类家户。需要指出的是,此时之家户尚不能等同于后世之家庭,只是具备后世家庭的部分功能,即使是同室共炊家户也是如此。家户只是较为完整的生活单位,保存较好的房址中往往都有较为齐全的生活器具,有用于储备生活用品的家户窖穴。比如,陕西吴堡县后寨子峁遗址的一些房屋的壁上掏有一处小型洞室作为储藏室,该遗址发掘的1 3座窖穴式灰坑

29、也多位于房址内或在房址附近,表明生活资料的家户私有已经建立。另外,在一些遗址的房址中出土有数量不等的石制工具,可以表明作为生产资料的工具也具有了家户私有性质,但尚不能说明其劳动与生产组织形式。从现有聚落考古发掘资料看,家户与家户间还存在一层组织关系,这一组织的规模与结构多种多样,或二三家户之组合,或十余家户之组合,或不同代际之组合,或代际间组合。从房址遗存看,家户与家户间的组织关系主要有以下三种结构:一是有的遗址中若干家户毗邻,共用庭院,甚至有共同的围墙与外界区隔。如两城镇第一发掘区第一时期的F 6 5门前有一较大活动面,长度超过8米,与F 3 9门前的活动面连为一体,可知这是一个为至少两处房

30、屋所共同拥有的庭院。发掘报告认为:“这一现象反映了两座房子的居住者具有密切关系,或者就是一个扩大家庭的共同成员。”又如,同一发掘区内第五时期的F 5 9和F 5 4建于同一地面上,室外活动面相连,共用一条排水通道,在两座房址的东、北两侧,还发现了封闭的围墙一类遗存,发掘时编为F 5 7,似将2座房址围于其内。再如,同一发掘区第六时期的F 3 6与F 3 3系同时修建,其西、北侧或许还有其他房址;2座房址的南侧与东侧有一横跨七个探方的曲尺形基槽,深度近1米,发掘者认为“槽内柱洞密布,其性质与前一时期的F 5 7可能相同”,亦即属于围墙之类。二是有的遗址中形成走向一致、相邻相依的成排房址。如,陕西

31、临潼康家遗址共发掘4 2座房址,所有房址分为两排,两排房子之间大概相隔6 9米,每排房址又分数组,少者二三间一组,多则五六间一组,相邻者共用一个隔墙。其中,F 2 2、F 2 3、F 2 4三间为一组,东西排列,平面均呈长方形圆角,门向南,均为白灰面结构;F 8、F 5、F 1 0、F 1 1、F 2为另一组,形制基本相似。每一组房址中的主人应当同在一个大家庭中。又如,河南永城黑堌堆遗址发掘有两座连排房屋:一排残存F 2 F 5四座房基,东西向排列,南北墙平行,系一次性建成;另一排存有F 6 F 9四座房基,也是东西向排列,每个房间1 0平方米左右,各房间中部均有一灶,南部各开一门。再如,河南

32、郾城郝家台遗址郝家台三期文化层中也发掘有一座连排房屋F 1 3,该排房计有6间,一个整体,五道隔墙,其中有2间共用一门,为套间,其余4间分别在南墙开门,各房间面积大小不等,最大者1 8.4 9平方米,最小者9.6 3平方米;有2个房间内存有灶的痕迹,为圆形或椭圆形;房内仅出土1 0件器物,有石斧、石凿、石镞以及一些陶器及残片。01文史哲2 0 2 3年第4期长江流域规划办公室考古队河南分队:河南淅川黄楝树遗址发掘报告,第6 9页。参见王炜林、马明志、杜林渊:陕西吴堡县后寨子峁遗址发现庙底沟二期至龙山早期遗存,中国文物报2 0 0 5年9月2 1日,第1版。中美联合考古队等:两城镇 1 9 9

33、82 0 0 1年发掘报告(一),第1 0 9页。中美联合考古队等:两城镇 1 9 9 82 0 0 1年发掘报告(一),第2 4 9页。中美联合考古队等:两城镇 1 9 9 82 0 0 1年发掘报告(一),第3 0 1页。参见陕西省考古研究所康家考古队:陕西临潼康家遗址发掘简报,第2 1 5 2 1 6页。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河南二队等:1 9 7 7年豫东考古纪要,考古1 9 8 1年第5期,第3 8 6页。河南省文物研究所等:郾城郝家台遗址的发掘,华夏考古1 9 9 2年第3期,第7 0页。三是有的遗址形成组群式的房址布局。比如,陕西吴堡后寨子峁遗址面积约2 1万平方米,发现房址7

