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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的适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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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市场周刊论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的适用胡祝祝(贵州民族大学贵州 贵阳)摘 要: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的纲领性规定从引入到发展至今已具备一定的理论基础及司法运作经验但保险合同纠纷、当事人无法得到周延的救济以及保险欺诈日益猖獗成为阻挡保险业发展的最大障碍 鉴于此文章从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着手论述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应如何正当适用以减少纠纷的发生并以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产生纠纷为时间节点系统地论述各阶段应如何秉持诚信以减少冲突的发生关键词:最大诚信原则告知义务说明义务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基金项目:年贵州民族大学民族法治研究生教育创新基地课题“上市公司反收购案例研究”(

2、项目编号:)():.:引言保险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合同得以订立的基础是维护交易安全的第一道屏障 在当今科技飞速发展的时代其运用的空间日渐扩大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是否严格遵循了高度的道德准线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石只有保险主体间的信赖指数与保险业的发展成正比才能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尽早地实现经济全球化的目标 然而我国当今的保险环境却不容乐观不诚信与欺诈的现象数不胜数 当保险人、投保人、保险中介机构之间的诚信受到质疑时会对保险业的发展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因此最大诚信原则在当今社会仍然具有更新更强烈的监督与引导作用 最大诚信原则的概述最大诚信的含义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从开始磋商订立保险合同至保险合同履行完

3、毕的过程中应当恪守诚信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足以影响其是否接受投保人的要约进行承保或增加保费的所有事实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基于对保险合同的信赖要求保险人秉持诚信给付保险金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最大诚信是以保险合同主体各自的行为体现出来的归根结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诚信与法学研究非诚信两种不诚信的典型表现为欺诈 欺诈与诚信从古至今都有着密切的关系两者互为正反 西晋刑法志将欺诈表述为:“背信藏巧者谓之诈”德国著名法学家梅迪库斯认为欺诈是主观明知会引起某种错误的行为 由此可知欺诈的构成要件:一是当事人主观上具有欺诈他人的故意二是当事人客观上具有欺诈他人的行为典型为无中生有与掩盖真实情况三是欺诈行为与陷入

4、错误认识而为某种法律行为或事实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是另一方因陷入错误认识而做出某种民事法律行为诚信的典型表现为告知 诚信原则中的告知不限于直接的告诉还包括提示、说明、解释、引导等在内的多种方式但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告知形式则有别于此 同前所述欺诈与告知有着紧密的联系不告知、隐瞒真相不告知、告知不全面等在很大程度上会导致欺诈现象的发生 告知义务最初因交易需求而形成后逐步演变为社会公众在交易时普遍遵守的一种习惯最终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被纳入合同当事人的义务范围之内 最大诚信原则对说明义务的要求.说明义务规定的必要性首先保险合同系格式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者通常会取巧于投保者知识水平、个人能力、时间精力、

5、条款的冗长性等方面制定明确或隐晦的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的条款使得投保人在不细心、不知情的情况下违背真意而接受该合同内容 其次由于时间的限制性投保人无法准确判定逐一条款的合理性仅仅能依靠保险人对合同的关键条款进行提示与解释 该种不对等性决定了诚信原则适用的必要性 最后保险合同本身带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由普通的投保人对其进行理解与阐释有理解上的困难在所难免 因此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恪守最大诚信原则向投保人说明与解释以平衡信息不对称使投保人在知悉条款真实意思的基础上做出接受与否的真实意思表示最大限度地保障相应的保险利益 实践证明将说明义务视为恪守最大诚信原则的标准增强了保险交易的安全性与保险业的

6、稳定性.说明义务的适用范围要求保险人对任何条款都课以说明义务有违合理性原则因此对必要条款进行说明即可 而如何界定说明义务的适用范围是首要问题 我国法律规定保险合同在缔约之时已经存在的格式条款由保险人所提供该条款必须以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了说明义务并得到被保险人的承认为法定生效要件 影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权益的“直接”利害关系条款必须纳入说明义务的范围 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利害关系是指制定的内容直接影响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权益或者说足以使投保人放弃投保、剥夺被保险人直接决定权等事项 概言之说明义务的涵盖范围包括“明确说明”与“一般性说明”明确说明义务产生于保险人在格式条款中规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将

7、本该承担的赔偿责任排除在承担范围之外在一定程度上称之为规避赔偿责任条款 保险人排除其应承担责任的情况通常为: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为由对产生的结果排除适用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基于自身物理性原因而造成的损耗不在责任之列由于保险人赔付能力的局限性对不可预测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不可估量的大面积损害也被排除在外 对明确说明义务因其是保险人对格式条款所做的解释说明虽未制定于保险合同的内容之中其履行却是条款生效的法定要求 而一般说明义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性质、合同的履行、承保范围、保险费率、赔付程序、赔付比例履行该说明义务可帮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理解合同内容有利于将来发生纠纷时对纠纷的

8、处理节约司法资源 最大诚信原则对告知义务的要求最大诚信原则伴随着保险交易过程的始终而践行最大诚信原则的最有效途径是保险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如实承担告知义务 影响合同是否订立的关键信息基本上掌握在投保人手中保险人难以调查市场周刊知悉因此投保人必然负有如实告知义务正如樊启荣所说:告知义务实为保险立法者强加给投保人的“枷锁”诚信的前提也即平等平等的基本要义在保险法中表现为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如实告知义务若对投保人以外的主体不做任何告知要求无法体现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 在保险合同当中各主体对订立保险合同所应掌握的信息存在程度上的差异故为保证保险活动有序进行以及金融业的有序发展要求保险活动所涉及的主体须承担相应的