34、 0余处,该遗址布局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即三个相连的山梁各为一部分。其中,地势较低的1号与2号山梁均有石砌围墙,地势较高的3号山梁未见围墙。又如,山东滕州西孟庄遗址的圆形围墙期,围墙之内的房址可以分为三个组群:一个组群居东,包括F 1、F 2、F 7、F 3 9、F 3 3、F 3 6、F 2 6、F 2 8、F 2 4;一个组群居北,包括F 5、F 8、F 6、F 9、F 1 2、F 1 3、F 3 5、F 4 3;还有一个组群仅一处居址F 2 9,位于南侧,北邻村落中心设施,南邻围墙门道。后寨子峁遗址中,三个山梁应当分别居住着一个由若干家户组成的大家庭,西孟庄圆形围墙内东、北两个组群的房

35、址也是两个类似大家庭所在。无论哪一种结构与类型,应当都是由若干具有相近血缘关系的家户构建的大家庭。从这一时期的墓葬遗址看,无论是统一墓区,还是“居葬相随”,都可以找到此类大家庭的墓葬体现。比如,在统一墓区中,又往往分为若干区组。以前述大范庄遗址为例,该遗址墓葬较为整齐地分为4个墓组,应当就是四个大家庭的墓葬。此外,前所述呈子墓地、下靳村墓地等也都有明确的区组划分,同样反映了以大家庭为单位的聚葬习惯。再如,在“居葬相随”的墓葬形式中,大分散、小集中的形式较为普遍地存在。以尧王城遗址所发掘的墓地为例,该遗址在1 9 7 8年和1 9 7 9年两次发掘中,在西北发掘区发掘墓葬2 0座,房基1座;东南

36、发掘区发掘墓葬1 9座,房基4座。西北发掘区的2 0座墓葬分布密集,共处一区。东南发掘区的1 9座墓葬又分为两组:一组位于北侧,有8座墓葬集中一处;一组位于南侧,集中了1 1座墓葬。因此,这处遗址实际上应当包含了三个大家庭墓葬区。再以尹家城遗址中墓地为例,该遗址中的6 5座墓分别属于不同分期,就属于尹家城四期的2 7座墓而言,有2 3座可归属于不同群组。其中,M 1 1 4、1 2 5、1 1 6、1 2 6、1 3 9、1 3 7共6墓可归为一组;M 1 3 8、1 1 5、1 2 4、2 1 2、2 1 1、2 1 3、1 3 4、1 3 3、1 4 2共9墓可归为一组;M 1 0、1 2

37、、7、2 0 3、2 0 4、2 1 6、2 1 5共7墓可归为一组;另外5座墓相对分散。各组群墓葬相对集中、规则,应当是大家庭墓葬区。该类墓葬占尹家城发掘墓葬总数的8 1.4 8%,此亦可见大家庭墓地之普遍。从墓葬遗址不仅可以看到家户之上的大家庭墓地的相对清晰与普遍存在,还可以看到,不同大家庭之间存在着明显的贫富分化与地位差异。以呈子遗址为例,该遗址二期文化墓葬共发掘8 7座,按殉葬品多少将所有墓葬分为四个类型,由各区不同类型墓葬之比例,可以清楚地看到贫富分化的情况。对此,发掘报告分析道:从八十七座墓的分布情况来看,北区墓葬最少,共十九座,这里大墓多,富有者多。其中第一类墓有三座,占第一类墓

38、葬的6 0%,而最大的一座M 3 2位于中间,它不仅规模大,有木椁,随葬品也最多、最精美,有两件薄胎高柄杯和十三块猪下颌骨随葬。第二类的有两座,他们都是随葬猪下颌骨。八十七座墓中有猪下颌骨者八例,而北区就占五例。M 1 5仅是一个五六岁的儿童,也有猪下颌骨五块,同样享受厚葬。东区墓葬最多,共四十八座,这里小墓、穷墓多。其中第四类三十八座,占第四类墓葬的7 0%以上;第三类五座,占第三类墓葬的3 0%,以上二者占绝大部分。第二类虽然有五座,即使M 5 4规模稍大些,也无猪下颌骨随葬,东区没有第一类墓。西区介于其它两区之间,有二十座墓,其中第一类二座,第二类四座,虽比东区为好,但也远不能与北区相比

39、。这种分化直接表明家户之上的各个大家庭具有经济分配与生产组织功能,这种大家庭是基本的经济单位。11龙山时期家户结构与社会组织形态试探参见山东省文物考古研究院等:山东滕州市西孟庄龙山文化遗址,第1 7页。参见临沂文物组:山东临沂大范庄新石器时代墓葬的发掘,第1 3 1 4页。参见临沂地区文物管理委员会等:日照尧王城龙山文化遗址试掘简报,史前研究1 9 8 5年第4期,第5 1页。山东大学历史系考古专业教研室编:泗水尹家城,第4 1 4 2、3 1 6 3 2 2页。昌潍地区文物管理组等:山东诸城呈子遗址发掘报告,第3 7 9页。对于龙山时期血缘组织的性质,学界已有定论,即父系血缘组织已是这一时期

40、血缘组织的主流。因此,由若干家户组成的大家庭自然就是父系大家庭。从上述聚落考古资料还可以看到,一个聚落单位往往包含若干类似大家庭,这些父系大家庭多应具有相近亲缘关系,在多数情况下会以聚落为单位组成家族,充当着基本社会单位,行使公共管理与组织职能。以龙山时期的普通村落为例。这一时期城邑已较为普遍地出现,原始聚落形态逐渐分化为城邑与早期村落。早期村落仍然延续了前代聚落的公共管理模式,整个村落是一个基本社会单位,从村落房屋建造、墓地确定到人员管理、秩序维护,从公共安全到公共生产、公共祭祀,等等,都以本村落为单位具体实施,家族组织自然就是实施系统。就公共安全而言,这一时期的多数村落应当都从属于某一城邑

41、,村落之公共安全当以城邑负责为主,但在许多情况下,村落仍有公共安全保障之需,比如,距城邑较远之村落需面对外来侵袭者,同一城邑治下之村落抑或有种种纷争。这种情况下,村落之公共安全保障是村落集体之行为,需村落主导者,亦即家族首领负责。比如,河南驻马店张楼遗址是淮河流域龙山时期的小型村落,在遗址边缘发现有两段壕沟,其中G 1宽2 5米左右,底深0.4 1.6 0米。发掘报告认为:“G 1形成于龙山遗存二段,故在当时可能是作为环壕使用。”这种以全体村落居民为保护对象的设施自然是村落家族所为。另如,陕西吴堡后寨子峁遗址的三个组成单元分布在三座山梁上,地势较低的1号、2号山梁均建有围墙;地势较高的3号山梁

42、未见围墙,亦未有壕沟。而3号山梁可能还是该村落的中心所在,该山梁有此遗址唯一一处“甲”字形房址,门外坑道式通道长达1 5米;另外,此遗址唯一一座陶窑也在该山梁。因而,可以认为1号与2号山梁的围墙也是村落家族所为。就公共生产而言,一般性的农业生产与渔猎活动或以大家庭为单位组织,此外,村落中还有面向整个村落居民的生产与服务设施,诸如陶窑、石灰窑、水井等,其日常生产与维护应当由村落家族统一掌握。如陕西临潼康家遗址中发现陶窑1座,石灰窑2座,其产品当是供应整个村落。该遗址房屋建筑的突出特色是“白灰面”结构,延续时间长,铺设厚度与硬度不断增加。这应该与村中的2座石灰窑有直接关系。这样的生产设施应当掌握在

43、村落家族手中。又如,河南汤阴白营遗址发掘出一口木结构水井,大井口南北长5.8米,东西宽5.6米,小井口南北长3.8米,东西宽3.6米。井壁以“井”字形木棍自下而上层层垒成。这样一口颇具规模的水井设在遗址中心区域(T 2 1),应当是公共水井,其开掘与管理者也是村落家族。就公共祭祀而言,这一历史时期,村落中的重大祭祀活动都被城邑垄断,一些普通的祭祀活动则是家族集体所为,应当在村落公共区域进行。如河南汤阴白营遗址曾发现8块卜骨,均为牛肩胛骨,未经加工,直接在骨面上施灼,最完整的一块长2 7.5厘米,宽1 4厘米,出土于T 2 8内;另外T 2 0等探方也有卜骨出土。这两个探方还是该村落一座较大房址

44、F 2 8所在,紧邻水井所在的T 2 1。与上述功能相联系,一些村落中存在着公共中心地带或公共建筑,这自然是村落家族的中心所在。比如,上述白营村落遗址的水井一带,应当就是该村落的公共中心地带。又如,黄楝树遗址中的排房构成了一个庭院结构,庭院中南部有一座独立的房址F 2 8,房内结构简单,未见火塘,房门朝向庭院,应当就是该村落的中心所在。发掘报告认为:“该房主人的身份及房子的用途应与其他房子不21文史哲2 0 2 3年第4期参见拙作:远古聚落的分化与城乡二元结构的出现,文史哲2 0 0 8年第3期,第8 8 9 4页。河南省文物考古博物院、郑州大学历史学院:河南驻马店张楼遗址龙山遗存的发掘,华夏