9、告知义务.告知义务的主体因保险合同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故在讨论保险合同中告知义务的主体时应区分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进行论述 在人身保险当中因被保险人对自身身体健康状况最了解不过其应将影响保险人是否订立合同或者增加保险费具有因果关系的所有事实予以告知在财产保险中财产遭受减损的人也即被保险人同时其也被称为发生保险事故时的保险金请求权人对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标的掌握详细状况因而对保险人所询问的重要事实有如实相告的义务 应强调保险人是格式合同的拟定者其不需区分保险合同种类对自己所设置的、具有专业性的、不易理解的合同条款向投保人进行解释说明尤其对排除自身责任条款更应向投保人做更为详尽的提示与说明.告知的

10、范围当事人应告知事实的范围一直是困扰保险业的一大难题应告知人与保险人关于保险领域专业知识掌握的不平衡性导致其无法准确地判断告知的范围 对哪些事项属于应告知范围哪些属于影响保险费高低的事实因主体的主观认知与后天学习不同而有区别 关于告知的制度主要分为:无限告知 无限告知要求具有告知义务的人在缔约合同时无论保险人是否采取积极询问的方式都应将其认为的能影响保险合同订立的以及增加保费的事实告知保险人 故意不告知或者因重大过失而没有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行使相应的权利 询问告知此种告知方式强调的是保险人以积极作为的方式询问应告知人所知悉的影响保险合同订立的重要事项其特点主要是由保险人判断所询问信息的全面性与真

11、实性并承受因此所带来的负面结果 折中主义 该种方法不要求事无巨细地主动告知但询问的重要事项必须如实告知对书面询问之外的事实不主动告知并且恶意隐瞒的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采用询问告知告知义务的履行关系到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告知义务人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直接影响保险人是否愿意做出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意思表示时在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人有权就该事实解除保险合同 告知范围的确定需以“保险人据以估计危险的事实”为标准作为确定的基础司法实践中对重要事实的认定标准多以未如实告知事项“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而这一表述本身就囊括很多不确定性 为了确定投保人如实告知的界限应严格

12、依照最大诚信原则向保险人告知其“明知”的事项 保险合同订立后最大诚信原则的适用.投保人的义务 通知义务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以及降低承保的保险标的发生危险的可能性是通知义务的基本职能为确保有效发挥该职能的作用对投保人规定了危险增加及时反馈义务及复保险通知义务 第一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自然风险与人为风险的可能性增高时投保人应及时将该情况如实反馈给保险人的义务 该规定是为了对危险进行实时监控以助保险人及时评估危险计算保险费率第二复保险通知义务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投保人应把对同一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向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的情况告知保险人 该通知义务通常存在于财产保险之中投保人超出

13、保险标的本身的价值所进行的投保有违正常价值规律因而法律课以投保人以通知义务便于保险人确定投保危险的范围、保险金额以及投保价值使承保的价值与所受损害符合填补规则 第三危险发生通知义务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知悉保险事故发生后反馈事故信息给保险人 危险发生义务法学研究的履行便于保险人了解危险发生的状况并及时做出应对之策缩短危险侵害的范围、阻断或降低损失第四履约保证义务保险保证是指在保险关系存续期间针对某一或某些事项保险人要求投保人为或不为某种特定的行为或对要求其对某种情况是否存在而做出承诺的活动 为确保保险活动的质量需强化与提高被保险人的安全意识和自身自觉性该义务的制定是保险管理的需求之一

14、义务人应积极履行 第五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履约期间内为避免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遭受不合理的损失要求投保人遵守最大诚信原则积极施救以削减危险防止损失的无限蔓延.对保险人的要求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保险人更应该作为表率积极履行义务并承担弃权和禁止反言的法律后果 第一弃权是指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抛弃某种特定权利的行为通常为保险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 在保险人明知投保人有不如实告知、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大事实、虚构事实等情况仍选择维系保险合同的效力的行为则为放弃实施相应权利的行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得再以上述理由进行抗辩否则会侵害投保人的信赖利益 第二禁反言指的是保险合

15、同的保险人放弃某种权利在发生保险事故之后不得再向对方当事人主张该权利 其构成要件为:被禁言者明知有欺诈、不实告知的情况发生但仍有放弃权利的客观行为请求禁言者不存在主观恶意、故意不告知等情形请求禁言一方因信赖对方的行为而为一定行为 这是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的特殊要求对增强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信赖度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在我国禁反言被称为不可抗辩条款即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而选择维系合同关系的当抗辩期经过为维持保险合同的不可争议性保险人失去解除权 第三承担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本身就在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能得到损害的填补当事人按期缴纳保险费后拥有保险金赔偿请求权保险

16、人应履行保险给付的责任参考文献:黄慧.论我国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河北企业():.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袁宗蔚.保险学.北京: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张文旺.保险人说明义务举证责任的分配.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江朝国.保险法基本理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曹兴权.保险缔约信息义务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检查出版社:.覃有土樊启荣.保险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潘红艳.民法典与我国保险法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解释和适用.中国保险():.黄穗张薇.保险法上投保人如实告知之重要事实认定规则完善.法律适用():.张力毅.被保险人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司法适用之检讨.政治与法律():.李玉泉.保险法.北京:法律出版社:.崔洌.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冲突与解决.上海保险():.作者简介:胡祝祝女贵州毕节人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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