45、考古2 0 1 7年第3期,第5 2、1 4 4页。王炜林、马明志、杜林渊:陕西吴堡县后寨子峁遗址发现庙底沟二期至龙山早期遗存,中国文物报2 0 0 5年9月2 1日,第1版。陕西省考古研究所康家考古队:陕西临潼康家遗址发掘简报,第2 1 5页。河南省安阳地区文管会:汤阴白营河南龙山文化村落遗址发掘报告,考古学集刊 第3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 9 8 3年,第3 2页。河南省安阳地区文管会:汤阴白营河南龙山文化村落遗址发掘报告,考古学集刊 第3集,第2 2页。同,可能是氏族头领居住或发号施令之处。”从房屋结构看,未必是家族头领居住之处,但应当是家族议事与头领发号施令之处。再如,西孟庄

46、遗址圆形围墙村落中部偏西有一处特殊空间,有大型柱坑成群分布,形制与其他房址不同,围合的面积也小很多,据形制推测为干栏式建筑。从布局上看,各房址大体环绕这一特殊空间分布;而且,这一空间南侧的F 2 9是一处相对独立的房址,村落中的房址无论是单间、双间还是三间,面积都在1 0 2 0平方米。该房址为东西向双间房屋,面积达5 0平方米左右。该房址北近特殊空间,南邻围墙南门,应当是与特殊空间相配套的。两者共同组成了村落公共中心与家族中心。需要指出的是,龙山时期处在重要的历史变动期,不同地区、不同阶段的社会结构各有不同,宗法血缘组织是较为普遍的社会存在,但并未形成整齐划一的模式。在常规的村落家族共同体外

47、,还存有一些其他组合方式。比如,在村落的裂解与新兴过程中,一个父系大家庭就可能构成一个独立的聚落单元,也就会具有相应的公共管理职能,这种情况下自然就是基本社会单位。又如,在“居葬相随”的聚落单元中,父系大家庭间的血缘组织关系或者较为薄弱,但仍会具有相应的血缘关系或姻族关系,其所在村落仍会存在较为完整的公共管理职能,是相对独立的社会单位。三如上所述,龙山时期的血缘组织形态尚在变动之中,呈现出多元化色彩。就墓地而言,既有族葬,又有分散的“居葬相随”,所反映的现实社会血缘关系的组合自然各不相同,但其中原因不能简单地以“家户核心家庭化和家族组织的废弛”进行解释,而应置于社会变动的大背景中加以考察。这一

48、历史时期的社会发展有两大变化:第一个变化是城邑的涌现以及城乡分野的形成。仰韶晚期,我国最早的城已经出现。至龙山时代,城邑逐渐从各个地区涌现,聚落分化为城邑与城邑之外的普通村落,城乡二元结构开始出现。早期聚落是各自独立的社会综合体,有生产、管理、防护、祭祀等功能,多数聚落结构都是向心式,聚落有自己的重心,即大房子或广场,其他住宅都以此为中心展开;聚落内部尚未有明显的贫富分化,聚落成员相对平等。自中心聚落出现到城邑的形成,聚落的分化愈演愈烈:一些中心聚落将前此聚落中的管理、防护、祭祀等功能不断地收拢集中,发展为城邑;而普通聚落的重心逐渐失去,功能被分解,且日益贫困化,成为附属于城邑的村落。第二个变

49、化是随着农耕技术的进步与经济的发展,人口迅速增加,新兴聚落不断涌现。据王建华先生统计,黄河中下游地区龙山早期的平均人口密度为1 0人/平方公里左右;到龙山时期晚期,平均人口密度为1 7人/平方公里左右,一些地区的平均人口密度甚至达到3 0人/平方公里左右。又据 鲁东南沿海地区系统考古调查报告,该地区大汶口文化遗址有2 9处,至龙山时代激增至5 3 6处。垣曲盆地聚落考古调查提供了这一时期聚落扩张的具体例证。研究报告称:龙山时期诸聚落群“所占地域明显扩大,分布格局发生了明显变化如东塬上在庙底沟二期时仅有赵寨一处聚落,到龙山时期增至五处,并组成一个小型聚落群。另外,在西阳河流域新出现的下马聚落、在

50、盆地东南角新出现的芮村聚落、盆地北部山区新出现的古堆以及西南部的河堤等聚落,规模虽然不大,却是龙山时期向盆地东、东南、北部和西南大力扩张地域的结果,从而形成了自仰韶中期之后聚落发展的又一个峰点”。31龙山时期家户结构与社会组织形态试探长江流域规划办公室考古队河南分队:河南淅川黄楝树遗址发掘报告,第2 1页。山东省文物考古研究院等:山东滕州市西孟庄龙山文化遗址,第1 4页。孙波:聚落考古与龙山文化社会形态,第1 8 6页。参见拙文:远古聚落的分化与城乡二元结构的出现,第9 2页。王建华:黄河中下游地区史前人口研究,北京:科学出版社,2 0 1 1年,第3 5 3页。中美日照地区联合考古队等:鲁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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